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创正压通气对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呼吸衰竭治疗的影响
2010-09-07陈阳
陈 阳
(广东省阳江市慢性病防治站,广东阳江 529500)
无创正压通气对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呼吸衰竭治疗的影响
陈 阳
(广东省阳江市慢性病防治站,广东阳江 529500)
目的:研究无创正压通气对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呼吸衰竭治疗的影响。方法:选择2007年1月~2008年1月COPD呼吸衰竭的成人住院患者40例,进行无创通气治疗。结果:患者心率、呼吸频率及血压较通气前有明显改善,治疗结束后通气功能均有不同程度的改善。结论:无创正压通气是治疗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发作期高碳酸血症和低氧血症行之有效、值得肯定的措施。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无创正压通气;呼吸肌疲劳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chronic obstructive pulmonary disease,COPD)是一种常见的慢性呼吸系统疾病,患者数量大,病死率也较高[1]。由于这种疾病缓慢进行性发展,对患者的劳动力和生活质量造成了重大的影响。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的患者在急性发作期之后,临床的症状会有所缓解,但是患者的肺部功能却仍在继续恶化,并且由于自身的防御和免疫能力的下降以及外界各种有害因素的影响,会导致病情经常反复,并逐渐产生多种并发症[2]。慢性阻塞性肺病急性发作时,会在原有的基础上,呼吸道的水肿、炎性充血、分泌物引流不畅等不良反应进一步加剧,同时伴有呼吸肌疲劳和呼吸乏力症状,易导致严重低氧血症和二氧化碳潴留[3]。因此研究无创正压通气对慢性阻塞性肺病呼吸衰竭治疗的影响对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有重要意义。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2005年1月~2008年1月,患有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的成人住院患者40例,其中,男性29例,平均(65±5)岁,女性11例,平均59岁。
1.2 治疗方法
本组患者均进行吸氧、抗感染、祛痰等常规治疗,部分患者依病情使用糖皮质激素,同时使用鼻罩式双水平气道正压呼吸机经鼻罩或口鼻面罩正压通气,并采用单向呼气阀[4],依据患者病情设置各项参数,通气模式S/T,起始吸气压力为8 cmH2O,根据患者的耐受情况每5~10分钟调节1次,每次增加1~2 cmH2O,吸气压力最高为8~18 cmH2O,上机后检测SaO2,备用呼吸频率 12~18/min,起始呼气压力为 0~4 cmH2O,根据情况逐步调整至4~6 cmH2O,逐步调高吸氧流量直到血氧饱和度大于90%,氧浓度达到30%~50%。通气时间每次2~4 h,每天2次。
1.3 观察项目
治疗前后血气分析的 pH、PaCO2、PaO2、SaO2、心率和呼吸频率等指标变化。
1.4 纳入标准
①符合《全国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会议诊断标准》[5];②年龄范围在20~80岁;③能听从医嘱做好各项检测。
1.5 排除标准
无肺大疱,无鼻中隔弯曲或鼻甲肥大等导致鼻腔阻塞[6]。
1.6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 17.0统计学软件进行分析,对两组患者的治疗效果和血气变化情况进行对比,统计其好转率,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40 例患者中,2例由于肺部感染加重改为有创通气,其余患者通过无创通气治疗后,呼吸困难、嗜睡、心慌、呼吸频率快等症状有显著改善。通气后PaO2、SaO2指数均显著上升,PaCO2下降,pH显著改善,经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 1。 吸气压力平均为(13.2±3.4) cmH2O,呼气压力平均为(4.6±0.8) cmH2O,无创通气时间 3~14 d,平均(8.0±6.6) d,平均每天通气时间为(12.4±5.5) h。 心率、呼吸频率及血压相比通气前有改善(P<0.05),见表2。治疗完成后,患者通气功能均达到不同程度改善。
3 讨论
无创正压通气治疗对呼吸衰竭的作用机制主要同减少呼吸肌做功以及缓解呼吸肌疲劳有关,无创正压通气在使用时间内气体交换有显著的改善,这是肺泡通气量增加的结果,呼吸肌得到休息,呼吸功能下降的同时,正压通气使患者的潮气量和分钟总通气量增加,并且使呼吸频率减缓,使总的吸气时间和呼气时间增加。这种呼吸类型的变化反映出通气效率的提升,因而SaO2、PaO2、PaCO2能够达到显著改善。无创通气治疗可以降低死亡率、缩短患者在重症监护室内的时间。
表1 无创通气治疗前后动脉血气比较(±s,n=38)
表1 无创通气治疗前后动脉血气比较(±s,n=38)
治疗前治疗后P值项目 pH 7.10±0.22 7.36±0.08<0.05 PaO2(mmHg)55.70±2.21 98.30±2.62<0.05 PaCO2(mmHg)92.60±3.24 63.20±2.08<0.05 SaO2(%)85.4±2.7 96.8±2.4<0.05
