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维和警察与中国警察执法安全理念比较研究
2011-02-09钱晋军
钱晋军
(中国维和警察培训中心,河北廊坊 065000)
0 引言
警察执法安全理念是对警察执法安全的价值判断和基本看法。它渗透着警察对执法安全的价值取向,决定着警察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发展方向,是警察执法安全的灵魂和关键。
联合国维和警察长期工作在国际执法舞台的最前沿,生活条件艰苦,执勤环境危险,他们集各国警察之所长,最能代表世界警察执法的综合水平。因此,本文以维和警察执法安全理念为对象进行研究,与国内警察执法安全理念进行比较,分析存在的差异,看到存在的差距,找出问题原因,进一步规范我国警察执法安全,提升执法水平和质量,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1 国内警察执法安全的现状
警察是和平时期伤亡人数最多的群体之一。警察职业固然危险,但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警察的伤亡人数仍然明显偏高。当前,我国正处于各类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和对敌斗争复杂时期,公安工作的难度进一步加大,公安民警的安全问题更加突出。
在我国几十年的警务活动中,警察伤亡的重要原因是自我防范意识淡薄,其主要表现为在执法执勤时,不能保持清醒头脑,缺乏防范意识,迷信身着警服就可以化险为夷,从而鲁莽从事,逞强好胜。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轻信他人,缺乏戒备心理,对潜在的危险认识不足;预测不到可能发生的危险,缺乏对突发事件的灵活处置能力;实战技能不过硬,战术意识淡薄,临战时缺乏实施盘查、押解等技能技巧等方面的知识。警察是公安工作的具体实践者,是公安事业的宝贵资源。预防和减少警察的伤亡事件是公安机关有效利用人力资源的前提,是公安工作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对公安事业、公安工作和民警家庭负责的表现,是对广大民警最大的关心和爱护,也是公安机关的领导同志和公安民警的共同责任与职业要求。因此,研究我国警察执法安全的问题显得十分紧迫。
2 联合国维和警察执法安全理念
2.1 强调警察执法的安全意识
维和警察在执法中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把维和警察的安全摆在首位,提倡“零”伤亡,反对无谓的反抗和牺牲。联合国安全手册中明确规定:“在遇到绑架、袭击时,如果盲目的反抗会造成更大的损失,甚至牺牲维和人员的生命,此时应交出武器,亮明身份,等待救援”。在任何情况下,维和警察执行任务都不应该以无谓的牺牲作代价。
在执法中,强调警察的安全意识,在维和警察的培训中,这些都被列为重点内容进行训练。在维和任务区,安全意识已融汇在训练、学习、工作和生活的细小环节,成为共同遵循的原则。这对于减少维和警察伤亡起到了重要作用。
2.2 强调保持优势装备的理念
联合国迎战原则规定“维和警察执勤时必须随身携带武器”。维和警察的武器主要是手枪。维和警察防暴队还装备有步枪、突击步枪、轻机枪和车载机枪等杀伤性武器,防暴枪、催泪弹、激光武器等非杀伤性武器,以及装甲车、直升机等装备。联合国规定,维和警察在执法时必须全副武装,尤其强调必须穿着防弹衣。联合国有专门的机构,对每个维和任务区、每个时间段的危险情况进行详细的评估,包括犯罪分子武器装备的种类和数量,以确定为维和警察配备何种武器装备,使维和警察的武器装备始终保持绝对优势。
2.3 强调执法中的武力升级
维和警察在执法时,要力求武力使用的层级与对方的危险程度相对等。维和警察使用武力是迫不得已的事情,而使用武力的目的,也仅是迫使对方停止违法犯罪行为。所以,维和警察在执行任务时,一定要力争武力使用的层级与对方的危险程度相当,绝不可因武力使用过度,而导致自身承担迎战原则规定责任,为今后执行维和任务埋下隐患。必要时可选择比对方高一级武力使用层级,以增加维和警察的安全系数。
