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农法律意识培养的路径选择
2011-02-12宋兵波
宋兵波
(北京林业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北京 100083)
林农法律意识培养的路径选择
宋兵波
(北京林业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北京 100083)
提高林农的法律意识是我国林业产权改革及林业产业健康发展的需要,更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任务之一。林农法律意识涉及林农法律认识、法律情感、法律信仰等不同层面,在培养林农法律意识过程中,要结合林农生产、生活的特点和需要,营造有利于提高林农法律意识的实践与教育环境,通过宣传和多样化教育路径,确保培养林农法律意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林农;法律意识;法律教育;培养路径
随着我国林业产权改革的不断深入,林农法律意识也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但受制于农村法律环境、法律实践和法律教育的不足,林农法律意识仍存在诸多需要改善的地方,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和谐林区的建设。因此,重视并加强林农法律意识培养,提高林农法律意识水平与层次,日益成为一个现实而迫切的问题。
一、林农法律意识的内涵及其现实意义
法律意识是人们针对法(主要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而形成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一般而言,法律意识是一个多要素、多层次的复杂系统,它包括法律认知、法律情感、法律观念、法律理论、法律信仰5个基本要素。这5个要素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渗透,形成由低级向高级、由深层到表层、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多层次结构。只有当5方面要素形成最佳组合效应时,才能实现法律意识在法律实践过程中的功能优化。据此,我们可以将林农的法律意识表述为:林农对法、法律及其现象的主体反应形式,即法律认知、情感、观念、理论和信仰,也就是林农在法律认知和实践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内心体验,这种体验有时是积极的、能动的,有时是消极的、被动的。
林农的法律意识是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具备社会主义现代法律意识的基本内容和特征,同时还区别于一般社会群体的法律意识。就其主体而言,林农的社会地位、文化教育程度、地域文化传统往往有别于其他社会群体或社会公众;就其内容而言,由于林农受地域环境、文化习俗、传统意识等因素的影响,观察、分析问题时很难做到全面、客观、合理。因此,林农的法律意识带有一定的区域性、文化性和模糊性。客观地讲,虽然法律意识必然包括法律思想体系的理论内容,但就实际状况而言,在林农的法律意识中,法律思想体系理论内容的比重还是较低的,这主要受其文化教育程度偏低的负面影响。
林农作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线实施者”[1],培养并提高林农的法律意识,是改善农村法律环境、推进林权改革、保护林农合法权益、发展林业经济的重要保障,对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林权改革不断深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提高林农的法律意识是发展林业经济,保护林农合法权益的需要。提高林农的法律素质,不仅包括法律知识的学习,更重要的是领悟法律精神,培养法律意识。由于农村的贫困落后与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使一部分林农在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时,出现违反法律、侵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不良行为。而林农的法律知识缺失,使他们在经济交往中也经常受到侵害,并难以寻求法律救助。只有增强林农的法律意识,林农才能更好地从事林业守法生产和经营,并在经济交往中有力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林业大发展,需要提高林农的法律素质,特别是要培养林农的法律意识,使他们依法行事,和谐相处,共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农村。在不断推进、完善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林农懂得相关制度政策与法律,能够运用法律手段或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显得尤其重要。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通过建立和健全相关法律与制度,不断提高林农的法律意识,使他们在认知、观念和理论等方面得到提高,培养其主体意识,能够主动从法律视角看待与自身利益休戚相关的林业产权问题,能够运用法律工具解决相关利益纠纷,真正切实地实现林农权益的自我维护。
