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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国家的生态道德:抑制全球环境加速恶化的重要伦理前提

2011-02-10佘正荣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主权国家环境保护利益

佘正荣

近几十年来,日益恶化的全球生态危机清楚地表明,整个人类在地球上的生存和发展已经突破了生物圈的承载能力,严重地干扰和破坏了生物圈的自我调节功能,人类能否在地球上继续生存下去成为对我们这个智慧和道德的物种的严峻考验。全球生态危机日趋恶化的趋势,主要是由所有具有主权地位的民族国家只顾追求狭隘的国家利益,置整个人类共同生存的全球环境利益、地球上所有生命物种的生态利益而不顾,共同酿造的可悲苦果。就生态伦理而言,主权国家严重缺乏生态道德是一个根本的原因。笔者认为,作为道德主体的所有主权国家,如果不能超越狭隘的国家利己主义,形成基本的生态道德,并逐渐培养良好的生态美德,则整个地球生态环境的加速恶化态势就是不可逆转的。

一、全球环境加速恶化与国家生态道德之缺失

作为人类对整个地球生态危机的清楚认识,1972年6月联合国在瑞典斯德哥尔摩组织召开的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是一个重要标志。这次会议提出了“只有一个地球”的口号,要求世界各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要保护好全球的生态环境。此时,世界各国本应非常重视全球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的不断恶化,团结起来共同行动,努力使全球生态环境得以恢复。然而,尽管有责任心的少数学者担心全球生态环境的恶化,但是西方国家真正重视的则是自己国内出现的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并没有真正关切全人类共同生存的生态环境的退化;而广大发展中国家此时尚未出现严重的环境问题,它们忧虑的问题是“贫困的污染”而不是环境污染,经济落后、贫困,人们无法满足生存、健康、教育等基本的需求,才是它们主要关心的问题,环境问题需要经过高度的工业化发展之后才可能意识到。因此,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都未认真考虑以国际合作的方式来保护全球生态环境的问题。

但是,由于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等新技术革命的兴起,生产力的发展得到大幅度提高,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进入加速发展的时期。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说法:“全球化是指跨国商品与服务交易及国际资本流动规模和形式的增加,以及技术的广泛迅速传播使世界各国经济的相互依赖性增强。”[1](P405)实际上,经济全球化是以美国为首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利用其控制的国际经济组织和金融组织,如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以跨国公司为载体,利用现代技术革命造成的全球交通和通讯的快速和便捷的联系,竭力推行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及其市场模式,制定有利于自己的全球规则,强迫发展中国家遵守,以实现其谋求自己最大利益的霸权主义目标而推动的。经济全球化要求生产要素、商品货物、服务和技术在全球范围内的自由流动不断加速,国际资本流动越来越不受主权国家规定的人民健康、充分就业、环境保护要求等限制,从而使得跨国公司对各个主权国家和整个世界经济的影响日益加深。

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发达国家凭借自己的经济实力、科技优势,利用不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和它们在国际经济组织中所制定的各种有利规则,通过日益增加的商品出口和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和生产,不仅廉价地掠夺和利用了发展中国家的大量自然资源,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也继续扩大着与发展中国家的巨大贫富差距,同时又把自己已经过时的、为本国的法律所不允许的危害环境的产业和技术转移到广大发展中国家,把大量的有毒物质、工业垃圾、核废料输出到发展中国家,致使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也不断恶化,导致了它们经济贫困与环境退化的恶性循环;同时,发达国家还以环境保护为借口,通过在国际贸易中设置“绿色壁垒”来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商品出口,又在国内以严格的环境标准来确定环境政策和法规,对自己的国家进行严格的环境治理,从而使自己国内的环境污染日益得到改善。