联合国迎战原则规定,维和警察武力使用是应对敌对行动和敌意的最后手段,应尽量采取克制以及使用最小武力和相称武力予以处置。
(1)武力分级
口头警告:维和警察在作出武力反应前必须尽一切努力警告任何潜在或实际的攻击者,其目的是为阻止敌对行动。
非武力:如果上述措施无效,可以使用最低限度的非武力。如果维和警察已经培训使用他们拥有的防暴装备和非致命性武器,且这些装备和武器是终止威胁的有效手段,现场已获授权的指挥官可以下令使用。
武器装弹:通过采取装弹的视觉和听觉效果的努力,使攻击者确信不停止攻击行为将导致毙命武力之使用。
鸣枪示警:如果威胁仍在继续,根据现场指挥官的命令,鸣枪示警应朝着安全瞄准点,避免造成人员伤亡和附带损害。
武力:如果包括非武力之使用在内的上述措施均已无效,并无其他选择,便可使用必要的武力。除非是在没有充足时间的紧急情况下,开火的决定必须根据已获授权的指挥官的命令并受其控制。开火之前应依照以下规定发出最后警告:
①警告可以采用口头:“联合国警察!不许动!否则开枪!”该口令必要时将以地区性语言或方言进行重复。
②口头警告应尽可能多次重复(至少三次),因为这对确保理解或遵守警告是必要的。
(2)开火程序
未发出警告开火:唯一允许未发出警告就开火的情况是,攻击者发动的进攻非常突然,如有一刻耽误将导致自身、联合国人员或迎战原则规定维和警察保护人员的死亡或重伤。
武器使用必须是有控制的,不允许不加区别的开火射击。自动开火只能是用作最后手段,开火时必须牢记以下几点:
①开火必须瞄准目标。
②开火射击时应使用最少子弹发数达成授权目标。
③采用一切预防措施避免附带损害。
(3)开火后程序
①医疗救助在不危及伤员生命的情况下,尽可能快地给予所有伤员急救。
②应记录事件详情,包括:开火的日期、时间和地点;涉及的警队和人员;导致开火的事件;维和警察开火的原因;朝何人或何物开火;开火之武器及使用子弹之发数;开火之明确结果;事件现场示意图;如果可能,录像记录。
③报告:开火即时报告后,通过联合国指挥系统,应尽快向警监和联合国总部(维和行动部)报告上述信息及当前情况。
2.4 强调“撤退”战术的运用
撤退是一种战术,维和行动中的撤退是出于安全的考虑,是战术的需要。如遇犯罪嫌疑人持凶器或挟持人质威逼维和警察等情况时,撤退显然是明智之举。撤退不仅可以缓解现场的紧张气氛,还可能有效地保护维和警察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在维和实战中,撤退并不是意味着向违法犯罪嫌疑人屈服或是对违法犯罪行径的放纵,而是以退为进,意在欲擒故纵。只知进而不知退,明知有危险还往上冲,是愚蠢的行为。为确保维和警察自身安全或减少伤亡损失,暂时撤退,但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动并没有放弃。待重新调整方案及部署后,先前的撤退换取的可能是最终的胜利。
撤退是必要的,但撤退也不等于慌乱逃跑。在维和实战中,维和警察被迫撤退时,必须要有章法。一是要注意隐蔽,利用掩体,交替掩护后撤,不给违法犯罪嫌疑人任何袭警伤人的机会。二是要做到“决不放下武器”。不管困难有多大,维和警察都必须带着武器撤出。
2.5 注重团队精神的培养
在安全理念上,维和警察注重团队精神和团队意识的培养。在培训中,无论是理论课,还是实践课,都进行科学的设计,将团队精神的内容融于其中。要求每名维和警察都要精诚合作,互相配合,只有具备了高度的团队精神,才能取得胜利。在维和实战中,每名维和警察都确立了“集中优势警力处置”的思想,贯彻“集中优势警力处置”的原则。无论是各级指挥员,还是身在现场的维和警察,都懂得“集中优势警力”处置。警力不足时,绝不轻举妄动,指挥员更不会勉强下达“当场拿下”或“一网打尽”的指令,他们会及时请求增援,待接到命令或构成优势警力后再进行处置。如果情况有变而暂时又无法形成优势警力,他们会采取其他应对措施,如尾随跟踪、拖延时间、识记体貌、车辆或物品特征等,绝不会蛮干逞强,贸然行事。
在维和实战中,每名维和警察必须具有为同伴安全负责的意识,都能为同伴的安全无私付出。
在执行任务的整个过程中,时刻注意同伴在什么位置,在做什么;同时还要不断地作出客观的评估,自己可以给同伴提供什么样的帮助。只有这样,才可能在同伴的安全受到威胁或即将受到威胁时,及时提供有效的帮助。能够为同伴提供的有效帮助是多方面的,如在同伴处置警情时提供警戒、掩护;在同伴受到威胁时提供支持、援助等;阻止情绪冲动的同伴采取鲁莽行动;提醒或提示不知情的同伴危险所在;警告不注意安全的同伴要承担的严重后果等。这样维和行动的效率更高、质量更好。
