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层固化视野下青少年犯罪特点及表现
2011-02-09周羚敏
周羚敏
阶层固化相对于阶层流动而言,一个健康的社会有机体各阶层之间应该是相互流动的。阶层固化不仅指一代人阶层属性发生僵化和封闭的状态,更重要的是反映了代际间阶层世袭化现象。一般认为,现代国家能够催化社会阶层流动的动力主要有市场转型、制度变革、再分配权力、教育文化资本等,而现阶段我国社会权力资本化、教育不公平等正破坏阶层流动的机制杠杆,尤其是强化了上层阶层的边界封闭性。中下层阶层会因为阶层固化带来的利益分配不公产生一种相对剥夺感,一旦爆发会产生对抗式的冲突,或以革命、群体性事件形式出现,或以犯罪的形式出现。青少年*本文所指青少年为14周岁至25周岁的群体。是一个阶层中最有爆发力和敏感的群体,一旦他们对于阶层固化的现象通过非制度化、非规范化的手段表现不满,就会导致犯罪产生。
一、各时期阶层变动与青少年犯罪
阶层变动与社会转型密切相关,在转型变革期,社会各阶层和各成员的权力和地位将重新分配。犯罪行为某种程度上是对阶层变化过程中利益得失的反应和回应诉求,过度的阶层分化和突变或长时间的阶层固化,都会不同程度产生冲突,对青少年犯罪形势产生影响。我国建国以后阶层变动主要发生在以下4个时间段:
1.政治封闭期(1949年—1976年)
在这段时期,我国经历过多次政治社会运动,在“以阶级斗争为纲”思想的指导下,社会阶层的分化基本上取决于政治权威的引导。政治地位决定一个社会群体的财富和声望,往往一个人出生后社会地位就是相对固定的。全民政治化造成各群体之间利益趋同化,整个社会的犯罪率很低。1956年我国青少年罪犯率仅占全部罪案的18%;而在“三年自然灾害”时期,生存环境的恶化,青少年罪犯率突增到32.3%。[1]此时社会阶层分化基本依靠政治权威的界定,并且在1976年之前基本固定下来,很少能发生流动和再分化。在十年“动乱”期间,多数估计认为,青少年罪犯率达40%-50%[1],这段时间,由于整个社会道德和法律的失范,加上体制鼓励青少年进行社会运动,青少年脱离束缚,越轨行为频发,并且多数行为得不到“犯罪”的归责。
2.分化初始期(1977年—1989年)
各种研究表明*此类观点可参见:刘志松.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犯罪预防理论探析[J].云南警官学报,2009(1):90-96;康树华.改革开放催生了我研究青少年犯罪的经历[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9(2):56-61;赵国玲,兰全军.二十一世纪的中国犯罪学[J].中外法学,1998(1):90-104.,在改革开放以后,全国青少年犯罪情况日益严重,不仅表现在罪犯率,也表现在青少年群体中的犯罪率方面。1979年1 700万知识青年返城,政治因素对于社会阶层影响开始减弱,社会阶层分化进入到一个“自由化”的状态,市场开始成为阶层分化和重组的重要力量。在人民公社解体到基层政权稳定过渡期间,农村青少年犯罪现象增多。随着社会的日益开放和流动,人们开始关心自己的经济地位和贫富差距,体制的僵化落后于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需要。1980年-1988年,除1984年青少年罪犯率有所回落外(1983年严打),逐年递增,由61.2%增长到75.7%。[2]在这个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因素并存并且矛盾突出的时期,青少年犯罪出现了一种“躁动”。
3.快速分化重组期(1990年—2002年)
20世纪90年代开始,市场经济全面建立,政府体制改革深化,社会力量日益壮大。经历了80年代末的“波动”期后,全社会有着对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高度认同。一方面,政府在户籍限制、人力资源流动方面积极引导,另一方面市场配置资源的效能愈加强大。改革开放之后,在计划与市场双重力量影响下社会阶层分化和重组最为激烈,并产生了一系列新的社会阶层。此段时期,经济的高速发展,缓冲了大量的潜在冲突。另外,由于国家法律和规章的变化(如盗窃立案标准改变),青少年犯罪率除1998年略有回升外,逐年下降。对于大多数青少年来说,社会的发展给予了他们不少的机会,许多青年人通过知识改变了命运,高考制度对于社会阶层流动的积极效果得到充分发挥,整个青少年群体对于社会满意度比较高。
