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分析
2010-12-26刘清路
□ 闫 玉,刘清路
(⒈长春师范学院女性发展研究所,吉林 长春 130032;⒉吉林油田洮河农场,吉林 洮南 137009)
女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分析
□ 闫 玉1,刘清路2
(⒈长春师范学院女性发展研究所,吉林 长春 130032;⒉吉林油田洮河农场,吉林 洮南 137009)
构建科学、完善、规范的中国女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既有利于优化领导干部队伍结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更有利于维护女性的政治参与权利,促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实现。本文分析了目前我国女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和标准,从机制视角分析了当前女性领导干部选拔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女性领导干部选拔机制的相关对策。
女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干部队伍结构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指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形成充满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是培养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关键。女性领导干部作为领导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建设发展的各个历史时期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目前,我国女性领导干部的数量与质量及队伍的结构与管理机制都无法满足社会进一步发展的要求。因此,构建科学、完善、规范的中国女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意义重大。
一、女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机制的内容
女性领导干部选拔,是通过一定的方式和途径发现和挑选优秀女性人才、择优任用到领导岗位的活动。女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是女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相关制度按照一定原则与规则安排结构和运行所形成的特定功能。
(一)女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
女性领导干部选拔既有一般干部选拔的共性,又有女性自身发展的特点,因此,在实践过程中,应坚持共同性与独特性的统一。
⒈政治性原则。⑴党管干部原则。党管干部原则是干部工作必须始终坚持的一项根本原则。现阶段,党管干部原则,就是通过制定科学的干部工作方针与政策,依法对干部进行管理,实现干部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女性领导干部选拔必须坚定地贯彻这一原则,从而保证党对女性领导干部选拔工作的领导。⑵社会主义民主原则。邓小平同志曾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主义民主原则体现了人民群众选择“人民公仆”、“人民公仆”必须向人民负责的社会主义原则。在女性领导干部选拔中坚持这一原则的目的是落实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⑶法制原则。女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应纳入法制化轨道,健全干部管理法规体系,依法制定女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相关制度,特别是一些有利于女性领导干部的制度应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
⒉科学性原则。⑴系统性原则。女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是作为系统存在和运行的,因而设计和安排有关选拔任用制度不能留有制度盲区。同时,应考虑整体性和协调性,应符合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总体目标的要求。⑵广泛性原则。这一原则有利于民主集中制的贯彻和落实,有利于增进党内团结,增强班子的战斗力和凝聚力。在选拔任用女性领导干部时,应注意挑选一些非本地籍的干部。在选拔女性干部时应拓宽视野,不能仅在自己熟悉的范围和人员中选拔,而应在全社会范围内采用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发现并选拔人才。⑶性别公正原则。这一原则有利于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上贯彻落实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实现两性共治的管理模式。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女性干部成长的外部环境劣于男性,具有成就动机和机会低于男性的特点,存在男女事实上的不平等。要真正地实现性别公正,就必须在干部选拔任用上适当地向女性干部倾斜,以国家干预的方式提升女性和男性的竞争机会,继续实行性别比例政策和名额保障制度。
(二)女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标准
女性领导干部的选拔,必须认真贯彻十七届四中全会的《决定》精神,落实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具体说,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⒈重视思想政治素质,以德为先。思想政治素质是干部基本素质中的核心,它决定了干部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观点、政治纪律、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决定了干部的党性修养和思想道德品质。这一标准要求女性领导干部要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坚定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理想信念,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宽容大度的胸怀,真抓实干、敢于负责、锐意进取;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清正廉洁,不以权谋私。
⒉重视文化知识水平和从政能力。随着知识经济浪潮的到来,领导干部所面临的最大挑战是能力的挑战,女性领导干部也不例外。这就要求女性领导干部要具有组织指挥的能力、驾驭全局的能力、改革创新的能力、凝聚人心的能力、自我调节的能力、社会交往的能力、终身学习的能力。重视女性领导干部的文化知识水平,关键是注重她们的实际知识水平,即真才实学,应防止高学历低能力的现象。
⒊重视在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坚持群众公认标准。实践证明,在群众中威信高、形象好,得到公认的干部绝大多数是好干部。为此,女性领导干部选拔也应坚持群众公论,坚持走群众路线,让群众更多地参与到干部的推荐、考察、综合评价及日常监督管理中去,使其成长过程完全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
⒋重视基层与实践经验。在实践中发现、锻炼和选拔干部是我们党培养干部的成功经验。干部只有通过实践锻炼,才能获得亲知、真知、深知。实践证明,没有基层与实践经验,其群众观念和群众感情就不牢固,领导和驾驭全局的能力就不强。
