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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中的农民法律意识及其变迁
——来自苏北农村的实证研究

2010-12-26孙冕

行政与法 2010年2期
关键词:法律意识农民法律

□孙冕

(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江苏 连云港 222006)

社会转型中的农民法律意识及其变迁
——来自苏北农村的实证研究

□孙冕

(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江苏 连云港 222006)

法律意识是法治模式构建、运行与变迁的先导和基础,直接决定和反映着一个地区乃至一个国家的法治状态和法治水平。纵观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历程,农民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培养始终伴随和影响着农村法治化建设乃至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因此,研究当代中国农村法治化进程问题,必然要将农民的法律意识置于其中,关注社会转型过程中农民法律意识的变化及其特点,将法治建设与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和法律制度的创新结合起来。

社会转型;法律意识;农民

一、问题的提出

农民的法律意识是法律制度与法律实践在农民心理上的如实反映,因此,一个地区农民的法律意识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这个地区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运行情况。对农民的法律意识进行调查有助于客观地分析和评价社会转型过程中法律实施的特点以及面临的问题。关于农民的法律意识,相关的研究成果较多,有苏力等人在江汉平原所作的实地调查,有郑永流等人在湖北农村进行的调查以及大量的社会学调查资料,这些研究开启了我们的研究视野。本文的着重点主要是考察转型期苏北农村农民的法律意识的变迁情况。为此,2009年5月,笔者对苏北部分农村进行了为期一周的社会调查。①这次调查共发出问卷450份,收回425份,被调查者中25周岁以下的47人,26-35周岁的89人,36-45周岁的124人,46-55周岁的130人,56周岁以上的35人;文化程度在小学及小学以下的87人,初中的177人,高中、中专、技校、职校的129人,大专及以上的32人。感谢课题组成员徐小燕、沈红梅、崔婷婷、张艺凡给予的支持和帮助。本次调查以问卷为主,问卷与访谈相结合进行。调查问卷的内容主要包括6个部分:被调查人个人基本信息、农民的法律知识水平、农民对法的本质和作用的看法以及对法律的评价、农民对权利义务关系的看法、农民处理权利义务问题的态度、农民的法律需求。由于调查对象的特定性和调查范围的有限性以及问卷设计本身的不完善性和调查方式的局限性,本次调查结论自然也带有相对性的特点,它仅仅是从某个侧面展现了社会转型中一个地区农民法律意识的基本特点及其变迁情况,而不是中国农民法律意识的整体表述和全面反映。不过,这种调查本身仍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在当前的社会转型时期,随着社会利益的日益分化以及社会变迁的复杂化,村民之间的利益冲突日益明显,在社会结构定型过程中,法律将发挥什么样的作用以及如何发挥作用,将直接影响到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了解农民法律意识的意义则在于为农村社会的法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良好的理念基础,从而尽可能地减少农村社会法治化进程中的观念阻力。

二、农民法律意识的调查分析

(一)农民的法律认知水平

法律认知,是人们对于法律和法律现象认识和知晓的主观状态,是人们法律意识状况的首要表现,也是我们调查的首要切入点。因为人们只有知晓并认同法律,才可能谈得上用法和守法。在本部分,我们设计了以下两个问题,主要考查农民对法律的了解方式、了解程度以及对法律的直观感觉。

题一:“请写出您知道的我国法律的名称”。在425名被调查者中,只有26名调查对象一个法律名称也写不出来,占6.12%,绝大多数农民都能写出至少一种法律的名称,基本上没有名称错误。虽然这并不能说明农民很了解这些法律,但至少说明他们在平时生活中对国家法律的关注程度。这与郑永流先生当年的调查有一定的差异,当时的调查对象有13.7%的农民一个法律名称也写不出来。[1](p6)虽然写不出法律名称并不代表这部分农民就完全不知法律为何物,但至少说明这部分农民对法律的印象是十分淡薄的。这组数据的比较可以很明显地反映出现阶段农民法律知识水平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

