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佃制的结构、演化及对现实的启示
2010-08-28谢冬水
谢冬水
永佃制的结构、演化及对现实的启示
谢冬水
永佃制是我国历史上一种重要的土地产权制度,它是历史中人们在面临人口增长压力下,比较不同土地制度的相对利益而自然选择的结果。永佃制是一种对社会有益的制度,它的产权结构对地主和佃农都提供了激励。文章的土地制度演化博弈模型说明,在未受人口压力扰动的情况下,永佃制和定额租制是两个吸收域,人们选择哪一种土地制度依赖于其所处的初始条件;在人口增长的持续冲击下,永佃制是唯一的演化稳定均衡的制度。研究永佃制的产权结构及其演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为我国现阶段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和怎样实现农场化经营提供了启示。
永佃制;土地制度;演化博弈;演化稳定均衡
永佃制是我国历史上一种重要的土地产权制度,这种土地制度既不同于地主土地所有制,也不同于个体农民所有制,它是由两个或三个对同一土地拥有所有权的主体所构成的复合土地产权制度。永佃制的兴起突破了自秦汉以来由地主垄断土地的封建土地所有制格局,使封建土地关系日趋松解,农民的经济价值得到提高。永佃制的产权结构激励了佃农对土地的长期投资和精耕细作,使佃农更加重视用地和养地,更加注重追求土地的长期收益,从而避免各种不利的短期行为。永佃制的盛行是历史中人们为适应经济环境的变化而自发生成的,它是人们对人口与土地比率的变化所作出的一种合理的反应。本文中剖析了永佃制的产权结构及其经济效应,并从演化博弈论的视角分析了永佃制的演化过程。永佃制虽然是我国传统农业社会的产物,但它的产权结构安排及其演化路径对探究我国当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和农业农场化经营具有重要的启示。
一、永佃制的产权结构与经济效应
史学界一般认为永佃制产生于两宋时期,在明清时期广为盛行,成为一种主流的土地制度,“一田二主”和“一田三主”是这一土地制度的两种基本形态。在永佃制下,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被分割为两个完全独立的权利,地主享有对土地的所有权和租金收益权,并不得增租夺佃;佃农则在不拖欠地租的条件下,享有对土地长期的使用权。在永佃制确立之初,一般不允许将永佃权自由转让,但是,随着永佃制的深入发展,佃农私下转让永佃权的情况日益普遍,永佃权的自由转让逐渐成为一种惯例而被地主所默认。这样,佃农就从拥有对土地的长期使用权扩展到拥有土地的处置权,从而上升到拥有土地的部分所有权,这就形成了“一田二主”的制度。这种一田二主制的根本特征是“把同一块地分为上下两层,上地与底地分属不同的人所有。田面权(上地上的权利)与田底权(底地上的权利)并列,也是一个永久性的独立物权”[1]411。有时候,又有地主从原地主那里收买永佃权,然后转租给佃农耕种,坐收一定的田租,这就形成了一田三主的形态。如明代《漳州府志》记载:“一田而有三主,一曰大租,一曰小租,一曰佃户。”在这种一田三主的土地经营方式下,“小租主是土地所有人,大租主是从土地所有人那里有偿取得收租权的人,佃户是向土地所有人支付了粪土银而取得土地永久使用权的人”[1]414。
永佃制的兴起突破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原有的格局,是封建土地关系松解的表现。[2]在这种土地制度下,土地的产权被分割为两层,即所有权(称田骨、田底等)和使用权(称田皮、田面等),两层产权相互独立,各自可以自由买卖、转让、继承、抵押和典当,田底和田面的所有人在各自处置其土地权利时,对方无权干涉,无权阻拦。光绪年间的《周庄镇志》对这一产权制度作了如下描述“俗有田底田面之称,田面者佃农之所有,田主只有田底而已,盖与佃农各有其半,故田主虽易而佃农不易,佃农虽易而田主亦不易。……田中事田主一切不问,皆佃任之”。也就是说,田底和田面所有者的异同变更,不会影响其他一方权利的行使。
产权一般包括资源的排他性使用权,通过使用资源而获取租金的收益权,以及通过出售或其他方式转让资源给他人的转让权,[3]理查德·波斯纳把排他性使用权和转让权作为资源有效利用的充分必要条件[4]。在永佃制下,佃农对土地拥有“永远长耕,不许增租奇佃”的权利,即对土地拥有排他性使用权;佃农只要按约交租,就能享有土地生产的剩余收益,即拥有对土地的收益权;此外,佃农对其持有的田面还有自由处置的权利,即拥有土地的转让权:他有权将其田面权卖给另一方以获取现金;有权将这一土地转租给另一个佃户;有权以这块土地为抵押获得贷款;还有权在分家析产时,将这一土地分割成若干部分由儿子们继承[2]。明朝中叶《江阴县志》卷七《风俗》对永佃制中田面主的权利作了这样的描述:“其佃人之田,视同己业,或筑为场圃,或构以屋庐,或作之坟墓,其上皆自专之,业主不得问焉。老则以分之子,贫则以卖于人。”在这一制度安排下,地主拥有田底部分的所有权并以此获取固定租金,佃农拥有对田面的长期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因而拥有对田面部分的所有权,这就使地主和佃农在同一块土地上共同拥有各自相互独立的所有权。在这种新型的土地产权制度下,佃农和地主之间不再是佃农向地主租种土地的租佃关系,而是一种各自以独立的“主人”身份经营土地的平等的经济契约关系。
