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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思考

2010-09-19田霞梅

大众商务·下半月 2010年7期
关键词:调节作用税收收入税种

田霞梅

【摘 要】贫富差距逐步拉大已成为当前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本文主要就我国现行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进行了思考。

【关键词】税收;收入分配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10)07-0155-01

近20年来,我国居民收入差距呈不断扩大趋势。税收作为一种国家分配活动,影响着生产、流通和消费。税收分配的运行过程蕴含着税收对纳税人利益的调整。因此,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控作用是税收本身所具有的内在职能,在一国经济社会运行中客观地发挥着作用。研究缩小我国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税收政策,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然而目前我国通过税收来调节收入分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就目前我国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状况进行了思考。

1 近年来税收收入超速增长加剧了收入差距的扩大

从1994年我国进行税制改革以来,税收收入连年高速增长,从1994年的5070.79亿元增长到2006年的37636亿元,13年增长了7.42倍,年均增长18.63% ,尤其是2003年以来连续保持20% 以上的増速。而同期国民生产总值从1994 年的48198亿元增长到2006年的209407亿元,增长了4.34倍,年均增长14.92% 。2007年我国GDP比上一年增长11.4% ;政府入库税收(不包括关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比上年增收11813亿元,增长31.4% ,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仅增长12.2%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仅增长9.5% 。可见,居民收入增长的速度明顯低于税收收入增长的速度。

我国税收收入的快速增长,主要是由于增值税、营业税、证券交易印花税等税种的收入增加导致的,而这些税种都是收入分配调节职能较弱的间接税,因而税收收入的增加并没有带来收入分配状况的改善。在国民收入一定的情况下,政府拿的多了,那居民收入必然就少了。从某种意义上看,已经构成了税收对居民收入的侵蚀。即税收机制对分配公平的矫正作用非但没能发挥,反而更加剧了分配的不公平性。

2 现行税制结构弱化了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增值税和营业税具有明显的中性特征,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有限,流转税在本质上是促进效率的,它调控经济的主要目标是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

我国目前实行的依旧是以流转税为主的税制结构。税收收入主要来源于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以“十五”期间为例,流转税和所得税收入占全部税收的比重分别达到68.2%和23.2%,主要发挥收入调节作用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比重接近7%,占GDP的比重才1%左右,份额相当小。而在2007年,我国税收收入中调节作用较弱的流转税所占份额超过60%,而具有较强收入调节作用的个人所得税、消费税、房产税等税种合计所占份额仅为15%左右。使得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具有累退性。且流转税容易转嫁,其比重越大,收入分配的差距就越大,对收入分配易产生逆向调节作用。

3 具体税种设计的缺陷弱化了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3.1 流转税

目前理论界的大部分学者认为,除消费税通过调节消费品价格对高消费者收入进行调节外,流转税在初次分配中发挥中性作用,不具有作为政府调节个人收入分配政策工具的功能。消费税是收入调节的重要手段,但我国消费税在这方面的职能有所缺失。消费税由于只作为增值税的配套税种而征收,范围狭小,从而不能广泛调节高消费进而调节高收入。尽管经过多次调整,仍有许多奢侈消费品没有纳入征税范围中,如高档住宅、私人飞机、高档娱乐设施等,削弱了消费税的收入调节作用。

3.2 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国际上通行的调控收入、公平分配的重要税种。它通过累进税和法定免税可以发挥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功能,在我国由于种种原因长期以来都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首先,个人所得税税基较窄,客观上造成其再分配功能非常有限。其次,我国实行的是分类个人所得税。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基本原则,不能对高收入者实施有效调节。再次,税率结构不合理。最突出的问题是工资薪金所得实行的超额累进税率,课以重税;对资本财产性所得则实行比例税率,税负反而轻。这种税率结构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实现对收入分配进行有效调节的政策目标。

3.3 财产税

财产税对纳税人在所得税后积累的财产课税,是对所得税再分配功能的重要补充。而我国目前的房产税制很不完善,其主要原因是我国现行房产税只对经营性房产和出租性房产征税,对自有住房不征税。这一做法从两方面加大了贫富差距:一是使得作为富人主要消费品之一的高档房产被免于征税;二是由于对自有住房不征税,加剧了房产投机现象,使得投机成功者获取暴利,而真正需要购房的人不得不高价买房或无力买房,进一步拉大了贫富差距。同时,对遗产和赠与财产的行为并没有设置相应的税制,无法发挥税收的调控作用。

3.4 资源税

我国现行资源税制保留了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主要面向国有大型资源类企业实行从量计征,这种征收方式既不符合资源开采行业的所有制格局,也无法按照资源的市场价格变化对采矿收入进行有效调节。由于税制的缺陷,我国目前资源税收入不足100亿元,难以对由于自然资源禀赋差异导致的收入差距进行有效调节。

4 税收征管不严弱化了税收的收入分配功能

税收征管是落实税收制度的保证。但我国税收征管水平提高缓慢的局面一直没有根本性扭转。我国现阶段考核税务机关工作成效的一个重要指标是税收任务或税收计划,税收任务往往是通过基数加增长的方法来确定的。在实际的税收征管中按“计划任务”征税,“基数”和“任务”的作用使得经济发达、收入水平高的地区税负轻,经济不发达、收入水平低的地区税负重,从而使穷的更穷、富的更富。再比如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由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收采取代扣代缴的方法,征收过程简便,因而征收比较彻底。相反,由于高收入者往往具有多样化的收入来源,对实物和在职消费等实质性个人收入难以有效征税,使得高收入者的实际税负比较轻,即税收征管的不力弱化了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功能。

げ慰嘉南:

[1] 庞凤喜.税收原理与中国税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2] 樊丽明.税收调控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3]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编著.西方税收理论[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

[4]吴云飞.我国个人收入分配税收调控研究[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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