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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一种交易费用理论的解释*

2010-08-21蔡四平罗杨依子

关键词:金融交易农村金融费用

蔡四平,张 强,罗杨依子

(1.湖南大学金融与统计学院,湖南长沙 410079;2.湖南商学院地方金融研究所,湖南长沙 410205)

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一种交易费用理论的解释*

蔡四平1,2,张 强1,罗杨依子1

(1.湖南大学金融与统计学院,湖南长沙 410079;2.湖南商学院地方金融研究所,湖南长沙 410205)

从制度经济学意义上认识和理解转型期中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本质有利于更加深刻理解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变迁轨迹。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迫切需要一种“长期的契约关系的组合”;农业的弱质产业特性需要有效率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因此,通过农村金融组织体系自身的集约化机制,可以提高农业生产要素禀赋,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增长。

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交易费用

Abstract:From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sense understanding of the transition of China’s ru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o the essence of mo re p rofound understanding of the rural financial system in the o rganization change trajectory.China’s rural economic development,there is an urgent need for a“long-term contractual relationship com binations”,the w eak agricultural industry of the need fo r the efficiency of ru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therefore,the rural financial system of its ow n intensive organizationsmechanism s,and imp rove agricultural p roduction facto r endowments,and p romoting rural p roductivity grow th.

Key words:rural finance;system;transaction costs

研究表明,在第三世界国家中,正式的金融机构没能有效地为农民大众服务。一种金融资源被最终配置在何种领域,不仅仅是一个投入问题,也是一种基于经济理性和产权效用最大化的博弈选择。从理论上说,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农业应该成为国家金融的支持领域。但从实践上说,由于农业的比较利益制约和国家金融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导致农业成为我国金融资源基础最薄弱的领域。[1]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对此问题的追问,也就是对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重构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既是本文研究的逻辑出发点,也是从制度经济学意义上认识和理解转型期中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本质、地位和作用的基础,从而为本文研究建构一个基本的分析框架。

一 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交易费用理论的解释

罗纳德·科斯之所以荣登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宝座,其最大的理论贡献归结于《企业的性质》和《社会成本问题》两篇论文中提出的“交易费用”范畴和“科斯定理”。

随着新古典学派的局限性逐渐为人们所认识,“交易费用”的概念及其相关分析,开始受到经济学家们的重视。科斯本人正是沿着这个思路,通过对新古典经济学理论前提“交易费用为零”的质疑,提出了“交易费用”范畴,以此为理论基石,科斯通过交易费用一般化分析,把制度因素作为一个重要的变量引入到经济分析中,论证了交易活动和企业制度的稀缺性。通过分析交易费用与制度安排,特别是与产权制度的关系,发现制度的产生正是为了节约交易费用,从而创立了新制度经济学,实现了新制度经济学相比旧制度经济学的最大创新。

交易费用这个概念是进入制度分析的切入点,科斯通过分析交易费用对制度形成的影响,以及交易费用和权利配置对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的影响,提出了“科斯定理”,即在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一种制度安排与另一种制度安排的资源配置效率是不同的。这样,科斯定理就比较清楚地阐明了在存在交易费用的前提下,企业存在的原因和产权制度的重要性。

对发展中国家来说,资本通常是最稀缺的资源。因此,发展中国家的增长和发展,往往就是动员资本资源用于现代社会的构建,其他各类生产要素的利用,也都离不开资本的投入。资本要素对于现代增长的意义,在哈罗德—多马模型、凯恩斯宏观经济可靠性模型和钱纳里“双缺口”模型里已有经典阐述。[2]在农业增长与农村发展中,在土地、资本和劳动这三大农村生产要素中,信贷市场的缺乏可能会产生这样的结果:土地和劳动力将从那些无法获得信贷的人那里流向可以获得信贷的人,从而会加剧农村的不平等。[3]也就是说,需要农村金融使农业生产的土地、资本和劳动这三大要素形成“联系机制”(Relation Mechanism),这种联系机制的实践形式就是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因此,从资源配置的角度看,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是指我国农村经济制度中实物资源配置的价值承担载体和启动杠杆,它包括资金的筹集、分配和配置体系以及组织机构的配置状况。从经济学意义分析,一个国家农业发展的经济资源,可以简略区分为实物资源和价值资源(或称金融资源)两种。其中,实物资源是农业经济活动的基础,价值资源则是农业实物资源运转和配置的媒介和先导。也就是说,在市场的农业经济发展过程中,是价值流导向实物流,而不是相反。而农业价值资源的这种功能又必须通过以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为载体来实现。因此可以作这样一个判断: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是整个农村经济资源配置的支撑点。

