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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环境NGO:全球化背景下的角色分析

2010-09-08李志斐

治理研究 2010年4期
关键词:全球化亚洲环境

□ 李志斐

亚洲环境NGO:全球化背景下的角色分析

□ 李志斐*

20世纪90年代开始,全球化进程逐渐席卷全球,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和公民社会的发展成为亚洲环境NGO发展的重要推动力,环境NGO的数量、类型、活动范围都在不断增多和拓展。亚洲环境NGO的专业技术和信息优势特征、公益目的性特征、组织性和自治性特征保证了其在全球化时代存在与发展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作为亚洲环境治理和保护中的有益补充性资源,亚洲环境NGO职能定位为“倡导”,其试图通过运动、政策研究、法律、游说等倡导方式,倡导公民、政府、企业和其他国际或地区性组织等参与环境保护,共同为实现自然与人类和谐共生而努力。

全球化;环境NGO;倡导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全球化进程开始在世界延展,世界互相依赖规模日益达到最大化,亚洲各国作为极为活跃的一支力量“畅游”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和日益发展的公民社会成为亚洲环境NGO发展的助推力。在本文中,笔者将系统探究亚洲全球化和环境非政府组织之间的互动关系,阐述亚洲环境非政府组织的整体发展现状,分析其功能定位和实现方式,从而深刻认知亚洲环境非政府组织在现实政治生活中是如何成为环境治理与保护的有益补充性资源。

一、亚洲全球化与环境NGO

全球化发端于经济领域,首先体现为经济全球化。随着科学技术的巨大进步,生产力迅速发展,生产要素分配突破国家、民族界限,资源配置实现全球流动,贸易活动与金融运作国际化,国际分工日益明确,实现利益全球分享、市场规则全球共守,各国经济逐渐融为一体化。全球化时代的世界逐步成为一个“空间和时间上被压缩”①Robertson,Roland,Globalization,London:Sage,1992,P.101.、国家之间相互依赖规模呈现最大化的世界。在这个世界中,人类活动的领域大大超越国家和民族的界限而在全球层次上实施和贯彻,各国的国内活动进一步国际化,民族国家的政治决策和行为后果呈现出连锁性的结构特征,国与国之间的交往逐渐实现“国际社会化”。对于亚洲国家来说,在全球化的蔓延不仅仅为亚洲的发展带来时代契机,也极大激发了亚洲公民社会的发展,在面临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时,亚洲环境非政府组织应运而生,应时发展。

(一)发展主义和亚洲环境问题

发展是人类改造自然、满足自身需求的努力,是提高生活水平、创造人类文明的活动。在农业和工业社会里,那些享受发展成果的人们总是乐于接受符合他们利益的改造自然界的活动。由此产生了一种对发展或文明的信仰,称之为发展主义。①初濑龙平“:全球化的历史进程及其对亚洲的影响”,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0年第6期,第70页。

二战以后,亚洲揭起民族运动高潮,众多国家摆脱殖民地半殖民地的地位,开始发展民族经济,推动工业化进程,一批亚洲国家逐步发展成为新兴工业国家。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海洋、陆地和空中运输技术更加迅捷和便利,世界市场联系空前紧密,生产要素更加自由地在世界各地流动和配置。与此同时,亚洲国家逐步注重加强内部改革,积极推进城市和工业化进程,谋求国内经济迅猛发展。

亚洲大部分国家属于发展中国家行列,在融入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亚洲各国利用劳动力与资源价格低廉,生产成本便宜等后发优势,通过引进和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来大量吸引国际资金流入,希冀更快地与“国际接轨”,参与全球经济合作与竞争。亚洲国家在成为经济全球化浪潮中极为活跃的一支力量的同时,“发展主义”所产生的后果开始显现。因为,无论发展的结果如何辉煌,但其发展路径一旦超过适度限度就不可避免地产生灾难性后果。

亚洲国家大量引入和发展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很多都是环境污染严重、资源消耗高的企业,加上发展中国家缺乏治理环境的巨额资金投入和先进技术,经济发展和环境治理成为难以兼顾,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治理”明显落后于“发展”,因此,亚洲环境问题伴随着亚洲“发展主义”追求和实现而不可避免地产生了。

