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环境保护中的金融支持研究①
2010-11-27王珺红吕善利
王珺红 吕善利
(中国海洋大学经济学院,山东青岛 266071)
海洋环境保护中的金融支持研究①
王珺红 吕善利
(中国海洋大学经济学院,山东青岛 266071)
金融支持对海洋经济发展的作用长久以来为世界主要沿海国家所重视。在蓝色经济的背景下,对我国海洋环境保护中的金融支持问题进行研究;在对我国典型海洋区海洋环保中金融作用效果评价的基础上,探寻改善海洋环境质量、提高海洋环境承载力和促进海洋金融产业发展的方案;从政策组合的视角,建构蓝色经济区海洋环保产业协调发展的区域资本流动格局,促进海洋环保产业和海洋金融业的协调发展。有效对接政府的系统性主导作用与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有机融合财政机制与金融机制。提倡“蓝色信贷”;探索海洋环保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建立政策性环保产业金融机构。
海洋环境保护;蓝色经济;金融支持
作为市场化资源配置机制的一种重要形式,金融支持对海洋经济发展的作用长久以来为世界主要沿海国家所重视。鉴于国际海洋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尤其是在我国大力发展蓝色经济、建设蓝色经济区的背景下,深入研究金融支持对于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的作用,从制度层面上探讨海洋环境保护的金融政策体系及建构金融支持框架,对于实现我国蓝色经济发展与金融业的良性互动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拟在蓝色经济的背景下,对我国海洋环境保护中的金融支持问题进行研究。在对我国典型海洋区海洋环保中金融作用效果评价的基础上,探寻改善海洋环境质量和促进海洋金融产业发展的方案;从政策组合的视角,建构蓝色经济区海洋环保产业协调发展的区域资本流动格局,促进海洋环保产业和海洋金融业的协调发展。
一、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的金融投资效果评价
在我国海洋环保建设的金融投资实践上,以 2001年的《渤海碧海行动计划》为标志,我国渤海地区的海洋环境治理开始进入国家资金统筹、阶段化实施的轨道。据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的统计资料,在 2004-2009年的 6年间,该局对渤黄海海域的海洋环保经费投入总计达 46919万元。另外,鉴于保护海洋环境、实现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也是排海企业社会责任的应有之意,多数排海企业出于自身长远利益的考虑,也通过工业污水处理厂建设及配套管网铺设、添置相关节水设施及污水处理器具,以及引进相关专家技术人员等多种形式的投资,支持海洋环保产业的发展。
考虑到我国渤黄海地区和青岛市在我国海洋环保投资上的代表性和投资形式上的差异性,本文选取这两个海洋区作为我国政府投资型和企业投资型金融支持模式的案例研究样本,分别对近几年我国海洋环保金融投资的两种基本形式的实施效果进行定量评价。
(一 )研究设计
我们的研究基于以下三点假设并围绕这三个方面展开:
1.海洋环保的投资主体是完全理性的,项目投资满足效益最大化原则,海洋环保资金投入对海洋环境具有重要影响,不同用途的资金对所辖项目建设贡献显著,海洋环境状况有赖于金融资金的使用效益。
2.由于海洋环保项目建设周期长,以及资金投入的阶段性等特征,海洋环保投资作用于海洋环境保护的过程存在时滞效应。
3.海洋环保投资主体的投资决策具有战略性质和历史效应,决策者依据历史信息在对投资活动整体战略和策略运筹规划基础上作出的决策能够摒弃随机因素的干扰,因此能够契合海洋环保的真实需求。
(二)指标设置与样本说明
本文的金融指标分别采用渤黄海地区政府海洋环保的经费投入和青岛市企业水污染治理投资,样本期间分别为 2004-2009年和 2002-2006年。其中,渤黄海地区政府海洋环保经费投入的数据来自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青岛市企业水污染治理投资的数据来自青岛市环保局。
