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耶秦简“赀赎文书”的书手探析*
2010-08-21林进忠
林进忠
(台湾艺术大学美术学院,台北板桥 22058)
里耶秦简“赀赎文书”的书手探析*
林进忠
(台湾艺术大学美术学院,台北板桥 22058)
探讨2002年出土三万六千余件的里耶秦简,以目前已公布的一组十二件木牍的书法为主要內容。秦代「赀赎文书」案件所记是追讨赀赎欠款,由阳陵县呈交洞庭郡再转发迁陵县的文书办理记录。在各级文书中均有经办人员的记名,一般都认为可能就是木牍文字的书写者,里耶秦简提供较多的相关案例足资参考,将相同文字书迹的字形结构与笔势相互比较,可以辨察其中异同获得真相。
里耶;秦简;书手
Abstract:This article discussesmore than 36 000 piecesof bamboo slipsexcavated from Liye,of which the calligraphy of a setof 12 wooden slipspublished is the article’smain content.Qin bamboo slipsof“Repaymentof Debts”record casesof the repayment of debts,which are submitted from Yangling County to Dongting County,then transferred to Qianling County.The persons handling the cases are registered in the documents;it is believed that those persons are the w riters.As the bamboo slips provide us sufficient cases to compare the same w ritten patterns and structures,we can find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them to get the truth.
Key words:Liye;Qin bamboo slips;W riters
一 前 言
“里耶秦简”是2002年6月初在湖南省龙山县里耶镇出土的。战国至秦代的里耶古城遗址,位在沅水主要的支流酉水岸边,现今里耶小学校区內,在发掘探方T7~T10的一号井(J1)中,共出土废弃的墨书文字简牍总数有36 000余件(枚),其中极少量是竹质的战国楚简之外,绝大多数是木质的秦代木牍遗物,依照文书內容纪年前后共十五年间,包括秦王政二十五年(前222年)至秦二世二年(前208年)完整均有。①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湖南龙山里耶战国——秦代古城一号井发掘简报〉,刊《文物》2003年1期,4~35页.里耶古城在秦代为洞庭郡迁陵县故址,里耶出土的秦代木牍文书是县级政府的部分抄本档案,数量巨大而內容丰富,是极具学术研究价值的重要史料,被认为足以与敦煌文献、甲骨卜辞媲美。
简文所见秦代朝廷中央之下建置的“洞庭郡”,是史籍中未曾记载的新发现,而在其他同出简牍中另见的“苍梧郡”也是秦史新知,这对于研究战国楚、秦至汉代期间洞庭、苍梧及武陵等城郡地理的兴替沿革关连性,②《战国策·楚策一》记楚地“南有洞庭、苍梧”,与秦代的洞庭郡、苍梧郡,以及汉武帝时期的武陵郡、苍梧郡,地理位置有沿革及差异.是具有贵重价值的史料。另外,简文中的迁陵、阳陵等县名及其地望,结合传世文献研究均有重新认识与辨正的研究价值。
二 赀赎文书的內容
在目前已公布发表的三十七件里耶秦代简牍中,最主要的有一组共十二件 (含正、反面)是內容类似的赀赎文书,择其编号为J1⑨5(简称第5号)为例(图1),整件文书正反面连读,以时间年月开头可分为四段,內容如下:
卅三年四月辛丑朔丙午,司空腾敢言之:阳陵下里士五盐,有赀钱三百八十四。盐戍洞庭郡,不智何县署。今为钱校券一,上谒言洞庭尉,令盐署所县责,以受阳陵司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为报。已訾责其家,家贫弗能入,乃移戍所。报,署主责发,敢言之。