4.逐渐固定僵化期(2003年—至今)
进入新世纪,许多改革的负面影响凸显。城乡和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失业率尤其是青年(包括大学生)失业率上升。2005年我国基尼系数据估计可达0.47*根据联合国《2005年人类发展报告》,我国2005年基尼系数为0.45,但有研究人员估计实际可能更高,达到0.47左右,参见王鸿远:“基尼系数逼近0.47,缩小收入差距七大对策”[EB/OL].[2011-07-15].http:∥www.ce.cn/macro/home/jjsp/200603/13/t20060313_6345766.shtml.,青少年由于离权力的远近,享受着体制内与体制外区别待遇。一些政策的制定,严重侵蚀了人们公平获得资源的机会,90年代形成的社会阶层逐渐固定下来。对于弱势阶层的青少年来说,改变命运的机会在减少,成本在增大。在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青少年罪犯率2002年开始反弹,增加迅速。考虑到近几年来青少年人口比例的减少和对青少年犯罪的综合控制,其实际犯罪状况值得担忧。2009年全国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相比建国后三次犯罪高峰,社会贫富差距、分配不公是此次更深刻的社会原因。除了刑事犯罪,黄赌毒越发严重,主体恰恰以青少年为主。[3]
二、阶层固化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路径
1.固化造成阶层冲突的形成
“现阶段,社会改革已终结了早期社会阶层普遍受益的状态,而形成特权阶层独享收益和边缘阶层承担改革代价的局面。”[4]为什么美国黑人区同时也是犯罪多发区?为什么日本移民区社会治安屡遭挑战?中下、下层阶层由于经济收入、生活习惯的制约会在地理上表现出聚居化状态,在固定的区域形成稳定的社区。在这种边缘化的过程中,这些群体会因为职业认同、社会地位的趋同形成特有的文化认同和价值观念,在某些相对封闭的社区,甚至会出现与社会规范不一致的规范认同,造成阶层之间的冲突以及紧张。青少年在这种环境下,更容易互相影响和同质化,产生“亚文化”,在发生越轨和犯罪行为时更出现组织化的特点,某些偏激的观念和手段会在集体的无意识中被传播和扩大,比如暴力犯罪的愈演愈烈。一旦某个或几个阶层的青少年在越轨行为上产生文化认同和无罪恶感,这种冲突的形式将直接被引导到他们视为的“对立”阶层身上,例如在不少案例中,犯罪的青少年表示他们憎恶有钱人,他们某种意义上是在“劫富济贫”。
2.阶层固化弱化犯罪“阻念”
除了突发型犯罪,不少青少年犯罪“生涯”都经历了从一般不良行为到严重不良行为再到犯罪的演变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有诸多因素(Crime Desistance,称为“断念”或“阻念”)可以阻止他们进一步迈向“深渊”,比如青少年犯罪研究中不断强调的家庭、学校和社会因素,而对于中下和下层阶层来说,这几个控制因素无疑是最弱的。大量的青少年犯罪案例表明在犯罪之前,他们多处于失业、辍学或者闲散于社会的状态。这些阶层的家庭由于经济等各方面的原因,其形态的完整性和教育整合功能已经受到破坏,无论是留守还是随父母进城的青少年在家庭教育方面是有缺失的,因为真正的家庭教育不在于父母的说教,而在于完整和谐的家庭结构和氛围对青少年潜移默化的价值和行为影响。家庭功能的弱化导致青少年过早进入社会,而此时他们又缺乏必要的免疫和抵抗力。在学校教育方面,由于教育资源分布的不公,弱势群体的子弟公平教育权被剥夺。如果家庭和学校一旦脱离对这些青少年的控制,政府和社会力量又无法随时介入,社会大众对于这些阶层的青少年又是天然设防的,那么种种负面效应会进一步加强。
3.阶层固化下的社会失范
阶层的固化进一步导致了社会解体,改革转型期间大量社会失范行为的出现在于社会规范、社会政策、社会观念的偏失和混乱,而根源在制度和道德层面。迪尔凯姆认为:当社会被突然发生的严重的危机或有益的变化打乱时,社会规范、社会舆论、社会道德等意识等就会产生混乱或者被削弱,社会对个人的影响作用急剧下降或暂时消失,而社会生活的急剧变化则会使个人的欲望迅速膨胀,使个人的需要失去控制,从而出现失范状态。[5]