3 联合国维和警察和中国警察执法安全理念的差异
3.1 执法装备使用的差异
(1)联合国维和警察装备使用
维和警察在执法时按照规定配带枪支,按照迎战原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射击,在武器装备使用的细节上要求具体。对维和警察在执勤时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下的武器装备使用,都作了具体说明,使维和警察在执勤时根据遇到的情景,按照规定的要求选择使用武器装备,极大地提高了维和警察执勤的效率和安全性。如携带手枪时的武器状态,根据任务不同主要分为三种:维和警察可以持有武器,但弹药和武器必须分离;可以随身携带武器,子弹可以装入弹匣,弹匣可以与武器相结合,但弹药不得上膛;可以随身携带武器,子弹可以装入弹匣,弹药可以与武器相结合,弹药可以上膛。另外,规定还严格要求维和警察在执勤时必须穿着防弹衣等防护装备。
(2)我国警察装备使用
我国警察也有类似相关规定,公安部规定,现场执勤的警察须完整携带公安单警装备,即警棍、手铐、催泪喷射器、强光手电、警用制式刀具、枪支、对讲机和警务通等。但很多基层单位装备并不齐全,不少巡逻警车里,只有警棍和钢盔,既没有防弹衣也没有武器。当前,警察用枪管理上存在严重的矫枉过正现象。前些年一些基层公安机关警察用枪管理不规范,警察涉枪违法违纪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公安机关的形象,导致相当多数公安机关机械、教条地执行公务用枪集中保管制度,将一线实战单位的枪支全部或大部上缴统一保管,借领手续繁杂,造成一线警察不能及时领用枪支,尤其在执行临时任务时有诸多不便。虽然警察滥用枪支案件有所下降,但警察遭遇暴力袭警导致伤亡的案件却大幅上升。
当前,各地暴力犯罪越来越多,性质越来越恶劣,手段也越来越残忍,以至暴力拒捕、暴力抗法、暴力袭警和暴力妨碍公务案件频频发生,这种现象不能不引起警界的高度关注。
我国的袭警行为有愈演愈烈之势,很大程度上源于警察自己不能在法律框架内正确自卫和对袭警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是我们自己束缚了自己。如果警察自身的安全都得不到保障,我们又怎能担负起打击犯罪,保证社会安宁的重任?社会又如何能得到安宁,构建和谐社会如何得到保障?警察在遭受不法侵害、危及自身安全时,他们该怎样防卫才属合法?这不仅仅是保障警察合法权益的问题,更是警察应该采用怎样安全有效的执法手段来制止犯罪,以求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3.2 协作意识的差异
(1)要向同伴的安全负责意识
维和警察执行任务时多属于团队行为。团队中的每一个人都有义务向“同伴的安全”负责。在维和行动中,每名维和警察心中都有种本能意识,“同伴安全、我才安全”,“同伴安全、团队才安全”。向同伴的安全负责,是维和警察平时训练以及执行维和任务时的一项重要规定。只有如此才能使维和警察在任务区复杂多变的环境中保持较低的伤亡率。
近几年我国不断加强对警察技能战术培训,增强警察执法时的协作意识,但是由于训练时间、强度等因素不到位,使许多警察还没有本能的协作意识,在执行任务时不能做到及时有效的配合,丧失很多战机,也给警察执法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2)要懂得集中优势警力处置
维和警察在执行任务时,特别注重优势警力原则,当场不能解决,就过后再解决;做不到“一网打尽”,就先集中力量解决一个或几个;当嫌疑人携带凶器或枪支进行暴力抗法时,如果现场处置警力不足,则应选择躲避或撤退,并立即将情况上报,请求支援,再做处理。
我国警察在面对违法犯罪嫌疑人时,时而会出现一些不必要的“个人英雄主义”,欲以一胜众、以少胜多,或者分散警力处置,以求各个击破,都是不安全的。穷凶极恶的违法犯罪嫌疑人,会拼命抗法袭警。此时,若没有优势警力而勉强处置,危险在所难免;而集中优势警力处置,效果则迥然不同。在强大的攻势下,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抵抗很快就会土崩瓦解,警察和群众的安全也就能够得到保障。