那么,我们已有一套成熟的工商金融体系,为何不能自然而然地延伸到农村?或者说,为何要将农村金融安排单独作为一个问题讨论,而不能一概而论?这是农村金融体系设计和研究必须回答的首要问题。遗憾的是,这一问题在中国历次金融改革和诸多方案探讨中,被有意无意地忽略了。[4]按照契约理论的说法,组织体系其实就是一组比较长期的契约关系的组合,通过长期的契约关系来替换短期的市场交换关系,可以保持交易的稳定性、安全性、高效性和低成本性,因为组织体系可以通过制定体系内部的规则以及组织架构本身所含的运行特征来为其成员提供多于纯粹市场关系的好处。即“原本由市场处理的交易于是交由行政过程进行内部控制”。[5]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迫切需要这种“长期的契约关系的组合”。

二 农业的弱质产业特性需要有效率的金融组织体系

农业是为人类提供基本生活资料和生存环境的生产部门,是各产业之母。但随着工业化的不断发展,它却逐渐成为弱质产业。在我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我国约13亿人口中有60%生活在农村,农业就业人口占全部就业人口的50%,2006年农业增加值占中国GDP的14%。而特殊的国情决定了我国的农业是一个需要金融扶持的弱质产业。如果没有有效率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进行扶持,不可能实现农业的稳定生产与增长。

1.农业的产品贡献需求不断下降。农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有产品贡献、市场贡献、要素贡献和外汇贡献,但最主要的是农业的产品贡献,尤其是食品的贡献。根据恩格尔定律,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食品支出占支出的比重会越来越小,即对食品需求的增加要不断落后于其它产业和服务。而在“土地报酬递减”规律作用下,在技术相对不变的情况下,集约化程度越高,则每增加等量产量所需要的投资越大,这样不断减少的产品贡献和不断增加的投资需求之间就形成了难以克服的矛盾,使农业具有弱质产业特性。

2.农业生产和经营具有较高的系统性风险。系统性风险是一种整体风险,不能通过投资多元化等手段降低或消除。农业生产既是一个自然再生产过程,也是一个经济再生产过程,因而面临着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双重压力。[6]王永龙详细地分析了农业产业的这种双重风险,并且考虑到农村金融参与农业生产与经营后,会形成金融风险,因而他把农业面临的市场风险分解为经济风险和金融风险,并建立了这三类风险的一个相对动态过程模型(图1)来说明导致农业成为弱质性产业的主要原因。

图1 农业产业的三种风险

3.我国农业生产和经营的基础条件薄弱,比较利益低下。我国目前的人均耕地面积仅1.2亩,不及世界平均水平的1/3,且耕地面积还因自然环境变化和人为因素正在逐年减少。而我国农业生产所需要的水资源极度匮乏,人均占有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是全球13个严重缺水的国家之一。[7]另外,我国农业生产仍以农户家庭为单位小规模经营,农业机械化虽有一定的推广和应用,但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摆脱靠天吃饭的状态。除此之外,我国农业生产普遍存在资金周转缓慢、投资回收期较长和资本利润率不高的情形,即比较利益低下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

