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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样品买卖合同的纠纷及解决

2010-10-09广西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蓝海

财经界(学术版) 2010年11期
关键词:交货标的物买卖合同

广西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蓝海

凭样品买卖合同的纠纷及解决

广西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蓝海

在交易中,表示合同货物品质的方法可分为:凭文字说明表示方法和凭样品表示方法。企业在处理难以用文字说明产品性能或形状等情况时买卖双方就会约定也样品作为交货品质的参照。凭样品买卖合同又称凭货样买卖合同,是《合同法》的特种买卖合同之一。样品买卖合同在我国企业日常的经营交易中发挥的作用日益明显,但是国内民商法学界对凭样品买卖合同还没有一个完整而清晰的定义与框架,对凭样品买卖合同的解释还停留在引用外国文献以及根据沿袭的买卖合同经验,企业对凭样品买卖合同的重视程度也不够。所以加深对买卖合同了解,作出符合我国实情的定义,加大凭样品买卖合同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的作用是刻不容缓的事情。本文就现在凭样品买卖合同中存在的纠纷进行探讨,并提出个人的部分解决意见,希望能有助于我国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凭样品买卖合同 瑕疵担保责任 样品 法律效力

一、凭样品买卖合同的主要争论点

样品买卖,又称货样买卖,是指以约定的货物样品决定标的物的质量的买卖,出卖人应交付与所提供的样品相同的标的物的买卖。样品,是指当事人选定的用于决定标的物的物品质量的货物。样品的保留是一般买卖合同与凭样品买卖合同的最大区别,样品在凭样品买卖合同中起着标杆的作用,它与出卖人所交付标的物的区别程度决定着交易是否可以正常和完整的开展。样品是合同的必备内容,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是什么样的物品都可以充当样品,样品的标准如何进行明确这是凭样品买卖中最开始也是重大的问题,但是《合同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日常行使中更是困难重重。再者样品由谁提供这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在民商法学界也是一直争论不休,众说纷纭,但是作为国家法律,这是必须明确也是维护日常经济程序和完善我国法律制度所必须做到的事情。笔者就样品的选择与提供发表个人以下见解:

首先:什么样的物品才是样品?只有种类物才能充当样品,因为种类物可以进行再复制,因为样品买卖合同的内容不仅仅只是样品,样品的复制才能达到合同所要求的数量。还有物是不能充当样品的,因为它不具备样品所必备的再复制的功能,例如名人字画,所以明确什么样的物品能充当种类物是我们最开始要解决的问题。

其次:样品应该是现货还是订约后制造?《合同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现实交易中基本上是以现货作为样品。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不限于现实之物,将来之物也可以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以选择是以现货还是订约后制造的物品为样品可由交易双方自由选择,但是现货在订立合同之后必须立即封存;而选择订约后制定的物品为样品的,由双方确认质量之后进行封存。

再次:样品由谁提供的问题?出卖人有义务按样品交付标的物,但是有责任提供样品吗?《合同法》对此没有规定,所以在交易中样品既可由出卖人提供,也可以由买受人提供。不论是买方还是卖方提供的样品,只要经双方确认并封存,都可以作为样品。所以凭样品买卖合同按其性质可分为凭买家样品买卖合同和凭卖家买卖合同。

二、凭样品买卖合同的潜在风险和纠纷

1凭卖方样品买卖合同的潜在风险

进行凭卖方样品买卖时,卖方所提供的样品必须得代表了其之后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所能达到的标准。但是在现实中卖方为了吸引买方与之签订合同,会从生产的产品中选择质量较好的产品作为样品寄给潜在的买家,在看到了卖家良好的样品之后,买家与之签订合同。在生产中部分企业会受限于企业自身的生产能力而无法提供与样品质量相一致的产品,造成企业的违约,不仅自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还会影响买家正常的生产经营。为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在订立合同时可采取弹性条款的办法。

2凭买方样品买卖合同的潜在风险

不论是凭买方样品买卖还是凭卖方买卖,都是有其中的一方提供样品,由另一方进行评估确认,这虽然在形式上没有很大的区别,但是在性质上是完全不一样的。凭买方样品可以算得上是来样加工,这对卖家来说主要是强调企业的加工能力是否能满足生产样品的要求,存在着交货的风险。所以在接受之前卖家必须先明确自己是否有足够的生产能力和能否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货,果考虑不周将会造成违约风险。再加上交易是买方提交的样品为最后的交货依据,买方很可能在样品的设计中有卖方无法完成的质量要求。