3.3 战术程序意识的差异
由于联合国维和任务区环境恶劣、情况莫测,维和警察执行任务时所处的每一个场景或面对的每一名嫌疑人,基本都是未知的。因此,维和警察不清楚所处的场景将要发生什么或嫌疑人下一步将要做什么,所有的情况基本是对维和警察执勤所不利的。如何在如此复杂多变的环境中确保维和警察的安全是联合国一直考虑的问题。因此,为了尽可能地确保维和警察执勤时的安全,要求维和警察在执行任务时要严格按照规范的程序操作,抓住主线,依据程序循序渐进,保证对现场和嫌疑人有效的控制,防止出现想当然执法或者执法中的随心所欲,力求达到执法的最优效果。
我国警察在执行任务时,对战术程序的操作,还存在一定的疏漏。有些警察在执行任务时,觉得如果按照程序操作比较费时、麻烦,甚至有些警察不清楚执法时的标准操作程序是怎样的。因此,在执法时的程序意识比较淡薄。成功处置,运气往往占了很大的比重。比如执行一般的盘查任务,往往需要至少两名警力,一名警察负责盘查,一名警察负责警戒任务,同时要和嫌疑人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注意嫌疑人的一切可疑行为。但是在实际执行的时候往往是安全距离控制不到位(与对方距离保持的很近,使对方伸手就能袭击),对嫌疑人的异常举动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手插兜),负责警戒的警察没有担负起应有的警戒任务(四周不能进行有效的控制),致使一些袭警行为往往易于得逞。处警程序不规范,会给警方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又如民警查控嫌疑车辆,当车尚未停稳,车内情况还不掌握时就贸然接近,警察就难免遭受被袭击的危险。总之,实战中不按处置程序,随意减少环节、颠倒次序,是不合理的。
3.4 安全意识的差异
只有在力保警察的安全、避免群众包括人质的无谓伤亡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地实施抓捕;只有及时有效地发现、制服犯罪分子或犯罪嫌疑人,才能有效地保护警察和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警察在执行任务时应降低实战处置的风险,避免警察的无谓伤亡,减少公私财产的损失。坚持带着敌情、险情进入实战,怎么安全就怎么处置,怎么规范就怎么处置。同时应保护犯罪分子或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维和警察从起初的选拔、培训及执行维和任务,始终将安全意识的培养放在重要位置。安全意识体现在维和警察工作的各方面,并贯穿于维和警察实战的全过程。训练中要求每一名维和警察都要从实战出发,重视每一个细节,养成、巩固并不断强化安全意识。及时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侵害他人的危险,及时发现来自不同方面的故意或非故意袭警的危险,力争在执行任务中能够尽量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伤亡,确保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维和任务。
在任何情况下,警察执行任务都不应该以无谓的牺牲作代价。可是近年来,国内警察伤亡人数却一直居高不下,同样的伤害事故还在一而再,再而三地重演。究其原因,相当一部分是由于在执行任务时安全防范意识不到位所致。如果我们麻痹大意,失去防范,就会造成不必要的伤亡。所以,必须要有安全防范意识。带着敌情、带着险情进入实战,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再去规范地执行警务,才符合警务实战的需求。因此,增强警察的安全防范意识势在必行,而且是警察实战训练永恒的主题。
4 存在差距的主要原因
4.1 对警察执法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