何为“环境问题”?环境问题是指由于人类活动作用于环境所引起的环境质量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及这些变化危及人类和发展的问题。他包括两个基本方面:一是自然环境的破坏;二是环境污染。②蔡拓《:全球问题与当代国际关系》,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根据日本环境会议和财团法人地球环境战略研究所的汇总,亚洲各国和地区自20世纪以来,其环境问题主要有以下集中表现。

亚洲各国和地区的环境问题③资料来源参见:根据日本环境会议《:亚洲环境白皮书》(1998、2000、2004)、财团法人地球环境战略研究所等资料编制。www.worldbank.com【;日本】武石礼司《:亚洲的工业发展与环境问题》,乔云译,载《亚洲资料译丛》,2008年第2期,第10页。

总体上看,亚洲地区各国所面临的环境问题是比较严重的,尤其是在以下几方面存在较强的普遍性:

第一,大气污染。据相关调查显示,世界污染最严重的25个城市都在亚洲,其中17个在中国,5个在印度。前10名为:印度新德里、加尔各答、中国天津、重庆、印度勒克瑙、坎普尔、印度尼西亚雅加达、中国沈阳、郑州和济南。④李思一“:亚洲的环境危机”,载《科学决策月刊》,2007年8期,第52页。

第二,河流污染。亚洲许多国家的河流中都存在过量的、超过居民饮用健康标准的污染物质,其中印度和中国两个大力发展工业经济的国家最为严重,水中的汞、铬、钙、铅含量严重超标。

第三,废物处理。亚洲国家工业废物排放量和城市居民废物排放量都急剧增多,但是相关的废物处理体系却没有设立起来,致使废物处理存在处理不彻底、不科学,易造成恶性循环污染。

第四,森林减少或破坏。无计划的非节制性采伐、农业开垦、空气污染等都造成了亚洲的森林植被严重破坏,退化现象严重。

第五,沙漠化。气候变暖、过度放牧致使亚洲大陆的沙漠化现象严重,其中受到沙漠化严重威胁的地区有:阿富汗,73%;巴基斯坦,25.5%;印度,12.5%;斯里兰卡,5.3%;缅甸,5.2%。①李思一“:亚洲的环境危机”,载《科学决策月刊》,2007年8期,第52页。

(二)公民社会与亚洲环境NGO

全球化带给亚洲的不仅仅是环境问题的产生和加剧,还推动了公民社会的发展。亚洲在获益于经济全球化的同时,社会结构也在经历巨大变迁,原有的社会政治权力关系和利益关系不断被调整和重构,新的社会阶层大量涌现,利益诉求日益多样化,民主化要求和渴望日益强烈,国际性和世界性意识萌生并发展,人们开始寻求并主动建立表达独立观念和思想的政治空间,并在地区或世界范围内结成活动网络,就国家治理提供政策主张和开展社会运动,市民社会逐步形成并发展。

在历史上,亚洲大部分国家的社会组织是建立在权威和等级基础上的纵向结构,但随着各国市场经济主导地位的确定和市民社会的形成,与市民社会相称的公民意识、权利和义务观念等现代意识进一步加强,成为推动亚洲国家政治转型和民主化的动力。20世纪80年代以来,亚洲国家的社会政治权利关系开始实行变革,传统的高度集权式模式逐渐转变为相对独立的分散式权力中心,政府开始把一部分社会权力下放,使部分社会权利回归社会和人民,个体的自主性和能动性得到发挥,自主权得到落实和尊重。市民社会逐步分担起起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任务。以往被排斥在正式的政治秩序之外的人民开始有意识的自发组织在一起,通过“非政府的专业组织、宗教组织、知识界、工会、学生组织、妇女组织、环境保护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影响国家与政治机构”。②Chung-Si Ahn“,Economic Dimension of Democratization in South K orea”,in Anek Laothamatas Edited:Democratization in Singapore,1997,P.239.所以,亚洲各国公民社会的发展为环境非政府组织提供了良好的民主空间和社会机制。