在海洋环境评价指标上,鉴于海洋环境是一个复杂系统,考虑建立海洋环境保护的综合指标对其进行评价。在环境经济学领域,自马尔萨斯时代开始,环境容量就被长期用于描述环境系统与经济系统及人类社会系统之间的制衡关系。①联合国海洋污染专家小组关于环境容量概念的基本表述为:环境容量为环境的特性,是在不造成环境不可承受的影响前提下,环境所能容纳某污染物的能力(GESAMP,1986)。但我们认为,在人类经济活动与海洋生态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以海洋环境容量作为衡量海洋环境综合状况的基准指标有待商榷。原因在于,该指标更侧重于海洋环境的自然属性特征和海洋环境的内在禀赋,仅是海洋环境结构和功能表征的一种现实反映,与之相对应,海洋环境承载力则更能体现出海洋环境系统的社会属性,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着人类活动与海洋生态环境的协调关系,因此从属于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评价指标体系。基于这一考虑,本文采用海洋环境承载力综合指数这一指标作为海洋环境评价的基本指标,并将海洋环境承载力(MECC)界定为在一定时期内海洋生态环境系统的供容能力,即海洋生态系统供给的资源环境所能够支持经济社会及各类活动要素协调发展的能力或限度。同时,结合海洋环境系统是海洋环境现实状态与海洋环境治理耦合体的特征以及我国海洋环境的实际,并充分兼顾指标体系的科学性以及统计数据的可得性,我们构建了我国海洋环境承载力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见表 1)。
近些年,国内对于急性冠脉综合征患者的发病机制、诊断及其治疗方法获得显著进展。急性冠脉综合征并非采用单一的药物进行治疗就能解决,它需要多种不同的治疗方案,包含PCI手术治疗、抗血小板药物等方法治疗,促使急性冠脉综合征患者获得积极、有效的治疗,从而降低患者病死率,提升患者的生活质量。
表 1 我国海洋环境承载力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以上指标中,渤黄海地区海洋环境承载力评价指标体系中各变量的原始数据,除海上油气田排污量和海水增养殖面积,以及 2007年赤潮发生频率和赤潮累计发生面积的数据来自中国海洋环境质量公报外,其他原始数据均来自《中国海洋统计年鉴》(2005-2008)。青岛市 2002-2006年工业废水排放强度和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以及 2002年海水质量指标的原始数据来自《中国海洋统计年鉴 (2003-2007)》,2003-2006年的海水质量指标来自青岛市海洋环境质量公报 (2003-2006)。具体指标根据作者计算整理得到。②限于青岛市海洋环境指标的统计数据缺失,文中仅对青岛市海水质量指标、工业废水排放强度和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等三个海洋环境指标与其企业废水治理企业投资的关系进行了考察。
(三)研究方法与分析结果
本文首先对海洋环保投资与样本区域海洋环境指标发展趋势和相关关系进行直观考察,考虑到仅仅依靠简单的相关系数这一单独指标并不能对现阶段金融投资对所选区域海洋环境的影响做出清晰定论,在反映两者间的具体联系上该方法得出的分析结果仍带有很大的模糊性,进一步承接以上分析结果,对海洋环保经费投入与海洋环境指标进行了因果关系检验,具体验证金融支持与海洋环境保护三方面的理论假设在我国样本区域的结论。在两者间因果关系的检验方法上,由于本文实证分析的样本期较短,为避免 Haugh和Pierce交叉相关分析技术、Granger和 Sargent单侧分布滞后方法、S ims双侧分布滞后方法、Hsiao最终预测误差准则 (FPE)因果关系检测方法,以及 Hafida多元自回归移动平均模型 (MARMA)等研究方法对样本限制造成虚假因果关系,我们采用的是小样本因果关系检验方法。
综合渤黄海地区和青岛市金融投资与海洋环保指标的定量评价结果,得到以下结论:①限于篇幅,相关的实证研究过程和各区域的评价结果从略。
第一,资金虽然是海洋环境保护的基础保障,但在现阶段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的现实中,各种形式的资金投入与海洋环境情况并未表现出较强的纽带关系,金融支持在直接增强海洋环境承载力的功能发挥上存在路径阻碍,海洋环保中金融支持的效果有待改善。
第二,无论政府投资型还是企业投资型金融支持模式,资金投入作用于海洋环境系统均体现为一个缓慢的过程,当年的海洋环保资金投入并不能对海洋环境产生直接迅速的影响。政府或企业的海洋环境保护投资存在时滞效应,但不同类型的资金投入作用于海洋环境保护过程的时滞存在差异,相对于海洋环境监测等固定资产占比较高、技术、人力资本密集型的项目投资,海洋污染治理投资对海洋环境影响的时滞期较短。
第三,无论是政府支持型还是企业支持型海洋环保投融资模式,滞后期的海洋环境指标对当期资金投入量的预测能力均较弱,过去年份的海洋环境综合评价状况对其决策参考价值很小。这从另一侧面说明,投资主体在考虑海洋环保经费投入量时,决策者的资金投放计划和投资额度尚带有很大的随意性,缺乏一个明确的投放标准和规律性的资金筹划规则。
