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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伦理是否可能

2011-02-10曾建平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气候变化气候伦理

曾建平 代 峰

在全球气候问题进入公众视野时,一种新的伦理学——气候伦理学或许即将诞生。但是,它很有可能只是一个被时下气候问题和公众热情催生的“早产儿”。从理性思维来说,任何一个哲学命题都是建立在一定的思想前提基础上的。所谓思想前提,就是思想构成自己的根据和原则或者逻辑支点。只有依据充分、坚实的思想前提进行哲学批判,命题才是真实的,才有发展前景;前提不成立,无异于沙滩建厦。提出气候伦理同样需要依据一定的思想前提,这个前提要求我们必须首先弄清楚气候变化究竟是一个什么性质的问题。在笔者看来,这个问题至少包含三层含义:首先,气候变化是自然演化的结果还是人为因素干扰的结果?或者说,人类的活动对于气候变化的影响是否存在?存在何种程度的影响?其次,当今全球气候究竟是在变暖还是变冷?或者冷暖变化只是一种历史曲线的反映?这是一个纯粹自然问题还是一个社会问题?自然界的任何变化是否均会构成政治事件,以至于导致伦理问题?再次,全球气候变化会给人类带来何种影响?如果这种影响不足以导致人类生活的混乱,阻碍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那么,谈论气候伦理问题是否必要?人类的活动能否改善或改变气候问题?气候伦理究竟是就个体而言的还是就集群而言的?本文拟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摩尔在对事实与价值进行划界时,已经意识到这样一个重要差别:“善性(goodness,好)的性质是什么”与“什么事物是善的(good,好)”,即“是”与“应当”,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前者指自然事物,是事实判断;后者指经考虑后为人所想望的,是价值判断。此后的西方伦理学几乎都要面对摩尔的这个“开放问题论证”。当代自然主义一般认为,可以从事实属性中合乎逻辑地引出好、正当或善等属性,关键在于怎么界定这种事实。然而,不管如何界定这种事实,例如塞尔(John Searle)提出了制度性事实或惯例性事实(institutional fact),认为可以从“是”的实质性含义中推出“应当”。在他看来,我们在探究“事实”与“价值”关系问题时,不可忘记的是,始终要把“事实”确定为“人类行为活动的事实”,即行为事实或社会事实,而根本不是探讨无关人类活动参与的事实——“自然事实”与“价值”的关系。[1]在笔者看来,无论怎样证解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都不外乎基于人的行为事实来探究它与价值的关系,而只要有人参与的叙事,似乎便可能存在伦理性问题。当然,这是一个一般意义上的判断。但即便如此,这里仍有值得讨论的余地。倘若谈论纯粹的自然事实与价值的关系,结果又会如何呢?笔者认为,没有人类直接参与或间接参与的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问题是伪伦理命题,诸如天晴、下雨、刮风、打雷等自然现象与价值无涉。

天晴、下雨、刮风、打雷等自然现象是气候变化方面的问题。一般而言,气候是指某一长时期内(月、季、年、数年到数百年及以上)气象要素和天气过程的平均或统计状况,有相对的稳定性。而所谓气候变化,是指气候平均状态和离差(距离平均值的幅度)两者中的一个或两者一起出现了统计学意义上的显著变化。离差值增大,表明气候状态的不稳定性增加,气候变化的敏感性也增大。[2]对于人类来说,不仅需要关注气候变化的状况,更要关注引起气候变化的原因。然而,很遗憾,到目前为止,关于这点科学界尚未取得共识。

有的科学家认为,气候变化是自然界变化所导致的结果。他们认为,气候系统所有的能量基本上来自于太阳,太阳能量输出的变化是导致气候变化的一种辐射强迫,也就是说,太阳辐射的变化是引起气候系统变化的原因。引起太阳辐射变化的另一个原因是地球轨道的变化。[3]也有科学家认为,人类的活动,包括人类燃烧化石燃料以及毁林会引起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的增加,硫化物气溶胶浓度的变化,陆面覆盖和土地利用的变化等,都会导致气候变化。而反对者则认为,这些变化不会改变气候变化的性质,充其量只会影响到天气的变化。天气与气候是不同的。所谓天气,是指一个地方在短时间内(几分钟到几天)气温、气压、温度等气象要素及其所引起的风、云、雨等气象要素的综合状况,如晴转阴、雷雨、大风、冰雹、寒潮、台风等。[4]简而言之,人类活动会影响到短时间的天气变化,但不可能改变长期的气候变化的趋势。