全球化与亚洲NGO发展关系示图

环境问题说到底是个公共问题,不可避免地具有非排它性和外部性的特征,公共问题的产生和存在会对所有国家行为体产生消极或者积极的影响,每一个置身其中的行为体都会被动或者主动的受到制约。亚洲的环境问题在全球化时代更是一个日趋严重的公共问题。环境问题的存在会产生两方面的威胁:一是环境的严重恶化,影响国家生存空间质量和国家的可持续发展,造成国家的经济破坏、贫困加剧、社会紧张、政治对抗,导致社会失序和动乱,危及国家安全;二是严重恶化的环境成为引发国际局势紧张,国家之间为争夺原材料、能源、土地、海洋通道、国际海域等重要环境资源及其控制权可能导致军事冲突。③吕建华“:生态环境问题:国际政治经济新焦点”,载《新远见》,2007年9期,第32页。亚洲环境问题在依靠政府层面的治理之外,还需要借助其他社会性力量,环境非政府组织(ENGO)便是重要力量之一。

二、亚洲环境NGO概况

环境非政府组织(ENGO),也称之为民间环境保护团体,除了具备一般性NGO的基本属性(非官方的、非营利的、与政府部门和商业组织保持一定距离的专业组织,它们通常围绕特定的领域或问题结成团体,有自己的利益和主张,代表社会某些集团或阶层的愿望或要求)④王逸舟“:国际政治中的非政府组织”,载《东方》,1995年第5期,第52页。外,还有其特殊属性,即必须是致力于环境治理与保护的自愿公民组织。

环境NGO最早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北美和西欧等国,随着全球化趋势的蔓延,到90年代初,环境NGO开始在世界范围内发展开来。就亚洲国家而言,随着亚洲各国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NGO的数量呈现迅速上升趋势。以中国和日本为例。中国在1994年拥有了第一个环境NGO——“自然之友”,随后,“地球村”和“绿家园”先后建立,到2005年为止,中国国内的环境NGO已经达到了2500多家,①http://www.chineselawyer.com.cn/pages/2005-9-29/s31562html.形成了初具规模的“民间环保组织群”。而日本的环境NGO也已经遍布日本各地,早在1994年,日本就已经达到了平均0.8万人口就拥有1个环境NGO的水平,总额度多达1.5万个左右。②林家彬“:环境NGO在推进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对日本环境NGO的案例分析[J]”,载《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2年2期,第39-43页。

尽管亚洲环境NGO在改善人类环境,促进人类与环境和谐共生的总体目标上是一致的,但它们都有着各自不同的目标侧重、行为方式和价值取向,为了更清晰的了解亚洲环境NGO的基本状况,本文从环境NGO的活动宗旨和范围、发源性质、组织架构、独立性等方面对其进行归类。

亚洲环境NGO的主要类型

亚洲的环境NGO作为亚洲人民的公共环境利益代言人,在保护环境方面具有主权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无可比拟的优势,这些优势正是来源亚洲环境NGO的特征,亚洲环境NGO的特征保证了全球化时代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一)专业技术和信息优势特征

创办亚洲环境NGO运作的人员多出于知识分子阶层,甚至是个人精英或社会名流,而在 ENGO做事的人也多是一些患有公民责任和社会情怀的人士。这些人具有较为深刻的专业知识和社会判断,具有很强的社会认知力和责任感,他们善于利用全球化时代先进的信息技术和通讯设备,了解和洞察环境领域的前沿问题,形成环境保护领域的最新实用性和适用性信息,提出对环境问题的解决前瞻性看法和建设性意见,并通过先进的技术网络和运作策略实现国家内部、地区性甚至是国际化最大范围的传播。

(二)公益目的性特征

亚洲环境NGO所代表的是亚洲国家和地区人民的环保需求和公共利益,超越了阶级阶层利益和利益集团的狭隘范围,而是以保护国内、地区性、国际范围内的环境为主要目的。一般情况下,亚洲环境NGO不接受来自政府、利益集团、公司的捐助,其活动经费多来源于会费、国内外社会团体及私人捐赠,所开展的活动也属于公益性、非营利性的活动。

(三)组织性和自治性特征

环境NGO的产生和发展反映了在全球化背景下所愈来愈强大的呼吁环境保护的声音,人们对环境事务的关注和重视已经呈现出集体性的力量,人们借助环境NGO,使得环境保护行动由个人自发性参与发展到组织化制度性参与,标志着亚洲公众以一种更加理性化的方式开展环境保护行动,亚洲地区国家内的环境治理模式也逐渐形成为政府、环境NGO等多种社会力量均衡发展和参与的模式。