尽管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在它们发动的经济全球化过程中,既获得了巨大经济利益,又保护了本国的环境,还加剧了穷国环境的恶化,然而,由于整个地球生态环境的急剧恶化,也对发达国家人们的生存和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全球生态环境的不断退化不仅是发展中国家人们的生存危机,而且是整个人类共同的生存危机,即使是富裕的发达国家也不能从根本上得以幸免。可以说,自1992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以后,世界各国不得不日益关注地球生态环境的不断退化,尤其是关注全球气候变暖这种大范围的全球生态危机问题。尽管如此,从20世纪末至今,全球气候变暖的趋势非但没有减弱,而且还在继续增强,由它所造成的日益频繁和严重的灾难也非但没有减少,而且在继续增多。气候变化专家及相关组织的研究表明,这一灾难性的危机正是由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所推动的。

气候变化可能是人类迄今为止所遇到的最可怕的问题,而经济全球化正在使气候变化加速。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预测:21世纪有可能上升5.8℃。但是,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并没有将一些关键性的因素比如热带森林和植物的灭绝,特别是全球贸易和发展模式造成的后果考虑在内。这些热带森林含有6000 亿吨的碳,几乎和大气中所含的碳一样多。这些碳在今后的几十年中,很可能被释放到大气层中,这是由大型全球伐木公司越来越不受控制的活动造成的。联合国环境计划署总干事最近说:只有奇迹才能保住世界上仅存的森林。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也没有将现代出口导向的产业化农业对土壤所造成的破坏计算在内。农业导致了全世界25%的二氧化碳释放量、60%甲烷释放量以及80%一氧化碳释放量,所有这些都是能造成温室效应的气体。全世界所有的土壤中含有16000 亿吨碳,多于目前大气含量中的两倍。这些碳的很大一部分在未来的几十年中也将被释放到大气中,除非人类迅速地转向可持续的、本地取向的、以有机种植为主的农业。

英国气象学组织哈德里(Hadley)中心得出了比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更加令人震惊的结论。哈德里中心将森林耗尽和产业化农业考虑进去,得出结论说,世界平均气温在21世纪将升高8.8℃,而不是5.8℃。其他许多气象学家同意这个结论。如果这是真的,将意味着可怕的结果。[2](P50-51)

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地球上各种生态环境破坏事件不可控制地爆发,导致全球气温急剧上升,对人类的经济和生命安全造成越来越严重的威胁。仅从20世纪末至今的十多年中,地球气候变化造成了日益增多的热浪、干旱、暴风雨、冰雹、水灾、过度严寒等,已经给人类造成了每年以百亿美元计算的经济损失,每年有千万人以上遭遇这些自然灾害带来的伤亡代价。而这些经济损失和生命伤亡,还只是地球气温上升不到0.7℃的后果。如果人类继续按照现在这种经济全球化的模式发展下去,地球气温在本世纪极有可能平均上升2℃~3℃,人类将会面临极大的生存灾难;如果像气象专家们预测的上升5.8℃~8.8℃,那么人类生命和地球生物圈的灾难就将是不堪想象的恐怖了。

经济全球化之所以造成全球环境危机日益加剧,根本原因是主权国家,首先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为了自己国家的经济利益,不顾全人类生存的共同环境利益,不顾地球生态环境的安全和健康,以主权国家的狭隘利益为目的而展开了加速掠夺地球资源的恶性竞争。由于少数西方发达国家不仅根本不愿意放弃自己的既得利益,而且还企图通过经济全球化来获取更大的利益,它们必然会把自己的国家利益及资本家的利益放在全人类的生存利益之上,放在地球生物圈的生态安全之上。这样,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要把它们所控制的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贸易组织规定的各种经济规则置于联合国保护环境的各种国际公约和协议之上,把资本的自由流动与贸易自由化置于其他国家人民的健康、就业和环境保护之上。在全球的环境保护运动和本国的绿色政治要求的压力之下,美国等少数西方国家的政要也不得不参加联合国主持的一些重要的环境保护会议,但是它们并没有承担本应担负的环境责任,反而带头反对《京都议定书》等国际环境合作协定,也不上交承诺上交给联合国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7%的环保基金,在世界各国面前暴露了其国家利己主义的极端自私形象。对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来说,既然发达国家都只顾自己的狭隘利益而不愿承担应尽的环境责任,而它们迫于眼前的经济贫困、人口增长和其他问题,更没有动力和经济实力来保护全球的生态环境,不得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短期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不仅走上了发达国家过去先发展经济后治理环境的老路,而且也不得不采取国家形态上的环境利己主义。