如果说存在气候伦理,那么,当前所应探究的主要课题就是人类应该如何采取伦理行动应对气候变暖。可以说,正是当前的气候变暖问题才导致气候伦理呼之欲出。那么,现在需要问的是:人类活动是不是导致了气候变暖?如果这个问题成立,那么,探讨气候伦理便顺理成章;如果不成立,那么,所谓伦理的对待地球以使气候变暖的趋势得到遏制的伦理意图便是虚幻的。对此,当前主流派的声音甚嚣尘上并作出了肯定的回答:近百年的气候变化是由自然的气候波动与人类活动共同造成的,而近50年的全球变暖主要是由人类活动造成的。[5]

主流派认为,太阳辐射的变化、地球轨道的变化、火山活动、大气与海洋环流的变化等是造成全球气候变化的自然因素,而人类活动特别是工业革命以来的人类活动是造成目前以全球气候变暖为主要特征的气候变化的主要原因。人类活动主要包括人类生产生活所造成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对土地的利用、城市化发展等。主流派的代表是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IPCC)。IPCC于2007年发表的第四份评估报告认为,全球气温上升主要是由人类活动导致的,其可能性超过90%。这份由全球1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约2500 名科学家共同完成的报告指出,自1750年以来,全球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由于人类活动而显著上升,现在已远远超过工业化时代之前数十万年间的水平,其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了65万年以来的最高点。报告在详细计算了各种人类活动对气候的影响后认为,可以肯定,进入工业化时代以来,人类活动对气候的净影响是气温升高。主流派的意见导致了国际社会政治层面的重大决策,如制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与《京都议定书》,并正在成为各国政府应对气候变暖的决策依据。这也是当前构建气候伦理的思想前提。

然而,在重视这些研究成果的同时,我们不可忽视反对派的研究结论。反对派认为,是气候变暖才导致了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的增加,而不是相反。气候变化主要是由自然因素导致的,人类活动对气候变化的影响微乎其微。反对派的主要代表是俄罗斯科学院天文观测总台的著名天文学家哈比布拉·阿卜杜萨马托夫。他认为,导致全球气候变暖的主要原因是太阳活动,温室效应与人类工业活动之间的必然因果关系并不成立,因为实在是缺乏两者之间存在必然联系的证据。《英国皇家学会学报》于2009年12月刊登了一篇论文,称宇宙射线才是地球变暖的主要原因。美国《地球物理学研究通信》于2009年12月也发表文章指出,美国宇航局的卫星数据表明,大气层中的水蒸气的温室效应要大于二氧化碳的温室效应。[6](前言)因此,反对派认为,所谓当今世界的气候问题是全球变暖,完全是一个气候神话,是弥天大谎。

到目前为止,这两种意见难分伯仲。如果主流派的观点是正确的,那么,气候变化就不仅仅是一个自然事实,而且也是一个社会事实。当今世界围绕全球气候变暖的人为因素进行干预,就不仅需要从气象学、气候学、地理学等自然科学层面作出努力,而且还需要从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等人文社会科学层面进行分析。这应当是我们谈论气候伦理的基本前提。如果反对派的意见是正确的,那么,气候变化就是一个纯粹的自然事实,与价值无涉,人类的伦理行为不足以对其产生任何影响,我们仅仅需要从自然科学层面发现、认识、分析、预测、应对气候变化问题。

由前述所引申出的第二个层次的问题是:当今全球气候究竟是在变暖还是变冷,或者冷暖变化只是一种历史曲线的反映?这是一个自然科学问题还是社会问题?自然界的任何变化是否都会构成政治事件,以至于导致伦理问题?

