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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山东高新技术产业的影响

2011-01-23孙雁冰

关键词:新税法优惠高新技术

孙雁冰

(山东理工大学商学院,山东淄博255049)

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按不同的资金来源分别立法,形成了内、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度,外资企业享受较多税收优惠,目的是吸引外资,引进技术。这两套税制中的税收优惠条款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提供了诸多支持。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两税并行的体制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升级优化。2008年1月1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新税法虽秉承支持科技创新的原则,但与旧税法相比,对于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条款有较大的调整,具体表现在认定标准、税率、税收优惠等方面。新税法实施必然会对高新技术产业产生重要影响,会给高新技术产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山东是工业、农业和人口大省,从区位及东西部发展情况来看,山东经济是中国经济的一个缩影,具有较强的代表性。本文拟以山东省为例,浅析新税法实施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影响及企业对策和国家下一步政策调整的关注点。

一、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解读

高新技术产业是以高新技术为基础,从事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的企业集合。高新技术企业是产业的载体,新税法的调整角度主要从企业入手。

(一)认定标准差异 旧税法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遵循两个办法:1996年印发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和2000年印发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两个办法在经营范围、科技人员、经费比例、技术性收入比例等方面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了界定,具体认定条件大部分相同,只是高新区外比区域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更具体化。

新税法实施后,2008年4月14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该办法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六个条件,包括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范围、研发人员比例、研发费用比例、产品(服务)收入比例、其他指标要求。

新税法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首次提出了“自主知识产权”;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在旧税法规定的范围基础上又增设了“高技术服务业”和“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更切合当前的形势;新旧税法对科技研发人员的占比标准规定一致;新税法对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规定较详细,根据企业销售收入水平分为三个等级,分别确定比例,而旧税法不分等级,只给出了4%和5%的标准;旧税法对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而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只有60%,新税法选择了低标准60%;新税法对其他标准也有所规定,而旧税法未作要求。总的来说,新税法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更加具体化。

(二)税率差异 原税法,高新技术企业税率33%,同时实行27%、18%两档优惠税率,低税率的享受受地域限制。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投产年度的两年无论是否盈利,都作为免税期,第三年要照常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两个通知的区别是“投产年度”和“获利年度”,2006年的通知较1994通知,税率减征标准不变,但放宽了享受税收优惠的年限。

新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旧税法下,只有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到15%的税率,而新税法,不管区域内外,均统一执行15%税率,只是针对部分地区实行过渡期政策,同时,新税法并没有规定免税期。

(三)税收优惠差异 旧税法强调“以区域优惠为主,产业优惠为辅”,税收优惠地区由于税收负担的减少,成本效益的改变,影响资源在不同地域用优化配置,人为导致地方财力和经济发展水平的重大差异。如我国东部沿海地区划定了一些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较多的税收优惠,导致区域内外经济发展不平衡。新税法以“产业优惠为主”,取消区域限制,以技术项目来确定税收优惠,真正体现了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政策导向,同时避免一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非高新技术企业的“搭便车”行为。[1]

新税法除了对高新技术企业这种特定企业类型的税收政策进行调整外,还大力扶持企业的自主创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技术转让收入、固定资产折旧、创业投资等进行税收减免,这对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也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作用。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对山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影响分析

(一)规模分析 据统计,2007年山东省级以上高新区批准进区项目2105个,2008年下降为1788个,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标准提高,审批程序完善,所以数目有所下降。但2009年,有所好转,项目增至1879个,虽然仍少于2007年,但相对于2008年来说,有增长势头。2010年1~5月份,省级以上高新区批准入区项目为817,比2009年前五个月的599个,增长36.39%,2010年全年达到2190个。

见表1,2007~2010年间,全省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业产值逐年增长,虽然前三年同比增长有所下降,但2010年重新恢复增长势头。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比重年年增长,说明高新技术产业在工业中占有的份量越来越高。

以上看出,新税法实施后,对高新技术企业市场准入的条件要求更严格,所以省级以上项目个数2008年有所下降,但是高新技术产值并没有受到影响,仍然保持增长势头。新税法并没有影响高新技术产业的规模,而严标准、严审批可以去除知识技术密集度弱的企业,更好地突出高新技术产业的地位,发挥其领头羊的角色。

(二)税负分析 两税并行时期,按照资金来源,分为内资和外资高新技术企业,内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33%,享受税收优惠相对少,税负较重;外资高新技术企业虽然名义税率也是33%,但可享受大量的区域税收优惠,税负较轻,实际税率要远远低于33%。两税合并后,统一适用税率15%,对内资高新技术企业来说,税率大幅降低,税负减轻;对外资高新技术企业,之前享受区域优惠较多的企业,实际税负会低于15%,但区域外的企业,实际税负会在15%~25%之间,总体来说,外资高新技术企业税负有起有落。就内外资高新技术企业而言,总体税负有所降低,这也意味着成本降低,再投资资金相对增加。见表1,2007~2010年,山东省规模以上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显著,占规模以上项目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也同比增长。

