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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有关经适房疑问和异见之三

2011-02-14

中国建设信息化 2011年13期
关键词:低收入者经适房公房

年初有人发表题为《告别经适房方可保障“保障房”》的文章,提出了几条取消经适房的理由。现回答其中两条有较强政策性的理由。

其一,出售经适房的实质是公共福利私有化。

从1980年开始,发生了两件轰动世界住房界的大事。一是,邓小平同志提出要在中国推行房改,改革的对象是公房低租金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是将90%以上的公房用十分低廉的价格出售给居民。二是,撒切尔夫人在英国推行以住房私有化为主题的房改,改革的重要成果是将可以出售的公租房用十分低廉的价格出售给居民。以上,正是文章作者反对的“公共福利私有化”,为什么会成为中英两国上世纪末推行房改的主要任务之一?

世界各国推行现代住房制度多年,取得了两条共识。其一,如果单纯依赖市场自发调节,房地产商定会尽力多建赚钱多的大套型高价位住宅,少建中低收入者所需的住宅。只有由政府主导,以建设保障房为主体,才能多建适合中低收入者需要的住宅。其二,通过政府主导建设的住宅,大部分是公房。政府只宜拥有一部分必不可少用以出租给低收入者的公房外,其余部分应该用含有较多社会保障的价格出售给中低收入者。许多专家曾为后一条共识讲述过许多理由,其中一条重要理由是:政府拥有的用以出租的公房,不仅政府投入的建设资金没有一分一毫的产出,而且还要常年负担巨大的公房维修和管理费用。每年新建成一批公房,都会加重政府背的“包袱”。公房比重越大,政府背的“包袱”越重,从而严重地影响到住房建设和供应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对政府主导建设的公房,必须采取租售并举的方针,将其中相当的一部分出售给中低收入居民。还要着重指出,在政府保障政策支持下,让一部分中低收入者拥有住房财产,也就是文章作者讲“公共福利私有化”,是推行保障房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让人民逐步富起来和住有所居两项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国情不同,每个国家建设多少公房,其中多大比重出售,多大比重只租不售,都各不相同。许多国家公房的租售比重在不同发展阶段也有变化。有的开始建公房时就实行租售并举,有的在开始时只租不售,当公房发展到一个较大的覆盖面后又转行租售并举。

其二,对经适房支付相当成本的是全体纳税人,而经适房只分配给少数人。许多纳税人、特别是众多本身也是无房户的纳税人却不能获益,造成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公。

我国政府通过多渠道筹集的住房社会保障资金,有的含有纳税人的税款,例如供应最低收入者的廉租屋;有的则不含,例如有些城市供应低收入者的经适房。无论资金来源是否含有纳税人的税款,作为住房社会保障,只能保障一部分确有困难的中低收入居民。这是合理地进行社会收入再分配以解决好中低收入居民住房问题的正确举措,也是最大的社会合理和社会公平。如果以资金来源于全体纳税人为由,要求将住房社会保障平均地用于包括高收入居民在内的全体纳税人,将是一个天大的笑话。

我国对经适房提供的住房社会保障,包括免收土地出让金、税费减半和房地产商的利润不得超过3%等三项优惠。有些城市的具体操作是:城市政府在出让建设住宅的土地时,明确规定这块土地建设商品房和经适房的数量。房地产商拿到土地后,筹集资金组织建设。住房建成后,将其中按规定数量享受社会保障的经适房交给政府分配。政府通过定价,公告、申请、审查、公示以及摇号等程序,将住房出售给摇中号的低收入者。其购房款(含抵押贷款)由购房居民直接交给房地产商。可见,这些城市建设和分配供应经适房,政府只提供优惠而没有直接出一分钱,更与纳税人的税款无关。有的专家认为,这些城市经过多年艰苦曲折的实践创出来的建设供应经适房的做法,是“含有高度智慧和具有中国特色的独创”,它为建立健全符合国情的保障房体系提供了十分有益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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