作为行为具有组织性和目的性的NGO,亚洲环境NGO一般都有固定的活动场所和运作方式,具有独立的组织宗旨和组织架构,具有部分较为固定的办公人员,等等。所以说,亚洲环境NGO具有很强的自治性,能够完成独立于政府、市场、政府间组织等其他行为主体者来策划和组织开展相关公益性活动,实现其生存和发展价值。

亚洲环境NGO如今已经发展成为一个数量庞大的群体,其活动范围从最初的环境保护知识和环境意识宣传,组织大众环保抗议或倡议行动等逐渐拓展到环境研究、社会监督、全球交流、致力于可持续发展等复合化的活动范围与领域。亚洲环境NGO已经成为亚洲环境保护领域的一股崛起力量。

亚洲环境NGO的活动领域

三、亚洲环境NGO的职能定位与解读

环境NGO承载保护环境、实现自然与人类和谐共生的使命,作为环境与发展领域的一支独立力量,全球化时代亚洲环境NGO的建立和发展是保护亚洲地区环境的有效组织形式和途径。为了实现自身所承载的保护环境、实现自然与人类和谐共生的特殊和目的,环境NGO在发展壮大、实现自我价值的过程中,其职能定位为“Advocacy”,而不是“直接提供服务”。

“Advocacy”在《柯林斯英语辞典》中的解释是“公开支持或介绍”,在中国更多的是被翻译为“倡导”。“倡导”是个系统性工程,倡导者首先要明确自身所倡导的建议和主张,清晰定位倡导的对象和目标,根据倡导对象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策略,最后付诸于行动实施以实现其预期目标。如果把“倡导”界定为亚洲环境NGO的职能的话,那它的内涵可以理解为:亚洲环境NGO就某一或环境类相关主题形成个性见解和主张,借助于多种倡导方式影响倡导对象,推促其接受并配合所倡导内容的实现,实现环境保护的目的。

(一)倡导什么?

亚洲环境NGO倡导的内容是比较丰富和多样化的,包括:倡导“绿色环保概念”,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倡导环境保护行动,环境NGO利用各种社会资源,组织“低炭出行、夏至关灯”、“绿色希望行动、”美境行动”等大量绿色行动,推动公众自觉自愿地开展环境保护行动;倡导环境科学研究,推动相关学术领域的权威和精英开展环境科学技术的研究及其开发、应用,提高环境治理和保护科学能力;倡导环境公共政策和相关法律制度的制定与实施,从政策和法制角度保护公民的环境权;倡导环境保护主体之间的交流,通过资金援助、业务培训等方式实现跨国、跨地区性交流与合作。

(二)向谁倡导?

1.倡导公众参与

环境的公共性、环境问题的公害性和环境保护的公益性决定了环境保护一开始就需要公众的参与,而且环境保护正是在公众的推动下发展和成长起来的。①李艳芳:“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建设”,载《浙江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第85页。公众,通常被定义为政府为之服务的主体群众;而参与,根据《世界银行》的定义,是指相关利益群体影响和共同管理与他们相关的发展活动和决策以及资源的过程。所以,亚洲环境NGO倡导公众参与,就是指倡导公众在环境保护的发展过程中的发挥参加、影响、管理和决策的过程。公众是环境、环境问题的关键相关利益群体,在环境保护过程中重视关键相关利益群体的意见,增强相关利益群体参与可以极大的增强其对环境的拥有感,可以吸引更广泛的利益群体,保证开展项目目标更有效实现,而且,由于提高了关键相互利益群体自身对环保的信心和能动性,即便是NGO倡行的活动停止后,这些利益群体也可以继续自发开展此类活动,使公众环保可持续性发展。

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倡导公众参与是亚洲环境NGO的主要工作和手段,而且公众参与的方式与领域也随着全球化浪潮席卷下亚洲环境保护重要性的增强而不断多样性和广泛化,从20世纪70年代以前的松散式群众运动逐渐发展成有有规划的组织性行为,从单一集中于对环境污染和政府环保力不足的反对与抗议发展到环保概念深入人心,不仅仅注重日常的身体力行参与环保,而且参与环保决策,推动环保机制化和法治化,例如,亚洲许多国家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参与办法、环境保护相关法规等等。