表1 山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情况单位:亿元

可见,新税法实施会有效降低内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负,对外资高新技术企业税负也有一定的影响,这会不会影响山东省的外资投入水平呢。据统计,从2008年开始,山东省利用外资总量有所下降,2008年降幅25.51%,2009年降幅缩小为2.35%。外资利用总量受到政策影响,那么外资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呢?数据显示,2007年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实际利用外资14.37亿美元,2008年上升到15.18亿美元,同比增加6%,新税法实施并没有影响外资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热情。但2009年高新技术产业实际利用外资下滑到13.24亿美元,这是因为国内外经济形势,2008年下半年开始,全球正遭受美国次贷危机的席卷,我国也不能幸免,投资环境恶化,使投资者信心下降。2010年,经济复苏,利用外资达到17.65亿美元,可见,新税法实施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外资利用规模影响不大。

(三)布局结构分析 新企业所得税的优惠重点从“区域优惠”向“产业优惠”转移,主要对高科技领域、基础设施和节能环保类产业进行税收减免。高新技术产业在税收政策的驱动下,可有效发挥产业带头作用,同时,山东省鼓励高新技术向传统产业转移,用先进的生物技术、化工技术、材料技术等作为传统产业的技术支持,提高传统产业的生产效率、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实现技术带动,产业升级。“十一五”期间全省完成技改投入5000亿元,优先支持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工艺和提升技术装备水平。

表2 山东省主要市高新技术产业产值情况单位:亿元

新税法优惠重点的调整也影响到山东省的东西部发展。在两税合并前,山东东部沿海城市,尤其是青岛的高新技术企业,享有较多的税收优惠。新税法实施后,沿海城市的优惠减少,内陆城市优惠相对增多。见表2,2007~2009年间,东部沿海城市,如青岛、威海、烟台等,高新技术产业产值逐年增长,占规模以上工业比重也较大;以省会济南为中心的鲁中地区,包括淄博、潍坊、泰安等市,高新技术产业产值低于东部沿海地区,但也都超千亿元;而西部地区的聊城、菏泽、德州等市,高新技术产业产值明显较低,增长相对较慢,占规模以上工业比重也相对较低,说明高新技术产业区域发展不平衡。综合分析,新税法的“产业优惠”对高新技术产业来说,可加大技术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区域优惠导向取消,西部地区可以利用产业特色吸引高新技术,但高科技产业在东部地区已有良好的经济基础,西部资源稀缺和落后,向西转移困难,所以西部地区高新技术产业相对较少,产值低。

三、山东省高新技术产业更好更快发展的对策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为使山东省高新技术产业更好更快发展,从两个方面提出优化建议:

(一)企业方面 科技创新是企业自我发展和完善的根本,高新技术企业应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增强核心竞争力,提高自身造血功能,减少对政策法规的过渡依赖;再者,传统产业以及山东省西部地区都是新的投资契机,企业应紧跟政府政策导向,在享受优惠的同时,做到长远发展。

(二)政府方面 1.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改革开放初期,为发展经济,地方政府使出浑身解数来吸引外资,这种对外资的超国民待遇带来了大批资金的涌入,但也带来了很多问题,甚至有些“假外资”趁机而入。新税法取消了外资企业的特殊待遇,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同时还颁布“反避税条款”,这些都有效遏制了外资的不良行为。以上资料可以看出,虽然2009年外资对山东省高新技术产业的投放规模有所减少,但2010年随着经济形势的好转,投资规模反弹,增长比例达33.31%。这说明山东省招商引资的数量受政策影响较小,但在数量保证的情况下,还应注重利用外资的质量。[2]2.传统产业的高新技术化。现阶段,虽然有些高新技术已经开始向传统产业投放,但由于条件限制,力度仍然不够。传统产业应突出特色,为高技术产业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同时,政府应积极引导,加大对传统产业的财政扶持,为高新技术产业和传统产业携手打造政府平台。3.优化区域资源配置,实现东西部地区协调发展。山东省的发展应是中东部地区崛起、西部大开发。新税法取消了“区域优惠”,为西部发展带来了新的投资机会,但是由于高新技术产业在东部已有较好的基础,西部投资较少,政府应实行向西部地区倾斜的高新技术产业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改善省内经济发展不平衡现状。[3]

[1] 崔军,张珊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对高新技术产业区的影响及对策[J].税制改革,2009,(5).

[2] 王晓玲.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原因、意义及其对利用外资造成的影响[J].内蒙古煤炭经济,2009,(1).

[3] 黄朝晓.西部地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所得税政策分析[J].税务研究,2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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