表2 无创通气治疗前后心率、呼吸及血压比较(±s,n=38)
表2 无创通气治疗前后心率、呼吸及血压比较(±s,n=38)
治疗前治疗后P值项目 HR(/min)102.78±8.32 88.60±9.40<0.05 RR(/min)22.80±4.50 16.40±3.09<0.05收缩压(mmHg)148.35±3.47 136.76±2.85<0.05舒张压(mmHg)87.42±2.64 76.57±2.36<0.05
在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患者中,无创通气治疗仅适合于自主呼吸尚且稳定的合并呼吸衰竭者[7]。因此,在采用无创通气应用的过程中需严密监测患者的生命体征,密切观察治疗反应,及时调整呼吸机的参数,如出现缺氧或二氧化碳潴留加重、心血管系统功能不稳定、呼吸困难、意识模糊、痰液黏稠或排痰困难时应及时改用气管插管,以免耽误抢救时机。对近段时间刚进行过面部手术、患有幽闭恐怖症、头面部有外伤和严重的胃肠胀气者也不适合采用无创正压通气治疗。
本研究表明,无创正压通气是治疗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发作期高碳酸血症和低氧血症行之有效的方法。对改善呼吸功能、纠正低氧血症及二氧化碳潴留具有显著的作用,并且没有严重的并发症。在进行治疗的同时患者可以进行正常吞咽、进食、说话、咳嗽、咳痰,并且因为其创伤小,患者容易接受。无创通气治疗对于意识清楚、痰少、呼吸肌疲劳为主的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呼吸衰竭患者有较好的适应证。
[1]中华医学会呼吸病学会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学组.慢性阻塞性肺病诊断指南(2007年修订版)[J].中华结核和呼吸杂志,2007,30(1):7-16.
[2]陈虹,苏伟强.无创正压机械通气治疗慢性阻塞性肺病合并呼吸衰竭[J].临床医学,2006,26(3):27-28.
[3]乌日娜,杨敬平,孙德俊.双水平正压通气加平台型呼吸阀治疗COPD呼吸衰竭疗效观察[J].临床肺科杂志,2006,11(1):90.
[4]黄勇.慢性阻塞性肺病稳定期并Ⅱ型呼吸衰竭家庭无创通气的随访[J].西部医学,2007,19(5):797.
[5]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无创机械通气治疗研究协作组[J].早期应用无创正压通气治疗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加重期患者的多中心随机对照研究[J].中华结核和呼吸杂志,2005,28(10):680-684.
[6]姜辉,俞森洋.影响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无刨正压通气治疗效果的因素[J].中国呼吸与危重监护杂志,2005,4(1):73-75.
[7]王新玲,谭植华,张晓军.无创正压机械通气治疗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呼吸衰竭[J].中国现代医生,2009,47(4):67-68.
Noninvasive positive pressure ventilation in chronic obstructive pulmonary disease therapy in
CHEN Yang
(Chronic Diseas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Station of Yangjiang City,Guangdong Province,Yangjiang 529500,china)
Objective:To study the non-invasive positive pressure ventilation for chronic obstructive pulmonary disease treatment of respiratory failure.Methods:January 2007 to January 2008 COPD in adult hospitalized patients with respiratory failure,40 cases were non-invasive ventilation therapy.Results:Patients with heart rate,respiratory rate and blood pressure were significantly improved compared with ventilation,ventilatory function after treatment were improved to varying degrees.Conclusion:Noninvasive positive pressure ventilation is the treatment of chronic obstructive pulmonary disease with acute exacerbation of hypercapnia and hypoxemia effective measures should be affirmed.
Chronic obstructive pulmonary disease;Non-invasive positive pressure ventilation;Respiratory muscle fatigue
R563
A
1674-4721(2010)10(b)-032-02
2010-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