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浦路斯新吨位税制体系
2010-09-12中国船级社乔倩
中国船级社 乔倩
2010年3月24日(case N.37/2010)欧盟委员会根据国家补助海运有关导则批准了塞浦路斯商船新吨位税制体系。这是欧盟第一次批准一个船籍开放的欧盟成员国使用简化的吨位税制体系。根据该体系,外国船旗船舶的船东和承租人也将获得塞浦路斯船旗船舶船东可享有的优惠。该体系还将之前仅适用于航运活动中船舶营运获得利润的税收优惠扩大到船舶出售获得的利润,用于非投资目的的资金赚得的利息以及从航运相关利润中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红利。
塞浦路斯商船法(税费条款)于2010年5月通过,其中引入一新吨位税制体系,将从2010财年开始实施。新的吨位税制体系囊括了其他欧盟国家吨位税制体系中包含的绝大部分的优惠政策,而且还附加很多新添政策。因此这一体系可使塞浦路斯更具竞争力,并有望显著提升塞浦路斯在世界航运界本已相当强大的地位。新吨位税制体系中的主要条款介绍如下:
受益者
吨位税制体系适用于所有拥有、租用、管理符合条件的船舶,并从事符合条件的航运活动的船东、承租人或船舶管理人。吨税是依照法律规定的费率范围,按船舶的净吨分段收取。船舶管理人所享有的税率是船东和承租人所享税率的25%。
符合条件的船舶
根据适用的国际或国家规范和规则认证,并在塞浦路斯认可的IMO及/或ILO任一缔约国船舶注册机构注册的远洋船舶均为符合条件的船舶。这一体系不包括某些船型的船舶,如渔船、主要用于体育和娱乐的船舶、内河船舶、非自航漂浮起的重船和拖船。
符合条件的航运活动
任何涉及到海上运输、船员管理和(或)技术管理的商业活动均被视为符合条件的活动。
海上运输包括传统的运货和载客,也包括在符合条件的船上从事的辅助服务如宾馆、餐饮、娱乐和零售;装卸货物、票务系统和客船码头的运营。拖船、挖泥、铺设电缆也属征收吨税的范围。
船东
塞浦路斯旗的船东自动适用于该吨位税制体系。欧盟/欧洲经济区和(或)非欧盟国家船旗的船东可以选择是否适用该体系。
非欧盟国家船旗的船东必须满足相关要求才有资格选择是否在新体系下征收吨税。这些要求包括他们的船队中必须有一定的欧盟船旗船舶,且在作出选择后的三年内不应减少该份额(船旗份额要求),船队的商业和战略管理也必须在欧盟/欧洲经济区内进行。
任何选择该吨税体系的船东必须在体系中待满10年。提前退出会导致罚款,罚款根据船东在吨税体系下应付的费用与同期若在公司税制下应收费用之间的差额计算。另外,自选择之日的10年后船东才有权再次选择是否适用该吨税体系。
吨税体系覆盖船舶营运的利润,从利润中直接、间接支付的红利,船舶买卖利润以及用于周转或船舶融资、运营和/或维护用的资金中赚得的利息。
承租人
只要定期、定程租船的船舶吨位不超过承租和拥有船舶总吨位的75%,且承租/拥有船舶的时间超过连续3年,那么任何承租光船、转租、期租、定程租船的承租人均适用于吨税体系。如果被租的船舶是欧盟/欧洲经济区的船舶或其船员,并且技术管理是在EU/EEA内进行的,这一百分比可以上升到90%。非欧盟国家船旗船舶的承租人必须满足额外的、适用于非欧盟国家船旗船东的要求(如船旗份额要求)。
符合要求的承租人可以选择是否适用吨税体系,一旦做出选择,必须在吨税体系中待满10年。提前退出将导致上述与船东一样的罚款。
吨税体系覆盖船舶营运的利润,从利润中直接、间接支付的红利,以及用于周转或支付承租方产生的费用的资金中赚得的利息。
船舶管理人
只要满足相关要求,提供船员和(或)船舶技术管理服务的船舶管理人适用于吨税体系。这些要求包括维护一个完备的办公室,雇佣足够数量的合格人员(51%的雇员必须是欧盟/欧洲经济区的公民),至少2/3的管理是在欧盟/欧洲经济区的境内进行。另外,至少60%的管理船队应为欧盟/欧洲经济区的船旗,管理的所有船舶及船员必须满足国际标准以及欧盟法律关于海上保安和安全、海员培训和发证、环境、船上工作条件等等的要求。
根据所提供的船舶管理服务(即,对船员管理公司完全执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并对技术管理人员实行ISM认证),其他规定的要求也必须满足。
吨税体系覆盖提供船员/船舶技术管理服务获得的利润,从利润中直接、间接支付的红利,以及用于周转或支付船舶管理相关费用的资金赚得的利息。10年的选择规定和提前退出的罚款同样适用于符合条件的船舶管理人。
举例:一艘净吨为19538的船舶一年吨位税收的计算。
备注:应用于船舶管理经理的税率是下表中税率的25%。
吨位税制计算的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