2.倡导政府支持和合作

政府是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承担者,是公共政策制定和公共资源分配的主导者,是满足公共利益和需求直接相关的公共产品的提供者,亚洲的环境NGO“的前景和潜力不可避免的与政治空间的扩大和收缩及政府对他们的态度密切相关”①James V.Riker,Contending Perspectives for Interpreting Government-NGOs Relations in South and Southeast Asia:Constraints,for Common Ground in Rural Development,in T.M.Shaw Edited:Government-NGOs Relations in Asia-Prospects and Challengesfor People-Centred development,ST.Martin’s Press,1995,P.22.,因此,政府在环境治理和保护中无可争议的处于主导性地位,也就必然的就成为亚洲环境NGO的倡导对象。亚洲环境NGO对政府的倡导主要涉及两方面:一方面是通过表达民间利益和公益性目的,获取所在国政府更多的物质和资源支持,使自身获取更大的社会事务参与合法性;另一方面是争取政府参加自身组织和倡议的某些环保类活动,不仅仅可以起到良好的社会示范效应,使活动开展的得以在国家范围内推广开来,同时通过这种参与式合作赋予了环境NGO更强的倡导能力。

3.倡导企业等商业实体互动合作

亚洲绝大多数国家的经济体制都是市场经济,企业等商业实体是其中最重要的经济力量和社会力量,虽然环境NGO在成立之初以致力于反对或监督企业等商业实体的环境破坏行为为主要职责,但从21世纪初开始,亚洲许多环境NGO开始和企业等商业实体开展倡导性合作,帮助企业提高环保型产品认知程度,协助企业研发和销售环保型产品,促进企业采用环境友好型生产方式,努力拓宽绿色产品市场,从而不断推动绿色循环型社会建设,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例如,日本“再利用运动市民之会”为了减少因造纸引起的森林消耗,与企业联手成功开发出用榨糖后的废甘蔗渣制成非木材纸,并以此项产品销售收入的1%建立了一项基金,用于支持国内外的造林项目,②李冬“:日本的环境NGO”,载《东北亚论坛》,2002年3期,第81-83页。收到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

4.倡导其他国际或地区性组织合作

环境问题的外部性决定其治理和保护的超国界性和跨地区性,因此,亚洲环境NGO重视“走出去”战略,注重倡导其他国际性或地区性组织的合作,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倡导同行组织间的合作,例如,亚洲环境NGO同世界资源研究所、世界自然保护联盟、自然保护国际的联系与合作,而且在亚洲环境NGO内部,许多组织还实现组织网络化,如,南亚和东南亚地区的一些环境NGO组成了亚洲农业改革与农村发展非政府组织联盟;印尼的79个NGO组合而成环境论坛等。另一种是倡导跨领域组织的合作,例如,一些亚洲环境NGO倡导世界银行、联合国粮农组织等其他领域的组织的环保合作,影响其从环境角度增强对其援助资金分配,设置有关环境机构,在项目评估与开展中更多考虑环境因素,共同推动世界可持续发展。

(三)如何倡导?

亚洲环境NGO倡导内容的多样化决定了倡导方式的多样化,纵观纷繁复杂的NGO,其倡导方式③本文关于亚洲环境NGO倡导方式的分类借鉴了由RobynWexler,徐莹,Young三位学者2006年9月编写的《非政府组织倡导在中国的现状——来自中国发展简报的调查报告》中对于非政府组织倡导方式的总结和阐释。主要有四大类:

1.运动型倡导

运动型倡导,指开展“单一或专门性议程运动”,推动民众支持或反对某种立场;发动社会大众,改变既有政策实施现状,对政策制定机关施加压力,争取社会权利。例如,中国的环境NGO“自然之友”在中国的拯救藏羚羊、滇金丝猴系列活动,披露淮河污染、北京动物园搬迁,抗议怒江建水坝,反对圆明园铺设防渗膜等事件中发挥社会影响力,④付涛“:当代中国环境NGO图谱”,载《南风窗》,2005年4期,第30-32页。督促中国政府合理解决造成的环境破坏问题。更为激烈的还有印度著名的环境非政府组织“拯救纳尔默达运动”(简称NBA,Narmada Bachao Andolan),因印度建设纳尔默达水利工程没有慎重考虑环境问题而成立。采取群众性环境抗议集会,成立印度第一个全国性的环境运动组织“人民发展运动”,发动“沿河进军运动”,利用国际舆论和国际条约向印度政府施压等抗议活动,反对政府兴建大坝造成的环境问题。