⒌坚持正确的政绩观标准。政绩是干部德才素质在工作实践中的综合体现。“凭政绩用干部”是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在干部工作中的体现和运用,是对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标准的深化。在把握正确政绩观的标准上应注意处理好:开拓进取与按规律办事的关系;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的关系;物质文明建设和其他文明建设的关系;工作成绩与客观环境的关系;近期效益与长远效益的关系;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
⒍坚持身心健康标准。身心健康是做好工作的前提和基础。由于传统性别文化、性别分工制度等社会因素的影响,女性领导容易产生自卑、依赖、成就动机低、价值观矛盾等心理问题。由于要承受家庭和工作的双重压力,女性领导干部很容易形成双重人格。因此,在选拔任用女性领导干部过程中,要通过各种技术手段考察其身心健康状况,防止带病上岗。
(三)女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
2002年7月中央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作了系统、全面、权威的规定。因此,女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也应遵守《条例》规定的相关程序。
⒈民主推荐。民主推荐是干部选拔任用的最基本环节。领导班子需要补充女性领导干部时,可以由单位党委(党组)提出拟补充人选,也可以由地方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和其他领导以及组织部门等相关机构提出拟补充人选,但不论是哪种渠道提出的拟补充人选,都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来确定人选。民主推荐需要把握的有两点:一是在推荐的方式上,会议投票推荐与个别谈话推荐两种方式必须同时采用,分别统计,两种推荐结果相互印证。二是在参加人员范围上,要按照《条例》规定的范围确定参加人员。
⒉确定考察对象。根据民主推荐结果,经组织部门与推荐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沟通后,由党委(党组)召开常委会(党组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与上级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主要依据,个别提拔任职时,考察对象的民主推荐得票率要达到实际参加民主推荐人数的50%以上。考察对象可以等额确定,也可以差额确定。
⒊组织考察。对拟任用的女性领导干部人选的考察,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突出女干部的特点,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⒋酝酿沟通和征求意见。女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应采取个别沟通、会议酝酿、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总的原则是:一要充分酝酿。根据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各层次、各方面的充分酝酿与沟通。二要适时沟通。干部调整动议前,应先听取各方面意见。三要认真对待。认真对待酝酿沟通中的不同意见,从全局考虑,无法采纳的意见要说明理由。双重管理的领导职位的干部任免要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⒌讨论决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下一级党委可以提出任用建议。与会常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对提请研究的干部逐一进行表决,以超过应到会常委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二、当前女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存在的问题
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培养选拔女性领导干部工作,特别是近些年来,相继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有利于女性领导干部的相关政策,推动了女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女性领导干部的队伍不断壮大,担任中高级职务的女性领导逐步增加。但是,女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机制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⒈选拔任用制度安排不科学。一是分类管理体制不完善。符合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同特点的、科学的分类管理体制还未完全形成,各具特色的管理制度的建立还不均衡。目前,党政机关女性领导干部选拔制度日渐规范,而符合企、事业单位特点的选拔制度还有待进一步探索和规范。二是选拔方式单一,竞争不充分。尽管在聘任制、选任制方面做了一些探索,但选任方式仍以委任制为主,符合女性特点的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以致产生女性领导干部数量比例偏低、任职结构不尽合理、后备力量不足等问题。三是选拔方式与任用方式搭配不合理。四是选拔渠道过窄。《条例》规定,党政女性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但实际操作中,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女性领导干部由于受身份限制难以落实到位。
⒉选拔任用机制的内容和程序不规范。女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在某些内容或程序上不规范,以至于个别时候在选拔任用过程中或无所适从,或各行其是,选拔任用行为偏离预期机制运行轨道,其效果与预期相差甚远。比如,作为评价干部政绩和公论的考核制度虽然在不断完善,但仍存在不规范的问题:评价体系没有形成既坚持干部“四化”的共性标准,又充分考虑女干部特点的考察内容;考核人员缺乏性别意识,不能有区别地考察、识别女性干部,存在求全责备或挑剔苛求的问题。
⒊选拔任用干部渠道不畅,监督乏力。改革开放以来,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制度建设虽然得到加强,但监督的总体效果还很有限。随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逐步走向公开化、民主化,透明度日益增加,群众对选人用人的议论很多,但是这些监督信息还不能完全得到及时反馈和有效处置;有关监督的规定不少,但真正落实的不多;要求监督部门履行的职能很多,但赋予的权力则不充分;有关监督的制度较多,但能相配套并形成合力的却很有限。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群众无法监督、领导不愿接受监督、上级监督不到、下级不敢监督、职能部门虚位监督的“监督难、难监督”的困境。
三、完善女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机制的对策