其次,提高林农的法律意识,是改善农村法律环境,提高林农的法律素质,实现农村和谐发展的需要。长期以来,农村法制环境和法制教育不健全,导致农村人口中存在法律知识欠缺,林农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在林业生产和经营中经常会有意或无意地违反法律,比如乱采滥伐造成“生态欠账”,破坏生态平衡,尤其是在中国农村经济活动扩张中违背自然规律,打破自然秩序,使赖以生存的林业资源遭到毁坏。同时,农村的社会关系并未完全纳入法律调整的轨道,还在受着农村习俗的制约,而农村习俗已落后于时代的步伐,无力调整新的社会关系。林农出现矛盾、纠纷时,往往诉诸私力救济或行政救济,而不是请求司法救济,结果是林农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维护。可以说,忽视林农的法律意识培养,就不能真正实现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建设。只有增强林农的法律意识、依法解决林业生产中的法律问题,才能在人与自然和人与人的关系中获得和谐,进而实现整个和谐社会的建立。
第三,提高林农的法律意识,是实现林农法律素质现代化的需要。受传统法律文化影响,我国农村地区法制观念相对落后,法制环境相对薄弱,法制教育相对较少,导致农村人口中法律素质偏低,法律情感偏弱,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和发展。农村的法律资源缺乏,林农的法律素质低,需要对林农开展广泛的法律教育。通过一系列有效的途径和方式,开展相关教育和法制实践活动,对于提高林农的法制素质,培养林农的法律情感,使其适应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为“对法律的信与不信、服与不服,首先在于对法律的情感[2]。”
二、林农法律意识培养过程中的现实困境
近年来,随着农村普法教育、宣传工作有组织地深入开展,农村和农民相关的法律援助体系逐步完善,加上现代化媒体在法制宣传方面的功能开发,一个立体的法、法律知识传播与宣传的网络正在形成。与10年前相比较,广大农村地区民众的法律意识得到了明显的提高。但是,相对而言,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法制教育仍受制于生产、生活方式以及教育、培训实效性不强的影响,林农的法律意识水平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距离,仍面临如下困境。
其一,由于缺少系统、全面的法律认知与实践环境,林农在法律意识形成过程中,更多地受制于农村法律环境不健全、不完善。一定程度上,由于农村现代法律环境的缺位,加上传统的权力至上观念、人情世故等因素的干扰,农村法治建设面临着更多的法律环境障碍。正是由于这样的障碍,农村地区的法律意识与时代发展需求的法律意识之间还存在一定的距离。在林农的法律意识中,传统的法律意识仍占主导地位。事实上,法律环境本身以法律意识为养料,而又成为培育法律意识的土壤。消除传统法律意识的障碍,关键是相关部门必须着力于构建现代化的法律环境。事实上,传统法治环境是在权力的合法运行中形成的,是在自上而下的权力影响中建立的。林农之所以有权力至上的观念,是因为存在权力至上的客观现实;林农之所以法律意识相对淡薄,是因为没有良好的法治认知与实践环境。
其二,受制于生产、生活各项活动的要求,缺少专门的法律培训与教育环节。林农的生产与生活相对分散,加上农业生产季节性规律的影响,很难开展集中的教育与学习活动,尤其是专门的培训与教育活动,无论在组织还是具体实施上,都面临一定的操作困难。因此,林农的法律意识在形成过程中,主要是通过零散的、专题式的、随机的法律学习形式,这也就决定了林农法律意识在形成过程中,具有不系统、不全面、不主动、不透彻等特点。
其三,林农的法律意识相对薄弱,影响了对相关宣传、教育、培训活动重要性的认知。在提高林农的法律意识过程中,必须认识到,林农的法律意识相对薄弱,一方面会影响到林农的法律情感和法律信仰的形成,另一方面会降低他们对法律知识、法律理论的兴趣,有时很难意识到法律与自身权益的直接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开展相关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其重要性往往得不到林农的普遍认同,这很大程度上将提高培养林农法律意识的难度,降低法律宣传、教育的效果。
三、提高林农法律意识的路径选择
培养和提高我国林农的法律意识,是时代的呼唤和历史的责任,也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工作之一。提高林农的法律意识,要与林农现实的生产、生活实际相结合,与林农的利益、权益需要相联系,根据林农法律意识形成过程中的特点,开展具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活动。
(一)创造条件营造适合林农法律意识形成和提高的环境
这种环境主要包括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外部环境主要是经济环境、政治环境和文化环境。经济环境方面要大力发展林业经济,因为林农的法律意识是现代林业经济充分发展的必然需要和产物。政治环境方面要大力推进林业产权主体制度改革,减少产权约束规则的行政化,促进产权权能设置的合理化。文化环境方面要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为精神文明组成部分的法律意识必然要受到精神文明整体发展水平的制约,公民法律意识的完善和提高也有赖于整个社会精神文明的完善和发展。