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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金融监管的法律变革与特点评析

2011-01-12

关键词:机构监管金融

常 健

(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9)

美国金融监管的法律变革与特点评析

常 健

(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9)

金融监管体系的调整往往具有“危机指向”的历史特征。美国次贷危机及其引发的危及全球的金融危机爆发后,各国政府,尤其是美国,对自身的金融监管体系重新审视,提出一系列调整方案。美国政府公布的《金融监管体系现代化改革蓝图》、《金融改革框架》和《金融监管改革——新的基础:重建金融监管》等方案,以及此后美国国会众参两院通过的《华尔街改革及消费者保护法案》,均成为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风向标。了解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基本动态和监管理念对我国“后危机”时代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具有一定的参照意义。

金融监管;美联储;金融稳定;华尔街改革;消费者保护法案

金融监管体系的调整往往具有“危机指向”的历史特征。美国次贷危机及其引发的危及全球的金融危机的爆发,令各国政府对自己的金融监管体系重新审视,提出调整的方案,其中以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最为引人瞩目。2010年5月20日美国参议院以59票对39票,通过了《华尔街改革及消费者保护法案》,该法案在美国政府提出的《金融监管体系现代化改革蓝图》、《金融改革框架》和《金融监管改革——新的基础:重建金融监管》等方案的基础上制定,并经历近一年的争论走完了参众两院的立法程序,即将成为法律。作为金融危机的策源地和最主要的金融大国,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的调整往往成为世界金融监管发展的风向标,了解美国金融监管法案修订的基本动态与监管理念对我国后危机时代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具有一定的参照意义。

一、改革缘由:美国金融监管的制度漏洞

20世纪30年代之前,美国实行的是混业经营的金融体制。1929年—1933年的大萧条发生后,美国先后颁布《1933年银行法》、《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等法律,尤其是《1933年银行法》,即《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确立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框架,实现了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之间的机构分离、业务分离和人事分离,构建了“格拉斯—斯蒂格尔墙”。在金融监管方面,美国形成了联邦和地方政府为依托、以美联储为核心、各专业金融监管机构为组成部分的监管体系,即双层多头金融监管体系。在该体系下,实质上美国对金融体系的监管是由众多机构共同负责的。美国联邦的监管机构主要有美联储、财政部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联邦住房贷款委员会、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证券交易委员会、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和全国保险监管者协会等;在各州也有各州的金融监管机构。这些机构各司其职,各有分工,共同监管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1999年11月,《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获得通过,该法废除《1933年银行法》,明确规定在相应的程序和条件下,可以将银行控股公司转化为金融控股公司,而金融控股公司可以自由选择金融业务的组合,从而确立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相互参股、业务渗透的混业经营体制,从而完成了美国金融业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转变。

