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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011-01-25刘明

中国卫生标准管理 2011年6期
关键词:卫生部安全法许可

刘 明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

食品添加剂是当今食品工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食品添加剂具有防止食品腐败变质,延长保质期作用,保证粮食有效供给,减少食品贮存和运输的损失,促进食品国际贸易的发展;其次,添加食品添加剂具有食品加工工艺必要性,可以提高食品加工技术,便于食品加工利用,改善食品品质;再次,添加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为消费者提供了在色、香、味方面更多的选择方式。因此,食品添加剂在现代食品工业和保障食品供应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每个国家都会有一个基本大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添加剂的管理也有一个基本大法,1995年至2009年这个基本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2009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取代了《食品卫生法》。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各部门“三定”规定,食品添加剂的管理涉及卫生、农业、工信、工商、质检、食药等6个部门。卫生部负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安全性评价和许可管理,制定公布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质检部门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环节监管,依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管理,同时对食品生产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进行监管;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加强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质量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生产饲料生产经营环节监管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食品添加剂行业管理、制定产业政策和指导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与很多国家相同,我国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也有安全性评价和许可制度,基本要求是:一是要求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其安全可靠;二是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申请人要提交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或者检验报告、质量规格检验报告等安全性评估材料。卫生部组织医学、农业、食品、营养、工艺等方面的专家对企业申报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进行审查,并公开向社会及各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充分听取意见并研究采纳。三是加强对食品添加剂品种的动态管理。对有科学研究结果和有证据表明安全性可能存在问题的或不再具备技术上必要性的,应当撤销已批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或者修订其使用范围和用量,我部已先后撤销了溴酸钾、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作为食品添加剂。对在技术上确有必要性和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卫生部将准予许可并发布公告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及时修订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目前,我国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管理的食品添加剂共有23个类别、 2 314个品种。

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管理,使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工作更加科学、公开、透明,根据《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要求,卫生部2011年发布加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工作公告(卫生部第29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相关资料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技术必要性材料。要求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应当提交相关技术必要性证明材料。如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及作用机理、在拟添加的食品中添加与否的效果对比、与同一功能类别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效果的对比资料等。

二是关于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要求。申请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如果没有现行有效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的,应当提交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的文本(包括鉴别、主要技术指标要求及相应的检验方法)、编制说明、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地区)相关标准的比较等质量规格材料。

三是关于现场审核。由承担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安全性评审的机构挑选2~3名专家,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研制及生产现场进行现场核实、评价。评价内容包括研制单位的基本情况;生产所用的原料、来源和投料记录;按照申报资料的工艺流程图核查样品的生产工艺过程及记录等。如需对检验结果进行验证检验的,抽取样品进行验证检验。对申请扩大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和用量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现场审核工作。

四是关于产品标准验证。对尚无相应产品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承担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安全性评审的机构应当在申请者提交资料基础上,组织对产品标准(包括鉴别、主要技术指标要求及相应的检验方法)进行验证,验证结果作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依据。

五是关于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公告内容。卫生部根据食品添加剂技术上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许可并公布食品添加剂新品种、使用范围和用量,同时公布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质量规格要求。

关于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根据《食品安全法》第43条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有关制度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具体许可形式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关于食品添加剂标准。食品添加剂标准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使用标准和产品标准。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方面,我国制定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和《食用香精》(QB/T 1505),明确规定了所有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和食品香料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食品安全法》公布和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之前,卫生部负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和使用标准的制定;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由相关部门负责。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建设长期滞后,缺口较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食品安全法》公布实施后,卫生部积极采取措施完善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截至2011年底已制定公布产品标准102项,指定产品标准114项。

为缓解由于产品标准不足部分食品添加剂企业无法获取QS证的矛盾,2011年卫生部会同质检总局印发《关于做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和监管衔接工作的通知 》(卫监督发〔2011〕64号),规定《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以前已经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在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制定或指定公布前,可以继续生产已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 14880)和卫生部公告的单一品种;2011年12月31日前,《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以前已经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可以继续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6687-2011)标准执行;生产使用食品用香精应当按照《食用香精》(QB/T 1505)、《咸味食品香精》(QB/T 2640)和《乳化香精》(GB 10355)标准执行。

严格管理标签说明书。《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是食品标签的基础性标准,要求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示食品名称、配料清单、净含量、制造者和贮藏说明、产品标准号等。对于添加剂,通则要求,食品配料表中必须标示食品添加剂名称;必须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可以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也可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并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号)。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不包括制法。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GB 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

关于经营者责任,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真实情况相符。生产者如果故意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上标注虚假信息,则构成欺诈,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食品安全法》第46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1)也规定了食品添加剂使用的一般原则:技术上确有必要;达到预期效果下尽量减少用量;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不得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不应降低食品本身营养价值。目前,卫生部正在会同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

关于进口环节,《食品安全法》第62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卫生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2008年开展了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治工作,至今发布了六批《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一是严格划分合法添加和违法添加的界限;二是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

关于法律责任。对于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安全法》第84条作出相应的罚则。对于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和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安全法》第86条作出相应的规定。

刘明简介:

卫生部监督局食品安全标准处,主要承担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等行政许可管理工作和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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