题二:“您是通过什么途径获得法律知识的 (可多选)?”农民了解法律的途径无疑对其法律知识的多少有着直接的影响。现阶段的农民学习、了解法律的主动性、自发性很强,学习法律的意识也有了很大的提高。通过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我们可以看出,在给定的四个选项中,答“广播电视报纸的”占59.7%,答“普法宣传学习”的占12.6%,答“听人说的”占16.8%,答“日常工作或生活”的占30.8%,答“其他的”占9%。以上数据表明,更多的农民是通过媒体的传播自发地学习和了解各种法律知识的。在生活、生产中获得法律知识的比例增加了,说明现阶段农民在现实生活中跟法律打交道更多了,说明他们开始注重从生活中了解“生活中的法”。相对而言,国家很重视的普法活动(指有组织的学习与宣传法律)在“获取法律知识途径”中所占比例却很小(仅占12.6%,排名第四),这说明灌输型的普法教育成效不大。据有关调查显示,在各类媒体形式中 (特别是电视),以案说法类的节目深受农民欢迎,给他们留下的印象和启发也最为深刻。究其原因在于这些节目结合了百姓身边的鲜活实例,同时又把深入浅出的知识普及和法理分析寓于大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之中。因此,要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特殊作用,将其作为向公众进行法律信息传递和宣传教育引导的日常化、大众化和常规化的重要普法手段。

(二)农民对法律的评价

法律评价是指社会主体基于自己的法律知识、法律理想、法律感情和法律意志对法律以及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的主观判断。

首先,农民对法律的评价表现在对法律的认同取向上,即农民对法律在总体上是接受还是排斥、是支持还是反对的一种心理态度;而对法律的认同取向又集中体现在农民如何看待法律与自己的关系上。通过对“您认为法律与您的关系如何?”这一问题的回答情况来看,农民在这一点上的倾向性是十分明显的。绝大多数农民认为法律与自己有关系,其中,认为法律与自己“有点关系”的占50.9%,“有很大关系”的占30.6%,而认为法律与自己“无关”的仅占8.3%。这表明法律作为一种系统的社会调整手段在农村社会中正在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农民在很大程度上也认识到了法律的这种作用和影响。

其次,农民对法律的评价表现在对法律功能和作用的认识上,它是较之法律与认识主体关系的更深层次来测试农民法律评价的因素,具有更为深远的意义。在对“您认为法律是用来做什么的?(可多选)”这一问题的回答中,大多数人认为法律是用来“管理国家”(占73.9%)、“惩罚犯罪”(占57.6%)和“规定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占50.9%)的,只有12.1%的人认为法律是“限制老百姓的自由”的。虽然“管理国家”等选项并没有完全概括法律功能的全部内涵,但调查结果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农民对法律功能和作用的认识较之传统的那种“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法文化观念的进步,也说明了农民的平等、权利和义务观念的初步形成。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选择“惩罚犯罪”的人数相对较多,应该是受“重刑轻民”的传统法律观念影响的结果。对于法律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所起作用的评价,在全部回答者中,61.2%的人认为 “非常重要”,24.2%的人认为“比较重要”,而认为“不重要”或“说不清楚”的人总共只占13.4%。这样的结果也与前面的数据相吻合,表明了法律在农村社会中具有日益重要的作用。

农民对法律的评价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农民对法律本质的评价。对于“您认为法律是公正的吗?”这一问题,绝大多数的人(74.6%)都认为法律是“公正的”,13.9%的人认为“大致公正”,而仅有8%和6.7%的人分别选择“不公正”和“说不清楚”。这一方面说明我国农村在执法和司法上还存在着种种问题,另一方面也说明农民从根本上对法律是接受的,对法律的信任度较高。传统农村是个“熟人社会”,社会关系主要是靠宗法伦理来调整的,人情味很浓。法律对农村社会的介入必然要受到人情的阻碍。分析农民对法律本质的评价,很自然地应涉及到农民对法律和人情二者关系的态度,为此,问卷中专门设计了“您同意‘人情大于国法’的说法吗?”一题。在全部回答者中,“不同意”的占64.2%,“同意”的占15.8%,还有24.8%的人选择“不能肯定,看情况而定”。这个结果从总体上说是积极的,因为有超过半数的人不同意“人情大于国法”的说法,这较之传统的“人情至上”的观点是一个较大的进步。但不容忽视的是,仍有15.8%的人肯定这种说法,24.8%的人对此持一种中庸态度,这说明人情在农村还有着较大的影响。对于这个问题,不能简单地划归为对或错,而应该合理地界定人情和法律二者的作用范围,从法治本土资源的角度去分析农村丰厚人情资源中的积极因素并进行合理的开发利用。否则,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言,单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乡的结果是 “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2](p58)