内部环境主要是指法制自身状况,包括两方面:一是建立和制定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理论和方针;二是努力形成知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二)深入持久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就个人法律意识来说,每个人的法律意识与他本人的法律知识有关。”[3]针对林农法律意识的提高而言,法律知识方面的普及与教育工作也在不断进行。当前,要加大对广大林农普法教育的广度、深度和力度,充分发挥普法教育的作用。政府是普法教育的主体,但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还要发动社会力量。在针对林农的普法教育中,农村的两委会干部必须接受法律教育。在普法教育中,充分利用林业工作站窗口,向广大林农宣传林木采伐、森林防火、公益林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林业法规、管理等知识。同时,组织林业科技人员,深入林区基层,进行林业科普知识、法律知识宣传,深入细致地进行《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经济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林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物权法》等基本法律法规的教育。在对林农的普法教育中,可以进行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讲解,使林农了解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也可以在有条件的地方利用多媒体以及典型案例,对林农进行法律教育。
(三)坚定不移地实行依法治林、严格执法
认识来源于实践。日常的法制实践活动对林农法律意识的形成和提高具有巨大的、现实的影响作用。中央和地方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林业执法过程中,要努力做到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案,真正显示出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和力量,显示出法制的严肃性和强制性,使广大林农自觉遵守,并得到林农的信任。经过长期的重复实践,就易形成固定的法律认识习惯和法律行动、观念,进而整体上提高林农自身的法律意识。
(四)充分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开展宣传教育
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如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进行林业相关的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林农法律意识的有效途径。大众传播具有信息来源的普遍性、强烈的时效性和敏感性、广泛的普及性以及公众教育机能等特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大众传播工具的普及率已大大提高,在我国广大农村,大众传播媒介的覆盖面已经大大提高,只要充分利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就能产生迅速广泛的影响,同时容易在社会上形成一种强大的舆论和氛围,从而使法律观念、法律信仰深入人心,提高林农自觉运用法律工具解决生产、生活中法律问题的程度。
(五)在法律实践中提高法律意识
培养林农法律意识的最佳途径是在法律的实施中对林农进行法律教育。由于人力、物力和财力的限制,加上林农的文化素质相对较低,专门的普法教育的影响范围有限,效果也不会太显著。林农的法律意识培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林农处于各种法律关系中,经常会遇到法律问题,所以在行政执法、司法过程中结合实际问题对林农进行针对性的法律宣传、教育,能更有效地培养林农的法律意识。比如,以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为契机,加大林农对林地、林木使用权、所有权的法律认识,做到知法、守法、维法;税务部门在征税时向林农讲解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环境保护部门向林农宣传保护自然资源、维护生态环境对于整个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性,培养林农的环境保护意识;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向林农宣传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处理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惩罚违法犯罪者,树立法律的权威,培养林农的维权意识、守法意识和法治意识。同时,在法律实践中,对林农的法律教育应具有针对性、生动性,应注意为林农所理解、接受,从而林农的法律意识在潜移默化中会逐渐养成。
[1] 吴迪.林农法律意识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J].今日科苑,2009(23):191.
[2] 董杰,魏纪林.论法律情感的培植[J].理论导刊,2009(8):83.
[3] 沈宗灵.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责任编辑 张仕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