为了改变我国农业弱质产业的特性,需要采用先进技术、改良品种、配备农业机械、改善土壤条件等,这都需要巨额的资金投入。可以说,没有充裕的资金投入,就不可能有农业的长期稳定发展。而农业资金的来源不外乎两个渠道,一是自身积累,二是外部投入。由于农业自身资金积累速度缓慢而远远不能满足需要。因此,农业的弱质产业特性需要有效率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对农业弱质产业特性提升的途径有三个方面:首先,体系内部的专业分工可以降低农业生产与交易中单个环节的复杂程度,为提高单位时间的产出提供了技术条件。也就是说,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为农业提供了风险分散所需的技术手段与技术方法方面的资源投入,从而增强农业的技术特质;其次,合理的农村金融组织分工体系与监督——激励机制的设立,可以赋予各级代理人不同程度的剩余索取权来有效保证整个体系的运行绩效。在此过程中,形成对农业生产函数的质态改进与要素配置结构的改善,从而提高农业生产的稳定性和高产性;最后,在任何既定的社会里,各经济主体在很大程度上都会按照现存制度结构决定的方式寻求经济利益。当他们在追求其目标时,总要对某种知识类型产生需求。正如诺思研究所表明的那样,组织体系可以通过影响社会可利用知识存量的性质和规模来引发制度变迁。[8]而对于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意义在于:通过自身的集约化机制,提高了农业生产要素禀赋,促进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

三 农村以非生产性为主的金融需求需要金融组织体系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

中国基本国情决定了未来相当长的时间内,农户分散经营的农业经济和农村生活状况不会被打破,美国式高投入、高产出的规模农业很难在我国处于主导地位,农业生产所提供的社会保障功能越来越强。我国农业生产投入和金融需求之间没有显著的相关关系,这和城市经济形成鲜明的对比。1998年以来,我国金融机构对农业和乡镇企业的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重一直徘徊在10%左右,最高的1999年也只有11.7%;2003年,农业增加值占 GDP的比重是14.8%,但农业在整个金融机构中占用的贷款余额不到6%。[9]

因此,由于几千年来农民近乎都在为解决温饱问题而劳作,小农经济存在明显的“半无产化”与“拐杖逻辑”的特点。[10]处于生存经济状态的农户,在借贷上多数出于满足刚性消费需求的非生产性目的,何广文等人的许多研究都证实了中国农民的借贷需求结构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非生产性借贷需求仍然是最主要的金融需求。

从金融意识来看,中国农户具有强烈的“内源融资”偏好,[11]当农业收入不足的时候,农户就更愿意谋求非农收入,因此非农收入首先对农业生产的资金提供了补充,如果非农收入恰好可以弥补农业生产资金的不足,那么农户的生产性资金借贷就不会发生。只有当农户不能维持土地最基本的生产,而非农收入又不足以提供补充时,农户才会有生产性金融需求;同时,土地基本的生产资金得到满足,农户没有了生产性借贷需求,而家庭维持费用却大于家庭农业收入和非农收入的总和,这时候农户也会有信贷需求,而这种金融需求就是非生产性的,即消费性的。我国农村这种以非生产性为主的金融需求的逻辑过程见图2。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整个农村经济活动是价值资源导向实物资源,而有别于计划集权经济体制下的实物资源引导价值资源。从这个意义上讲,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作为价值资源的载体就有着重要作用,它在农村金融交易中具体通过金融组织体系的信用媒介和创造(以实物资源为基础)来实现对农村经济活动中的资金需求与供给的总体协调平衡,从而满足我国农村的非生产性为主的金融需求,并引导我国农业生产以生产性金融为主的需求导向。例如根据有关研究,通过农村金融组织体系进行的生产性农业信贷,对农业产出具有促进作用。①如周小斌和李秉龙的研究结果表明:中国1978~2001年农业信贷对农业总产值的弹性系数为0.6662%,对农业总产值指数的弹性系数为0.2917%,即农业信贷每增长1%,按当年价格计算的农业总产值将增加0.6662%,按不变价格计算的农业总产值将增加0.2917%.这说明,农业信贷对增加农业总产值的增长具有正效应.这种正效应也可以理解为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功能之一.见周小斌和李秉龙.中国农业信贷对农业产出绩效的实证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03(6).