永佃制对佃农和地主都提供了激励,因而产生了与传统租佃制度不同的经济效应。在永佃制下,佃农对土地实际上拥有了清晰的有保障的产权,这为佃农通过耕种或其他措施来努力使土地价值最大化提供了激励,极大地调动了佃农生产的积极性,刺激了佃农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和精耕细作,避免了在传统租佃制下佃农对土地的掠夺式经营,提高了土地生产率。史料记载,乾隆年间,江西安运县的佃农获取田面权以后,连续耕种20多年,“顶耕年久,田成膏腴”。嘉庆《增城县志》记载,由于佃田“以永远为期,跷瘠之土,一经承佃,辄不惜工费以渔利,而田主莫能去其盈”。永佃制对地主也是有利的,他能获得一笔固定的不受收成影响的地租,节省了在其他经营方式下必需的各种成本。永佃制“使农业在中国的许多地区飞速发展,尤其是在南部,同时也为贫困户提供更多的机会,获得产权,在村庄里有了落脚之处”[5]。江南是永佃制盛行的地方,据李伯重的估算,江南水稻平均亩产量1260年为1石/亩,1660年为1.7石/亩,400年中增长了70%;1860年水稻平均亩产量为2.5石/亩,从1660年到1860年的200年中水稻平均亩产量又增长了50%。[6]
二、永佃制兴起的历史背景及原因
永佃制的兴起是历史中地主和佃农因经济条件的变化,比较各种土地制度的相对利益而自发选择的结果。人口与土地相对价格的变化是永佃制兴起的主要原因。永佃制盛行的明清时期,我国处于传统农业社会之中,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在农村占统治地位,工业化远未发展起来,农村人口几乎只能停留在农业内部就业。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我国经济社会中的另一个重要现象是人口的迅猛增长。明清时期是我国人口增长的高峰期,永佃制正是在人口剧增引起土地价值上升的情况下,人们为更有效地使用土地而自发创造出来的。根据赵冈和陈钟毅的研究,明清时期我国人口增长迅速,从明朝中期开始,人口过剩已经是一种普遍的现象。明神宗时期,我国人口突破了2亿,到清朝的前中期,人口更是以史无前例的速度增长,1776至1848年间,人口从2.68亿增加到4.26亿。伴随着人口的急剧增长,人均耕地面积日趋减少。北宋以前,人均耕地面积大都保持在10亩(0.67公顷)。从北宋开始,人均耕地面积不断减少。到1848年,人均耕地只有0.19公顷(2.82亩)。[7]116而据《清实录》和《大清会典》的统计,1753年我国人均耕地约为4亩(0.27公顷), 1766年为3.75亩(0.25公顷),1784年为2.66亩(0.18公顷),1822年为2.03亩(0.14公顷), 1851年仅为1.75亩(0.12公顷)。可见,明清时期在与日俱增的人口压力下,土地短缺已经是一种普遍的现象。由人口增长导致土地匮乏而引起土地价值的上升,为对土地进行更加集约的利用和更为长期的投资提供了激励,永佃制正是在这样一个大的经济环境下,人们为化解日益剧增的人口压力,以期在土地上最大限度地容纳过剩人口而自发创造出来的。
永佃制是从定额租制中发展起来的,随着人口增加,人口增长速度超过了耕地面积增加的速度,土地逐渐成为制约性生产要素,土地的产出主要取决于地力状况。在定额租制下,由于佃农对土地没有稳定的使用权,随时受到地主增租夺佃的威胁,因此佃农往往为追求短期利益而对土地进行掠夺式经营,从而导致地力衰退,产出的边际收益递减。相反,在永佃制下,佃农获得了稳定的土地使用权,地主不能任意增租夺佃,佃农只要每年缴纳固定的地租,就可以享有其他的剩余收益,这极大地调动了佃农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了土地的产出率。对地主来说,在人地关系日趋紧张土地价值上升的情况下,地租主要受地力的影响,采取养地技术和没有采取养地技术的土地价格差距很大,地主的收益实际上取决于佃农对土地是进行长期投资还是短期掠夺经营。[8]这样,为了制止佃农在定额租制下对土地的掠夺式经营而导致地力衰退、地租减少,地主自然会倾向于选择永佃制。
与日俱增的人口压力,使人们“对土地的需求高,而出卖土地者少,能买到田地之人都是经长时期东一块西一块,零星收买而得”[5]314。结果造成了每个地主的土地都零星分割、散落四处呈零碎化分布,从而导致了不同土地制度下签订租约的交易成本差异。在定额租制下,由于地主的土地散落四处,大大提高了地主和佃农寻找合适租佃对象的搜寻成本以及经常签订租佃契约的签约成本。相反,在永佃制下,地主与佃农双方签订的是一次性长久租约,这极大地节省了双方的交易成本。这样,在人口压力下,定额租制与永佃制比较处于不利地位,逐渐被永佃制所淘汰。