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虽然恢复了混业经营体制,但是其金融分业监管体系却没有进行相应的调整。一方面,《金融服务现代化法》隐含地指定美联储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全盘监管者[1]37,但又对其权力予以很大的限制①法律要求美联储对其他功能性监管者的决定给予尊重,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已被实施功能性监管的部分,美联储的检查权应加以限制;只有当其有合理的原因认为该子公司从事业务活动引起的关联公司的实质风险,或在其他特定的情况下,才可行使其检查权。。显然,这种金融监管格局符合美国一直倡导的分权和制衡的精神,但在根本上,监管体系变革的真正阻碍来自于既有的监管机关本身。“实际上,十几年来不停地有议案被提交要求建立一个单一的、协调性强的机构来对金融服务行业的监管负完全的职责,但每每遭遇到来自现有的监管机关的强烈反对”[1]48。在《金融服务现代化法》颁布实施后,美国经济领域的丑闻频发,2000年网络经济泡沫破裂、2001-2002年安然与世通事件、2003-2004年基金“择时交易”黑幕、2007年的次贷危机,直至引发全球性的金融危机。无法遁形的美国经济丑闻告诉世人,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并非完美,表面看似严密,却无法掩盖监管机构高度分散、监管重叠与监管漏洞并存的局面[2]。一则,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实行功能性监管,造成没有一个监管部门拥有全部信息和权威以监控系统风险,无法识别并制约个别金融机构危害整个金融系统稳定以及影响实体经济的不当行为;不同监管机构之间也很难采取高效率的联合行动以解决影响金融市场稳定的突发性问题②例如,在次贷危机爆发后,美联储、证券交易委员会等监管机构反应缓慢,饱受诟病。。二则,功能性监管导致不同监管者在特定事项上的监管重叠与错配。2004年10月,美国国会下属的独立的政府问责办公室(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GAO)在其提交国会的调查报告中曾模拟了一种极端情况——一家经营所有金融业务的金融控股公司,有权对这家公司进行直接监管的机构就有九家。实际上,根据该机构对花旗、摩根大通的调查,对这两家金融集团有监管权的机构远远超过这一数字③Se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Financial Regulation:Industry Changes Prompt Need to Reconsider U.S.Regulatory Structure,GAO-05-61Financial Regulation(Washington,D.C.:Oct.2004).。三则,美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着监管疏漏。1998年长期资本管理公司(Long-Term Capital Management,简称LTCM)突然濒临破产,如此大规模、如此广泛参与外汇市场、期货市场、货币市场和证券市场的金融机构,竟然没有一个机构宣称对它实施过监管④在LTCM事件中,许多银行在对美国长期资本管理公司的投资细节毫无了解的情况下,就把大量的资金贷于其从事高风险投资,直到美联储最终调查才发现问题的严重性。这足以证明,金融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的过程中充满挑战,金融监管机构需要不断地创新方法以认定和处理对金融制度构成潜在威胁的风险。Se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Long-Term Capital Management:Regulators Need to Focus Greater Attention on Systemic Risk,GAO/GGD-00-3(Washington,D.C.:Oct.29,1999).http://www.gao.gov/archive/2000/gg00003.pdf,2011-11-08.。监管权力的分散容易导致监管空白。四则,由于不同监管者在相同事项上的监管侧重时有差异,为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套利提供了空间,导致部分金融机构主动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监管机构。随着金融服务供应者及其产品的快速增加,不同的功能性监管者之间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监管冲突,妨碍了新产品的开发以及金融创新的步伐,甚至导致一些金融服务和产品外流到监管程度更为适宜的外国市场[3]。显然,70多年前构建起来的金融机构监管框架,已经无法适应混业经营的模式。世界货币基金组织的研究也表明,在美国新一轮金融危机的爆发和升级过程中,美国金融监管模式和金融经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的背离,加上监管当局的监管放松,美国金融监管当局对次贷危机的爆发是难辞其咎的[4]。

二、改革路径:从“改革蓝图”到《华尔街改革及消费者保护法案》

面对日益严峻的局面,2008年3月29日美国财政部公布了《金融监管体系现代化改革蓝图》(Blueprint for a Modernized Financial Regulatory Structure)(以下简称《蓝图》),正式开启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之门。《蓝图》规划了对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分三步走的方案,即短期、中期与长期的规划⑤短期内的首要任务是使美国摆脱金融危机的困扰,加强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中期的改革目标则是提高美国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即:改革存贷款机构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州注册银行和保险行业的监管,强化对支付结算体系的监管,并合并期货与证券的监管。。在《蓝图》中最重要的是,美国财政部在评估现有金融监管体系的功能基础上提出构建最优的金融监管框架方案,即长期的规划,明确美国的金融监管逐步由双层多头的功能型监管模式向目标监管模式过渡。在美国政府提出的最优的金融监管框架中的三个支柱分别为市场稳定监管部门(Market Stability Regulator)、审慎金融监管部门(Prudential Financial Regulator)和商业行为监管部门(Business Conduct Regulator)(如图1)。《蓝图》建议由美联储履行市场稳定监管者职责,其目标为保证整体金融市场稳定,侧重控制系统性风险。其手段包括:实施货币政策、监控金融体系流动性、对所有三类联邦持牌机构履行重要的监督职能、监控支付清算体系。新设的审慎监管机构,负责目前由财政部货币监理署和储蓄监管办公室等机构所承担的由政府担保的金融机构的监管。新设的商业行为监管部门将负责保护消费者与投资者权益、保障信息披露、规范商业实践及注册牌照等事宜,并为金融行业准入提供统一的标准。