长期以来,政策在农村中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以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中政策的作用为例,从确认家庭生产责任制到提出统分结合的经营方式以及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和改革农产品购销制度等,都体现在党的一系列农村政策之中,这也使农民形成了强烈的政策意识。而在提倡法治的今天,必然要由过去的以政策为主转换为以法律为主,农民对这二者的主观评判如何,自然是农民对法律评价的一个重要内容。对于“您认为法律与政策的关系如何?”一题,53.9%的人认为“二者有很大差别”,20.0%的人认为“二者差不多”,而8.5%的人认为“政策高于法律”,另有13.3%的人选择“说不清楚”。53.9%的人认为法律与政策有很大差别,反映出目前多数农民能够认识到二者的不同作用,这较之以往对二者混同看待来说是很大的进步。但仍有近一半的农民对法律与政策的关系认识不清,这也是由当前我国农村的现实情况决定的。因此,对农业和农村的立法应当强调可操作性,强调立法的质量,不可操之过急。对于农业和农村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可以先制定政策来予以调整和规范,待时机成熟后再将其上升为法律。

(三)农民对权利义务关系的看法

对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态度是衡量农民法律意识的又一个重要因素。对于此项调查内容,问卷采取了举例的方式,提出了一些农村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行为或现象,以了解农民对其的态度。

“您认为下列行为合法吗?”⑴因对方欠债不还强占对方财物;⑵某某人在家经常打骂妻子;⑶男女双方没有登记却住在一起;⑷有的地方农村中还存在着近亲结婚的现象;⑸某位家长不准出嫁的女儿继承财产。

从法律角度看,问卷中所列的行为均是不合法的,但并不是所有的调查对象都有这样的认识。如第一项行为涉及到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而债务人亦有清偿债务的义务。债务人欠债不还,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但是,以强占对方财物来抵债却是一种违法行为。从调查结果看,能够认识到这种行为违法的农民占到被调查农民总数的89.7%,这个比例居于绝对优势,但其中也有34.5%的人选择“有道理但不合法”,说明他们虽然能意识到这种行为的非法性,但也认为其在情理上是说得通的。产生这种看法的原因除了受“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传统思想影响外,在农村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债务问题耗时长且执行难的事实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

关于第二、三、四项绝大多数被调查对象的认识是正确的, 分别有92.7%、89.7%、86.7%的人对这三种行为的非法性予以明确肯定。这说明随着农民思想观念的不断更新和进步,加上《婚姻法》的明确规定,大多数农民都能够认识到诸如大男子主义、不办理登记手续、近亲结婚等产生的危害和不合法性。

第五项“不准出嫁的女儿继承财产”的行为牵涉到继承权中的权利和义务。在被调查对象中,有64.8%的人认为这种行为“不合法”,15.8%的人认为“有道理但不合法”, 而分别有11.5%和6.1%的人选择 “合法”和“说不清楚”。与对前几种行为的看法相比,被调查对象对这一行为合法性的判断稍显混乱。究其原因,除了重男轻女等封建观念的影响外,与部分农民对《继承法》有关男女平等享有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认识不清有直接关系。

(四)农民处理权利义务问题的态度

人们的行为方式总是受到一定的认知状态的支配,从处理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方式中自然可以表现出农民对自己的法律行为的态度,而这项内容也应是农民法律意识的基本构造之一。在被问及“当您自己或他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您想过起诉吗?”时,回答“立即想”的占56.4%,“有时想”的占33.9%,回答“不太想”和“说不清楚”的分别占3.0%和6.1%。从这个调查结果看,农民的诉讼倾向似乎是较高的。而对于一个与此相关的问题——“当您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时您首先会选择哪种解决方式?”34.5%的人选择“打官司”,25%的人选择“找村干部解决”,还有37.8%的人则选择“私了”,这一调查结果与五年前郭星华教授所作的分析大致是相同的。[3]从总体上讲,这一现象不能不说是农民法律意识结构不够完善的一个表现,当然,对其也应当作客观、具体的分析。农民不愿诉讼有着多方面的原因,其中,既有传统法文化负面影响的历史性原因(如轻法厌讼和重实体轻程序的习惯),也有农民总是需要实际地比较不同解纷方式的成本代价的现实性考虑,是在一定制约条件下形成的趋利避害的行为态势或行为习惯。[4](p34)