总之,无论是富裕的发达国家,还是贫穷落后的第三世界国家,大多数主权国家都严重缺乏维护全球环境共同利益和地球生态系统安全的生态道德,这就必然导致它们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为了自己国家的利益而加速争夺资源,全球环境破坏日益严重就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

二、主权国家需要确立生态道德

从生态伦理来说,在经济全球化引起的全球环境加速恶化的趋势下,对于缓解全球生态环境问题最为重要的道德主体就是主权国家。主权国家是一个政治组织,它是一个拥有固定领土和永久的人口并且得到国际社会承认其合法身份的政治实体,简言之,即已经加入联合国的民族国家。尽管民族国家的主权与世界的环境保护之间有矛盾,而且受到世界环境保护组织和其他国际社会组织一定程度的挑战和削弱,但是,在当今这个贫富分裂、强弱不等、国际社会秩序严重不公,世界霸权主义猖獗横行的世界上,建立“世界政府”式的全球政体还远远不具备现实条件,民族国家的主权原则仍然是维护贫穷的发展中国家人民利益的根本保障,也仍然是构成世界秩序的核心原则,对于世界的未来治理也具有重大的意义。

在抑制全球环境加速恶化和恢复全球生态健康的问题上,确立主权国家的生态道德具有极为关键的作用。因为维护全球生态环境关涉整个人类共同的环境利益,而整个人类共同的环境利益主要是由主权国家所在的领土上的生态环境构成,每一个主权国家有权支配和处理自己的环境资源,主权国家所制定的经济发展政策及环境政策,对本国环境问题的结果有决定性的影响。对于每一个主权国家来说,国内的环境问题基本上可以依靠本国政府来加以解决。但是,由于生态环境的整体性和动态性,像污染物随河流、海洋、空气的跨国扩散、臭氧层的破坏、全球气候变暖等复杂的环境问题,就超出了主权国家的领土范围和控制能力,单独一个国家或少数国家是不可能解决的。当然,这也并不等于说,跨国性和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可以离开每一个主权国家,只是依靠超国家的机构或组织,如联合国或非政府的世界性环境保护组织就能解决。事实上,联合国并不具有完全支配主权国家的权利,它也不是像欧盟那样的超国家的权威组织,它的有关机构,如环境规划署,只是协调主权国家环境事务的召集者和环境制度达成的监督者和公证者。世界性的环境保护组织虽然在实际的环境保护和对联合国有关机构的游说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真正涉及全球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事项,都是由主权国家进行谈判,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达成共识,然后建立各主权国家的环境协定、环境保护条约及各种国际性的环境法规和制度,由主权国家加以认可和实行。“国家一般都努力将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以及它们的特别联盟和网络等排除在国际环境谈判和制度之外。”[3](P539)显然,主权国家才是国际环境事务的主要参与者与决策者,对全球环境问题的解决具有根本作用的还是主权国家的集体合作行为。当然,迄今为止,由于主权国家经常都是按照狭隘的国家利益来行动,国家利益之间的冲突使得全球环境保护的协调很难达成有利于全球环境好转的环境协定,因此很难采取积极有效的合作行为。但是,全球生态危机的加深也使得所有主权国家的利益受到越来越严重的危害,如果各国只顾自己的国家利益,最终都会因全球环境的严重破坏而遭受更大的灾难,因此,即使为了自己长远的国家利益,主权国家也不能不关心全球性的环境保护事业,因为全人类共同的环境利益与主权国家的利益具有一致性。

鉴于上述情况,主权国家既可以是全球环境的破坏者,也可以成为全球环境的保护者。每一个主权国家对全球环境的影响如何,关键取决于它能否把全人类共同的环境利益放在首要地位,能否让国家利益服从地球生物圈安全、健康的需要。为了应对全球生态环境加速恶化面临的严重挑战,作为整个人类共同体重要组成部分的每一个主权国家,都需要以整个人类共同的环境利益和地球生物圈的生态安全为己任,形成迄今为止每一个主权国家都依然极为缺乏而又必不可少的生态道德。