第四,与政府投资对海洋环境的微弱影响相比,企业投资因其资金投放领域的狭窄性,以及缺乏海洋环保系统不同项目间的整体协调性等,其作用效果更不理想。
二、蓝色经济背景下我国海洋环保的金融政策体系
(一)有效对接政府的系统性主导作用与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
海洋环境保护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产品,不仅具有公共产品所共有的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和拥挤性 (准公共产品的一般特点)等特点,而且还具有高综合性和低掌控性的特点。②所谓高综合性是指目前海洋环境保护涉及多个领域和众多管理部门,需要一套完善的综合协调机制;所谓低掌控性是指由于海洋环境的影响因素组成非常复杂,人类对其掌控能力较低 (高文忠、王琪,2008)。海洋环保产业的特点决定了其不仅供给成本高、风险大,而且投资回收期长、收益率低,容易出现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因此,只有将政府的系统性主导作用与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有效对接,才能更好地确保海洋环保市场的有效运行。这是实现金融支持海洋环境保护良好效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制度的保证。
政府的主导作用主要是指应充分发挥其作为市场建设者、引导者、监管者及一定程度上的“市场原动力”的作用,推动和搭建各种制度创新。具体体现为通过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公共财政体系,加大财政政策性融资支持力度提供三种“公共产品”:(1)由政府资金支持的信贷担保体系(环保产业政策性金融的一种重要形式);(2)健全的投融资咨询服务及法律体系;(3)信息服务体系。在蓝色经济思想的指导下,转变海洋环保产业投融资观念和机制,将过去完全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环保投资行为转化为在政府引导和监督下的市场化行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二)有机融合财政机制与金融机制
构建满足蓝色经济发展需要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需要政府、金融机构、环保企业等多方面的合作,这就要求财政与金融两种投融资机制的有机融合。这种有机融合主要是指稀缺的财政资源要发挥其“四两拨千斤”的导向作用,加上与其配套的金融创新体系,这也是完善金融支持海洋环境保护效果的关键点。
这里所指的“金融创新体系”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等组织体系的制度创新、金融交易的制度创新 (特指金融工具或业务的创新)。金融组织制度创新,如内生于中小企业 (包括中小环保企业)的民营银行的建立;金融交易的制度创新,如商业银行信贷制度、融资技术、融资业务 (品种)的创新等;二是金字塔式的多层次资本市场 (金融市场的制度创新)。金字塔式资本市场可以将不同类型的证券、投资者、融资者、中介机构相对分开、各得其所,市场的风险程度、上市条件、监管要求也有差别,但市场之间又是连通的,不断发展而且经营好的上市企业可以从下一级市场升到上一级市场,最终构成一个“无缝”的市场。在金字塔式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应当给环保企业留出足够的空间,如建立满足于中小环保企业的直接融资需求的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等。
三、促进蓝色经济海洋环境保护的金融政策
(一)提倡“蓝色信贷”
2009年 4月,胡锦涛总书记在山东考察时指出,“要大力发展海洋经济,科学开发海洋资源,培育海洋优势产业,打造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提倡“蓝色信贷”,就是要围绕蓝色经济开展信贷服务。其重点就是要严格控制对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企业的贷款,积极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业,如海洋环保、海洋生物、海洋科技等产业。增加海洋环保产业的信贷投入比例,提高海洋环保开发的中长期贷款额度,特别要增加对海洋环保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力度,缓解高新技术企业创业和研发资金不足的压力。