总之,永佃制是人们在人口增长的压力下比较不同土地制度之间的相对利益而自发形成的结果。它既有利于地主获得较为稳定的租金收入,减少交易成本,又有利于佃农对土地的长期投资和精耕细作,提高土地产出。永佃制在明清时期颇为盛行,宣统年间,清政府制定的《大清民律》更是以法律形式进一步确认永佃制。到民国时期,这一制度依然在许多地方流行。
三、永佃制演化的博弈模型
(一)永佃制的产生:一个复制动态模型
设博弈方为两类博弈群体——地主和佃农。在土地制度博弈中,地主和佃农都有两种制度可供选择:永佃制度(用A表示)和定额租制(用B表示),地主的策略空间为S1={A,B},佃农的策略空间为S2={A,B}。在永佃制下,设地主和佃农协商决定的租金为R1,佃农耕种土地的产出为F1,由于地主和佃农一次性签订长期租佃契约,因此相对于定额租制,双方的交易成本极低,设为0。这样,在永佃制下,地主的收益为R1,佃农的收益为F1-R1;在定额租制下,设地主和佃农协商决定的租金为R2,佃农耕种土地的产出为F2,设地主和佃农因相互搜寻租佃对象并频繁签订租佃契约而产生的交易成本为C。这样,在定额租制下,地主的收益为R2-C,佃农的收益为F2-R2-C。如前文所述,在人口过剩和土地耕作技术相对不变的条件下,土地价格和土地产出都主要由地力决定。在定额租制下,佃农往往不重视养地,并对土地进行掠夺式经营,导致地力衰退,产出率减少。相反,在永佃制下,佃农拥有了对土地的长期使用权,大大激励了佃农对土地的长期投资和精耕细作。这样,在耕作技术相对不变的条件下,同一块土地在定额租制下的价格必然小于在永佃制下的价格,地主选择永佃制的地租将高于选择定额租制的地租,即R2 表1 土地制度博弈 表1的土地制度博弈中有两个严格纳什均衡(永佃制,永佃制)和(定额租制,定额租制),还有一个混合均衡。运用复制动态来分析土地博弈的均衡情况。设在t时期,地主群体中选择永佃制的人占地主总体的比例为p,选择定额租制的比例为1-p;佃农群体中选择永佃制的人占佃农总体的比例为q,选择定额租制的比例为1-q。那么,地主选择永佃制和定额租制的期望收益以及平均收益分别为 类似地,佃农选择永佃制和定额租制的期望收益以及平均收益分别为 地主和佃农的复制动态方程①复制动态方程的推导过程详见文献[9]。分别为 演化博弈论中的演化稳定策略要求均衡具有免疫性,能驱逐变异策略,使任何尝试别的策略的群体的状况都不如采取现有策略的群体状况好。在复制动态中,每一个演化稳定均衡都是复制动态中的一个渐进稳定的定态。[9]这相当于要求,对于一个演化稳定均衡((p*,1-p*),(q*,1-q*)),当p从低于p*的初始点出发,q从低于q*的初始点出发时,必须满足f(p)>0,f(q)>0;当p从高于p*的初始点出发,q从高于q*的初始点出发时,必须满足f(p)<0,f(q)<0。亦即在这些稳定状态处f(p)和f(q)的导数f′(p*)和f′(q*)必须小于0。 根据复制动态方程(1)和(2),对于表1的土地制度博弈的三个均衡E1=(A,A),E2=(B,B),<0,所以均衡(A,A)为演化稳定均衡,即博弈将收敛到所有的地主都选择永佃制且所有的佃农都选择永佃制的状态。(2)对于均衡(B,B),即进行讨论如下:(1)对于均衡(A,A),即p*=1,q*=以均衡(B,B)也为演化稳定均衡,即博弈将收敛到所有的地主都选择定额租制且所有的佃农都选择定额租制的状态。(3)对,p递减;q的运动则 以上模型说明,土地制度博弈的两个严格均衡(A,A),(B,B)是两个吸收状态,博弈过程将收敛到其中一个均衡。永佃制和定额租制是两个相互竞争的制度,人们在土地制度博弈中最终选择哪一制度,依赖于他们所处的初始状态。 (二)永佃制的盛行:一个适应性博弈过程 现在考虑人口增长冲击下的博弈情况。明清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人口增长的高峰期,在土地制度的博弈中,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逐渐感受到人口压力对自己经济行为的影响。为了适应日益沉重的人口压力,人们通过预期其他人的行为来调整自己的策略以期获得最大收益。设x=(p,1-p)为地主群体中采取纯策略的概率分布,其中p为地主群体中选择永佃制的人占地主总体的比例, 1-p为选择定额租制的比例;y=(q,1-q)为佃农群体中采取纯策略的概率分布,其中q为佃农群体中选择永佃制的人占佃农总体的比例,1-q为选择定额租制的比例。令(xt,yt)代表地主与佃农在t时期所采取的策略,在t时期末系统的状态是最后m次博弈的序列ht=((xt-m+1,yt-m+1),…, (xt,yt))。在t+1期的开始,当时的行博弈方地主从ht的列博弈方佃农的最后m次博弈的策略集(yt-m+1,…,yt)中抽取一个容量为s的样本(1≤s≤m);同时并且独立地,当时的列博弈方佃农从ht的行博弈方地主的最后m次博弈的策略集(xt-m+1,…,xt)中抽取一个容量为s的样本。