笔者认为,这种生态道德应该包含两个方面:其一是基本的生态道德,就是每一个主权国家必须具有的起码生态道德,也可称为“底线道德”。它要求每一个主权国家不能仅仅从自己的国家利益出发来制定环境资源方面的政策和法规,而是要把自己的国家利益放到全人类共同的环境利益和生态安全中去考虑,要在维护全人类共同的环境利益的前提下合理地谋求自己的国家利益。这样一种基本的道德之所以被称为底线道德,是因为它的最低界线是由地球生物圈的生命维持系统的正常运行所规定的,是不能突破的,突破了就会使地球生态系统的正常运行和调节功能被破坏,地球生态环境就会恶化,人类共同的环境利益就会受到损害。这个全球生态安全的底线也是由科学共同体的科学话语所揭示的。例如,像地球生命指数、生态足迹、地球的生态安全参数、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等等,都是揭示地球环境正常与否的科学根据,都是人类开发和利用地球不能超越的极限,这是为了维护人类共同的环境利益和实现可持续发展所必须遵循的自然律令。自觉遵循这种生态规律对人类开发和利用自然规定的极限,以维护人类共同的环境利益和地球生态系统的安全、健康,是每一个主权国家必须具备的基本生态道德。为此,每一个主权国家在发展经济时,必须考虑自己国家领土范围内的资源禀赋、环境状况、生态特征、人口数量、生态承受能力、现有生产技术方式对自然资源的消耗和环境的污染等,对全球生态环境的影响达到了何种程度,为了减缓全球环境的退化,应该如何作出各种改变来承担自己应该负有的那一份环境责任,并与其他国家进行真诚、积极的合作,共同为地球环境的改善作出自己的贡献。

就全球生态环境的现状和变化趋势来看,无论是科学家关于地球生态系统和环境的研究结果,如《地球生命力报告》(世界自然基金会)、《千年生态系统评估》(联合国)等,还是世界各地的人们关于各种频发灾害的切身感受,都说明地球生态环境正处在日益严重的退化过程中,而造成这种后果的主要原因是西方发达国家自工业化以来破坏自然的发展方式和消费方式。因此,西方所有发达国家都应该根据自己在环境退化中的所产生的作用,承担起维护全球生态环境的责任,具体说来,就是要履行自联合国第一次环境会议以来在各种国际的环境保护协议、公约、法规中所许下的承诺。不仅如此,发达国家还应该在今后的全球环境谈判和协商中,根据自己国家在经济发展、军事活动、科学实验等活动中所利用的世界资源数量,在环境污染、影响生物多样性、造成气候变暖、臭氧层破坏等方面的实际作用,按照科学评估所得出的维护全球环境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资金、技术和生态恢复的环境责任。当然,发展中国家也应该根据自己在加速工业化的发展过程中对全球环境退化产生的实际影响,承担起力所能及的环境责任。

然而,即使每一个主权国家真正确立了基本的生态道德,能够自觉地承担自己对于全球环境的最低责任,也不能保障全球生态环境退化就能够得到有效缓解并逐渐恢复。这是由于整个人类在地球上的活动已经突破了生物圈的生态极限,全球生态环境已经处于日益严重的退化过程中,而每一个主权国家即使达到了现有国际环境制度安排中的各种要求,那也只能是不再加快地球环境的退化速度而已,地球环境还将继续照此状态退化下去。实际上,世界上所有的主权国家在近几十年的环境协调中,达到协议、约定要求的只是少数,绝大多数都未达到,有时某些重要协议(如关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京都议定书》)往往一争就是十多年,却没法达成具有实际意义的协议,哥本哈根会议也只是在全世界人民都不满意的情况下,无可奈何地发表了一个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哥本哈根协议》。按照联合国的设想,世界各国温室气体的排放限制,是准备一步一步地逐渐加强的,但可惜第一步都迈不出去。因此,仅有基本的生态道德是不够的,还必须倡导更高层面的生态道德,即主权国家崇高的生态美德,才能激励全球的环境保护事业。

