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语言特点分析名词化的功能
2010-10-24蔡丹瑜
蔡丹瑜
(福建工程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厦门大学外文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0)
从法律语言特点分析名词化的功能
蔡丹瑜
(福建工程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厦门大学外文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0)
法律文本是名词化应用最为广泛的一种文体。本文根据法律英语的特点,采用了一些法律语言的例证,分析了名词化在法律文本中的多种功能。从而说明名词化在法律文本中的重要意义。
名词化;法律文本;正式性;简洁性;客观性
一、名词化的概念
名词化是英语文体中一种常见的语言现象,是将动词、形容词及其相关词组或者句子经过转化,在功能上当成名词来使用的过程。Halliday给名词化下的定义是:“使得一个成分或一组成分在句中发挥名词性短语功能”的结构特征。而Matthews认为名词化是“名词或行使名词短语功能的句法单位从其他任何单位衍生而来的过程”。这些定义都强调了作为名词化成分的功能。因此,名词化不仅仅是简单的词性转变,而是一种功能上的变化,可以是一个名词,也可以是发挥名词性作用的句法结构。
名词化现象经常出现在各类正式语篇中。Martin Joos(1962)根据语言的正式程度,将英语语体分为五类,庄重文体(Frozen Style)、正式文体(Formal Style)、商议性文体(Consultative Style)、随意文体(Casual Style)和亲密文体(Intimate Style)。在各类语篇中,名词化应用的程度都有明显的区别。根据杨信彰对三类语篇中名词化的使用频率所做的分析,统计了小句中所含的名词化结构的比重,结果如下图示:
从图中得知:法律语篇中名词化数最大,科技语篇居中,简易读物的名词化数最小。
名词化现象如此频繁地出现在法律文本中,这和法律语言的特点是息息相关的。魏海波认为法律语言的特点是庄重性和权威性、明晰性和专业性、重复性和精确性。法律语言的这一特点,决定了法律英语名词的语义特点是正式、客观而准确的。
二、名词化与法律文本的正式性
法律代表着国家意志,是权力的象征,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立法语言和司法语言都属于正式文体甚至是庄重文体。名词化现象是法律英语和其他正式文体的一大特征。王晋军通过定量的语料分析证明了名词化在语篇中出现频率的高低与语篇类型的正式程度成正比,也就是说,名词化出现的频率越高,语篇类型的正式程度越高,反之亦然。因此,法律语篇中出现了大量的名词化现象。
在日常的对话中,我们通常会说:(1a)The criminal lawis used to punish the person who has done bad conduct,rather than reward those whohas done good conduct.Hence the law should emphasize its aim to prevent the bad guys,rather than encourage the kind man.而在法律英语中,我们会说:(1b)Since criminal law is framed in terms of imposing punishment for bad conduct,rather than of granting rewards for good conduct,the emphasis is more on the prevention of the undesirable than on the encouragement of the desirable.
(1a)中2个小句,实义词有22项,词汇密度是11。(1b)中1个小句,实义词有17项,词汇密度是17。(1a)的日常语言中的动词punish、emphasize、prevent在法律英语中变成名词 punishment、emphasis和 prevention,显然(1b)中使用了大量的名词,加大了句子的词汇密度,体现了法律文体的正式、庄重。加上法律专业术语undesirable和desirable等的运用,更赋予使用法律语言者权威性和庄严性。
三、名词化与法律文本的简洁性
名词化的过程就是把原来的过程和属性转换成名词成分,使原来的动作或状态“事物化”(thingnize)成指称此类个体的的名词。这样,原来用于修饰的形容词,以及表示时间、情态、语气等信息在事物化的过程中丢失了,导致信息的浓缩,达到了法律英语简练的目的。
(2a)If the business operators and consumers have reached an agreement,they should fulfill the obligations agreed upon in the agreement and…这句话可以被名词化成 (2b)In case an agreement is reached between business operators and consumers,the fulfillment of the obligations in the agreement should be……(2a)从句中的人称主语被(2b)agreement取代作主语,(2b)减少了一个if从句,并把主句动词fulfill物化成fulfillment。名词化结构使原来要用小句表达的意义浓缩为一个名词性短语,减少了语篇小句数,而句子的信息量却增大,使法律语篇更简洁。
四、名词化与法律文本的客观性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文本要求相关的法律人士在立法执法时能够没有偏见,客观而公正,体现在语言的使用上就是名词化。名词化把动作的过程变成了名词主语,省略了逻辑上的参与者,或者说动作的施事者,去除了法律语言中主观的因素,突出法律语言的客观性。例如:
(3a)…after the two parties consider the premises and consulate friendly,they agree to enter into the contract…
(3b)…in consideration of the premises,a contract is reached through friendly consultations between two parties…
(3a)中动词consider和consult体现过程,用参与者two parties作主语带有主观色彩,而(3b)句中用contract作主语,减少了人称主语的主观性,显得具有外部的客观现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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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0046(2010)11-018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