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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抑或不平等:村委会直选制的思辨

2010-08-28刘筱红高涣清

关键词:农村妇女竞选妇女

李 琴 刘筱红 高涣清

平等抑或不平等:村委会直选制的思辨

李 琴 刘筱红 高涣清

直接竞选制相对于其他选举模式来说,其民主化、规范化更胜一筹,尤其是由村民直接推举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选民直接提名村委会候选人,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村委会成员的“三个直接”做法保证了村民民主权利的直接行使,也保障了村民意志的真实表达。正因为以上优点,直接竞选制也成为推动农村妇女进村委的支持制度之一。虽然制度本身没有强调对妇女的政策倾斜,但恰恰是这种无性别意识,使一些真正有能力的妇女能与男性有同台竞争的机会、能平等地参与竞选。但令人大跌眼镜的是实施结果却使妇女进入村委会的人数大为下降,制度所营造的机会平等却导致了结果的不尽如人意。原因何在?文章从三个维度对平等抑或不平等进行了思辨,并提出了反思性建议。

平等;直接竞选制;妇女参选

村委会选举制度是极具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在农村基层最具体的体现,作为国家倡导的一项重要的乡村政治民主化运动,这些年来一直受到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在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中,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其中明确规定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直接(差额)提名候选人,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各省级人大常委会有的制定了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有的制定了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下统称地方法规)。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地方法规的规定,结合各地的选举实践,可以发现以“海选”(即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村委会成员候选人)为基本特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村委会选举呈现出较强的统一性,选举程序也基本相同,这就是全国普遍采用的选举方式[1]——直接竞选制。

直接竞选制是我国几乎所有省级地方法规所规定的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时所采取的基本方式或程序,在全国范围内基本上都适用。它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精神,是我国农民群众在村民自治产生发展过程中不断探索创造总结出来的、由村民直接民主选举村委会成员的选举制度。直接竞选制要求,在实行差额选举的前提下,在正式候选人确定之后和正式投票选举之前,召开由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参加的竞选演讲大会,所有村委会正式候选人(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都要向选民发表竞选演说,供选民进行比较、选择。同时允许选民当场提问,也允许候选人之间互相提问。

梨树县早在1986年就在干群矛盾激烈的村中开始探索并实践新的政治参与制度。1988年后,梨树县在实施村委会组织法的过程中,依据法律规定,在民主选举制度方面不断进行创新,形成了“海选”村委会的制度。在“海选”制度逐步完善和渐进实施过程中,梨树县农村社会政治参与基本完成了制度转型,农村妇女的政治参与也由被动的走向自主的和广泛的竞争参与。在没有完全实行“海选”前,村民委员会成员没有一名妇女当选村主任和副主任,而从第三届“海选”普遍推广以后,妇女当选村干部有了零的突破。第三届有2位妇女当选为村委会主任,第四届产生了4名女性正副主任,第五届产生了6名女性正副主任。在第五届选举中妇女参选率达98.1%,全县86.3%的村委会有女委员当选。[2]

直接竞选制为促进村委会选举中的男女平等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虽然制度本身没有强调对妇女的政策倾斜,但正是这种无性别意识,使一些真正有能力的妇女勇敢地站出来平等地参与竞选,并且决不仅仅是竞选村委会委员,而是要竞选村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这实际上是向以男性为主体的政治结构发起了冲击。但是在直接竞选制使得妇女有机会问鼎主职的同时,进入村委会的妇女总人数却大为下降,制度所营造的机会平等导致了结果的不尽如人意。因为男女本身的起点不一样,所以即使男女站在同一起平台上进行竞争,结果也未必是平等的。

