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2010-08-15齐鹏
齐 鹏
中共滨州市委党校 山东 滨州 256612
1 市场经济对市民社会形成和发展的重要作用
从西方历史来看,市民社会的发展始终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相伴随,“从历史上看,近代市民社会就是在市场经济的驱使下,沿着逐步摆脱国家权力中心,求得经济发展的自由,近而实现城市自治的道路建立起来的”[1]。产生之初的市民社会与市场经济是一体的。在黑格尔看来,“市民社会并不是存在于一切历史时期,而是只存在于市场经济社会之中。只有在市场经济社会之中,个人才摆脱了自然纽带的束缚而作为独立的个人存在,他们才因相互需要的交换关系而联结为一个社会”[2]。他将市民社会定义为“需要的体系”,而支配这一体系的正是市场交换关系。马克思更多地把市民社会规约为经济关系,他指出“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3],“私人的经济生活须从国家政治的全面行政干预中摆脱出来,成为自主的社会活动”[4]。早期资产阶级思想家们极力强调经济交往领域的独立性,从而以健全的商品生产和交换领域为基础形成独立于政治国家的私人领域,而这一发展要求的最终目标就是市民社会这一私人自主领域的形成。“正是由于市场交换体系的形成,才使独立于政治国家的私人领域形成了一个因商品交换关系而联结起来的整体,才使市民社会成为独立于政治国家的私人自主领域”[5]。可见,在西方市民社会产生和发展过程中,市场经济对市民社会的基础性作用毋庸置疑,也可以说,市场经济在市民社会发展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
在漫长的发展和演变中,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间的内在联系不可否认地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这一规律性是我国建构市民社会不可违背的。在我国,市场经济对市民社会的产生、发展的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市场经济是中国市民社会建构的经济基础。它肯定私人利益,肯定个人对特殊利益的追求,大大增加了个人的可支配性收入,为个体的自主活动提供了经济保障。同时,它也为大量社会团体的确立和活动创造了必要经济条件。
第二、市场经济促使同质性公民社会解体,形成市民社会主体。在公民同质性较强的传统社会中,国家力量渗透至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个人和组织服从于国家意志,几乎没有独立的自主活动空间。市场经济利用市场机制配置资源,形成非政治生活主体,优胜劣汰,这恰是市民社会的主体。与此同时,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并存和发展也更加促进了社会的多元化。
第三、市场经济塑造着市民社会的意识形态。市场经济以价值规律强调主体地位平等、意志自由,任何个人或企业组织不享有任何宗法或行政特权,合法行为不受他人干预,自由参与市场竞争活动,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成为具有自主权的社会独立单元,从而形成市民社会意识形态的两个重要特征:个体化和世俗化。
第四、市场经济高扬物质利益追求,为市民社会提供了广阔空间。物质生产是人的本质性活动。国家是资源和机会的垄断者,就会吞没市民社会,或市民社会难以产生和发展。伴随着资源的自由流动,各种社会机会随之增加,就业、升学等自由化、竞争化了,市场主体的利益空间越来越大,同时也得到了制度和法律的切实维护。
2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中国特色的市民社会
是否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一个完善的有中国特色的市民社会就会随之出现?二战后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经验表明,仅仅依靠市场经济并不能自动带来市民社会的形成和壮大。上世纪80年代以来,拉美一些国家逐渐走上了市场化道路,但社会结构却出现了中间萎缩两头膨胀的现象,这恰恰说明这样的市场化阻碍了市民社会的发展。从我国现实情况看,虽然市场经济在近十几年内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市民社会的建构情况并不乐观,这一状况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反思。
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市民社会发展创造了基本条件之后,其促进作用的再续能力难以保证,具有不可预测性。
