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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文化遗产保护的整体观

2011-02-09

终身教育研究 2011年2期
关键词:文化遗产文物物质

袁 予

一、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1]

文化遗产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存在、延续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中强调:我国文化遗产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是各民族智慧的结晶,也是全人类文明的瑰宝。保护文化遗产,传承民族文化,是连接民族情感纽带、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也是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前提。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1]

令人担忧的是,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文化生态正在发生巨大变化,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不少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古建筑、古遗址及风景名胜区整体风貌遭到破坏。文物非法交易、盗窃和盗掘古遗址、古墓葬,以及走私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一些地区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大量珍贵文物流失境外。由于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许多重要文化遗产消亡或失传。在文化遗存相对丰富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由于人们生活环境和条件的变迁,民族或区域文化特色消失加快,[1]其损失是无法估量的。

二、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和问题

令人欣慰的是,目前我国的文物保护事业正在步入正轨,越来越受到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关注与重视。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加强对各民族文化的挖掘与保护”,“重视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2002年国务院修订并颁布了新的《文物保护法》,2011年2月2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与此同时,许多省、市自治区又根据各自的实际颁布了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法保护文化遗产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逐渐增强,文化遗产保护的呼声日益增高。但也不可否认,中国的文化遗产保护,特别是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尚有许多可以改进的余地和提升的空间。这是因为不可移动文物作为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相比文化遗产既有其共性,更有其特性。不可移动文物大量存在于地面、野外,散布于城市与乡村的各个角落,这就导致其与现代化建设与发展的矛盾更为突出,因此,所面临的保护问题也更为艰巨。

目前,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主要还普遍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对文化遗产保护的认知水平有待提高,特别是个别领导文保意识淡漠,急功近利,将其作为经济发展的资源和手段。(2)旅游业对物质文化遗产的过度利用与开发,追求短期效应。(3)历史街区的人为破坏,文化遗产与周边风貌不协调,与城建矛盾突出。(4)管理权限不清,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属管理。(5)文化遗产保护的技术力量与人员不足等。这其中既包括了本地资金、人力、知识、制度等方面的不足,又有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的矛盾不协调之处,而问题的关键是文化遗产保护整体观念的缺失。

三、文化遗产保护需要整体观

如何有效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笔者以为应强化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树立文化遗产保护的整体观。文化遗产保护的整体观,涵盖对传统文化遗产的发掘与研究、宣传与教育、修复与保护、利用与传承等诸多方面。其实这个话题并非现在才提出,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新版《文物保护法》的总纲中就提出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保十六字工作方针。这个工作方针的重点即是对文化遗产保护要有整体意识。对传统文化遗产进行研究、宣传、保护、修复、利用、传承是文化遗产保护整体观不可分割的环节,这些环节互相影响,缺一不可。

对传统文化遗产的考证研究是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最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它是开展其他各项环节工作的基点,贯穿于文化遗产保护的全过程。因为整个研究的过程也就是揭示、认定文化遗产价值的过程。文化遗产的价值既可能是政治的、经济的,也可能是历史的、艺术的,或者说是综合的。对传统文化遗产价值的认定,有利于更好地对该文化遗产实施保护与修复、利用与继承。例如一座历史文化建筑是名人故居,虽然是不起眼的旧式民宅,但它的历史价值比较高,地理位置十分重要,在对这种建筑进行修缮和保护时,如遇到重大的城市建设项目,就应充分考虑到它的这一特点,不能随意迁建,否则,它的历史价值就会大打折扣。如果一座历史文化建筑是士大夫豪宅,那么它的建筑艺术、科学价值比较高,历史价值相对较低,在修缮和保护过程中,遇到上述同样的问题,即可考虑搬迁,异地重建,只要充分保证其建筑材质、结构、样式保持原状即可,这样既保护了历史文化建筑,也充分考虑到重大城市建设,两者兼顾,就具有相当的可操作性。