图1目标监管架构示意图①参见陈柳钦:《金融危机背景下的美国金融监管构架改革》,《南通大学学报》2009年第4期。

随着美国金融危机的发展,为了应对新一轮冲击、增强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信心并为奥巴马总统出席G20领导人峰会作准备[5],2009年3月26日美国财政部对金融监管框架改革方案进行了调整,制定了《金融改革框架》(以下简称《框架》)。该《框架》提出了四大改革内容,即解决系统性风险、保护消费者和投资人利益、消除监管空白、促进国际监管规则协调一致。值得关注的是,从监管理念的角度来看,《框架》比《蓝图》显示出更多的从严监管思路:(1)《框架》明确要求成立一个能独立对系统性风险总体进行把关的监管机关。(2)《框架》还首次引入了“具有重要系统性影响力机构”的概念,将系统性风险的防范锁定在重要机构上,这使得金融稳定监管的范围可以包括诸多非银行金融机构,而不局限于商业银行。(3)《框架》还首次确定将对冲基金等传统不受监管的私募基金纳入系统性风险监管范围内[6][7]。

2009年6月17日奥巴马总统在白宫对外公布《金融监管改革——新的基础:重建金融监管》(Financial Regulatory Reform——A New Foundation:Rebuilding Financial Supervision and Regulation)的金融监管改革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这份经过长时间酝酿而提出的改革计划,被业界视为美国70年来最为全面的金融监管改革路线图。该方案的重点是为维护金融稳定赋予美联储以监管整个金融体系的新权力,并强化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其一旦通过必要的立法程序付诸实施,必将对美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8]。《白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五个部分:(1)强化对具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在充分认识加强系统性风险监管重要性的基础上,赋权美联储监管规模较大、关联较深的以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为主的金融控股公司、大型保险公司等一切可能对金融稳定构成威胁的企业,并通过维持较高的资本充足率,限制高风险投资和过多提高杠杆率等措施,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2)完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制衡。《白皮书》提出应该设立一个由财政部主管的,包括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联邦住房金融管理局及其他银行监管机构组成的金融服务监督理事会(Financial Services Oversight Council,简称FSOC),负责统一监管标准、协调监管冲突、处理监管争端、鉴别系统性风险并向其他监管机构进行风险提示。针对美联储权力的扩大,《白皮书》建议赋予FSOC监督、指导美联储进行监管的权力,以此形成监管机构之间的制衡框架[9]。(3)强化对金融投资者与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重建金融市场信心。设立新的独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机构(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Agency,简称CFPA),使消费者和投资者不受金融系统中不公平、欺诈行为损害。该机构将拥有与其他监管机构同样的权力,包括制定规则、从事检查、实施罚款等惩戒措施;赋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更大的权力来提高投资者披露的透明度,加强对提供投资顾问业务的券商进行诚信监管,统一对投资顾问和券商的监管,扩大对揭发者保护,增加执行力度等。(4)给予政府应对金融危机的工具。建立新的机制,使得政府能够在银行控股公司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存在潜在倒闭风险并将威胁到金融体系稳定时提前加以处置;赋予美联储在不同寻常的紧急情况下提供应急贷款的权力,加强美联储在防范金融危机方面的责任。(5)提高国际监管标准和改善国际合作[10]。