受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个人”的自我控制存在于他人的评价和联系之中,一旦这种来自他人的响应弱化,缺乏足够自我约束的力量,则会无法控制自身的欲望,产生犯罪。“中国社会关系演变的基本趋向是以功利为取向的特殊主义的关系演变,及至改革以来形成工具主义人际关系。”[6]失范状态从整体和个体层面来影响青少年:不受制度和道德制约来达到目的成为一种公认的准则,青少年本来就缺乏必要的理性,又少了外部的有效控制,将更容易走向犯罪的失控状态;在个人层面他们的价值观混乱、迷茫,对一切抱以不满和怨恨的态度。青少年的成长需要一个社会化的过程,而现阶段这个社会化的过程却存在着促使他们犯罪的隐忧。
三、阶层固化下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1.青少年犯罪呈现阶层化特点
即每个阶层尤其是较下阶层和较上阶层的犯罪原因和类型表现出所在阶层的特性,所在阶层的某些因素导致了犯罪行为的产生。例如,近几年来热议的“二代”犯罪现象,“二代”犯罪的热议是以中国社会阶层的划分与阶层结构定型化为基础的。[7]通过观察我们可以发现,从量上来说大多数青少年罪犯都属于社会的下层阶层,是我们所谓的“穷二代”,求财是他们多数犯罪的动机,也有部分青少年因为没有固定工作和收入来源成为闲散人员,参与聚众斗殴等犯罪。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与上层社会阶层生活状态差距的刺激使他们强烈地要求参与利益的分配,但又没有合适的方式,于是犯罪成为了一种选择。对于条件优越,依靠家庭背景获得升学、就业等特殊机会的“富二代”来说,犯罪往往不是为了金钱,而是因为戏谑、享乐,在生活面前表现出一种无压力的空虚,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往往在于“精神”的愉悦。交通肇事犯罪似乎成了“富二代”犯罪的标签案例,这种特殊的过失犯罪正是建立在某种戏谑、不负责任的故意基础上,他们在犯罪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对生命和法律的蔑视以及金钱万能的思想严重触动了公众的神经。
2.需警惕帮派化和骚乱性青少年犯罪现象
激烈的市场化进程加上传统道德伦理体系的崩溃,整个社会呈现出一种原子化的松散结构。一定时机下的阶层冲突往往会把分散的个体重新在一种共同的名义下团结起来,形成与其他团体的对抗,这种共同的名义可以是“种族”“民族”“同乡”“职业”等。青少年由于个体力量的弱小,更容易在某种共同名义下形成犯罪团伙,一来可以在从众性中减轻犯罪的罪恶感,存在法不责众、共同进退的思想侥幸;二来可以坚定自己犯罪的动机,增强自己犯罪的能力。另外,青少年掌握网络和信息传播技术,利用现代通讯手段联系更为紧密、迅速,一旦发生聚众斗殴类犯罪,将形成较大规模。青少年的冲动性和不理智往往会在群体性事件发生时出现“趁乱打劫”的局面,不久前英国伦敦骚乱中,青少年的“打砸抢”行为令人瞠目。随着我国群体性事件的不断高发,青少年发泄各种不满情绪而参与其中实施犯罪的现象值得重视。
3.知识精英的低智能犯罪现象
相比“穷二代”犯罪,在校大学生犯罪和毕业大学生“蚁族”“鼠族”犯罪更值得我们思考。我们关注的不单是他们因经济原因的办公室“白领”犯罪,而是一些在普通人看起来他们不会犯的低智能犯罪。在就业包分配的上世纪90年代末之前,知识精英的地位就意味着潜在的权力资源、组织资源和经济资源,“一入大学门,鲤鱼跃龙门”。但随着就业形势的严峻和就业环境的不公平,许多大学生的优越感丧失殆尽,在校期间他们感受着贫富差距带来的社会地位和物质上的差距,毕业后他们面对的是就业的诸多潜规则,相对剥夺感会更加强烈,自我控制能力反而弱化。知识并没有改变他们的阶层地位,一旦受到某些外部因素瞬间刺激,便会做出一些令人惊讶的“盗窃”“抢劫”等低智能的犯罪行为。更加值得警惕的是,如果这些知识精英加入到以下层阶层群体为主的犯罪组织和集团中,将大大提高整个犯罪组织的组织性和危害性。
4.青少年犯罪中的阴暗价值弥散