独特的历史条件和社会背景催生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不同于西方的独特性,第一,“政府主导”色彩浓重。国家干预性较强,与市场经济本质相悖,市场作用的空间和力度受到限制,政府与市场之间还尚未达成一种和谐互补的关系。第二,“赶超型”特点明显。过分追求现代化目标而忽视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正如陆学艺所说,“我们常说‘经济建设第一’,但不是惟一,还要有第二、第三。从整个国家来看,我们的经济发展速度走在前面,社会环境建设落在后面,没跟上去。若二者失调,即使GDP可以8%、9%地往上涨,但灾难一下子就让你损失惨重。”[6]。第三,要承受西方发达国家的压力。超级大国掌握着世界经济命脉,把持着世界尖端科技,对发展中国家进行经济侵略,试图把发展中国家变成世界生产加工大工厂,同时把因其发展对世界自然和环境造成的破坏转嫁出去,让发展中国家承担,这就使发展中国家的市场经济发展面临内外双重压力,每向前一步都要付出双倍代价;经济快速发展势必造成资源的消耗和对自然环境的破坏,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难以得到有效保证。这些原因使得市场经济经过最初的迅猛发展期,为市民社会提供了基本条件之后,缺乏后续支持力。
其次,有中国特色的市民社会发展完善的动力大大减弱。在社会主义中国,有鉴于西方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经验,市场经济对保障私人经济领域自由空间的要求在市场经济启动之初就被国家意识到从而被主动赋予,表现为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政策,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赋予了广阔的自由发展空间。需求一旦满足,市民社会最初在西方肩负的反封建制度的功能就不再出现,即作为一个实体在体制外与国家冲突的功能需求减弱,而市民社会发展之初,其自组织力量恰恰来源于这种功能需求,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为市民社会提供了一定基础后,由于政治权力的抑制作用产生的外在压力不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于市民社会自组织能力的需求变弱,也就是说,此背景下的市场经济产生市民社会的动力性作用已经减弱。
再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市民社会中存在的公私矛盾。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公民权利的普及,平等的大众所构成的市民社会逐步代替了狭隘的、基本等同于经济交往领域的市民社会,“保障市民社会独立性的力量已经不仅仅是私有财产所有权,而是转变为个人拥有和实现的社会权利和政治权利。”[7]即市民社会中存在两个领域:一是生产和交换领域(私人领域),一是社会文化领域(公共领域)。而市场经济对市民社会这两个领域所起的作用不尽相同,它对生产和交换领域能够起到很好的调控作用,而对市民社会公共领域的形成和发展,却有一定的阻碍作用。市场经济与社会公共领域的矛盾随着市民社会的不断发展而日益凸现出来,始终难以解决。主要表现为,“市场经济的主体所提供的是私人物品,而公民社会中的主体则以提供(准)公共物品或集体物品为主,在这一点上,公民社会中的主体所起的作用更类似于政府”[8]。近代以来,市场经济成为市民社会其中相对独立的一部分,市民社会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更多的体现为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对立。市场经济中存在个体行为和集体行为,以个体行为为主,而不论市场经济中的个体还是集体行为均是以个体利益的实现为主要目的,正如黑格尔所言,“市民社会是个人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同样,市民社会也是私人利益跟特殊公共事务冲突的舞台”[9],在市民社会的公共文化领域,集体行为是以集体利益的普遍达成为目标的。市场经济中,人们或组织往往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选择自己的活动,而在很多情况下,这些个人或组织的活动并不与公共利益要求相一致,在市民社会的私域中,市场经济的物质利益原则带有不讲手段谋取私利的色彩,个人主义、拜金主义倾向出现,破坏了公域中发展所需的公民精神的塑造。“市场经济虽然具有拓展社会中的自主活动空间的作用,但由于市场机制下对自利动机的诱发力量和对机会主义倾向的助长作用,实际从另外一个方向构成了公民精神的死敌”[10]。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要遵循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虽然它拥有公有制的主体优势和强有力的宏观调空,但它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二者的矛盾。从我国的现实来看,我们一方面以法律的形式肯定私人利益,以此来支持市场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以文化为主体的公共领域迅速崛起,它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与日俱增,而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又存在着深刻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单纯依靠市场经济的发展来消解市民社会自身存在的公私矛盾是不可能的。