长期以来,“气候如何变化”被认为是完全由自然因素支配,与人类活动无关。但是,由于气候变化直接影响着人类的生产生活,因此,为了掌握气候变化的更多特征乃至规律,在19世纪初,科学家们就开始研究与气候变化有关的大气辐射等,使得气象学在20世纪初得到了迅猛发展。为了取得全球气候的历史讯息,人们开始研究诸如树木年轮、冰盖所得冰芯和珊瑚骨骼留下来的历史痕迹。许许多多的科学研究成果无一不指向同一结论:地球气候的长期变化与太阳活动(太阳黑子发生的多少)密切相关。因此,太阳辐射的变化被认为是引起气候系统变化的一个重要因素。20世纪70年代末,卫星观测的应用使得人类可以在大气层以外准确地测量太阳辐射输出的变化,人类这才知道太阳辐射量并不是恒定的,在太阳黑子异常活动的周期中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许多科学家认为,太阳黑子数多时地球偏暖,少时则地球偏冷。但太阳辐射的变化影响气候的机理尚不清楚,也缺乏严格的理论或者观测事实支持。[7]

科学家们认为,在气候系统的自然变化中,最重要的方面是大气与海洋环流的变化或者脉动。这种环流变化是造成区域尺度气候要素变化的主要原因,大气与海洋环流的变化有时可伴随着陆面的变化。[8]另一个影响气候变化的自然因素是火山爆发。火山爆发之后,向高空喷放出大量硫化物气溶胶和尘埃,可以到达平流层高度。它们可以显著地反射太阳光,从而使其下层的大气冷却。

关于自然因素对于气候变化的影响,主流科学家们认为,太阳辐射的变化、地球轨道的变化都不是引起近代全球气候变暖的主要原因。他们同时也基本上排除了影响气候变化的另一个自然因素——火山爆发。他们认为,有非常强有力的证据显示,显著的全球气候变暖不能完全用自然因素来解释。从近几年的气候变化以及对未来80年的预测可以看出,影响气候变化的主要因素是人类的行为,如通过温室气体排放的二氧化碳和甲烷。化石能源燃烧会排放大量的二氧化碳,它所产生的增温效应占所有温室气体总增温效应的63%,且在大气中的存留期很长,最长可达200年,因而最受关注。[9]

全球气候变暖是如何导致的?究竟是由自然因素还是由人类活动所导致的?抑或二者兼有?这首先是一个科学问题。在这个问题没有得到科学解释之前,人类所设立的种种解决方案,无论是政治的、法律的、经济的,还是文化的、伦理的、艺术的,都缺乏有力的科学依据。但是,自从“气候门”事件爆发以来,人们又相信,“二氧化碳排放导致全球气候变暖,危及人类生存”是发达国家炮制的一个伪命题,是发达国家为了遏制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经济国家发展的一个政治阴谋。

2009年11月中旬,在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召开前夕,一名黑客盗载并公布了上千封电子邮件、3000 多份有关气候变化的文件和科学家之间10年来的相关通信。在这些被公开的资料中,一些媒体发现,写进IPCC的气候变化评估报告中的气象数据有被篡改的痕迹,增加了气温上升的年数,删去了气温正在下降的数据,用以证明“二氧化碳排放导致全球气候变暖,危及人类生存”是一个科学事实。世界舆论由此认为,这些气象学家利用各国政府对气候变化问题的关心,用一些不实数据制造全球气候变暖的假象,营造恐慌氛围,然后从政府或其他机构手中“骗”得更多的科研经费。而实际上,全球气候变暖并没有那么严重,在很大程度上是被人为夸大和扭曲了。

对于普通大众来说,全球气候变暖到底是真是假,导致气候变暖的主要因素到底是什么,也许是一个太过复杂的学术问题。但对于政治利益集团来说,把“二氧化碳排放导致全球气候变暖,危及人类生存”的“科学事实”由科学命题变成政治命题,却有着深刻的政治意图。