令随机变量^Pt为地主的样本中佃农的策略所占的样本比例,错误率ε为一个小的正概率,在人口压力的冲击下,行博弈方地主观察到了人口日益过剩的压力,以1-ε的概率选择一个对^Pt来说的最优对策,而以概率ε忽略人口扰动的冲击从自己的策略集S1中随机的选择一个策略,类似的规则也适用于列博弈方佃农。[10] 在人口压力的持续冲击下,人们逐渐发现了永佃制与定额租制之间的收益差距,土地制度博弈的均衡也随之发生改变。设r21表示从均衡制度E2转移到均衡制度E1的最小阻力,假设博弈过程处于均衡E2,其中地主和佃农都在连续的m期中选择定额租制,要将过程推到均衡制度E1的吸引域中,就要求有一定数量的地主或佃农选择了永佃制。设p﹡为满足条件的最小比例,使得如果地主中p﹡部分的人选择了永佃制,1-p﹡部分的人选择了定额租制,则永佃制对佃农来说就是最优策略。其中,p﹡是p﹡b1=(1-p﹡)b2的解,即P﹡=b2/b1+b2。类似地,设q﹡为最小比例,满足如果佃农中q﹡部分的人选择了永佃制而1-q﹡部分的人选择了定额租制,则永佃制是地主的最优策略。很显然,q﹡=a2/a1+a2。这意味着从均衡制度E2转移到均衡E1的最小阻力为 其中,r21=a2/(a1+a2)∧b2/(b1+b2) 这里[x]表示大于或等于x的最小整数,x∧y表示x与y中最小者。s为样本容量。同理,可以得出从均衡制度E1转移到均衡E2的最小阻力为 其中,r12=a1/(a1+a2)∧b1/(b1+b2) 土地制度博弈中两个均衡之间的转移阻力如图1所示: 由于在表1的收益矩阵中a2 图1 土地制度博弈中两个均衡之间的阻力 永佃制是租佃制长期发展的产物。永佃制的主要特征是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长期分离,地主和佃农对同一块土地都拥有部分所有权。这种产权关系并非政府的强制性制度安排,而是历史中地主和佃农在面临人口增长的压力下,比较不同土地制度相对利益而自然选择的结果。永佃制是一种对社会有益的制度,它既有利于地主获得较为稳定的租金收入,减少交易成本,又有利于佃农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和精耕细作,提高土地产出。 本文中演化博弈模型显示,在未受人口压力扰动的情况下,永佃制和定额租制是两个演化稳定均衡制度,人们选择哪一种土地制度依赖于其所处的初始条件。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人口过剩的压力日益加剧,在人口增长的持续冲击下,二重均衡的结果被打破,永佃制成为唯一的演化稳定均衡。为了适应与日俱增的人口压力环境,人们很自然地调整了他们的经济行为,以远远高于选择定额租制的概率选择永佃制。在长期博弈演化过程中,永佃制逐渐淘汰定额租制,成为主流的土地制度。 永佃制虽然是封建社会的产物,但是它的产权结构和演化路径对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以及对怎样推进我国农业农场化经营具有重要的启示。 第一,永佃制是在不改变土地所有制前提下的土地制度创新,它使佃农对田面拥有了完整的产权,提高了土地的使用效率。我国现行的家庭承包制类似于永佃制,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土地所有权相当于永佃制下的田底权,农民享有的承包经营权相当于田面权;但是家庭承包制的产权结构却并没有永佃制的清晰。首先是作为土地所有者的集体经济组织对它所拥有的土地并没有完全的支配权,而只拥有一种名义上的所有权,土地的承包期限以及农地转化为非农用地都必须由政府决定;其次是农民对土地没有享有真正的处置权,农民对其使用的土地没有买卖、抵押等权利,特别是在农地非农化进程中没有土地转让权。为提高农地资源配置效率,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可行选择应该是建立“新型永佃制”:国家拥有对土地的所有权;农民拥有对土地的长期使用权,并对其所使用的土地拥有买卖、出租、抵押等完整的转让权。 第二,永佃制是在人口压力的冲击下自发生成的,是人们在长期的积累性经验中自然选择的结果,因而符合了当时的环境要求。新中国成立后的土地制度变革,许多是在违反农民意愿情况下进行的强制性制度安排,比如人民公社时期的集体化以及当前许多地方强制性的搞规模经营,这些都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引起了农民的不满。下一步土地制度改革应该更多地赋予农民的参与权和选择权。 第三,永佃制的产权结构有利于土地的流转和集中,为农业农场化经营创造了条件;但是由于它是在传统农业社会里,在人口增长而又没有非农就业机会的环境下,人们为吸收过剩的人口而创造出来的,因此它没能使中国农业走向农场化经营的道路。然而这种产权结构却为我国农业农场化经营提供了一种新思路,在工业化和市场经济背景下,新型永佃制是实现我国农业农场化经营比较合适的制度选择。 [1] 仁井田陞.明清时期的一田二主习惯及其成立∥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北京:中华书局,1992 [2] 李文治,江太新.