2.政策研究倡导

政策研究倡导,指某一特定领域的专家、学者或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士与学术团体,凭借其掌握大量事实信息和专业知识,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和社会调查,利用其研究结果对政府决策提供建议和参考。目前,亚洲环境NGO非常注重加强对环境科学研究的支持,在野生动物等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生态的维持和保护,植树绿化、水质净化、大气污染的控制和处理、沙漠化防治、水土流失问题的治理、资源再利用等领域开展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最新成果以期。另外,亚洲环境NGO注重网络化发展,在相关区域设置分站点或者监测区,搜集第一手环境信息和资料,并进行讯息加工、分析和传递,为政府决策提供服务。

3.法律倡导

法律倡导是指通过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或是利用诉讼方式,提高议题社会受关注程度和公民意识,以此推动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调整和完善。环境NGO主张环境权是公民享有应有权利,任何政府、团体和个人都不可剥夺,对污染受害者等弱势群体,环境NGO积极倡导维护公众合法环境权益的行动,如,中国的中华环保联合会成立了专门的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服务中心,组织社会力量运用法律手段对环境权益受到侵犯的公民、法人或团体提供法律援助,通过法律诉讼,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同时增强社会环保认知力。

4.游说

游说是通过多种途径,与政府就某些领域和事件、政策进行沟通,影响政府官员的立场和观点,寻找机会获取政府的理解和支持,从而寻求建设性的解决和改进方法。由于一国的环境治理和保护的主体仍然是一国政府,即便是在民主政治社会中,政府官员掌握着重要的环境政策、法律制定的决议投票权,因此,政府的对于环境问题的态度和行为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环境NGO倡导的目标能否实现,因此,对政府开展游说可以很大程度上帮助NGO实现既定目标。亚洲环境NGO对政府部门的游说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游说,即直接与当事国的政府工作人员进行面对面交流,传递自己所掌握的环境信息和立场,以期影响政府部门在所关注问题上的决策;最为典型的例子是2008年时,地区之友亚洲分部游说上海政府同意并支持、参与其在3月38日全市参加“熄灯一小时”活动,2009年,长沙、澳门等地区的政府也公开支持并参与加入“熄灯一小时”活动;另外一种是间接游说,通过媒体宣传、公众舆论、群众动员等手段向决策者传递信息、表达建议,以期获得支持。

必须指出的是,许多亚洲NGO在倡导过程中所使用的倡导方式并不是单一,很多情况下是“多管齐下”以最大程度的推动其建议主张的实现。但无论是那种倡导方式,在本质上是环境NGO们在环境保护过程中积极的建设性参与作用的体现。

结 语

作为一种不同于国家和政府间组织的第三类行为体,西方许多学者把NGO定位为“第三种力量”或“第三部门”。美国学者莱斯特·萨拉蒙曾说,“我们置身于一场全球性的‘社团革命’之中”,第三部门的激增,“可能永久地改变了国家和社会的关系,他们的影响已远远地超越了他们所能提供的物质服务”。①Leste M.Salamon.Rising of NPO(J).Foreign Affair,1994,(7-8),P79.亚洲环境NGO的数量、规模、活动范围在全球化的进程中不断扩大,体现出亚洲公民社会治理结构日益多元化的发展特征,对亚洲环境治理和保护起到积极作用。但我们在肯定亚洲环境NGO重要地位的同时,必须看到,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国家事务运作还主要依靠政府力量,国际政治的本质也依然是以主权国家为中心,亚洲环境NGO在主权国家和国际政治社会中仍然处于边缘化位置。因此,我们对其定位于亚洲环境治理和保护中的有益补充性资源,而这也正是笔者把其职能和角色定位为“倡导”(Advocacy)的原因所在。□

(责任编辑:王国勤)

C912.2

A

1007-9092(2010)04-0030-07

李志斐,女,中国社会科学院亚洲太平洋研究所,博士,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亚太地区非传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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