我们知道,在气候谈判中存在着三大阵营,它们分别是:欧盟;以美国为首,包括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的“多碳”集团;包括中国、印度、巴西等在内的77个发展中国家。欧盟在低碳经济方面提出的标准最高、最严,在发展低碳经济方面,欧盟拥有多方面优势,因此在全球气候会议上表现得最为积极。按照美国宣布的目标,其减排仅相当于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4%,与发展中国家呼吁的包括美国在内的发达国家到2020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至少减少40%的目标相去甚远。加拿大和澳大利亚都附和美国,皆因两国的排放量均严重超标。发展中国家(即77国集团)则在北京发表声明,要求发达国家承担更大的减排责任。非洲等穷国更要求发达国家提供资金、技术方面的支持,协助完成减排目标。设计“二氧化碳排放导致全球气候变暖,危及人类生存”政治事件者,其意图被著名经济学家郎咸平等分析为:一是为了获取丰厚的经济利益。某些发达国家可以利用环保方面的先行优势占据国际的道义高地,同时为自己的低碳产业开辟广阔的市场,一方面推卸历史责任,另一方面通过碳排放权交易、征收碳关税牟取暴利。二是为了通过所谓低碳化限制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为中国、印度等国的经济发展设立上限,打压新兴经济体快速健康发展的势头,以长久保持发达国家已有的领先、主宰地位。[10]

不过,即使是这种意图,也可以在伦理上进行掩饰。埃里克·波斯纳和卡斯·森斯坦恩在《气候变化正义》一文中,深入分析了气候变化所带来的正义问题。他们认为,国际上往往以美国的经济实力和历史责任作为大力减排、给发展中国家提供减排支持的理由,其中涉及的正义问题包括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这是站不住脚的。在他们看来,一条适宜的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路径应该以福利主义思想为基础,而矫正正义的思想则与之无关。在这里,波斯纳和森斯坦恩为美国拒绝签署《京都议定书》、消极对待温室气体减排进行辩护的企图是十分明显的,他们关于矫正正义的结论也是站不住脚的。单纯从现有的温室气体存量看,确实无法追溯“已经去世很长时间”的人的责任,但问题是发达国家除了对现有的存量做了很大的贡献之外,其现在和将来的排放量也占了相当大的比例。[11]

显然,如果“二氧化碳排放导致全球气候变暖,危及人类生存”是一个真实的科学命题,它便同时也是一个政治命题、社会命题。那么,如何来分配碳排放量便涉及各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及其伦理考量。诚如杨通进所透彻分析的那样,三大集团在气候政策上的分歧,既源于各自的利益诉求,也源于对不同伦理原则的坚守。目前,对国际社会影响较大的分配排放权的伦理原则主要有历史基数原则、历史责任原则、功利主义原则、平等主义原则和正义原则。发达国家主要援引历史基数原则和功利主义原则来为自己辩护,而广大发展中国家则主张把历史责任原则和平等主义原则作为气候谈判的基础。[12]

然而,对于气候伦理而言,似乎首先必须分析:气候变化究竟是一个科学问题、环境问题,还是一个包括能源、经济和政治在内的社会问题?对于把气候变化当做纯粹科学问题、环境问题而言的人来说,有理由认为,当前亟待解决的是探索影响气候变化的自然因素及其规律。全球气候变暖还是变冷,或者冷暖变化只是一种历史曲线的反映,这是科学家们的事情,并非任何自然事实都会与价值相关,也并非任何自然现象都是政治事件,都需要进行伦理的干预。倒是主流派所创设的气候变暖话题值得挖掘。如果气候变暖是一个政治陷阱,那么,制造气候变暖的意图何在?这已不是一个单纯的自然科学问题,而是一个关乎全球气候变暖究竟会给世界不同国家带来何种发展路径选择的社会问题。当然,这必须从伦理角度来辨析。但如果是这样,它已无关乎气候伦理,而是一个国际伦理问题,是关于谎言与欺骗的一般伦理问题。对于把气候变化看做社会问题的人来说,我们的确不仅需要从国际层面建立温室气体减排的伦理原则,而且需要从国家层面建立可操作的温室气体减排的伦理规范。

全球气候变化会给人类带来何种影响?如果这种影响不足以导致人类生活的混乱,遏制人类的可持续发展,那么,谈论气候变化的伦理问题是否必要?人类的活动是否足以改善或改变全球气候问题?气候伦理究竟是就个体而言的还是就集群而言的?