中国地主制经济论:封建土地关系发展与变化.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438-441 [3] 张五常.经济解释:三卷本.香港:花千树出版社,2002:473-488 [4] 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学分析.蒋兆康,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40-43 [5] 迈耶斯.晚期中华帝国的习惯法、市场和资源交易∥盛洪·现代制度经济学:上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334 [6] 李伯重.江南农业的发展:1620—1850.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145 [7] 赵冈,陈钟毅.中国土地制度史.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116-314 [8] 王昉.中国古代农村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关系:制度思想演化的历史考察.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216 -218 [9] 威布尔.演化博弈论.王永钦,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41-92 [10] H.培顿·扬.个人策略与社会结构:制度的演化理论.王勇,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51-134 Abstract Per manent tenancy is an important system of land property in Chinese history,and it is a resultof natural selection on the condition thatpeople historically compare the relative benefitsof different land systems under the pressure of rising population.Per manent tenancy is good for social,providing incentive for both landlords and tenants.Game model for land system evolution on this article shows that permanent tenancy and the fixed rent system are two different absorption fieldswithout interruption of population pressure,and people decide its land system on its initial conditions;but permanent tenancy is the only evolution of stable equilibrium under the continuous pressure of population growth.Studying on property structure of permanent tenancy and its evolution is significant for the Chinese government to reflect the refor m the present rural land property system and accomplish farming operations. Key words Permanent tenancy system;Land system;Evolutionary game;Evolutionary stable equilibrium (责任编辑:常 英) The Structure,Evolution of Permanent Tenancy and Its Enlightenment Xie Dongshui 2010-05-25 本文为中央财经大学2009年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人口增长与中国土地制度变迁”(项目批准号:CXJJ2009029)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谢冬水,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邮编:100081。四、结论及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