自6月17日奥巴马政府将《金融监管改革——新的基础:重建金融监管》的提案送交国会后,该法案的内容一直是朝野上下关注的一大焦点。不仅两党议员展开激辩,华尔街雇佣的游说集团更是在华府内外穿梭,试图使这一提案胎死腹中。在长达六个月的争吵、游说、倾轧、妥协过程中,国会众议院先后就该法案提出了278项修正案,经过50个小时的正式辩论、60次投票,2009年12月11日众议院以223票赞成比202票反对的投票结果通过了长达1279页的新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即《华尔街改革及消费者保护法案》(The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H.R.4173)。根据通过的法案,美国将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机构的职权,清除导致目前危机的各种“系统性风险”。以后无论大型金融机构的运作、并购,还是抵押贷款的发放、信用评级的制定以及各种衍生工具的交易等,都将在被监管之列。但核心的改革内容有两个[11]。第一,将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打造成“超级监管者”,赋予其监管所有对金融稳定构成威胁的企业、包括不直接拥有银行的企业的权力。美国将成立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为美联储出谋划策。也就是说,美联储将成为美国金融监管的最主要防线。此外,在对市场监管方面,法案要求加强对对冲基金、金融衍生品等的监管,提高市场透明度;在危机应对方面,法案赋予政府处理未来危机的新工具,比如可接管金融巨头的权力。按照奥巴马政府的说法,以后将不存在“大而不能倒”的问题,政府也将避免因救助金融巨头而陷入道德困境。第二,设立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CFPA),全面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这次金融危机起源于美国房市泡沫破裂。美国各界都认为,正是缺乏对消费者的有效保护,导致消费者负担了无力承担的按揭贷款,购买了不适合他们的金融产品,才进而加剧了金融危机。根据改革方案,美国政府将把目前分散于美联储、证券交易委员会、联邦贸易委员会等机构手中的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职权,统一集中到新成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避免政出多门而效果不彰,以解决此前存在的“系统性风险”。

美国国会众议院将通过的《华尔街改革及消费者保护法案》提交参议院,2010年4月26日却在参议院就是否批准金融监管体系改革提案进入辩论及审议程序进行的投票中,以57票赞成、41票反对的表决结果令法案的审议遇挫。虽然金融监管改革在参议院程序性投票中遭遇阻力,但是不会改变最终通过的结果。因为据民意调查显示,有超过67%的美国人认为金融监管应该得到加强,两党都不可能对强大的民意视而不见,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通过只不过是时间的问题[12]。2010年5月20日晚,国会参议院终于以59票赞成、39票反对的投票结果通过《华尔街改革及消费者保护法案》。按照立法程序,5月20日参议院通过的改革方案将与众议院去年12月通过的方案协调统一,预计奥巴马总统可能在不久后签字使其成为法律。

三、改革特点:美国金融监管体系变革的法律分析

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通过后,对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探索从未间断,尤其是次贷危机发生后,美国重构金融监管体系的步伐加快,政府连续出台《金融监管体系现代化改革蓝图》、《金融改革框架》和《金融监管改革——新的基础:重建金融监管》等方案,以及此后美国国会众参两院通过的《华尔街改革及消费者保护法案》,成为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风向标。从《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出台后的所有为完善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所进行的努力可以看出,虽然侧重点和方案设计有所区别,但上述方案中所贯彻的基本理念则是一致的。