气候作为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任何变化都会对自然生态系统以及社会经济系统产生影响。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将是全方位的和多层次的,既包括正面影响,也包括负面影响。但目前气候变化的负面影响更受关注,因为负面影响可能会危及人类社会未来的生存与发展。[13]

有些科学家不认可气候变化的负面影响,他们怀疑全球气候变暖带来“灾变说”,认为气候变暖不一定会导致灾难。当然,他们不会幼稚到怀疑气候变暖会导致海平面上升。但在一些海岛被淹没的时候,对于一些高纬度国家来说,无霜期会延长,农作物的生长期也就延长。举例来说,中国东北这个粮仓就是得益者。怀疑者也不仅仅是凭空想象,他们也有证据,比如人类历史上在10世纪至13世纪时气候就曾经变暖,于是农耕民族开始大举向北迁移,开垦了大量农田。这是一个从亚洲到欧洲都存在的普遍现象,并不局限于某一地。当时的历史记载也表明,气候变暖所产生的灾难并不明显。[14]怀疑派的代表人物之一是丹麦统计学家贝索恩·罗姆伯格。在2001年出版的《怀疑论的环保主义者》一书中,罗姆伯格对气候变化风险必定盖过其他一切风险的观点提出了质疑。他认为,在现阶段,世界性的贫困、艾滋病的蔓延、核武器才是更大的问题,试图阻止气候变化所付出的代价将大大超过任由它发展的代价。为此,美国《时代周刊》2004年将罗姆伯格称为世界100位最有影响的人物之一。[15]

这种质疑的声音虽然相对于主流派的声音来说比较微弱,但却传递出一个重要信息:全球气候变暖并不必定会导致恶果,并不必定会阻碍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如果是这样,那么,提出所谓气候伦理便是空穴来风。

或许当前我们最不需要的恰恰是这种乐观主义的态度,因为从环境变化的情况来看,自然生态系统被破坏的程度和范围都已经超出了人们的想象。因此,出于对人类未来可持续发展的谨慎考虑,保持某种程度的悲观主义,审慎地看待地球所遭遇的种种问题是必要的。正如池田大作所指出的那样:“尽管表面看来是大自然独立的现象,但若从本质的观点来看,可以认为是包含人类在内的整个生命世界在起作用,而形成了异常变化的几个原因……有必要严肃考虑人类行为对自然运行、自然界的协调所产生的影响,严格限制那些哪怕很微小的孕育着危险的行为。”[16](P37)

主流科学家的研究表明,气候变化会给人类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适应气候变化会付出不小的代价。他们认为,全球气候变暖带来的恶果将至少表现在:冰川融化和退缩的速度不断加快,这意味着数百万的人口将面临洪水、干旱以及饮用水减少的威胁;暴雪、暴雨、洪水、干旱、冰雹、雷电、台风、沙尘暴等极端气候增加;全球变暖带来的干旱、缺水等使世界各地的粮食生产受到影响;气温升高还会导致农作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区域扩大,危害时间延长,危害程度加重。IPCC 2007年第四次评估报告指出,在未来六七十年内,气候变化会导致大量的物种灭绝,气候变化导致的物种灭绝的规模将会比地球历史上五次严重的物种灭绝的规模还要大;同时,燃煤电厂和交通系统也将造成更严重的空气污染。

为此,一些伦理学家开始探索其中隐含的伦理问题。英国神学家、爱丁伯格大学伦理学教授迈克尔·诺斯科特的著作《气候伦理:全球变暖的伦理学》认为,在一个气候快速变化的时代,为了给人类创造一个新的未来,迫切需要在基督教的良知之上增添伦理的信仰。这种伦理的信仰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工业化国家如何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挑战。詹姆斯·加维的代表作《气候变化伦理学》的结论是,每个人都必须立即大幅减少对能源的消费。[17]