(二)探索海洋环保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
在地区经济活跃、资金充裕,区域内业务创新和跨区业务发展动力都较强的城市和地区,可以在海洋金融创新方面进行探索,紧紧抓住海洋环保产业的发展优势、特征和规律,有针对性地开发和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风险的有效管理。如,金融期权。海洋环保企业公开发行金融期权,期权标的是 1年或 3-5年,近海海洋环保指标在规定数值以下,公司承诺以实际流通的票面价格到期回收该期权。当然,期权的相关数值的设定需要经过仔细核算,确定该环保指标与企业经济效益有必然的联系;再如,公司针对某项技术研发发行的风险债券。为了改善海洋环境,技术研发和技术装备不可或缺,而技术研发和技术装备成果需要应用于相关企业而产生收益,以此为基础,对风险投资人发行风险债券。一定时间内,一项技术若成功,则由此产生的收益中的较高比例用于补偿投资者,而一旦技术研发和技术装备不成功,则风险投资的成本将血本无归。依托企业这样一个运作载体,为了实现融资目的,将激发具有经济头脑的人们研制出更多更实用的金融衍生产品。
(三)建立政策性环保产业金融机构
为了更好地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应逐步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以市场运作机制为导向,以金融支持和风险控制为目的的环保金融机构。现阶段应尽快建立政策性环保产业信用担保机构和政策性环保银行。
1.政策性环保产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政策性环保产业信用担保机构是环保产业政策性金融体系的基本内容,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可以调动商业性金融对环保产业贷款融资的积极性。环保产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组建可采取两种模式:一是政府组建,市场化运作。这种模式以政府出资为主,市场筹资为辅组建信用担保机构,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突出环保产业导向,按照市场规律运作,但不以赢利为主要目标,而是秉持保本微利的经营原则;二是混合组建,市场化运作。这种模式是以政府和其他专业性商业担保公司为主要的共同出资人,同时吸收其他市场主体投资组建信用担保机构,它具有商业担保和信用担保的双重特征,实行合作经营,先由政府根据政策标准和市场原则推荐担保对象,然后由商业担保公司按市场化要求进行担保。这种模式的担保机构在讲求社会效益目标和政府目标的同时,也把追求自身效益放在重要位置。这两种模式都能体现政府财力的支撑作用及其组织协调作用,也能较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同时,担保机构权、责、利的有机统一,可以比较好地解决出资人和代理人的问题,使更多的环保企业从中受益。
2.政策性环保银行。借鉴发达国家环保银行的经验,建立政策性环保银行。政策性环保银行主要是配合政府的环保产业政策,专门为国家环保产业提供资金上的资助,保障国家环境政策的执行和环境项目的实施。政策性环保银行可以考虑全部由政府注资或以政府资本为主导,可以允许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共同注资,也可以考虑国家环保基金会控股,各省环保基金会、环保机构、公司、地方政府和私人企业参股。根据国际经验和我国现有政策性银行的主要资本金来源,除政府财政资金外,还要注意提高其融资能力,扩大其融资渠道,发行债券 (国家债券、环境债券等)、借款 (国外政府以及其他机构的优惠信贷等)等。政策性环保银行应当根据其特定的业务章程,其运作机制必须具有一定的市场理性,谨慎地选择支持对象、甄别贷款项目,更大限度地发挥政策性资金的边际效率和引导作用。
3.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以深化金融改革为契机,积极转变海洋环保投融资观念,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平等吸纳国有资本、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使各种资本公平参与竞争,通过市场机制和利益机制的驱动,形成多层次多类型的资金供给渠道。
