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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听证制度建设必要性与策略探讨*

2011-01-18黄思思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11年2期
关键词:信息反馈公民监督

黄思思,陈 勰,张 超,方 姗,金 婷,王 波

(1 温州医学院第一临床医学院,浙江 温州 325000;2 温州医学院社科部,浙江 温州 325035)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是调解医疗纠纷的独立的“第三方”群众性组织。为有效预防、妥善处理医疗纠纷,温州市在借鉴“宁波解法”的基础上,于2009年6月19日出台了《温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暂行办法》,并于10月26日成功组建医调委。通过对温州、宁波两地医调委进行一年多的实地考察与调查研究,笔者发现,目前地方医调委多存在宣传实效性不足、专业调解人才缺乏、调解公正性监督缺位等问题。“调解公正性监督缺位问题”是本文探讨重点。

1 调解公正性监督缺位问题剖析

目前,医调委的“调解公正性监督缺位”具体表现在内部监督力量相对匮乏和外部监督力量明显缺位上。一方面,医疗纠纷的调解流程和调解员的行为缺乏强有力的制度约束;另一方面,医疗纠纷的调处过程缺乏公众监督。

1.1 医调委“背靠背”的调解模式导致调解过程偏离公众视野

以温州市医调委为例,其初始调解过程为: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员的主持下相互交流,消除摩擦,并最终达成一致协议。然而事实上,当事人在参与共同调解过程时常易产生言语乃至肢体上的冲突。因此,现今医调委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模式。所谓“背靠背”的调解模式,即在调解过程中采取对当事人“分别调解、事后协议”的调解方式。但是这种调解方式的弊病在于调解过程脱离公众监督,促使“以劝压调、以诱压调”情况的发生,最终极有可能刺激“暗箱操作”的滋长。

1.2 医调委未建立完善的公众监督机制——调解听证制度

医调委未建立完善有效的公众监督机制,尤其是没有建立医调委调解听证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2.1 医调委缺乏具有规范性的听证程序。

目前医调委没有有效的信息公告系统,调解信息知晓率过低,听证信息更是如此。以法院调解为例,“对发布公告的案件,其形式大都是在法院门口张贴一张公告,受众十分有限,客观上无人知晓,只有案件当事人的近亲和朋友在律师的告知下可能出庭,法庭听证因此受到限制。”[1]

1.2.2 医调委缺乏听证途径通畅的制度保障。

维护通畅的听证途径需要各种规章制度作为坚强后盾,包括限制听证具体流程的相关法规与公民旁听责任制度等。公民听证应当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而目前医调委未明确听证公民的权利与义务。“若是没有约束,我们将生存在霍布斯主义的丛林中,也就不可能有文明存在。”[2]

1.2.3 医调委缺乏保障听证途径通畅的资金保障。

资金始终贯穿于听证机制实施的全程,从发布信息到维持听证现场的秩序,乃至处理反馈信息,都需要资金支持。然而,目前医调委实现听证机制的保障资金严重匮乏。医调委基本运作所需的经费由政府提供,而由于实行调解纠纷不收费制度,使得其在开展基本运作之外的工作时常陷入无经费的困境。资金的短缺导致人民调解工作难以正常运作和发展。[3]

2 调解听证制度建设的意义

作为具有类似仲裁性质的医调委,调解的公平正义是维护和加强其调解工作的公信力,决定调解机构生命力的保障。如果任凭“私聊”而脱离公众的监督,就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正。因而,我们必须充分发挥公众监督的力量。

听证制度的实施,体现了医调委调解信息的公开,反映了医调委的公共性,使公众能够了解、见证调解的运作过程,从而提高医调委的公信力。群众拥有知情权,群众参与听证,意在突出调解活动的公正性和透明性。实体公正的实现和信任自然离不开群众的亲眼所见。

听证制度的实施,开通了群众表达意见的渠道。听证人员充当了调解机构与人民群众的“传声筒”和“扩音器”,通过信息反馈系统实现着群众对医调委的信息传递,促使医调委保持活力并与时俱进。课题组调查发现,40.38%被调查者愿意参与听证并发表自己的意见,仅7.31%被调查者不愿意参与医调委的听证并发表自己的意见。因而,听证制度的实施具有实际可操作性。

3 调解听证制度建设的具体规划

3.1 实现听证程序的规范性

3.1.1 赋予听证公民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除未成年人(经医调委批准的除外)及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外,其他公民均有权参与听证。公民享有的权利:知情权、监督权。首先,医调委在开展听证前需印发案件相关资料,充分满足听证公民的知情权。其次,医调委要建立合理的信息反馈系统,能对听证公民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归类汇总,落实办理并及时反馈。听证公民不仅是旁观者,也是参与者。参与听证的公民不只是享有“听”的权利,更重要的是有话语权,即表达愿望、观点、建议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公民的监督权。公民承担的义务:遵循听证制度,遵守听证现场纪律。这要求听证公民需预先申请听证,并签订听证责任书,以保证听证程序不会出现混乱。

媒体应当优先享有其知情权及监督权。媒体监督是法治国家成熟的制衡理论和正式的监督权源,是“第四种权利”,是社会知情权的重要体现,必须得到保障。[1]因此,必须适当引导记者听证,实现大众传播媒介配合医调委公正、客观地反映调解实况,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发展。