在调查中我们还发现,农民对村干部的信赖度与以前的调查情况有较大的出入,仅有25%的人在遇到纠纷时会想到找村干部解决。随着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经定型,农民的生产生活日益独立。在这种背景下,村干部扮演的角色远不如上世纪70或80年代那么重要。近年来,中央出台的惠农政策缓解了过去因为收取各种费用而引发的干群矛盾,但在新时期,由于新农村建设资金配置不合理、低保资金分配不均、粮食补贴不均、生猪补贴不均、合作医疗报销不均、家电下乡补贴不均等引发的矛盾有所增加,在一些地区,村干部徇私舞弊的现象比较严重,相当一部分人公然利用手中权力为自己和相关的人谋取利益。在很多地方,村民对村干部甚至乡镇干部持一种完全抵触的情绪,更不用说依赖关系了。

问卷中还就农民处理权利义务问题的态度设计了三个情景设问。第一个是“如果您发现一位家属有犯罪嫌疑,您会劝他自首吗?”59.4%的人选择 “坚决劝”,27.9%的人表示“可能劝”,选择“说不清楚”的占8.5%,还有3.0%的人则是“不劝,为其保密”。这个情景实际上是让调查对象在亲情与法律间作出一种选择。调查结果说明大多数农民能够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人的态度并不十分坚决,甚至还可能因为感情因素而包庇犯罪。第二个情景是“发现从商店买来的东西是假冒商品,找到商店,商店却不承认”,75.8%的调查对象选择 “向有关部门投诉”,8.5%的人选择“向法院起诉”,而仅有9.7%的人选择“算了”,这说明农民的法律保护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在自己的消费权益受到侵害后会主动寻求法律或其它保护措施。第三个情景设问是“假如您抓住了偷自己家牲畜的人,您怎样处置他?”61.8%的人选择了合法的处置方式:送派出所或交给村干部,他们已经意识到,无论什么人都有一些基本的人身权利,普通人无权随意处置他们。另有20.6%的人选择“赔钱了事”,这是最为省力的办法,但他们这样做的时候往往只考虑了这种方式的简便,却没有考虑到这样做也可能引起的其他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反而有可能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因此,选择这一方式的人其法律意识应该说是比较薄弱的。选择“痛打解恨”方式的仅有2.4%,这种方式显然是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选择的人数较少,但并不能完全说明大多数调查对象都能意识到这种做法的错误性,而怕被打击报复的心理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

(五)农民的法律需求

法律需求也是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内容,不仅对指导有关的立法和执法活动具有直接的参考价值,而且还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法律意识主体的法律知识结构和对法律进行评价的基本立场。因此,无论在问卷调查还是在个别访谈中,我们都对农民的法律需求给予了必要的关注,着重了解农民对现有法律的看法以及对当前我国农村法治状况的态度。总的说来,调查对象的评价能够紧密结合农村实际,尤其是对当前农村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当问到 “你认为农村是否需要法律服务/普法教育”的时候,认为需要的共计345人,占被调查总数的81.2%,认为不需要的共计80人,占被调查总数的18.8%。对于“您认为我国现行法律中最重要的是什么法律?”这个问题,根据回答的情况看,被调查者认为最为重要的法律依次为:宪法、农业法、民法、计划生育法和婚姻法,比例分别是60.25%、14.24%、10.25%、9.15%和7.23%。值得关注的是:这些法律的受重视程度与15年前相比都有了很大的提高。这些法律或者是由于在农村被宣传得较多,或是因为与农民的生活和生产联系较为紧密,因而在农民心目中占有重要地位。在对“您认为我国现在最需要制定哪方面的法律?”这一问题的回答中,被调查农民比较集中地认为,贪污腐败、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制假售假、子女不赡养老人等是当前农村社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围绕这些问题,他们在相应方面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法律要求,希望在严惩贪污受贿、扩大农民就业、发展农村教育、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维护农村社会治安、赡养老人等方面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由此看出,农民对于能给自己带来利益或者与自己利益密切相关的权利和规定总是给予较多的关注,而对于那些尽管很重要但是与自己的切身利益没有直接关系的法律规定总是关注较少。