国内的一些警察,尤其是各级公安机关的主要领导同志,没有从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警察执法安全是公安机关履行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的根本要求;没有从维护法律威严的法制高度认识加强警察执法安全建设是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必然要求;没有从推进公安事业科学发展的长远观念认识加强警察执法安全是促进公安工作不断发展与进步的根本保证。因而对于警察执法安全的重视程度不够,措施不力,成效不大。
4.2 一些警察的执法安全意识淡薄,执法安全理念在头脑中没有牢固根植
一些警察传统思想和观念根深蒂固,以权代法、鲁莽行事、逞强好胜等传统习惯时而作祟,导致警察伤亡事件不断发生。近些年来,虽然培训很多,但具体到执法实践中都走形变样了,没有严格落实安全工作,存在侥幸思想。
4.3 警察综合水平参差不齐,执法主体素质不高
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公安机关进人成分一直较为复杂,虽然近年实行了凡进必考,但个别地方仍然存在着把关不严的问题。这些人无论是政治素质、文化水平,特别是安全意识等方面,与警察院校科班出身的人员相比差距甚大,尤其是90年代末各地扩招一批社会人员为公安民警,人员来自四面八方,水平参差不齐,不仅安全意识缺乏,有的文化水平竟然达不到高中水平,公安业务学而不会,学习现代知识更是无法入门,缺乏警察执法最基本的安全防范技能。
5 主要对策或措施
理念是行动的指南,理念决定行动的成败。所以,作为警察要牢固树立并不断强化正确的警察实战理念,始终是警察实战训练乃至警务实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在执勤过程中,警察面对的危险是无法预知的,要想确保安全,除了提高警察的技能和体能外,更应该以提高安全意识、强化安全理念为重点,真正使警察在危险中最大限度保证自身安全。
5.1 重技能更重理念
强调技能训练是提升警察执法能力的基础,但正确的理念更是发挥训练成果的必要条件。因为技能训练评估标准是竞技与分数,而一线执勤能力的高低则是靠经验与理念。如果缺乏正确的理念,技能无法与实际相结合,空有一身本领,也难以正确发挥。因此,在进行战术、射击、驾驶等技能培训的同时,尤其要注重安全意识和实战理念的学习和教育。
5.2 重绩效更重安全
面对不法分子,在责任感及追求绩效的驱动下,警察会有奋不顾身,勇往直前之举。但经验告诉我们,在不确定的环境中,冒进是充满危险的。在行动中,警察要树立安全意识,时刻保持警惕,排除来自各方面的危险。同时强调警力和装备要保持优势,强于对手。唯有立足在确保自己安全的前提下,一切打击违法犯罪的行为才有意义。
5.3 重训练更重经验
训练是在实际操作基础上,不断重复正确动作的过程。接受完整训练并不代表在实战中能稳操胜券,更重要的是要靠前人的经验来升华我们的理念。就提升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生存能力而言,各种导致人员伤亡或成功逃生的案例是有其重要意义的,这些前人流血甚至付出生命所换来的宝贵经验,能够教育警察认识危险来自何方、如何避免牺牲。通过案例教学,经过整理、讲授、情景演练等过程,逐步建立完整的安全理念,提升警察在危险中的生存能力。
5.4 重个人更重团队
警察个人具备良好的执勤能力是基本要求,若能与同事默契合作,形成“拳头”力量,就能够更好地保存自己,打击犯罪。培训中,注重提升警察的协同作战理念,培养大家的团队精神,强调队友之间彼此支援,相互警戒,从整体上提高执勤安全系数。
[1] 陈利.泰安袭警案的教训在于我们的指导思想[J].警察实战训练研究,2011(1).
[2] 刘开吉.对瞬间击毙的理性思考[J].警察实战训练研究,2011(1).
[3] 钱小平.加强警械装备的配备与使用,有效预防侵害民警执法权益案件的发生[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7(1).
[4] 沈惠章.公安民警执法中的安全问题探析[J].公安教育,2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