图1 第5號正面、背面
第一段共四行,是抄录原始公文的內容。大意是说:秦始皇33年(前214年)4月6日,阳陵县的司空名为“腾”的报告说,在阳陵县下里有位士伍名叫“盐”的,有欠缴赀钱计384钱尚待追讨,但是“盐”目前充当戍卒分派在洞庭郡內不知的某个县,现在制作一份财务校验文书上报给洞庭尉,请其命令管辖『盐』的该县,将追讨欠债的情形告知阳陵县司空;阳陵司空已不再承担上报这笔债款的责任,此事应改由管辖欠债戍卒的该县负责追讨,并统计在上报的年度报表中;本案过去曾向他的家里追讨过债款,因他家贫穷无能缴款入帐,因此只好转到他目前服役的戍所;文书收到后要回报,由管辖迫讨欠债的部门主管负责开启文书。以上共四行,公文主旨由“敢言之”开头及结束,是上呈公文的规定格式。
四月己酉,阳陵守丞厨敢言之:写上,谒报,报署金布发,敢言之。/儋手。
第二段只有一行。为:同年4月9日,阳陵县的代理县丞名为“廚”者,同意抄写上报,将司空腾的报告转批给主管财务的“金布曹”发送,责成上报;此公文由名叫“儋”的经手负责。此段,是隔三天后文书办理情形的纪录。
卅四年八月癸巳朔朔日,阳陵遫敢言之:至今未报,谒追,敢言之。/堪手。
第三段亦仅一行。为:秦始皇34年(前213年)8月1日,阳陵县令名为“速”者报告说,发现上述的公文至今沒有下落回报,追问;此公文由名叫“堪”的经手负责。这段是阳陵县令上报给洞庭郡的办理纪录。以上,共三段的內容,由书法的字迹看显然是出于同一人之手笔,应是同时一并再次抄录的公文內容。
四月己未朔乙丑,洞庭假尉觿谓迁陵丞:阳陵卒署迁陵,以律令从事,报之。/嘉手。以洞庭司马印行事。敬手。
最后一段写在背面。为:秦始皇35年(前212年)4月7日,洞庭郡的代理郡尉名为“觿”者通知迁陵县丞说,阳陵来的戍卒现由迁陵县管辖,应按律令的规定处理并上报,现将文书抄录有关的部门;此公文由名叫“嘉”者经手办理;送来的公文封检上是用〈洞庭司马〉的印章封缄所发送的;此事由名叫“敬”的经手负责。以上背面的这一段,是里耶古城迁陵县在收文后记录办理的存档纪录。
以上,经由木牍文字的內容释读可知,事件自秦始皇33年4月6日至最后发文日期35年4月7日,前后已将屆二年,政府仍持续追讨“盐”所欠的赀钱罚款,效率不高表示受罚的案件可能相当多。秦代尊尚法家,政令繁密而严苛,违犯则不免赀债,即使家贫又充当戍卒远离家乡仍难逃追索。在所见此类文书中,“有赀钱”与“有赎钱”的数量是多寡不一的,①“有赀钱”共11例,有384、836、852、1344、1344、1344、1344、2688、8064、11211钱不等“,有赎钱”有1例,为7680钱.二者所追讨的项目不同,即“居赀”与“赎债”。在《睡虎地秦简》的法律文书中亦可见“居赀赎责(债)”、“居赎赀责(债)之语”。②见〈司空律〉141简:隶臣妾、城旦舂之司寇、居赀赎贵(债)系城旦舂者,勿责衣食。另见〈秦律十八种〉134、135简.赀,即处罚,《说文解字》谓“小罚以财自赎也”,“居赀”即用劳役以抵偿罚金。
简文中的“赀钱”、“赀余(馀)钱”即是尚未缴清的一种罚金,必须由受罚者及其家人缴纳,若是未能缴清时,如简文所述“已訾责其家,家贫弗能入”,便必须以服劳役抵债。《睡虎地秦简》的〈金布律〉云:“有责(债)于公及赀、赎者居它县,辄移居县责之。”故“乃移戍所”即将案件移交其目前戍所“洞庭郡”的管辖单位,原本是说“不智(知)何县署”即不清楚其署守之地,而最终查明管辖的县是“迁陵”,也就是这批公文抄录档案出土之地里耶古城,是秦代洞庭郡迁陵县。
在迁陵县戍守的“有赀钱”者,要如何偿还欠缴的赀钱,并未记载。而在《睡虎地秦简》的秦律中所见,是可以用劳役抵偿赎刑与罚金、债务,记有劳役一天可抵金额若干钱的规定。③见〈秦律十八种·司空〉133简:有罪以赀赎及有责(债)于公,以其令日问之,其弗能入及赏(偿),以令日居之,日居八钱;公食者,日居六钱。居官府公食者,男子参,女子驷(四)在陕西省临潼县秦始皇陵西侧赵背戶村所发掘的秦代刑徒墓葬中,出土的十八件残瓦刻文墓志近半数刻有“居赀”二字(图2),可知墓主便是以劳役抵偿罚金的筑陵工人致死者。④始皇陵秦俑坑考古发掘队〈秦始皇陵西侧赵背戶村秦刑徒墓〉,刊《文物》1982年3期.
