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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煤矿安全救援现状与对策

2010-12-31陈祖宽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0年3期
关键词:救护队煤矿安全矿井

陈祖宽

(云南煤矿安全技术中心,云南 昆明 650205)

1 云南煤矿救援现状

云南省现有煤矿生产企业1362对矿井,原煤产量9000多万吨。有正规矿山救护队24家,有专业救护队员700多人。其中:为本矿服务的有10家,为本县服务的有8家,其余的服务范围广而散。有的服务范围在700公里以上。有的地州一家正规的矿山救护队也没有(如文山州)。按照《煤矿安全规程》493条规定:“所有煤矿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煤矿企业应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应指定兼职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否则,不得生产。矿山救护队至服务矿井的距离以行车时间不超过30min为限。”按照这一规定,我省的救援队伍远远满足不了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若地方上要组建一支正规的矿山救护队,组建容易,但要长期正常运行却很困难。因为根据《煤矿安全规程》494条“矿山救护队必须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进行资质认证,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矿山救护工作。”及499条“矿山救护大队应由不少于2个中队组成,是本矿区的救护指挥中心和演习训练、培训中心。矿山救护中队应由不少于3个救护小队组成。救护中队每天应有2个小队分别值班、待机。救护小队应由不少于9人组成。”按照这一规定,很多地方是养不起一支正规的矿山救护队的。如何解决这一矛盾呢?《煤矿安全规程》499条规定“煤矿企业可根据需要建立辅助救护队,业务上受矿山救护队指导。”

“十五”期间,我省煤矿共发生事故941起,死亡1520人,与“九五”期间相比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有所增加。2006年共发生煤矿死亡事故181起,死亡299人;2007年共发生煤矿死亡事故138起,死亡200人,;2008年共发生煤矿死亡事故103起,死亡171人,比上年减少35起,少死亡29人,下降幅度为25.36%和14.5%。

“十五期间”平均原煤百万吨死亡率为7.01,与“九五”期间相比下降 1.37,下降幅度为16.45%。2006年百万吨死亡率为4.34;2007年百万吨死亡率为2.59;2008年百万吨死亡率为2.02。三年加权平均百万吨死亡率为2.84,比“十五”下降4.17,下降幅度为59.49%。

总体看,云南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是较好的,发展趋势与依然严峻的状况并存。但百万吨死亡率仍然很高。

2 煤矿企业救援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立兼职救护队的必要性

云南地形条件复杂,交通不便,煤矿单产低,分布范围广;地下开采比例大,地质条件复杂;小煤矿过多,整体抗灾能力差。绝大多数煤矿基础装备简陋,生产系统不完善,管理落后,采煤方法落后;整体装备水平低,抗灾防灾能力差;企业技术管理薄弱。由于煤矿苦、脏、累、险俱全,有才能的人根本不愿意在煤矿工作,故企业人才严重缺乏;煤矿灾害救援体系的建设远远跟不上煤炭工业发展的速度,专职矿山救护队的布局、数量、装备等都滞后。

由于以上诸多原因,煤矿又是被划定为重大危险源的行业,按照《安全生产法》68条、69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因此,煤矿应该组建自己的兼职救援队伍。

3 兼职救护队的建设与管理

《煤矿救护规程》21条“辅助救护队应设专职队长及专职仪器装备维修工,负责日常工作。辅助救护队直属矿长领导,业务上受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和矿山救护队领导。”22条“辅助矿山救护队员,应由符合矿山救护队员条件的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干部兼职组成。”因此,建设一支兼职矿山救护队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队伍建设:兼职救护队在处理事故时的职责与救护队相当。其任务是:做好矿井事故的预防工作,控制和处理矿井初期事故;引导和救助遇险人员脱离灾区,积极抢救遇险遇难人员;参加需要佩戴氧气呼吸器的安全技术工作;协助矿山救护队完成矿井事故处理工作;搞好矿井职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在煤矿要做好这些工作,就需要配备相的人员并成立相应的机构。人员的配备要求:年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以上(含9万吨)的煤矿企业矿井设立的兼职矿山救护队队员不得少于1 8人;具有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火灾灾害严重的煤矿企业矿井设立的兼职矿山救护队队员也不得少于1 8人;其他年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以下的煤矿企业矿井设立的兼职矿山救护队队员不得少于9人。兼职矿山救护队必须设专职队长。专职队长应由熟悉矿山救护业务及其相关知识,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从事井下工作不少于3年,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并经培训取得资格证的人员担任。

基地建设:机构成立,人员配备之后,要有相应的场地。因此,煤矿企业应该给兼职救护队建1间办公室,1间电话值班室,1间装备室,1间氧气充填室等基础设施。

装备建设:任何队伍做事,都少不了工具。兼职救护队要处理煤矿井下的一些简单事故和从事需要佩戴氧气呼吸器的安全技术工作,协助矿山救护队完成矿井事故处理工作,就必须要配备一些相应装备。这些装备最主要的是个人防护装备(四小时全面罩氧气呼吸器)和处理各类灾害事故的专用装备与器材。

日常管理:兼职矿山救护队实行专职队长具体负责制、队员“一岗双责”制管理,在煤矿企业负责人的领导下,由专职队长具体负责兼职矿山救护队开展各项职责活动及日常管理。

业务学习:兼职矿山救护队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在职的兼职救护队员,每年必须接受复训。平时要组织学习有关矿山应急救护的新法律、法规、标准;有关矿山应急救援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预防和处理各类矿山事故的新方法,典型矿山应急救护事故案例讨论。

常规训练:兼职矿山救护队必须结合工作需要,制订演习训练计划。定期开展技术装备操作训练、模拟实战演习训练。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佩用氧气呼吸器的单项演习训练。一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矿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活动和综合性演习,并邀请专业矿山救护队进行指导。

鉴于煤矿的用工制度,职工流动性大的特点,如何留住人,使煤矿出了钱培训的职工不外流,提高兼职救护队员的待遇是关键。

[1]王京华,赵云丽.煤矿安全生产忧思录[J].中国企业报,2005/03/08.

[2]常西坤,黄冬梅,温兴林.基于安全文化的煤矿安全管理探讨[J].中国煤炭,2006-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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