图2 我国农村非生产性为主金融需求的流程图

四 农村金融交易存在更高交易费用的现状需要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在新制度经济学家看来,只要不是鲁宾逊世界就必然存在交易费用。但是,只要有两个以上的人存在,就必然产生交易和交易费用。斯蒂格勒形象地比喻说,一个没有交易费用的世界,宛如自然界没有摩擦力一样,是非现实的。[12]制度经济学中的交易是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交换,金融市场上的金融交易则是市场主体之间金融资产权利的相互交换。于是农村金融交易费用就表现为达成农村金融交易的费用,从狭义上可以将之理解为农村金融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从广义上可以将之理解为整个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正常运转的费用。

然而,在农村金融交易中,信息不对称问题远比城市普遍和严重,农村金融交易参与方往往缺乏对方是否是按照契约进行交易的相关信息,也难以确认对方是否存在策略性违约的可能性。如在农业信贷中,往往一项贷款因为一个特别有利的原因借出,但实际却被借贷人用于其他需要(如消费),而借贷人却因此无法偿还贷款。[13]我国农村往往是个熟人社会和关系社会,当违约出现时,由于法律措施的普遍缺乏,惩罚措施也往往难以奏效。信息不对称性导致农业信贷的整个申请、获得、使用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突出,产生信用风险。[14]也就是说,农村金融交易存在更高交易费用,有时候高到农村金融交易无法进行的地步。

在城市的金融交易中,为了克服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交易费用问题,往往使用抵押手段来防范信用风险。然而在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则是:农户财产的实际可有效抵押性次序刚好与财产的普遍性相反。作为农户最为普遍的财产,房屋往往由于地理上的分散性与物理上的低品质性,实际上不具有较高的交易价值。而另外一种农户的财产即土地,只有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并不具有实际处置的完全土地产权,也就无法在农村金融领域内进行抵押和交易。

借用国内学者提出的较有代表性的公式,[15]可以将农村金融交易费用表达为公式:

农村金融交易费用=信息费用 +实施监督费用 +界定和保护产权的费用 +保险费用

其中的信息费用是交易中获得、搜集信息发生的费用;实施监督费用是金融交易双方防止对方机会主义行为而进行监督发生的费用;金融交易过程中存在产权交换的过程必然带来界定和保护产权的费用;保险费用是在金融交易双方为金融资产保值而要求对方支付保险费用,而在农村金融交易中,这些费用普遍要高于城市。

因此,由于农村金融更高的交易费用,使得“农村信贷市场距离完全竞争市场相当远”。[16]在我国,由于制度的安排,情形更严重,这是因为就总体而言,中国金融体系都是因推行“重工业优先发展策略”而内生出来的一种制度安排,其目的是为发展重工业筹措、配置资金。[17]农村金融市场成为农村资金流向非农产业、城市的通道,出现“金融的城市偏向”。

为了克服这种农村金融交易中的高交易费用状况和阻止“金融的城市偏向”,需要真正面向农村和农业服务的金融组织体系,而不能指望面向城市和工业服务的金融组织体系。从市场经济一般意义上来考察,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作用已不再单纯是作为金融交易的中介机构来融通资金,对经济运行发生影响,而是作为农村金融制度的基础环节和农业发展的重要变量,其作用机理见图3。[18]

图3 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降低农村金融交易费用的作用机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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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ral Financial System:A Transaction Cost Theory

CA ISi-ping1,2,ZHANG Qiang1,LUO Yang-yizi1

(1.School of Finance and Statistics,Hunan University,Hunan Changsha 410079,China;2.Local Finance Institude,Hunan University of Commerce,Hunan Changsha 410205,China)

F830.34

A

1008—1763(2010)04—0058—05

2009-09-16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项目编号:09BJY109)、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资助编号:20090451097)、湖南省科技厅博士后专项基金(项目编号:2008RS4007)阶段性研究成果

蔡四平(1971—),男,湖南湘阴人,湖南大学金融与统计学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湖南商学院地方金融研究所研究员,财政金融学院教授.研究方向:农村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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