图2 秦刑徒残瓦刻文
图3 睡虎地秦简
在以经济处罚的方式与名称上,战国时代的秦国以及秦代都称为“赀”,而汉代则多称为“罚金”。“赀”字,在后代是专指财务或资产,而在秦的法律中是指处罚财物之意,在秦国时代的《睡虎地秦简》中所见的都是“赀一甲”、“赀一盾”等(图3),以战略物资急需物品的“甲”、“盾”作为处罚财务的计量标准,而要求缴纳相当于甲、盾折算成钱的金额;或者是因贫困而改以劳役的时期长短来抵偿,称为“居赀”。在秦代的《里耶秦简》中所见者均为“赀钱”或“赀馀钱”若干数目,而汉承秦制,在汉初的《张家山汉简》之〈二年律令〉中仍可见如〈兴律〉言“皆赀日十二钱”之例,仍是以罚缴财物做为赀钱来处理,但是,一般则如〈贼律〉中言“其误不审,罚金四两”,以直接写明“罚金”若干者较为多见。
在干支日期记录上,“三十三年四月辛丑朔丙午”意即该月朔日(初一)为“辛丑”,依壬寅(初二)、癸卯(初三)……干支序列计算,可知“丙午”为六日,“己酉”为九日。依此类推,三十四年八月癸巳朔朔日为八月初一,三十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为四月七日。
简文內容所记“洞庭郡”,是传世文献失记的秦代建置郡名;秦之“迁陵”县名也是初见,但与汉代迁陵县之地望有同有异;“阳陵”亦县名,曾见于〈秦阳陵虎符〉(图4),文曰“甲兵之符,右在皇帝,左在阳陵”,是调派军队所用左右两半片的信符,称“皇帝”故知为秦代之物,另亦见于出土的秦封泥〈阳陵禁丞〉(图5),依《史记·秦本纪·索隐》阳陵是秦庄襄王与帝太后的合葬陵地,对于“阳陵”的地望探讨,里耶秦简提供了不同于传世文献的新资料。
图4 秦代阳陵虎符
图5 阳陵禁丞秦封泥
所见各项职官的勤务位阶,洞庭郡的主官是“泰守”(见J1165简),即太守、郡守;“洞庭假尉”是仅次于郡守的高官,“尉”即郡尉,《汉书·百官公卿表》:“郡尉,秦官。掌佐守,典武职甲卒,秩比二千石。”西汉景帝中二年更名都尉;“假”犹言借也,是代理或暂行职务之意,“假尉”经一段时日或可真除升任郡尉。“洞庭司马”是洞庭郡设属的军吏,是郡中地位不高的事务官。
县级职官中,“令”是掌管该县政务的长官,阳陵县令即名为“速”者;“县丞”掌管司法,另有“守丞”是代理、暂行的县丞;“司空”的职责是分管县內有关军事的土木工程,而劳动人力管理与刑徒的差调有关,因此这件积欠赀钱的案件便由阳陵司空查报追讨。“下里”是阳陵县下的里名,里是战国秦汉社会组织的基层单位,“士伍”的身份为平民。
三 赀赎文书的书写者
此十二件木牍文书的內容有甚多相同的文字,可以提供探索“书写者是谁”的线索。从字形结体与行列章法的整体书风概观,以木牍正面为主的前三段文字之书法,普遍字形较小且较端整,而在木牍背面的最后一段大都是字形较大且率放,正、反面的书风有明显不同;同时,细察比较之后亦可知,正面及反面在各十二件之中亦包含不同的书写习性与风格差异。分析如下。
(一)前三段文字(日期在秦始皇三十三、三十四年者)
前三段的文字主要写在木牍的正面,惟第1、3、7、9、10、11、12 号均有部分文字接续写在背面。将此三段內容文字均有重复出现的字词,如“月”、“报”、“敢言之”、“阳陵”等取出相互比对,见附表(一),足以察知其书法风格与字形之异同,概约可分为三部分:
(1)第1、10号木牍的书写者有二位,第一段及第二段文字是相同手迹,称为“甲类”书风;而第三段文字为另一书手之作,另列为“丁类”书风。
(2)第3、12号木牍都仅有一位书写者,前三段的文字都是相同手迹,称为“乙类”书风。
(3)其余的第 2、4、5、6、7、8、9、11 号木牍 ,也是仅有一位书写者,前三段的文字也都是相同手迹,称为“丙类”书风。
最后段文字(日期为秦始皇三十五年者)