女性领导干部选拔机制的完善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应坚持统筹协调,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的思路,切实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⒈以观念创新为基本前提,进一步解放思想。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没有观念创新,工作机制创新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当前,女性领导干部选拔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迫切需要以观念创新为基础,推动工作方法、工作制度、工作机制的创新。这些新理念包括:⑴社会性别理念。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决策的主流是目前国际社会正在兴起的思潮,已经成为全球以人为中心的社会发展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已纳入联合国的性别发展指标体系,深刻影响着各国性别平等政策和机制的建立。它要求,一是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突破两性机会不均等的壁垒,体现性别公正原则。二是制定培养选拔女性领导干部的总体规划,明确各阶段的目标任务,改变过去因结构需要选拔女干部的做法。三是在女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规定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正职中女性干部的比例。四是充分考虑女性特殊的生活特点,确定考察内容。⑵程序保障理念。实体性原则的落实离不开科学的程序保障。要进一步提高对程序规定重要性的认识,在女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切实做到坚持程序一步不缺,履行程序一步不错。凡是没有经过规定程序的,组织(人事)部门一律不考察、不研究、不呈报、不上会、不审批,使程序成为不正之风不可逾越的屏障。⑶竞争择优理念。竞争是指用统一的规则和标准保障参与者平等地展示自身的才能和优势,实现高低优劣的比较鉴别,变“伯乐相马”为“赛场选马”。树立竞争择优理念要求在选拔任用女性领导干部时,彻底打破“论资排辈”、“平衡照顾”的观念,真正把最优秀的人才选拔出来。⑷组织效能理念。应进一步整合组织资源,降低工作成本。注意运用相关部门的权威结论,避免重复调查、重复核实,在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的前提下,尽量简化手续,降低行政成本。
⒉以扩大民主为改革方向,进一步提高女性领导干部选拔工作的公开程度和透明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扩大民主是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女性领导干部选拔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当前,扩大女性领导干部选拔工作中的民主,应突出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⑴进一步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要认真贯彻群众公认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坚持和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民意调查等制度;不断完善考察预告、任前公示等制度,扩大预告及公示范围;积极探索实行干部选拔任用信息公开制度,凡是涉及干部选任的信息,能公开的都要公开。⑵完善公开选拔女性领导干部制度。一是建立定期公开选拔女性领导干部制度。应按照女性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长远规划以及干部队伍建设的整体需要,定期组织针对女性领导干部的公开选拔工作,保证女性领导干部有一个常态的晋升渠道。二是适度降低公开选拔门槛。除政治立场、思想道德、工作能力和最基本的身体健康条件必须严格把关外,只要具备任职所需要的基本条件,都应给予平等参与竞争的机会。三是提高笔试面试效能。笔试试题应注重考核实际能力,实行仿真命题,以体验式、案例式、情境模拟式、材料申诉为主要题型。面试应引入人力资源管理专家,建立专业考官队伍,采取包括无领导小组讨论、模拟演讲、视听传达、心理素质测试等方法综合测试应考者的实际能力,真正实现人尽其用,做到人与事的完美结合。四是严把公选干部考察关。通过对公选对象进行民主测评,对民主测评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对公选对象进行全面考核的方式考察群众的公认情况。五是改进党委讨论决定办法。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的做法有利于在女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说了算和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在此基础上,还应逐步探索实行常委会差额表决制。
⒊以细化工作流程为关键环节,进一步完善选拔的运行机制。选用女性领导干部工作是一个复杂而繁琐的过程,《条例》所规定的程序是一个总程序或基本程序,各级女性领导干部选用工作均有不同的范畴、不同的特点和不同的要求,因此,各级党委都应在《条例》规定的总程序内,根据本级管理女性领导干部的不同特点制定出相应的《实施细则》,尽量将选用女性领导干部工作细化到每一个环节,确保程序的可操作性。如在民主推荐中,《条例》规定“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如若没有指标,这“多数”既可以从得推荐票的排序上去理解,也可以从得票率上去理解,或者兼顾二者去理解。因此,有必要量化其指标。可规定得推荐票率在百分之几十以下,排序在后几名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⒋以加强监督为根本保证,进一步完善制约制度和措施。程序合法并不完全等于就能选好人用好人。因为一切程序都是由人来操作的。这就要求党组织特别是“一把手”既应坚持讲程序,又应讲党性、讲作风、讲纪律,坚持正确的干部路线。讲程序,应从切实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做起,同时应加强对程序的监督。如果没有对程序的必要监督,再好的制度和机制在实施过程中都可能会打折扣。一是建立健全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监督体系,全面实行层级监督。二是强化党务公开,推行“阳光操作”,增强女性领导干部工作的透明度,落实好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三是关口前移,注重预防。对选用女性领导干部工作中的一些敏感问题,应从超前防范抓起,从开展思想及警示教育与严肃执行纪律两方面入手,抓好思想教育和警示教育,对选任过程中的不正之风,坚决予以纠正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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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秀艳)
Female Leaders of Cadre Selection and Appointment Mechanism
Yan Yu,Liu Qinglu
Building science,improve and standardize the Chinese women mechanism for selecting and appointing leading cadres,leading cadres not only help optimize the structure,develop socialist democratic politics,more conducive to safeguarding the rights of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of women and promote the realization of the basic state policy of gender equality.This paper analyzes the selection and appointment of leading cadres of women in the principles and standards,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mechanism of female leadership cadre selection problems,by improving the mechanisms for women's leadership cadre selection and related countermeasures.
women leading cadres;selection and appointment mechanism;cadres structure
D630.3
A
1007-8207(2010)12-0054-04
2010-10-20
闫玉 (1968—),女,吉林农安人,长春师范学院女性发展研究所所长,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女性发展、思想政治教育;刘清路 (1964—),男,吉林洮南人,吉林油田洮河农场政工干部,研究方向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