对传统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同样重要。通过宣传在全社会确立这样一种理念,即把文化遗产当作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来看待。动员全社会参与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项艰难的长期的任务,但提高人民群众文保素质与提高文明素养可以是同步的,是可为的。例如在“5.18国际博物馆日”“中国文化遗产日”等专题日,利用各种媒体形式向社会组织宣传,提高人们对地域文化的认同感、归属感和自豪感,从而进一步提高人们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也可以把文保宣传精神引入学校,融入校本教程,从孩子抓起,从小树立其保护意识。只有当人们不仅把文化遗产当作一种存在、一种合法的存在,而且是当作一种合理的、有用的存在时,市民的文保意识才会觉醒成为一种文化的自觉行为。

法律法规是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坚强后盾,也是对社会各界的刚性要求。任何破坏文化遗产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但是,我国目前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大多数比较原则性,可操作性不强,有些条款明显带有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诸多困难。如文物法规定,如果建筑工地发现文物,必须停工,向文物部门报告。文物部门接报后,实施勘察,需要进行讲究性发掘时,建筑工地必须停工并承担发掘所需费用。这样的规定,在如今建筑工地一般实施主体已变成个人时,考虑到经济损失实施主体大都采取消极手段,瞒报甚至不报,从而使许多有价值的文物在顷刻间化为乌有,这就需要根据实际对此类条款作必要的修正。在正式条款尚未得到修订时,地方文物部门可出台相应的鼓励政策,如主动承担建筑工地因抢救发掘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对上述行为给予适当的精神或物质奖励等,才能处理好此类常见问题。

传统文化遗产(主要指物质文化遗产)的修复是无奈的、有限制条件的,但这是保护传统文化遗产的必要手段之一。单霁翔局长在《文化遗产:让生活更美好》一文中提到:“蓬头垢面”不是文化遗产的本质。[2]文化遗产在修复时,如何修很关键。这就要求我们在对传统历史文化遗产修缮前作深入细致的研究,详细记录各项数据,尽可能留下更多的历史信息。修缮中尽可能采用传统材料和工艺,一丝不苟进行施工。修缮后应严格做到不改变文物的原状,如果由于我们今天的工艺技术有所欠缺,修复不够完善,则应在相关资料中加以说明,增加修复后的文物的可识别性,让后人对它有一个完整而又真实的认识,有助于后人的改正。在重视文物形貌复原的同时,还应注重精神、底蕴、理念的呈现。在对文化遗产单体修复的过程中,还要考虑其周边的文化生态。这是因为文化遗产植根于特定的人文与自然环境中,与周边的文化生态有着天然的历史、文化和情感的联系,这种联系已经成为文化遗产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传统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是文化遗产保护的本质性的环节。合理利用一是指用来宣传教化、供人们欣赏愉悦或开展学术研究,二是讲适“度”的利用,超过了“度”,会对文化遗产造成损害甚至破坏,但也不能因噎废食。《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或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须依法批准。

对传统文化遗产的继承发展是文化遗产保护的根本目的。单霁翔局长在《文化遗产:让生活更美好》中说:“保护不是目的,利用不是目的,传承才是目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长春在第五个文化遗产日上所作的《保护发展文化遗产 建设共有精神家园》报告中也重点强调了文化遗产“传承发展”的重要性。这就要求在重视“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同时,不能忽略那些“无形”的消亡更加急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当根据两者不同的特点,确立相应的保护方式。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物的特性,它是一种静态的物质存在,对于它的保护依赖于科学的方法与科学的手段,以一种“修旧如旧”的目标来加以控制和保护,以一种近似真实的还原为最高境界。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则更多展现人文的特性,是一种动态的文化表现,对它的保护则更多地依赖于一种人文的情怀与传承,在原汁原味继承的基础上延续与发展,更加强调的是对这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存在的文化空间的控制和保护,是以真实地还原并继承发展其内在文化内涵为最高境界。

随着文化遗产保护的深入与发展,整体保护的观念对于高效有序健康的文化遗产保护正日益显示其重要意义。笔者此文意在抛砖引玉,期待着引起更多有识之士的关注和重视。

[1]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5号)[EB/OL].[2010-12-25].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6/content_185117.htm.

[2]单霁翔. 文化遗产:让城市更美好[N].中国文化报,2010-06-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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