最后一段的文字全部写在十二件木牍的背面,包含两项记事,将重复出现的字词如“以”、“事”、“洞庭”、“丞”、“阳陵”等,相互比对其书法风格与字形,如附表(一),亦可概约分为三部分:
第5号木牍是一位书手之作,暂称为“子类”书风。
第3、2、6、4号共四件木牍为相同手迹,列为“丑类”书风。
3、第 1、10、12、7、8、9、11 号木牍 ,共有七件是出自同一人所书,称为“寅类”书风。
表1 “阳陵(守丞)”“敢言”“事”等文字书风的字形比较表
(三)正面及反面的全部文字综合比较
将前三段及最后段的书法风格与字形结构综合比对 ,取重复出现的“月”、“报”、“阳陵”、“洞庭”等字词,如附表(一)、(二)所见,可以确定的是,以木牍正面为主的前三段文字,包含有甲、乙、丙、丁共四类书风,因甲类及丁类写在同一件上,故可将木牍区分为三部分;而全部写在木牍背面的最后段文字,亦可区分为子、丑、寅共三类书风的不同。同时,前三段、最后段的诸位书手,彼此是互不相同、分别各有的。
表2 “洞庭”二字的书风字形比较表
(四)牍文书法风格与“某手”的关系
在全部十二件的木牍文书中均可见“某手”一词,前一字为人名,在前三段文字中计有“儋手”、“堪手”、“纠手”,最后段中则有“嘉手”、“敬手”,一共有五位,他们和木牍文字的书写者有何关连,是学者们常提到的问题。李学勤先生指称:“按“手”训为“亲”,“某手”即某人签署。”并认为在留存的副本上所见的即为抄录副本的人,而收到来文后所记的是开看的人及签署者,谓“文书中签写“某手”的人是具体负责写抄、收发文书等事的吏员。”①李学勤〈初读里耶秦简〉,刊《文物》2003年第一期,73~81页.张恒奎先生承李氏之说,但认为全部所见的儋、堪、纠、嘉、敬等人就是各分段文字的书写者。②张恒奎〈里耶秦简的文字与书法〉,刊《中国书画》2003年第5期,78~84页,北京,中国书画杂志社出版.在所见同一件木牍中会有不同单位的四位“某手”出现,故其代表的身份及意义在正本、副本、档案中或有不同。丛文俊先生即以为““某手”还不能轻率地理解为“某人抄写”。”而王煥林先生则认为此十二件木牍全部出自同一人之手,即最后段结尾处“统一出现在木牍左下角最底端的“敬手”,必然就是迁陵县署书佐的署名。”③上述丛氏之说系王氏所引。王煥林〈里耶秦简文字书法论略〉,刊北京《中国书法》2005年第9期,27~32页.认为,名为“敬”者便是整理抄录这批文书的“书佐”。
表3 文书承办者“某手”的书风字形比较表
以上,引述的各种说法是否符合事实,参照我们所制的附表(三)〈文书承办者“某手”的书风字形比较表〉即可知晓,事实上,“某手”是承办业务的责任者,但并非木牍文字的书写者。依照附表(三)所见:
(1)全部十二件的最后段中均有“嘉手”,但是卻包括有子、丑、寅三类的不同书风,同时,“嘉”字的字形笔势也依三类之别而各自不同,可知,“嘉”并不是最后段文字的书写者。同理,共见十件的“敬”也不是书手。并且可证,即使是“嘉”那个字,也不是“嘉”的本人签署字迹。
(2)在前三段文字中,“堪手”出现在乙、丙、丁三类不同书风的木牍文字中,反之,在丁类书风中有“堪”、“纠”不同的人名,在乙类及丙类书风之中,亦各自分别有“儋”、“堪”之人名出现。可见,书法风格与“某手”人名的相互之间,并无彼此对应的关系线索。
(五)书写者的身份推断
依照前述分析,“某手”的诸位人名都不是牍文的书写者。另外,在木牍文字中尚有其他与承办文书业务相关的主管人名,例如担任阳陵守丞的“廚”、“括”、“目买”,以及县令的阳陵“速”、阳陵守丞“庆”及“欣”等六人,参照附表(四)所列可知,以上诸人与牍文书风类别之间亦无互相对应的关系。
在附表(四)所列的相关资料中,前三段牍文与书法风格类型可以相对应的,是由阳陵县送往洞庭郡的“发文日期”,“(甲)丁类”两件最早,“乙类”二件次之,而“丙类”八件同一天所发文而日期最晚。可知,书写者并未留名,只是适逢业务而受命书写,可能是专职文书工作的“书佐”之类人员。