3.1.2 实施具有规范性的具体听证程序。

作为听证程序的维护主体,医调委需要依照规章制度维护听证程序的执行。首先,建立信息公告系统。这决定了医调委内部必须及早确立听证的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布,一旦公布后不得随意更改。公布的主要内容包括:①听证的时间、地点;②听证的人员限制要求;③听证所要履行的义务。其次,建立听证维护系统,负责审批听证及听证现场的布置、秩序的维护等,确保听证顺利的开展。最后,建立信息反馈系统负责接收、归纳反馈信息,并及时向相关人员汇报,获取对反馈信息的处理意见。(详见图1)

图1 听证程序

3.2 完善信息反馈系统的多样化与高效性

为了加强对调解工作的公众监督,可以建立“闭环反馈控制系统”。所谓“闭环反馈控制系统”是指根据系统输出变化的信息来进行控制,即通过比较系统行为(输出)与期望行为之间的偏差,并消除偏差以获得预期的系统性能。[4]任何系统只有通过信息反馈,才可能实现有效的控制,从而达到目的;或者说,如果没有反馈信息的系统,却要实现有效的控制,以达到目的是不可能的。[5]笔者认为,目前有必要建立具有多种信息反馈途径的复合式信息反馈系统。

3.2.1 保证反馈途径的多样化。

调查研究显示,信息反馈途径中最受重视的是在医调委内进行匿名留言。27.1%的被调查者希望医调委内部提供记事本以供自己进行匿名留言。这就要求医调委提供统一的规范的记事本供听证人员书写,并在调解前预先告知群众可在记事本上发表自己的意见(见表1)。

医调委还应积极开拓其他能全面吸收群众意见的反馈渠道,具体如下:①向调解员当面反馈:群众通常希望当面指出调解员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这就要求医调委做好人员接待及反馈信息登记工作,并规定在调解间隙给予反馈对象自由发言权,及时指正调节活动中存在的不足之处;②网络留言反馈:医方被调查者通常希望通过网络留言反馈自己对医调委的相关意见及建议。这就要求医调委建立网站,并及时收集、回应网站上的反馈信息;③电话反馈:电话反馈也被大多数生活水平较高地区的群众所接受。这就要求医调委内部开通电话专线并及时记录处理反馈信息。

表1 希望如何反馈调解员的工作

3.2.2 保证反馈信息处理的高效性。

反馈不能只流于形式,而是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信息处理系统,及时处理反馈信息并呈递给相关人员,同时告知听证者他们的建议是否被采纳。

医调委需要安排专职人员对各种反馈信息进行汇总分类,并及时回复和解决。只有及时处理各类反馈信息,才能让群众充分感受到民主掌握在自己手中,才能感觉到劳有所得,才能更积极地参与听证并发挥其监督职能。

3.3 保证听证途径的通畅性

3.3.1 完善调解听证制度建设。

第一,建立听证人员限制制度。出于各种主观及客观原因,不可能无限制的满足任何人前来听证,而必须限制听证人数。首先,作为一个群众性组织,医调委因资金不足,场地、工作人员等方面条件有限,无法满足每一位希望参与听证的群众的要求。具体人数需按医调委实际情况而定,笔者建议每次听证人数不宜超过20人。其次,出于“听证的患方家属会占大多数,一旦在调解过程中矛盾升级,是否会酿成肢体冲突”这一考虑,笔者建议医调委限制被调解双方直系亲属参与听证的人数。再者,为广泛收集群众的意见,使各种建议更具参考意义,必须优化听证人员的结构。老年人在现实社会中比较有公信力,且有较多的空闲时间,因此建议应使老年人占听证人员的大多数。

第二,建立预先申请登记制度。为妥善处理各种听证事宜,公民听证前需事先申请,由医调委在一定的工作日内进行安排。当然,由于受听证人数的限制,申请不一定会得到批准,申请人可保留对下一个纠纷调解的听证权,并可优先获得批准。对于一些基于学习或考察等需要的人员、对保障医患关系和谐起宣传作用的媒体,应与医调委协调优先安排。

第三,建立听证责任制度。申请听证的群众在得到批准后,听证前需现场签订听证责任书,否则不准入场听证。签订责任书的目的在于使听证者知晓听证制度,并保证自己不会影响正常的调解。听证的公民在听证现场必须遵守以下纪律: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未经允许,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调解活动的行为。

3.3.2 增加对医调委调解听证制度建设的必要投入。

地方政府对医调委的拨款预算中应增加听证机制实施所需经费的份额,并做到预算的公开。除了地方政府经费支持,社会各种经济实体、爱心人士的大力募集可成为医调委资金来源的一个重要部分,从而缓解听证机制带来的“资金压力”。

[1] 刘用军.法庭旁听权探析[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9,25(10):100 -102.

[2] [美]道格拉斯·C·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陈郁,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227.

[3] 徐枫.当前人民调解制度面临的困境及成因[J].法制与社会,2009,(5):163.

[4] 张永健.论中国的法官制度建设[J].法制与社会,2009,(13):154.

[5] 章雍.从央企外部董事会制度的引入谈我国公立学校的监督缺位问题[J].科教文汇,2008,(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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