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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生态风险治理中主要利益体间的博弈分析

2011-01-11张鑫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11年6期
关键词:区域间收益公民

张鑫

(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苏州 215123)

区域生态风险治理中主要利益体间的博弈分析

张鑫

(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苏州 215123)

从博弈论的分析框架出发,论述了在区域生态风险治理过程中不同利益动机及其博弈行为,具体来说是地方政府之间,政府与企业之间和企业与公民之间的博弈。分析结果表明,区域生态风险治理需要地方政府间的合作和中央政府的适度干预,同时需要政府加大对存在潜在生态风险的企业进行规制和惩戒力度,提高公众的生态保护意识。

区域生态风险;利益主体;博弈

生态环境资源是现代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种重要自然资源形态,是衡量现代经济社会发展质量高低的重要指标。面对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问题,从根本上讲则是不同的地方政府部门之间以及政府与潜在的风险企业等利益主体从个体理性的角度出发博弈的结果。

一、区域生态风险问题的博弈描述

(一)博弈论在生态风险问题中的应用

博弈论是研究理性的决策者主体之间发生冲突时的决策问题及均衡问题,也是研究理性主体的决策者之间冲突及合作的理论。一个完整的博弈问题主要包括参与人、行动、策略、得益、结果和均衡等基本要素,其中参与人、行动和结果统称为“博弈规则”[1]。博弈论分析的目的是解决现实世界中参与人之间的利害冲突问题,使利益主体各方在采取“最优策略”的基础上,使得各方最终达到一个力量均衡,这里的力量均衡是指“在综合条件下,任何参与人的决策在个人理性下都是最优决策,谁也无法通过偏离这个均衡点而获得更多的受益。”[2]

“博弈论的基本观点近些年来在分析和解决社会、经济及生态环境决策问题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3],由于博弈论是将假设建立在个人理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影响上的,而生态风险治理涉及到信息不对称以及人与人、地区与地区之间的相互影响等市场失灵问题,区域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冲突和对待公共产品(生态环境)的非合作博弈导致了目前生态保护与重建低效的局部性困窘。因此,生态风险治理中的博弈分析意义在于找到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的矛盾所在,实现集体理性与个人理性的统一,达成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即合作型的博弈,从而避免由于人们自利的动机而造成的生态失衡、环境退化的后果。

(二)区域生态风险治理中的“囚徒困境”问题

首先,生态环境是一种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公共物品,它存在许多实际和潜在的使用者,人们都有获得更多资源使得个人利益增加的积极性,都希望尽可能多地支配现有的资源来满足自身的利润,或者是在不付出任何成本下享受“搭便车”带来的收益。在放任自由的情况下,生态资源就会面临被过度开发到耗竭的风险,人们在生态资源环境这一公共性问题上的自利性与不合作,必定对大家彼此造成损害,产生不利于大家的后果。正如哈丁所说的那样,“在信奉公用地自由化的社会中,每个人都追求各自的最大利益,这是灾难所在。每个人都被锁在一个迫使他在有限范围内无节制地增加牲畜的制度中,毁灭是所有人都奔向的目的地。”[4]

其次,在区域生态系统中,从自然属性的角度看,区域间的生态资源是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是一个动态的有机整体;从社会属性角度看,区域间的生态资源为区域发展提供必不可少的资源支撑,与经济增长密切相关。而正是这种社会属性,使得区域间生态风险产生。例如,在对区域间的河流资源利用过程中,对于流域上游来说,为了追求最大的经济利益过度使用环境资源,破坏生态环境,而把成本转移给下游来承担,形成明显的负的外部性。因为如果上游致力于生态环境建设,对于下游城市来说则要免费享受“搭便车”,而上游城市的建设将要花费更多的成本,这是一种对整个流域来说偏离最优状态的为了各自利益的偏好,这样只会造成上下游区域只利用,不保护生态资源的局面,由此导致区域生态环境建设陷入“囚徒困境”。

二、主要利益主体间的博弈行为分析

根据生态风险产生的原因和现状分析,区域间生态风险治理的博弈参与人主要包括三方——政府、企业和公民。应用博弈论分析该问题的前提假设是,各利益主体都是“经济人”、“理性人”,都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生态环境的治理与保护就是各个利益主体之间在利益的驱动下讨价还价,谈判和重复博弈的过程。下面主要从三个方面即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与企业、企业与公民之间的博弈进行分析。

(一)地方政府间的博弈分析

参与人:地方政府A与地方政府B

策略:假定在中央政府不干预的情况下,博弈方只有地方政府。地方政府A具有两种策略选择(治理生态风险,不治理生态风险),同样地方政府B也有两种策略选择(治理,不治理)。假定区域间生态风险治理的成本为C,所得收益为M,两家平分收益,平摊成本,如果都不治理则各自损失-L1,-L2。有一方不治理,则另一方承担全部成本。两者博弈的得益矩阵如下表所示:

表一:地方政府间的博弈矩阵

由表一可知,①当M/2-C<-L1并且M/2-C<-L2时,最终两地政府都会选择收益为-L1,-L2即都不治理这个唯一的纳什均衡,这个博弈与“囚徒困境”极为相似。原因是在该博弈中,共同治理与一方治理,另一方不治理的策略均具有不稳定性,对于一方治理,另一方不治理来说,不治理的一方获得了多于治理方的收益,即M/2>M/2-C。这里不治理一方存在“搭便车”现象。这对于治理方来说,有变动的可能,因为如果治理方选择不治理的话,将可能获得比治理更多的受益,于是两者的选择经过多次重复博弈之后,都将选择(不治理,不治理)这一均衡。如果两者都选择治理,最后得益都是M/2-C/2,M/2-C/2,这显然要比都不治理损失少得多,但是由于两地政府都为本地区的经济发展考虑,都是“理性人”,他们之间不能完全信任以及自身都有“搭便车”获得额外收益的心理,使得(治理,治理)这一结果不能出现,就出现了“囚徒困境”。

②当M/2-C>-L1并且M/2-C>-L2时,这种情况的出现是由于两地政府都不愿意治理之后,在不断的对生态进行掠夺和破坏之后,生态风险越来越明显,损失越来越大,以至于这时候就算是一方政府愿意单独治理,其收益也要大于不治理造成的损失,这时候,双方都有了治理的意愿,但是如果一方治理的话,对己对外都存在正的外部性,所以此时的均衡(治理,不治理或者不治理,治理),双方还是不愿意合作,(治理,治理)还是不可能实现,因为对方治理,我不治理,正好自己“搭便车”,对方治理,也能挽回自己的损失,所以双方仍然会采取僵持的态度,不愿意治理生态风险。

(二)地方政府与企业的博弈分析

在这个博弈模型中,参与人设定为两方:政府管理部门和潜在生态环境风险企业。政府管理部门在该博弈中采取的策略有两种,即保护生态环境,惩罚存在生态风险的企业或者是为了经济利益,不保护生态环境,任由企业破坏(以下简称为监管,不监管)。企业的策略相应的也是两种,即对生态风险采取防范措施,或者不采取防范措施(以下简称防范,不防范)。假设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管成本为C1,企业采取防范措施的成本为C2,F表示政府监管的罚款额,L表示企业在生态破坏后的损失,M表示企业的收益,C1,C2,F,L,M均大于0。那么政府管理部门和企业在生态环境保护这一问题上的博弈收益矩阵如表二所示:

表二:政府与企业的博弈矩阵

由表二可知:①当C1>F时,即政府管理部门监管生态安全的成本大于其对企业的惩罚额度时,管理部门的监管将产生负的效用,从自身利益考虑,管理部门会选择不监管企业,此时当企业知道政府管理部门对生态环境的风险监管缺乏动力时,企业会选择尽可能地逃避各种风险防范措施,因为这样企业可以获得更多的利润M而不用花费防范成本C2,他们有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自身产值增加的动机。即使政府部门监管,由于惩罚的力度F较小,企业被惩罚所获得的收益也要大于自身防范所获得的收益,所以不管政府监管还是不监管,企业都要逃避采取防范措施。此时的状态是政府部门不监管,企业不防范。这时,生态环境面临被破坏的风险就增大。

②当C1<F时,即政府管理部门监管的成本小于其对企业的惩罚额度时,这时政府管理部门从自身利益考虑,它存在监管的动机,在政府监管的前提下,此时的企业要考虑采取风险防范措施与不采取风险防范措施这两个策略对自己收益的影响。而只有当-C2>M-F-L时,即企业采取防范措施的最终得益大于不采取防范措施的最终得益时,才会采取防范的行动。

由此分析可知,影响政府管理部门是否监管,企业是否采取防范措施的关键是政府管理部门的处罚力度和监管成本,以及损失的程度。管理部门处罚力度越大,监管的可能性就越大,企业采取风险防范的概率就越高。

(三)企业与公民的博弈分析

生态资源风险的治理除了受政府行为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公众的认知水平,在参与人只有企业和公民的博弈中,把企业作为影响生态环境的主体,对于公民个体性的破坏生态环境则忽略不计。公众采取的策略有两种,即检举企业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不检举其破坏行为(以下简称为检举,不检举)。对于企业来说,类似于表二的情况,采取两种策略是保护生态环境和破坏生态环境(以下简称为破坏,不破坏)。假如企业选择不破坏生态资源环境,则其收益为M1,而破坏生态环境可以得到额外的收益△M1。对于公众来说,公众的策略是建立在企业决策基础之上的,是一种事后行为。假如企业破坏了生态环境,公众就会受到影响,产生负的外部性。这里假设企业没有破坏生态时,公民的收益为M2,破坏之后的收益减少了△M2,同时要支付检举成本C2。双方的最终受益的博弈举证如表三所示:

由表三可知:①当在政府不干预的的情况下,企业的破坏收益M1+△M1总是大于不破坏的收益M1,所以这时候企业总是选择破坏,对于公民来说,当企业破坏时和不破坏时,他的收益都是不检举的收益>检举收益。此时很容易就可以得到一个纳什均衡(即破坏,不检举)。

②当政府干预的情况下,则会出现不同的结果。在政府干预的情况下,政府则会对公众的检举进行奖励,来鼓励群众检举企业行为。假设这个时候公众检举情况经核实是真实的,则会奖励公民P,同时惩罚企业Q。如果情况不真实,则要对公民进行罚款P1。这时候,上表的两方得益将会发生变化,公众在政府奖励措施的鼓励下,愿意主动检举企业,但是如果奖励的P值小于公民检举的成本C2时,公民仍然不愿意检举,而对企业的惩罚Q如果小于企业破坏时的收益,企业仍然将选择破坏。所以这个情况下不存在纳什均衡。要想达到一个纳什均衡,有一定的条件限制,即当P>C2并且Q>△M1时,企业和公众才会达成(不破坏,不检举的)均衡状态。

表三:企业与公民之间的博弈

三、结论

(一)区域间生态风险的治理需要地方政府的适度干预

生态资源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决定了如果没有一个约束机制,博弈双方将会在非合作博弈的困境中越陷越深,如果政府不加以干预,生态风险将会越来越大,生态环境将会破坏殆尽,政府应该成为生态资源保护的倡导者和宣传者,建立应对潜在生态风险的机制,把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和经济政策相结合,对存在生态风险的企业采取惩戒性措施,加大处罚力度和治理成本,始终代表公众的意志,保障生态安全。

(二)区域生态风险治理需要中央政府积极主动地引导并发挥宏观调控职能

从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可以看出,地方政府自主的理性的微观决策将会导致非理性的宏观恶果,出现“公地的悲剧”和“地方主义”。要想打破这种纳什均衡,就需要中央政府的力量,因为中央政府是站在全局的利益上来看待生态环境治理问题的,中央政府应该引入有效的惩戒机制,增加地方政府博弈的不合作成本,使其不合作的预期效用将为负值,从而改变地方政府博弈的基本结构。中央政府的政策和措施是协调区域之间治理生态风险问题的关键,中央政府应该积极改变博弈的参数,引导博弈的方向,进一步整合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健全监控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政府间信息沟通机制,充分发挥当地资源的优势,正确引导,制定适宜的法律法规,采取积极有力的措施来加强区域间政府的合作,使得政策真正执行下去。

(三)政府管理部门应针对可能出现的生态风险问题建立相应的生态补偿机制

例如区域间补偿机制,上、下游补偿机制以及对受损者进行补偿措施等。一方面生态补偿机制可以使得区域间的生态资源有偿使用、公平使用、有效管理,保证生态安全与可持续发展,实现“应急反应型”到“预防创新型”的管理转变,达到和体现区域内和区域间的平衡与协调发展,促进生态资本增值,资源环境永续利用。另一方面,减少区域间经济发展的摩擦和冲突,给予不同程度的经济补贴,可以提高生态建设者的积极性,把环境污染和生态风险控制在能够承受的范围内。

(四)加强宣传教育和奖励机制进从而提升公众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和道德水平

在现实生活中,公民既是社会人,又是经济人,公民行为是以成本—收益的理性分析来决定自己的行为模式的,只有当公民感受到自己参与检举的收益大于成本,而不是成本大于收益时,他们才有参与检举的意愿和可能。所以政府应该加大对公民检举的奖励和激励措施,使其有经济动力去保护生态环境,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环境质量的要求会越来越高,在这个经济刺激的过程中,公民的意识也会不断地增强,在潜移默化中上升为一种权责意识,自觉地监督自己并同时监督企业对生态的破坏,这样能够为政府省去不少的精力,最终实现对生态风险的治理。·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2]杜爱平.从博弈均衡引发的思考[J].行政论坛,2002,(3).

[3]叶民强,林峰.区域人口、资源与环境公平性问题的博弈分析[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1,(5).

[4]格雷特·哈丁.公用地困境[J].科学,1968,(12).

F205

A

1009-6566(2011)06-0008-04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府协调研究”(项目号:08ZD010)的阶段性成果。

2011-10-27

张 鑫(1988—),女,河南南阳人,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地方治理与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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