第一,依据社会政治、经济与文化传统,金融监管体系发展惯性延续。“新制度主义”理论有两个基本命题:(1)“制度有作用”,它们影响规则、信念和行为;因此,它们塑造了结果;(2)“制度是内生的”,它们的形成与功能依赖于它们产生和发展的环境[13]。所以,如何准确把握制度的“内生性”,成为“制度的作用”发挥的关键。美国政治经济领域的分权与制衡机制处处都体现得十分明显,在金融领域也不例外。美国之所以在《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中没有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大的调整,一方面是现有的金融监管机构的反对[1]48,而另一方面则是对监管权力过度集中的恐惧。所以,《金融监管体系现代化改革蓝图》、《金融改革框架》、《金融监管改革——新的基础:重建金融监管》以及《华尔街改革及消费者保护法案》等法案,虽然都有吸收其他国家金融监管经验的影子①例如,2008年3月发布的《金融监管体系现代化改革蓝图》的长期规划中,最优的金融监管框架中的三个支柱分别为市场稳定监管部门、审慎金融监管部门和商业行为监管部门,明确美国的金融监管逐步由双层多头的功能型监管模式向目标监管模式过渡。而目标监管模式则是澳大利亚、荷兰等国采用的金融监管模式;2009年11月10日美国参议院推出的“全面金融改革”草案,则借鉴了英国的一元化跨业监管模式。,设计了加强监管、集中监管权力的制度框架,但是上述方案均没有打破原有的联邦与州均拥有监管权力的格局,没有对已有的被认为机构重叠的联邦监管机构进行大规模的撤并重组,也没有完全打破功能性监管的基本架构。而对于被赋予更多权力的机构,如美联储,则设计了金融服务监督理事会(FSOC)和财政部等的制衡方略。所以,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方向仍具有明显的在原金融监管体系发展惯性下推进的意味。

第二,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成为金融监管的核心目标。金融市场具有脆弱性、系统风险性和高社会成本性等特质。尤其是在金融混业经营的体制下,金融市场的系统风险会被无限放大。一些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的行为已经不仅关系到其自身的发展和存续,更影响到整个金融系统和宏观经济的稳定。例如雷曼兄弟的倒闭直接导致短期货币市场的停摆,从而把过度依赖该市场进行融资的影子银行体系(包括投资银行、对冲基金、杠杆收购基金等机构)逼上绝路[9]。显然,在现代金融体系中,为了维护金融稳定,最重要的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经历了次贷危机暨此后金融危机的洗礼,在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改革方案中,均有对系统性风险防范的规则,明确对于系统性风险总体把关的独立监管机构,严格资本充足率并强化审慎监管的标准;对于重要的金融机构实行集中监管和深化监管,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的监管不仅及于母公司,对其所有子公司,甚至包括在海外的子公司也要进行全面监管。

第三,强化美联储的监管职能,使之成为金融稳定的中坚。在《金融服务现代化法》颁布后,美联储被赋予全面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综合监管职权,但其权威性并不突出,一方面《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法律表述含糊,在其103(a)(2)中只隐含着美联储为金融控股公司全盘监管者①See Section 103(a)(2);such authority is considered to obtain as the result of Treasury’s strive,and a compromise reached between it and the FRB.;另一方面,作为金融系统的“最后贷款人”及救助者,美联储难以成为主导的监管者,信息不充分,监管权力有限,使得美联储面对危机时束手无策。这些问题在次贷危机中表现得尤为突出。次贷危机爆发半年后,美联储才开始对非会员银行实施救助措施,其原因在于对一向不受自己监管的、且不了解其风险程度和内部管理状况的治外机构,美联储一度缺少有效的救助途径。如为紧急救援因持有大量房贷证券而出现流动性危机的投资银行贝尔斯通(Bear Stearns),美联储只有通过其联储会员摩根大通银行间接为其提供紧急资金。美联储的这一举动仍受到指责,理由是法律未明确赋予美联储这样的权限且有道德风险的隐患[14]。面对愈演愈烈的金融危机,为维护金融稳定,在美国的若干金融监管体系改革方案中,无一不将扩大美联储的监管权能作为改革的主要目标之一,把其监管权力扩大到所有可能对金融稳定造成威胁的企业;除银行控股公司外,对冲基金、保险公司等也将纳入美联储的监管范围;赋予美联储监管金融市场支付、结算和清算系统的权力。对于美联储来说,获得上述监管权力意味着其成为改革后美国金融监管体系中的系统性风险监管者,美联储可以以系统性风险监管为由,将其监管范围扩大到金融系统的任何角落,其作用和权威将大大得到加强。如果上述方案实现,美联储将完成从中央银行到“金融监管超级警察”的跨越,成为美国金融监管的最主要防线[15]。