三、凭样品买卖合同中潜在风险和纠纷的规避

1凭卖方样品买卖违约风险的规避

(1)对外寄送的样品必须要有代表性

卖方提供的标准样品是合同条款中不可或缺的内容,销售方必须提供与其所提供的样品质量相同或相似的货物。

(2)制定必要的弹性条款以避免货物品质与样品的不完全一样

虽然凭样品买卖要求卖家所以交付的货物与其提供的样品是完全一致的,但是由于客观原因的存在以及凭样品买卖的货物的品质不易标准化,所以几乎无法达到凭样品买卖合同的要求。为了减少违约的风险,卖家在订立样品买卖合同时关于品质的概述时可采用科学的指标,而不仅仅是依据所提供的样品的品质。在合同中关于品质条款中表明品质与样品质量大致相同或者相似。这样可以部分解决在交货的时候因为质量的差别过大而引起纠纷,保证交易的正常进行。

(3)在向外寄送样品的时候保留复样

保留复样的好处在于交货或者与买受方发生纠纷的时候作为核对,维护本企业的利益。不然在发生纠纷的时候本企业没有依据证明自己所提供的样品与所交付的货物是相一致的,从而在纠纷中掌握主动权,而不至于被动挨打。

2凭买方样品买卖违约风险的规避

(1)采用买方提供的样品时要严格慎重,不能侵犯其他企业的知识产权

买方为了躲避侵犯第三者的知识产权,通过利用提供样品向外找寻生产商,进行侵权的行为。所以在决定是否接受买方所提供的样品时必须要明确该样品是否买家的知识产权,在签订合同之前应特别注意合同条款中有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对样品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必须要有明确的规定。

(2)尽可能的将凭买方样品成交改成以相似或对等样品成交

在采用凭买方提供的样品交易时,合同的履行的前提是依据买方所提供的样品作为交货时质量是否达到要求的标准。但是买方所提供的样品可能存在卖方不易发现的微小部分,这样将阻碍交易的正常进行。所以在大部分情况下卖方可以根据收到的样品制作成品交给对方,看是否达到要求,这种产品也就是对等产品。对等产品如果得到买方的认同,那就继续生产,可以规避在以后交易中发生不必要的冲突。

3其他潜在纠纷的规避

(1)签订的合同中品质条款应明确一种质量依据,避免出现不一致的双重标准

在合同的品质条款中有明确约定品质是必须达标还是按对等产品进行达标检测,如果是以样品作为货物品质依据的,在合同中应明确注明以样品作为交货的依据。但是如果是以宣传为目的寄送样品,可以标明仅供参考的字样。特别是在样品寄送与文字描述不一致的时候,就形成了双重标准,所以必须在合同中加以明确。

(2)关于凭样品买卖合同中有关于买方信用证的软条款纠纷

在交易中必须要避免掉入对方的陷阱条款,要保证在交易无法进行的时候掌握主动权,加大对合同法的了解以及对合同条款的细节了解。

四、结论

凭样品买卖为特种买卖的一种,根据特种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合同法》对凭样品买卖的规定显然优于对普通买卖的规定。不过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时候,就应该适用普通买卖的相应规定。凭样品买卖合同与普通买卖合同相比的特别之处在于,当事人以约定质量的物品作为合同中的样品,出卖人要根据提供的样品所体现之质量交付标的物,这是合同履行和交易完成的前提条件。样品与交付的标的物决定着合同是否有效履行,凭样品买卖又不同于试验买卖,由此可见凭样品买卖合同不是附生效条件之买卖合同。我国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合同法也存在诸多的漏洞,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是保证我国经济秩序的重要因素,我们应该加深对合同法中凭样品买卖合同的认知,避免和处理好纠纷。

[1]金剑锋,赵雅君 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评析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2]谢怀斌 合同法原理2000

[3]黄茂荣 买卖法 2002

[4]何志 合同法分则判解研究与适用2002

(责任编辑:祁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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