一、平等抑或不平等

直接竞选制创造的是参选机会的平等,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设置了两个基本的正义原则:第一是平等自由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每个人享有与别人的自由相一致的、最大限度的、平等的自由。第二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这一原则从属于第一个原则。同时,第二原则中的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基于这种认识,他认为社会上原初利益(如收入、权利、机会等)不平等是存在的,只有当这种不平等有利于每一个人的时候才被允许存在。因而他主张社会的主要目标在于通过调节主要社会制度,来消除历史的和自然的因素对人们生活前景的影响。社会通过再分配或一些补偿性措施来使所有社会成员都处在平等的地位[1]102-103。罗尔斯所提出的这一原则对于村委会选举中的男女平等有着重要借鉴意义。罗尔斯认为对这种由起点上不平等而导致的结果上的不平等,可以有这样几种可供选择解决的方案:(1)对强者加以不利的条件;(2)对弱者加以有利的条件;(3)在竞争的结果上作二次分配,即对强者利益实行部分剥夺[3]102-103,所以国家层面为支持农村妇女进村委出台了很多的倾斜政策,比如妇代会直选制、职位保留制等等,但前两种方案的实施,显然是难以贯彻执行的,因为这涉及竞争本身的规则是否具有公平性的问题,如若对竞争的某一方面加以附设条件,就破坏了竞争规则的公平性。对妇女参选的政策倾斜实际上也是一种对男性参选人的不平等,不仅是男性反感,恐怕很多女性也有异议,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同时,这还涉及给强者以多大程度的不利条件,给弱者以多大程度的有利条件的困难命题[4]198。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直接竞选制是平等的,提供的是一种机会平等。但机会平等只是一种争取权利的平等,最终的目的是结果的平等,结果平等的实现对于效率的提高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其一,主体内在的评价机制是其能否积极参与活动的主观条件,如果一个社会的政治、经济、道德等秩序被活动主体所认同、肯定,主体就能做出积极的反映,其活动的结果也往往有较高的效率。反之,若主体对现有的社会秩序状况持否定的态度,他就会采取消极的甚至是对抗性的行为,其活动的效率也往往是低下的。所以如果男女在村委会选举的结果始终有失偏颇的话,这种制度安排难以起到凝聚社会成员参与社会生活的作用,就本文所讨论的领域,就很可能造成农村治理的单一性别现象,出现所谓的“和尚村”;其二,公平所反映的秩序的合理性会促进社会整体效率的提高。按照结构功能主义的观点,社会各部分的分工是相互协调的,它们的功能是相互关联的。从社会整体上来说,社会就像一个有机体,要有效地发挥各部分的作用就应保持社会整体的均衡,在不同的角色之间建立一种相对一致或协调的步骤。就支持农村妇女参政来说,当前农村妇女占农村总人口半数以上,经济政治女性化是农村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的突出表现[5]。农村妇女已成为村庄的核心力量,也是参与村委会选举、推动村委会选举制度不断完善的重要力量[6]。其参与村民自治的重要性毋庸讳言。如果直接竞选制所制造的机会平等能帮助农村妇女顺利进入村民自治主流,让农村妇女能有村委会这个平台,她们就有更多的机会得到锻炼,以提高她们的能力和水平,并且因为部分精英妇女的示范作用,将有更多的农村妇女加入到她们的行列,这就由单个精英妇女的行为变成群体妇女的参与行为,从而逐渐影响和改变传统社会文化中对农村妇女的偏见和不支持,提高村民自治的民主化程度。但实现这种结果的平等何其艰难,因为交易成本的差异、能力的差异、传统文化的差异,使得即使妇女拥有机会平等,也难以达到结果的平等(图1)。

图1

(一)机会平等+交易成本差异=结果不平等

交易成本差异促使农村妇女面对参选时选择放弃机会。经济学假设每个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他们会自动地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方案。[7]576作为理性人的参选个体自然都有自己的成本与收益核算。一般而言,个体会受到家庭因素的影响,特别是传统农村社会的女性,这些家庭因素包括家庭成员的支持、家务的繁重程度、家庭经济状况等。

本课题组2007年的问卷在“您没有投妇女票”的调查中,排列第一位的选项是“妇女家务劳动重,影响工作投入”,有41%的调查对象选择该项。许多村民在分析妇女为何不能当村干部时,较常使用的话语也是“她们要做饭、要洗衣、带孩子、照顾老人……”而对于已当选的妇女干部,无论当选者个人还是其他村民都无一例外地认为,“有公婆帮忙照看孩子,不被家务束缚”是其最大的优势。经济学假设每个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由于他们会自动地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方案,[7]576所以农村妇女在选择是否参选的问题上会比男性承担更多的压力。调查结果还显示,愿意当干部,并会积极争取的女性只占女性总数的57%,而同题的男性比例为84%,这说明当妇女认为个人及其家庭的投入高于当村干部的产出时,就会选择不交易,尤其是经济能力有限的家庭妇女,面对高昂的所谓拉票费用望而却步,进而对参选敬而远之。