一是实行资产重组。对于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经营管理较好的海洋环保企业,可以通过同类上市公司收购、兼并、托管、资产或股权置换等资本运作的方式,达到间接上市及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优化配置的目的。二是利用民间资本。继续放宽民间投资范围,改进民间投资的服务环境、审批环境与融资环境,利用民间资本融资速度快、资金调动方便、门槛低、投资风险自我吸收的优势,帮助规模较小但具有发展潜力、市场前景良好的海洋环保企业成长。三是建立专门为海洋高技术企业服务的中小金融机构体系。这一体系中的主体是非国有中小金融机构,开放的市场条件将促进竞争,保证其以低成本高效率为处于创业阶段的海洋高技术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同时,体系中还应包括一些专业的中小科技企业融资机构,其作用是建立和维持一个稳定的竞争环境,使企业和金融机构有动力维护自己的商业信誉。四是设立海洋环保高新技术产业化风险投资基金。风险投资机制的功能在于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和组织结构设置,使资本市场和创新产业有效结合,它的作用不仅体现在资金方面,而且更注重利用基金管理机构的优势为海洋环保高技术企业提供包括管理、营销、财务、人力、技术等多方面的服务。它不回避风险,而是通过投资于那些高风险性和高成长性并存的企业,来获取创业利润。此外,政府应该积极参与推动和构筑风险投资网络,促进风险投资主体多元化;制定明确的税收优惠和减免政策,鼓励风险投资的发展;建立健全风险投资制度,优化风险投资环境;完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拓宽风险资本的退出通道,保持风险资本的活力;发展专业中介机构来促进产业投资者和金融机构之间的有效沟通。
具体来看,可以设立海洋环保高新技术产业化风险投资基金,提供风险投资服务。该基金应该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起步,建立起董事会与经理层权责明确的内部治理结构,同时吸收合伙制优点,配合相应政策来弥补公司制缺陷。一方面要改变风险投资基金的所有者结构,国家资本可以持股但不能控股,控股权应由对收益关注程度高的民间资本掌握,在适当时机可吸收国外风险资本家进入管理层;另一方面,要聘请既富有专业经验又懂金融管理的风险投资家来管理公司,但是要借鉴合伙制经验,采用变通方法强化公司制基金的激励约束机制,比如给予一定数目的公司股份或利润分成来激励基金的管理者等。在社会信用状况和法律环境成熟以后,采用有限合伙制运作风险投资基金,这种方式要求风险投资家对所投资项目以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注入个人资本,并使其报酬与经营业绩相联系,通过将利益与责任对等,来约束与规范风险投资家的行为,防范道德风险,保证风险投资的顺利运行。
(四)打造“环保金融产品”交易平台,建立企业主导型的环保产业园
企业主导型的环保产业园是在政府扶持下,企业利用市场机制建立集中发展环保产业的园区,它具有明显的产业集群特征和专业化特点,可以提供高质量的环保产品,可以产生具有高度专业技术水平的环保企业,市场化程度高,扩张力或者渗透力强。
蓝色经济中的环保金融政策,可以将这个主导企业作为一个拥有园区载体的战略投资者。这个战略投资者具备资金上的优势,可以把园区打造成为一个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的新型“环保金融产品”。一方面,将有形的和无形的资源和要素量化成企业资产,并通过证券化运作,实现资产的有效流通,帮助入园企业寻找技术、资金和市场的合作伙伴;另一方面,将各类资源整合,作为资本投入到入园企业中,也可以利用已有的资金及融资渠道,为其提供投融资服务。因此,政府应当重点发展企业主导型环保产业园,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的作用,调动企业积极性,吸引民间和国外资金进入我国的海洋环保领域。同时,通过打造一个又一个的“环保金融产品”交易平台,实现海洋金融产业创新与海洋环境保护的双赢。
F830
A
1003—4145[2010]08—0152—05
2010-04-06
王珺红 (1975-),女,博士,中国海洋大学经济学院讲师;
吕善利(1986-),男,中国海洋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栾晓平 E-mail:luanxiaoping@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