现存所见木牍前三段文字的书写情況,有两种可能,一是在阳陵县所书的,洞庭郡以原件彙整当作附件转发迁陵县,另一可能是在洞庭郡收文后分批抄录所成,再一并当作附件发送。以甲类、丁类合书于同件木牍的情況而言,当以列前所述的可能性较高。至少可以肯定的是,前三段文字是由洞庭郡所发送,并非在迁陵县抄录的。
最后段文字的日期与內容、相关人物等,全部十二件所见基本上是大致相同的,自是一并彙整的同批文件。其文字內容是收文处理的纪录,当然是在迁陵县所写的,只是十二件的承办负责人虽然是相同的“嘉手”,而书写工作则是交由“子类”、“丑类”、“寅类”三位不同书风的书手来完成,而最后进行检视并签署“敬手”二字者,以文字构形及书写笔势来看,亦未必是出自子、丑、寅书风者之同一手笔。照道理应是另有负责查验校对者,“敬”是责任者,但不是最后段文字的书写者,只是,如附表(三)所见,十二件的“敬手”二字也不是同一人所签署的。
表4 牍文的书手推断相关资料对照表
里耶秦简的书法作者是谁?是有趣而具有意义的问题。从类同內容的十二件追讨赀赎欠款文书进行探察,综合比对分析可知,负责经手处理而记名的“儋”、“堪”、“嘉”、“敬”、“纠”等人,都不是书写者,也与督办的长官是谁无关,书者并未留名。
从字形结构与书风比较而言,主要写在木牍正面的前三段內容文字,大都是一并抄录而成的,十二件木牍以正面为主的书写者前后分三批共有四人,和发送文书的日期有关,依照出土木牍1~12的编号,第1及第10号是三十四年六月甲午朔戊午(6月25日)及六月甲午朔壬戌(6月29日),是相同二人抄录的;而第3及第12号同为七月甲子朔辛卯(7月28日),是另一人所抄;第4号为八月癸巳朔甲午(8 月 2日)及其余第 2、5、6、7、8、9、11 号的八月癸巳朔朔日(8月1日)则均为第三人所抄。故可推知若非阳陵县发送之原件,则应是洞庭郡收文之后,依先后处理列档所抄录,并做为寄给迁陵县公文的附件。
而全部十二件都写在背面的第四段內容、日期及经手人均基本相同,但迁陵县收文处理纪录的亦有三人的不同笔迹。洞庭郡来文日期都是三十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4月7日),文件经手人都是“嘉”(十二件)及验收经手人“敬”(十件),但是书法风格并不一致,第 5号独异,第 2、3、4、6号为另一人手笔,其余又是另一人所记。最后有收验经手人“敬”记名的有十件(另二件均空白),但其“敬”字的体势及书风亦略存小异,与三位书者之间并无明显对应的规律可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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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Exploration to the Writers of Qin Bamboo Slips“Repayment of Debts”in L iye
L IN Jinzhong
(College of Fine A rts,Taiwan University of A rts,Taibei,22058 China)
K877.5
A
1008—1763(2010)04—0028—08
2010-05-28
林进忠(1951—),男,台湾台中人,台湾艺术大学美术学院院长,教授.研究方向:中国书画艺术与美术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