(二)机会平等+能力差异=结果不平等

能力差异导致淘汰。由于历史的原因,广大农村妇女普遍受教育程度低。[8]文化水平偏低制约了农村妇女综合素质的提高,[5]也制约着农村妇女参政的水平。面对正式的民主规则和程序,只能感到无能为力,无法参与其中,即使勉强参与了,也不能理解,无法通过民主规则和程序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8]因为,文化教育水平的高低是与政治参与的能力成正比的,所以,这就从根本上约束了农村妇女政治能力的发展。[5]阿玛蒂亚森认为必须将自由的不同而且不可还原的两个方面作出区分,这就是“机会”和“过程”。[9]7直接竞选制可以帮助有能力、有威望的妇女直接参加海选,完全凭自己的能力和威望当选,不受性别职务的限制冲击村委会主职,这为能者提供了“自由”。阿玛蒂亚森的自由是一种能力自由,是目的性、抽象的能力自由和工具性、实质的能力自由的结合。就目的性、抽象层面的自由而言,它包括两部分,最基本的自由是生存能力自由,生存能力自由意味着每个人平等地享有生存下来免遭死亡的自由。在这一层面上,平等原则是首要的,是社会应当提供的。另一部分的自由是终极自由,它是指人们享有过所珍视的生活的能力。这一自由具有终极价值,它要求社会在按照应得原则分配的基础上,把需要原则作为促进社会正义目标的辅助原则。就工具性、实质的自由(阿马蒂亚森列举了五种工具性自由:政治自由、经济条件、社会机会、透明性担保以及防护性保障)来说,阿马蒂亚森通过规定弱平等原则,保证每个人公平享有这一层面的自由。在村委会选举中,保证机会的平等就是保证了公民工具性、实质的自由。然而,阿玛蒂亚森又指出在估价机会的时候,应集中关注个人在追求他有理由重视的事物时的实际能力。[9]7所以仅有机会的平等并不能一定会得到过程的平等,即使实行直接竞选制,使得男女在平等的舞台上竞争,可是因为“实际能力”的差异,最终依然导致村委会成为“和尚班子”。

(三)机会平等+传统文化差异=结果不平等

传统文化差异增加了妇女参选的顾虑。男权文化所塑造的女性角色有两个明显的特征:其一,贬低妇女价值,并使之成为男性的附庸;其二,将妇女排斥在政治生活以外或者说将妇女定位于“主内”的角色,若她们参与到政治领域,必会引起家庭、社会的嘲笑和谴责。另外,从夫居是我国绝大多数农村实行的婚姻迁徙制,这一模式下,女性不像男性一样有一个所属地方,她们的社会关系资源贫乏,宗族文化维系力弱,故而得不到族群或宗派的支持,这给妇女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6]家庭内部分工模式也是农村妇女远离政治的关键。[5]有研究指出:农村的社会环境中“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分工模式和从夫居的婚姻模式,以及农村传统的以男性为本位并在男性审视之下的文化,[10-12]给妇女参政带来了许多顾虑。男性当村干部会得到家庭乃至家族的支持和认可,觉得光耀门楣、光宗耀祖,而妇女则会比男性承担更多的压力。如果一个农村妇女在家庭中没有掌握决策权,面对参选难免会考虑,我的参选会得到家里支持吗?我的参选会不会带来家庭成员的责难?我的参选能为家庭带来收益吗?本课题组2005年调查农村妇女参政问题时,该村一位54岁的刘姓男村民直言不讳地说:“农村人娶媳妇进门,不就是要她洗衣做饭带伢吗?女的在外面当干部,男人的脸往哪搁?”农村的大男子主义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认为女性料理好家务、照顾好孩子是本份,不赞成女性参选,这种社会舆论使农村妇女参选顾虑重重。所以,仅仅一种选举制度很难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这就需要有更多配套的措施。

三、反思:以三星村彭女个案分析

因为性别的差异,使得农村妇女要不断完善自身能力,国家、政府要不断完善选举制度,才能帮助农村妇女进入村级权力中心。下面以三星村彭女案例来分析能力和制度在推动妇女进入村治主流的关键性作用。

三星村于2005年由彭家冲、熊家庙、曹家湾三个大队合并而成。2008年第七届村委会选举应到选民1 394人,实到选民858人,超过应到选民的半数,所以选举有效。实发选票858张,收回选票858张,有效选票858张。通过等额选举,彭女以699票当选为三星村第七届村民委员会主任,成为实行村民自治以来该村第一个当选的女主职(村主任)。高票当选的村主任彭女的个人情况:现年47岁,中共党员,高中文化,1987年以来一直担任村妇联主任,2005年合并村之后担任三星村妇联主任、副书记、代理村主任。在任期间,她吃苦务实,带领村民修路挖塘,方便群众生产生活,获得一致好评。正因如此,彭女在该村有一定的群众认可度,她有代理村主任的工作经历,所以群众在投票时会忽略性别及其他因素,而主要以她前三年的工作表现作为选举依据。之所以在试点乡20余个试点村里只有彭女一人成功当选为主职(村主任),一个重要的偶然因素是在2005年三星村第六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时,因为村主任的选票未过半数,所以整个这三年主任的职位都是空缺,而身为妇联主任的彭女作为代理主任承担了村主任的所有工作,这段经历为其当选积累了经验和人脉,也充分展现了彭女的个人能力。这得益于直接竞选制,给有能力的彭女获得了机会和结果的平等。