第四,强化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防范金融监管漏洞。从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来看,不仅存在监管权力界限划分不清,金融监管权力结构重叠,而且也存在不少金融监管的权力真空。比如,在银行的监管中,有三个不同的联邦监管者对银行进行监管:财政部货币监理署、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等,不仅监管权力重叠,而且功能监管较形式化;对于证券市场来说,有证监会、期货监管委员会,但金融衍生品却又在这两者的权力之外;对保险业也没有一个全国性保险监管机构。因此,在这种七零八落的金融监管的权力结构中,既存在不少金融监管的真空地带,也无法对这种不同的金融监管权力结构进行协调、整合及系统性风险防范[16]。针对传统双层多头的功能型金融监管模式出现的监管空白与重叠问题,在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各方案中,协调各个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职责、强化相互之间的协调机制成为了必然的选择。尤其是《金融监管改革——新的基础:重建金融监管》方案,提出设立一个由财政部主管的,由各主要的联邦金融监管机构组成的金融服务监督理事会,负责统一监管标准、协调监管冲突、处理监管争端、鉴别系统性风险并向其他监管机构进行风险提示。金融服务监督理事会的构想,不仅有助于监管系统性风险,也有助于强化各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促进跨部门的合作,以防范监管的漏洞。

第五,注重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权益保护,重建金融市场信心。金融市场的发展与金融投资的繁荣来源于金融投资者与消费者对市场的信心与投资消费的积极性,也来源于法律对投资者的保护机制的完善。次贷危机的发生尤其是伯纳德·麦道夫诈骗案的发生,使美国投资者的信心遭到了重

创。为此,2008年布什政府提出的《金融监管体系现代化改革蓝图》就设计了商业行为监管部门将负责保护消费者与投资者权益、保障信息披露;奥巴马政府的《金融监管改革——新的基础:重建金融监管》提出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署保护的计划;此后众参两院通过《华尔街改革及消费者保护法案》中包含的《消费者金融保护机构法案》,计划成立消费者金融保护署(CFPA),将目前分散在美联储、证券交易委员会、联邦贸易委员会等机构的监管职权集中到消费者金融保护署,致力于保护美国金融消费者免受不公平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滥用的侵害。上述法案目的均在于利用制度的完善推进金融领域消费者与投资者的保护,令消费者与投资者恢复对重建金融市场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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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Changes and Characteristics of Financial Regulation in the U.S.

CHANG Jian

(School of Politics and Law,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Wuhan 430079,China)

The adjustment of financial regulatory system has the historical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risisorientation.After U.S.subprime mortgage crisis and the resulting global financial crisis threatening the globe,governments,particularly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re-examined the financial regulatory system and suggested a series of adjustment programs.“Blueprint for a Modernized Financial Regulatory Stucture”,“Financial Reform Framework”and“Financial Regulatory Reform——a New Foundation:Reconstruction of Financial Supervision”and the other programs released by the U.S.government,and“The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passed by the Houses of the U.S.Congress,have all become the weathervanes of the reform of the U.S.financial regulatory system.Understanding the recent progress of U.S.financial regulatory system and the ideas of its regulatory reform can be a reference for sound financial regulatory system in post-crisis ages in China.

financial regulation;the Federal Reserve;financial stability;The Wall Street Reform;Consumer Protection Act

D9712.228

A

1009-105X(2011)04-0031-06

2011-11-15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项目编号:09YJC820041)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四批特别资助项目(项目编号:201104217)

常健(1976-),男,法学博士、法学博士后,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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