所谓主权国家崇高的生态美德,是指主权国家为了谋求全人类长远的、共同的环境利益和全球的生态安全,在某些方面和某种程度上需要牺牲自己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以促进全球生态环境的好转。事实上,现在所有的西方发达国家,其人均占有国民财富的水平、耗费世界资源的数量以及对全球环境退化的影响,都已经超出了60多亿地球居民能够健康生存的平均水平的好多倍,因此,在道义上,发达国家完全应该根据生物圈正常运行的需要,根据缓解全球气候变暖的需要,自觉地降低自己国家的经济增长要求,降低物质消费水平和资源消耗量,减少对环境的压力,为人类共同的环境利益作出贡献,并从资金、技术和经济发展上援助发展中国家。当然,所有发展中国家,在追求满足人民健康生活的物质生活目标时,也不应该向往不可能达到的欧美式的生活方式,而应该追求以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地球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好转为约束的健康的生活方式。只有所有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为了全人类共同的环境利益和生态安全,各自作出一定的利益牺牲和让步,才有可能处理好主权国家利益和全球环境共同利益的关系,才会具有真诚的意愿进行全球环境保护事业的国际合作,也才能逐步建立和完善各种国际的和全球性的环境协定、环境条约、环境公约、环境法律、环境制度,并得以切实地执行,从而有效地促进全球生态环境的逐渐好转。反之,如果大多数主权国家不能克服国家利己主义和民族利己主义,确立自我牺牲与自我奉献的生态美德,则所有国家将不可能真正进行真诚的合作,而只能在相互争吵中让全球环境持续地恶化下去。

三、生态道德与环境正义

在关于全球生态环境保护的伦理研讨中,人们都普遍地强调国际环境正义的极端重要性,这是非常正确的。因为世界上各个国家和民族的生存必须使用资源和环境,也必然会产生环境破坏的后果,全球环境的保护就必然要求所有国家和民族在经济发展中公平地享用自然资源并承担环境污染的责任,所以,只有解决好国际环境正义问题,地球的生态环境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不过,仅仅强调国际环境正义是非常不够的,还必须同时强调我们前面阐述过的主权国家的生态道德,全球环境保护的伦理才能更为全面、更为合理。

环境正义实质上是人们在一定社会制度下对自然资源及环境责任的公正分配。在国际层面,由于没有一个高于主权国家之上的世界政府来主持和裁决,它只能是主权国家之间出于相互间的利益而讨价还价的结果,所以在一种良好的社会制度安排下能够产生的环境正义,就不可能在基本上处于无政府状态的国际社会中出现。在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的背景下,各个主权国家在环境保护事务中的谈判,不仅要受到各个国家的狭隘利益的影响,而且还会受到国家实力和谈判能力的影响。“在谈判过程中,发达国家经常主导谈判的议程和规则的制定,它们的利益和意志在环境制度上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和保障。反观发展中国家,由于自身的经济实力、科技实力以及国际谈判的艺术等方面的欠缺,它们在谈判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4](P152-153)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不仅财大气粗,态度强横,有时甚至公然反对众多国家通过谈判已经达成的原则共识,而把自己无理的要求说成是正当合理的。比如,在关于全球温室气体减排的国际合作中,1992年6月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与1997年通过的《京都议定书》,都强调了全球气候变暖是历史积累和现在的人均温室气体高排放造成的结果,发达国家在这个过程中应该承担按比例规定的减排任务,并提供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和资金支持。而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发展落后,人均排放较低,在满足生存和社会发展需要时应该增加排放量,并不承担减排任务,但是可以应用新技术来提高能源效率,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以上两个重要文件都明确坚持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要求。《京都议定书》的附件还为缔约国家规定了具体的、有差别的减排指标。2007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十三次缔约方大会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召开,会议通过了“巴厘岛路线图”,提出要大幅度减少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强调未来的谈判应考虑为所有发达国家(包括美国)设定具体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发展中国家也应努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增长,但不设定具体目标。然而,在2009年12月召开的哥本哈根会议上,西方发达国家非但没有完成自己承诺的《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第一期减排指标及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援助,反而企图完全否定国际社会通过多年努力达成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与《京都议定书》的重大成果,而向中国、巴西、印度、南非等发展中国家施压,强迫这些发展中国家承担不合理的减排要求。显然,已经享有非常富裕的物质生活条件的西方发达国家,根本就没有为了全球生态环境承担相应的温室气体减排的份额这种真诚意愿,不仅不愿放弃追求更高的经济繁荣的目标,为全球生态环境好转承担减少排放份额的义务,而且就连它们在造成地球气候变暖中所积累的历史排放量,也不愿承担其环境责任,甚至还希望把它作为一种既得的利益巩固下来,让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多不合理的减排份额,以致哥本哈根会议根本没有达成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更不用说达成全世界人民所期望的那种协议了。可以说,哥本哈根会议是全球环境保护事业的严重倒退。