仅有个人能力还不够,还需要制度保障。从实证调研的情况看,绝大多数受访者表示,每次选举时,村委会、村支书职位的竞争较激烈,贴大字报、游说拉票、贿选等方式层出不穷,但妇女候选人的竞选活动就较少,很少出面拉票。村民解释说:一是女干部没什么竞争悬念,如果规定要选1个妇女的话,只要现任的女干部工作不是很差,就肯定是她的了;二是妇女从心理上不愿意拉票,认为不太光彩,出风头,因而妇女通常在选举中都是顺其自然的态度。与男性相比,妇女在村委会选举中更多地是采取消极被动的竞选策略。这就更需要提供一系列切实可行的制度才能有效提高女性进两委的比例。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一种经济资源,它可以为人们提供有价值的服务。这也就是制度的两个功能:一方面,制度有安全的功能。制度使人类的经济交换行为,在一系列规范制约下,成为稳定的和可以预期的,从而减少了非规范经济行为中的不确定性所带来的风险;另一方面,制度有经济的功能。制度作为一种交易各方共享的社会规范,促进了人们之间的相互信任与合作,它使经济行为变成一种超越个体的集体行动,由此形成的规模经济和外部效果,将大大降低交易成本。就目前中国的情况看,村民,尤其是农村妇女,主动参与村庄治理的欲望极其淡薄,在这种条件下实行强制性制度变迁有其现实合理性。

本课题组的试点单位城郊乡2005年实行村组合并后,有20个村。这20个村的妇女参与村务管理的水平不一样,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其一,妇女参与村务管理的水平较高,妇女干部有可能通过直选担任村主职;其二,有妇女精英,有妇女当干部的传统,如有政策支持,妇女进村委没有太大问题,但不太可能担任主职;其三,长期没有妇女干部,也没有培养妇女精英。根据这种情况,课题组提出制度组合策略,其主要内容是在提名候选人时,按性别计票,确保有女性入围候选人。在此基础上,在妇女参与村务管理水平高的村,实行妇女直接竞选村主职的方式;在第二、三类村,实行职位保留制,设妇女委员一职,要求选一名妇女。在职位保留制失败的村,采取特殊措施,实行妇代会直选制,当选的妇代会主任直接进村委。基于这样的制度创新,2008年11月第七届村委会选举,城郊乡所有村都选出了女干部,实现了行政村女干部当选比例的100%。

综上,平等抑或不平等无法简单地一言概之,需要考虑参选者个人能力、选举制度等多种因素。

[1] 马福云.村委会直接选举的模式研究.中国农村观察,2006(4):16

[2] 白艳,张桂华,郭峰.从农村基层民主选举看妇女参政——对吉林省梨树县村委会直选的思考.长白学刊, 2004(3):13

[3] 罗尔斯.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02-103

[4] 孙来祥.规范经济学与社会选择理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198

[5] 魏宪朝,栾爱峰.中国农村妇女参政障碍中的文化和传统因素研究.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6):37

[6] 全雪,张艳玲.中国农村妇女参政研究综述.技术与市场,2005(12):14

[7] 罗必良.新制度经济学.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2005:576

[8] 顾协国.中国农村妇女的非制度政治参与研究.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31

[9] 理性与自由,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7

[10] 杨翠萍.性别与民主:村委会选举中的妇女参与——以河南曹村为例.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6):34

[11] 李慧英,田晓红.制约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相关因素的分析——村委会直选与妇女参政研究.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3(2):26

[12] 刘中一.对一次民主选举的考察——农村政治民主化进程中妇女参政的难点及制约因素分析.妇女研究论丛,2001(Z1):24

Abstract Compared the direct election system with other election patterns,notonly the democratization but the standardization of the direct election system are higher.Particularly,the“three directnesses”guarantee villagers’rights to vote in the election of the local community,and also protect the villagers'rights of real expression.Although the system itself emphasizes to women's policy incline,itmade some women capable of leadership cannot stand bravely for participating in the campaign.In thispaper,the author tried to explore these equalor unequal issues in three dimensions and put for ward some reflective suggestions in the end.

Key words Equality;Direct election system;Women candidates

(责任编辑:连丽霞)

Equality or inequality:the Speculation of the D irect Election System of Village

LiQin Liu Xiaohong Gao Huanqing

2010-04-05

本研究得到华中师范大学博士生自主科研项目“农村妇女参与社区治理的能力建设研究”资助(项目编号:2009104),并得到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妇女在农村发展中的地位、角色变迁及公共政策研究”的支持(项目编号:2006JDXM097)。

李 琴,华中师范大学管理学院行政管理博士生;刘筱红,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邮编:430079;高涣清,华中师范大学管理学院行政管理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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