最后,仅靠市场经济的发展,并不能自发形成我国市民社会的坚强主体——社会中间阶层。庞大的中产阶层一直被视作现代民主、富裕、发达社会的人群结构特征。学术界一般认为,如果一个社会的结构达到“橄榄型”的理想状态,即权贵与富豪、弱者与穷人只占少数,而中产阶层占据主流,那么这个社会将变得稳定、理性、务实、建设,有利于推动建立符合大多数人利益的公平、公正的政治与经济制度。考察一个社会是否具备市民社会的特质,关键是看市民社会的强大主体是否存在,而市民社会主体是否存在主要是看这一主体的数量或其在社会中所占比重,以及是否具有明确的阶层意识和内部同质性程度的强弱。一般情况下,市场经济能够带来社会生产效率的迅速提高和生产力的迅猛发展,但市场经济很难兼顾公平和效率,它不能自动带来社会分配的均衡和公正。虽然公平竞争和等价交换原则是市场经济所奉行的原则,但由于市场主体的天赋、教育素质、家庭背景、社会条件等的不同,导致收入水平不同,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更为重要的是,市场经济中特有的“马太效应”使强者越强,弱者越弱,财富越来越集中,贫富差距加大,而失业使这些现象更加严重,传统的金字塔型社会结构形式有向两头大、中间小的社会结构转变的趋势,转型期中间阶层发育不足。虽然我国在防止两极分化方面采取了诸多措施,但这些措施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尽管有许多人视自己为中产阶级,其实这是一种幻觉。中产阶层不仅仅指收入上达到一定的数额,而且更重要的是自身所具有能持续发展的文化资本、社会资本和经济资本,还有相应的生活方式和社会意识。”[11]而我国的市场经济与其他市场经济一样,并不能完全提供塑造中产阶层所需要的因素和条件,要想使中产阶层成为我国市民社会的坚强主体,还必须让更多的非市场因素参与进来。因此,单靠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并不能产生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中间阶层。
总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并不必然带来有中国特色的市民社会的完善,市场经济对于当前中国市民社会的建构来说,只是一种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出现了一些自治团体、商会、志愿组织等类似西方市民社会的一些因素。然而,仔细观察我们会发现,在这些已经出现的相对完善的民间社团中,绝大多数具有强烈的官方背景或官方色彩,行政权力渗透其中,市场经济赋予的市民社会独立性品格不明显。“最典型的外部标志就是,许多这样的民间社团都有行业的或行政单位的背景,有的是与一个政府部门相对口,有的就是挂靠在某一个拥有行政权力的单位上(如中国青基会与团中央,中国慈善总会与民政部等);某些官员退休后即成为与其对口或挂靠在他那里的社会团体的领导人,甚至有些社会团体就是在这些官员退休之前创办起来,以作为自己退休后发挥‘余热’的退路的;一些社会团体仍然承担着某些行政性的职能,从而成为一种准政府组织,特别是在机构改革之后成立的一些行业总会或其他行业协会,就更是如此;还有一些民间社团每年仍得到一定数量的政府拨款,尽管数量已经微乎其微。”[12]这恰恰证明了在我国,市场经济虽然为市民社会提供了必要的基础条件,但它不能被作为建构中国市民社会的最关键因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会必然带来完善的有中国特色的市民社会。
[1]蔡拓.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 [J].天津社会科学,1997,(03).
[2]王新生.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评析[J].哲学研究,2003,(12).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31.
[4]焦文峰.论我国国家与社会的关系[J].江苏社会科学,1995,(04).
[5]陈晏清,王新生.市民社会观念的当代演变及其意义[J].南开学报(哲社版),2001,(06).
[6]朱明亮.SARS 如何改变中国[J].热点,2003,(06).
[7]陈晏清,王新生.市民社会观念的当代演变及其意义[J].南开学报(哲社版),2001,(06).
[8]陶传进.市场经济与公民社会的关系:一种批判的视角[J].社会学研究,2003,(01).
[9]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上海:上海商务印书馆,1982∶309.
[10]钱民辉.教育社会学现代性的思考和建构[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134.
[11]孙立平,晋军何,江穗.以社会化的方式重组社会资源-对“希望工程”资源动员过程的研究[EB/OL].中国社会学网 http://www.chinasociology.com,[2004-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