显然,缺少主权国家的生态道德引导和制约的国际环境事务谈判根本就没有环境正义可言,而只是主权国家顽固坚持自我中心主义和利己主义,以正义为借口为自己的狭隘国家利益进行的讨价还价。在这种严重缺乏生态道德的条件下,各个主权国家根本不可能具有真诚的合作意愿,达成任何有利于维护全球生态环境的合理协议,即使达成了某种协议,也不具有实践价值,就像哥本哈根会议上达成的那种协议一样,根本不能阻止地球生态环境的加速恶化,更谈不上促进地球生态环境的好转和恢复。

笔者认为,正义依赖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人们所追求的共同目的或共同价值,这个共同目的或共同价值规定着一个正义共同体中的人们所应该具备的共同道德,也规定着人们根据合理的程序所能进行分配的应得之物的总和。就国际环境正义而言,它依赖于整个人类在全球生态危机时代所追求的共同价值,即整个人类共同的环境利益和地球生态系统的安全和健康。由于地球生态系统是地球上所有的生命与其无机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地球的正常生态过程和生物圈秩序是由所有生命的活动来调节的,而人类生命与非人类生命又构成一个有机的生命共同体,因此,地球生态系统的安全和健康依赖于人们对生命共同体的根本利益的维护,依赖于人类与非人类生命的和谐共生。所以,笔者认为,“整个人类的长期生存和发展与非人类生物的生存和繁荣,是生命共同体的根本价值和根本利益所在,是生命共同体的基本善。整个生命共同体的这种基本善的持续存在和增加,必须以地球生物圈良好的生态秩序的存在为首要前提,因而必须以人类生命与其他所有非人类生命形式的和谐共生为前提。”[5]这就是说,维护地球上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共同环境利益,维护所有非人类生命的生存和繁荣,即维护地球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安全,是全人类应该具有的生态道德。不同主权国家对于生存和发展所应该享有的环境权益和合理分担的环境责任的分配,应该受地球生物圈的健康和安全所约束。因此,追求国际环境正义,必须要求主权国家具有真诚的生态道德,即所有主权国家不能在全球环境保护问题上顽固地坚持狭隘的国家利己主义,而不放弃一些经济利益,作出一些必要的利益牺牲。同时,强调主权国家的生态道德,也需要寻找合理的程序和适宜的方法,以对主权国家进行环境权益和环境责任的公平分配。环境正义和生态道德是保障生命共同体之基本善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方面。缺少任何一方,都无法实现正义与德性的相互制约,从而保障生态伦理在实践中发挥切实有效的作用。如果缺少生态道德,仅仅追求环境正义,各个主权国家就会以环境正义为借口,只顾争夺环境资源而不愿放弃自身利益,从而使地球的生态环境继续恶化下去。如果只是提倡生态道德,而不同时主张环境正义,则那些自我奉献和自我牺牲的国家和民族的环境利益和生态利益将得不到公正的对待,就会挫伤这些国家长期保护地球生态环境的积极性,具有自我奉献和自我牺牲精神的国家和民族就会越来越少。