由此可见,在提出气候伦理的人们看来,全球气候变暖带来的后果是肯定的,已经影响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已经在空间维度和时间维度影响到人伦关系。在空间维度,气候伦理涉及人与人、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更涉及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因此可以说,气候伦理涉及个体、组织、国家、国家联盟之间的多层次、多向度的复杂关系。在时间维度,气候伦理涉及代际分配、代际公平等核心问题。

无论气候变暖导致人类不可持续发展这个前提是否成立,人们在论述气候伦理时都会把每个人的幸福计算在内,也便把改善或改变气候状况的伦理责任落实在每个人身上。恰恰在这个问题上,我们需要提出争辩。

环境伦理学家帕斯莫尔在其名著《人对自然的责任》一书中说:环境问题不是根据环境伦理学精神通过伦理方式去解决的社会问题,而是要根据社会和政治哲学精神通过政治行为去解决的社会问题。他的理由是,个体的伦理行为对环境问题(比如污染问题)的解决在本质上是没有用的。“它也许能够满足我们的良心或给我们一种道德上的优越感。但是,它对污染问题之解决的有用性是如此之小,以至于可以被视为毫无意义。”[18](P4-5,67)这番言论倒是适合于评价气候伦理(如果有的话)。也就是说,如果存在气候伦理,那么,它一定不是针对个体行为的,而是针对集群行为的。

从伦理学的角度看,任何伦理行为,如果发生的话,行为者是知道其行为对于客体所产生的影响的。无论是出于道义论,从善行者本人的意愿出发,还是出于功利论,从善行指向的客体后果考虑,行为者本身在作出行为时是“确知”行为对于客体的意义的。即便是在环境伦理学的整体主义学说(例如环境善行对于生态系统的后果)看来,这种情形也是确知的。但对于气候改善或改变来说,一种善行对于它意味着什么,几乎无法获得任何确切的认识。因此,如果气候变化是由人类活动所导致的,就有赖于各个国家和政府统一的、集体的努力,任何单方面的行动,不管它如何克己、如何利他,都无法导致气候的稍许改善或改变。在这里,当前主要的任务是调整各集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比较公正可行的伦理原则。在具体措施层面,各国政府要改变经济发展模式,调整社会发展目标,变革环境保护的政策、产业发展的政策、企业发展的方式。这是一种整体性的变革,是一种集群性的伦理行为。当然,我们强调气候伦理是一种集群性伦理,并不意味着否认个体在气候伦理方面的道德义务。

[1][13]龚群:《关于事实与价值关系的思考》,载《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1)。

[2][4][5]丁一汇:《气候变化的基本事实和科学应对》,载《中国气象报》,2009-12-01,参见http://www.cma.gov.cn/ztbd/2009qhbh/2009qhft/200912/t20091201-52535.htm l.

[3]《全球气候变化的原因》,2007-12-14,参见http://old.blog.edu.cn/user4/262928/archives/2007/1995239.shtm l.

[6][14]白海军:《碳客帝国:碳客资本主义和我们的圣经》,北京,中国友谊出版公司,2010。

[7][8][9]《引起气候变化的原因》,2007-02-28,参见http://www.cma.gov.cn/qxkp/cyqxzs/200805/t20080506-2784.htm l.

[10]郎咸平:《财经郎眼:气候变化的惊天骗局》,参见http://www.56.com/u92/v-NDkw MzQyMDk.htm l.

[11][15][17]黄卫华、曹荣湘:《气候变化:发展与减排的困局——国外气候变化研究述评》,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0(1)。

[12]杨通进:《全球正义:分配温室气体排放权的伦理原则》,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2)。

[16]汤因比、池田大作:《展望二十一世纪》,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5。

[18]John Passmo re.M an's Responsibility for N ature.London:Duckwo rth,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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