农民法律意识的利益取向启示我们,今后,我们在农村、农业立法上要充分体现农民的情感,要把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和保护农民的权利和利益结合起来。“法律只要不以民情为基础,就总要处于不稳定的状态。”[5](p315)如果法治建设不能保护农民的现实利益和权利,那么,农民对法治建设就缺乏内在的热情,农民的法律意识也就无从提高。

三、转型期农民法律意识的特点

“任何一个民族社会主体的法律意识都是社会法律制度得以产生、运作和发展的必要的精神条件,是法律得以高效益实现的内在精神动力”。[6](p4)通过对农民法律意识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我国法律在乡村的运作状态。从整体上看,在社会转型期,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及其变化呈现出以下几个明显的特点:

第一,在法律知识或对法律的认识方面,农民对法律的认识逐步理性化,大多数人开始对法律有比较正确的认识;但也有一些农民的法律知识还处于一个相对匮乏的层次。这不仅严重地影响了他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而且也严重地影响了他们的行为,这与农村法治化进程的要求依然有较大差距。

第二,农民的权利意识明显提高。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民对现代法律的兴趣与关注也日益强化,从回答调查问卷的情况看,法律对他们已经不是完全陌生和毫不相干的事物。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农民对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比较关心,但更多的人对政治权利表现出不关心和不在意。

第三,在对法律的信任程度方面,总的来说,农民对法律还是比较信任的,但同时也对一些执法的现状表示不满。许多人都表示,我国的法律是好的,但法律的执行效果太差,严重影响了我国的法律权威。有的人甚至认为,打赢官司最主要的是两种手段:权和钱。农民对法律的这些认识和评价严重影响了他们对法律的信任感和依赖感。

上述特点表明,我国的现代法治建设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农民的法律意识已经有了显著的提高,现代性的农村与现代性的法律之间联系越来越紧密了。然而,对于制度演进相对缓慢且具有更多内生变量的农村社会,现代法制在其中面临的诸多困惑使我们感受到中国农村的法治之路并不像通常所设想的那样可以通过外在的格式化就能完成。[7]由于我们的调查并不具有广泛的参照性,诸如地域、收入、受教育水平、年龄等都或多或少地对农民的法律意识产生影响,因而我们也难以以结论的方式对此加以评述。但是,笔者认为,实现农村社会的法治化,不单需要法律这样的现代性“因子”,更需要政府与非政府组织这些外力的帮助来促进农村社会的整体性发展,营造这些“因子”存活的环境,这样,才能使农民的现代法律意识与经济、社会的发展步伐呈现出正相关关系。[8]我们有理由推断,当国家的现代治理技术逐步完善、农民对现代性的各种理念逐渐接纳时,对法律也就有了更为迫切的需要。

[1]郑永流等.农民法律意识与农村法律发展——来自湖北农村的实证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3]郭星华.中国农村的纠纷与解决途径[J].江苏社会科学,2004,(2).

[4]苏力.送法下乡[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5](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M].商务印书馆,1991.

[6]刘旺洪.法律意识论[M].法律出版社,2001.

[7]鄢斌.法制现代化的农村视野[J].理论月刊,2004,(3).

[8]李长健.我国农村法治的困境与解决方略研究[J].武汉大学学报(哲社版),2005,(9).

(责任编辑:高 静)

Farmers'Legal Consciousness and Its Changes in Social Transformation——A Empirical Study in Rural Areas of the Northern Part of Jiangsu Province

Sun Mian

Legal consciousness is regarded as the forerunner and basis of the construction,operation and changes of the legal mode.It directly determines and reflects how well an area,or even a country is ruled by law.In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Reform and Opening-up,the growth of farmers'legal consciousness has always accompanied and influenced the legal construction of rural areas and even our socialistic country.Therefore,it is required that farmers'legal consciousness should be taken into consideration in the study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legal system and the legal construction of modern China's rural areas,that the changes and characteristics of farmers'legal consciousness in social transformation should be paid close attention to,and that the legal construction should be combined with the growth of farmers'legal consciousness and the innovation of the legal system.

social transformation;farmers;legal consciousness

C912.64

A

1007-8207(2010)02-0062-04

2009-12-20

孙冕 (1966—),女,江苏连云港人,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法律社会学。

本文系2009年江苏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立项项目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苏教高[2009]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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