比较而言,在主权国家的环境正义与生态道德两个方面,现在这个世界更为缺乏的是生态道德。自从20世纪80年代环境正义运动产生以来,对环境正义的追求已经从少数民族、贫困人群、有色人种、原住民等群体扩大到地球上所有国家的穷人,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社会上对发展权与环境权的公正要求,已经成为保护地球生态环境的强大动力。但是,在国际社会层面,整个人类所需要的生态道德,在所有主权国家中,则根本就不存在,存在的只是狭隘的国家利益和完全为自己打算的国家形态的伦理利己主义。因此,尽管自1992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以来,“只有一个地球”的认识已经深入人心,地球生态环境不断加速退化已经引起了人们极大的担忧,但是,作为发展主体的主权国家,并没有真正出于地球生态安全的考虑,切实按照地球的生态需要去实施真正的可持续发展,而是从狭隘的国家利益出发,去追求自己国家利益的最大化。其结果是,世界各国实施的都是危害地球生态安全的过度发展,是实实在在的不可持续的发展。地球生态环境退化的速度比19年前要快得多,人类面临的生态危机形势要更加严峻。因此,在全球生态危机日益加剧的今天,特别需要在主权国家中提倡为了维护地球生态环境甘愿奉献、甘愿作出自我牺牲的生态道德。如果各个主权国家一直缺乏这种生态道德,不能在较短的时间内促进这种生态道德的形成,进而在国际社会中形成一种强大的道德舆论力量,那么,各主权国家就只能在经济全球化的恶性竞争中,悲哀地接受地球的生态末日加速到来的结局。

四、促进主权国家生态道德形成的有利因素

当然,在主权国家之间仍然存在严重的利益冲突的现阶段,要求大多数主权国家确立生态道德的确是非常困难的。但是,这也并非是完全不可能实现的乌托邦。在今天,促成主权国家形成生态道德的各种社会力量和积极因素正在不断增长,非常有利于主权国家生态道德的形成。

第一,每一个主权国家都是代表该国所有民族和全体人民利益的政治组织和社会共同体,而现在许多国家,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生态环境问题都很突出,人们对全球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对生存带来的严重危害都很重视,那些因环境损害失去清洁的空气、干净的淡水,失去土地和家园的人们,都会在政治决策中有所反映和表达,都会要求自己的国家对全球的环境问题负起相应的责任。这些国家的环境组织甚至政治党派,也会把绿色政治的要求作为争取选票的一个有利因素。

第二,虽然国家利益在每一个主权国家都是占第一位的,而且通常是很难作出让步的,但是,全球生态危机的加深也使得所有主权国家不得不考虑,除了每一个主权国家具有自己的局部利益外,人类还具有共同的环境利益,整个人类因为生态的联系而结成一个命运相关的共同体。这样一个共同体的命运,需要一个大家都认可的全球性机构和组织机制来协调各个主权国家的利益,以便为维护大家共同的环境利益而作出共同的努力。这样一个全球性的机构和组织机制,现在看来最有希望的就是联合国。尽管联合国从成立至今并不是在所有方面都做得很理想,甚至许多时候都表现出对于复杂的主权国家的冲突问题没有实际解决能力,常常显得很软弱,尤其是在环境监督和控制能力方面,没有完善的机制,其效力还较微小,但相对于其他国际组织而言,应该说联合国还是最好的,而且可以说在不断的改革中是越来越公正的,尤其是在解决战争与和平、全球环境问题方面是最有号召力的。[6](P116-124)联合国作为一个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当今世界最大、最重要、最具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统一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全球环境保护和生态安全问题上,可以通过促进各个国家提高对人类环境利益的共识,通过制定全球环境保护的法规、公约和各种制度,通过对成员国的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决策产生制约和压力,使这些国家不得不作出有利于全球环境保护的某些让步。有这样一个全球性的机构作为主权国家利益的辩论和商谈的论坛,协调各主权国家利益的组织和机制,将有助于每一个主权国家在国家利益与全球环境利益的冲突和协调中,达成日益增多的共识,由此而促进主权国家生态道德意识的增强。