社会失范最核心的是从道德伦理的崩溃开始,继而影响制度、政策和法律等。当前中国社会正进入到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描述的风险社会之中。“在风险社会中,不明的和无法预料的后果成为历史和社会的主宰力量。”[8]在一个不可预知未来的、缺乏稳定和信任的社会中,社会的主流价值观会受到一些阴暗面的侵蚀,这种阴暗价值观往往来自于下层阶层对上层阶层的价值观的响应。上层阶层集权力、财富与声望于一身,拥有社会发展的话语权,他们为成功设定标准与条件,下层阶层承认了上层阶层某些负面的价值观并在自身中扩大,比如“拜金”思想和性自由。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稳定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从上层到基层都保持比较一致的价值体系,但如今上层的价值体系却没有因为物质财富的增长而保持正确的方向,而在某些方面偏离了原来的轨道,“金钱万能”、“权力说话”等阴暗价值在下层阶层中依照“破窗”理论弥散开来。
四 青少年犯罪后的不同社会回应
青少年犯罪所表现出的阶层冲突有两个方面:一是在青少年罪犯和被害人之间形成一种强烈的对比,比如“穷二代”犯罪受害人是富人群体,而“富二代”犯罪中被害人是下层弱势群体;二是普通民众对于特定阶层犯罪的厌恶和排斥,比如大都市对外来青少年犯罪的深责。冲突理论和紧张理论等犯罪学理论都注意到了在处理犯罪问题时不同阶层差别待遇的问题。社会资源总量是一定的,而阶层固化则将资源分配状态固定在各个阶层上。中上层和上层阶层无疑享受着社会大部分权力、财富和声望。一旦青少年犯罪,司法及配套的资源往往会向中上、上层阶层倾斜,这些群体因为父母和上一辈的人际关系和资源,可以请更好的辩护律师,可以跟司法部门的人员有更多制度化或非制度化的沟通渠道,甚至可以动用各方面的资源为这些阶层青少年犯罪后的定罪量刑争取最有利的后果。
不同阶层的青少年犯罪后得到的法律援助是参差不齐的,更无奈的是,往往在某个犯罪高发期和青少年犯罪问题中,下层阶层的青少年会受到更多的歧视性的责问。下层阶层的青少年服刑后很难回归社会,因为就业、福利等问题无法解决,阶层的定位和犯罪的经历有可能使他们身上的“标签”进一步被放大,无法脱离原来犯罪群体,成为累犯、再犯。对待青少年犯罪问题,除了预防和矫正工作不可忽视,在具体的处遇中必须要确保司法的公平与公正。
无论是社会失范还是社会紧张抑或是社会解组,其共同点在于承认青少年犯罪问题突出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某种“代价”。在阶层固化的背景下,全社会要考虑如何给弱势阶层的青少年更多的向上流动的机会,来挽回“代价”造成的损失。从青少年犯罪被高度重视以来,我国一直走的是一条“司法—社会”模式的青少年犯罪预防和处遇模式,但社会的因素还没有真正发挥出来,伴随着阶层分化和固化,社会管理结构也发生了变化。要减弱社会阶层分化和固化对青少年犯罪的负面影响,必须从社会角度利用社会力量来解决,真正地创新管理和综合治理。
[1] 中国的犯罪、青少年犯罪与威慑政策[EB/OL].[2011-07-15].http:∥www.shanghaisgs.gov.cn/article.asp?action=list&id=562.
[2] 冯树梁.当代中国犯罪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238.
[3] 杨继绳.中国当代社会各阶层分析[M].南昌:江西高校出版社,2011:323-337.
[4] 程启军.阶层间封闭性强化:中国社会阶层流动的新趋势[J].学术交流,2010(1):119-122.
[5] 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M].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161.
[6] 张宛丽.中国社会阶层研究二十年[J].社会学研究,2000(1):24-39.
[7] 叶慧娟.权力符号:“官二代”现象的社会解读[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1(1):14-19.
[8] 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M].何博闻,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4:1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