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复方雷公藤多苷酊联合赛庚啶治疗慢性湿疹38例
2010-11-06周大义
周大义
(浙江省慈溪市第二人民医院药剂科,浙江 慈溪 315315)
笔者采用外涂1%复方雷公藤多苷酊(医院制剂)联合口服盐酸赛庚啶片治疗慢性湿疹,疗效满意,现将结果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诊断标准:参照第3版《临床皮肤病学》中慢性湿疹的诊断标准[1],即可因急性、亚急性湿疹反复发作不愈而转为慢性湿疹,亦可一开始即呈现慢性炎症;表现为患部皮肤增厚、浸润,呈棕红色或带灰色,色素沉着,表面粗糙,覆盖少量鳞屑,或因抓破而结痂,有的出现不同程度的苔藓样变,呈局限性,边缘亦较清楚,外围亦可有丘疹、丘疱疹散在,急性发作时可有明显的渗出、糜烂;自觉症状为阵发性瘙痒,有的可因皮肤皲裂而致皮损部有疼痛感。
纳入标准:符合慢性湿疹的诊断标准;无严重内脏疾患,无明显继发感染;治疗前1周内未全身应用过中效或短效糖皮质激素、抗组胺药及其他外用药;患者年龄25~60岁。
排除标准:急性、亚急性湿疹有明显渗出和糜烂者;4周内曾口服长效糖皮质激素,1周内曾外用或全身使用过中效或短效糖皮质激素、H1或H2受体拮抗剂;合并病毒、细菌、真菌、寄生虫感染者;糖尿病、柯兴氏综合征等内分泌疾病或严重免疫力低下者;妊娠或哺乳期者。
选择符合以上入组条件的我院皮肤性病科慢性湿疹患者76例,采用随机数字表法随机均分为两组。对照组38例中男22例,女16例;年龄26~60岁,平均(46.23±7.86)岁;病程4月至18年,平均(3.73±1.27)年。治疗组 38例中男20例,女18例;年龄 25~60岁,平均(44.68±10.57)岁;病程 4月至 15年,平均(3.68±1.64)年。两组患者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 治疗方法
两组均口服盐酸赛庚啶片(上海红旗制药有限公司)2 mg,每日3次。治疗组加用1%复方雷公藤多苷酊(本院自制)外涂,对照组加用醋酸地塞米松软膏(商品名皮炎平,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外涂,两组均于每日早、晚各用药1次,以薄层涂于患处并缓和地摩擦,疗程为3周。
1.3 观察方法及疗效判定[2]
于就诊当天和用药后3周分别记录患者的临床表现,包括自觉症状(瘙痒)和体征(红斑、丘疹、浸润肥厚度、角化脱屑等)。评估两项指标时按0~3级评分法,即0级为“无”,1级为“轻度”,2级为“中度”,3级为“重度”。总积分值为各症状及体征评分总和。症状和体征积分下降指数(即临床疗效指数)=(治疗前总积分-治疗后总积分)/治疗前总积分×100%。痊愈:皮损和症状消失,积分下降指数不低于95%;显效:皮损大部分消退,症状明显减轻,积分下降指数为60%~94%;好转:皮损和症状减轻,积分下降指数为30%~59%;无效:皮损和症状无明显改善,积分下降指数不大于30%。总有效率=痊愈率+显效率。
1.4 统计学处理
计量资料以X±s表示,组间比较采用成组设计 t检验。两组间疗效比较采用 !2检验。应用SPSS13.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2 结果
治疗3周后,两组临床疗效比较见表1。治疗过程中,两组均无不良反应事件发生。
表1 两组患者临床疗效比较[例(%)]
3 讨论
现代医学认为,湿疹是一种由多种内外因素引起的具有明显渗出倾向的过敏性炎症性疾病,临床上分为急性湿疹、亚急性湿疹和慢性湿疹3种类型。慢性湿疹的皮肤表现为暗红斑上有丘疹、鳞屑,局部呈粗糙、肥厚、浸润、苔藓样变,伴色素沉着或减退,有剧烈瘙痒;病程呈慢性,病情迁延、反复。湿疹的发病机理复杂,目前已知不仅与!型和"型过敏反应、细菌或真菌感染有关,还与体质、精神因素、内分泌、代谢等有关,故治疗上很难针对病因进行治疗。对于慢性湿疹,主要以内服抗组胺药和外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为主。皮质类固醇激素外用能降低毛细血管的通透性,减少渗出和细胞浸润,具有抗变态反应性炎症和止痒作用[3]。该类药物用于慢性湿疹虽近期疗效好,但由于湿疹极易复发,而且出于对激素类药物长期应用致不良反应的担心,人们一般不愿长期应用。
皮炎平的主要成分为0.075%的醋酸地塞米松,为强效、长效糖皮质类固醇软膏,对慢性湿疹应该有相当显著的疗效。1%复方雷公藤多苷酊虽不含类固醇类激素,但所含雷公藤多苷也有强大的抗炎作用,外用副作用相对较小;酊中所加入的5%水杨酸具有角质层分离及脱屑作用,且可加快并增强雷公藤多苷的药效。因此,对于慢性湿疹患者特别是具有局部皮肤粗糙、肥厚、浸润、苔藓样变等患者,1%复方雷公藤多苷酊的疗效要优于皮炎平。本组疗效比较资料也证实了这一点。
[1]赵 辨.临床皮肤病学[M].第3版.南京: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604-607.
[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病症诊断疗效标准[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137.
[3]吴志华.皮肤性病学[M].第3版.广州:广东科学技术出版社,199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