第三,现有世界上各主权国家的生态道德水平的确还比较低,但这并不是说所有的国家都处于完全相同的水平,每一个国家都像美国那样自私和霸道,也不是每一个发展中国家都完全不顾全球生态环境的恶化,而只是一味地追求经济增长。例如,挪威与瑞典等北欧国家就具有较高的区域环境意识和一定程度的生态道德,尤其是在欧盟范围内,在环境保护问题上,已经限制了一定的国家主权,制定了成员国共同遵守的环境法规,甚至欧盟提出的一些不具法律效力的建议、研究报告,也对成员国制定环境保护的政策产生了影响。[7](P156-157)另外,挪威与瑞典等北欧国家,也比较关心全球环境问题,并愿意为全球环境保护交纳会费,给予穷国以资金和技术上的支持,在捐款和援助方面也表现得比较主动和积极。就发展中国家而言,中国虽然资源极少,人口压力非常巨大,但是为了有效地缓解全球环境的进一步恶化,也主动地提出减少40%的温室气体排放的任务。因此,随着大多数国家对全球生态恶化结果的惨痛感受,对全球共同的环境利益依赖于各个国家利益相互依存的认识日益深切,也将会产生要求主权国家确立生态道德的氛围。

第四,在全球层面上,人类在生态学的意义上是一个相互依存的共同体,但还不是一个全球性的人类社会共同体,也就是说,人类还是被主权国家的领土界线分割开来的国家实体与其他种族、民族在地球表层上的各种人类群体的机械结合,因此很难在共同的经济保障、环境利益、和平秩序、社会公正等许多全球公共利益上取得协调性的全球治理。不过,随着现代交通工具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世界各国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超越主权国家的范围,不断结成跨国界的全球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如经济领域的经济公正中心、公民贸易运动、消费者选择理事会,政治领域的大赦国际,环境保护领域的绿色和平运动、地球之友、世界自然基金会,文化领域的原住民文化网络、文化保护、文化生存等。这些非政府组织和团体已经发展到数万个,正在成为一些学者所说的“全球市民社会”或“全球公民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全球性的社会组织,尤其是非政府的环境保护组织,已经具有较高程度的生态美德,并且通过保护环境的感人行为教育和影响着世界上所有关心环境保护的人们。另外,全球性的各种社会组织也需要具有全球环保意识和生态道德,把自己追求的公益性事业目的与全球的生态环境保护有机地结合起来,为保护人类共同的家园作出贡献。同时,联合国体系内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也正在通过发展同非政府组织的联系,如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国际开发协会、粮农组织、世界粮食署、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农业和发展国际基金等机构,与上述特定的非政府的经济组织、环保组织建立经常性的密切联系,以促进各种全球性非政府组织间的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值得强调的是,在这些全球性的非政府组织中,世界性的非政府环境组织在环境保护运动中越来越壮大,其中许多环境组织是由各种生态科学家和环境专家组成的,它们发现的各种环境问题与提出的看法及解决方案,具有很高的可靠性、权威性和公正性,能够从全球环境利益出发促进超国家的环境制度建设,因此也日益受到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关注,并且经常被列入国际环境事务的议事日程。虽然它们不能在国际环境事务中取代主权国家的关键作用,但是它们的活动和结果对主权国家制定环境政策具有很大的影响,使主权国家必须考虑国际公众舆论的合理要求,不能我行我素,因此,主权国家的生态道德状况也会逐渐得到改善。

[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经济展望》,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7。

[2]约翰·卡瓦纳等编:《经济全球化的替代方案》,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7。

[3]戴维·赫尔德等:《全球大变革:全球化时代的政治、经济与文化》,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

[4][7]任丙强:《全球化、国家主权与公共政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5]佘正荣:《生命之网与生态正义》,载《广东社会科学》,2009(3)。

[6]罗·霍尔顿:《全球化与民族国家》,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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