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与前瞻:对协商民主的理论阐释
2010-08-15章仁彪张金亮
章仁彪,张金亮
(同济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上海200092)
反思与前瞻:对协商民主的理论阐释
章仁彪,张金亮
(同济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上海200092)
作为一种时代产物,协商民主是为应对传统选举民主的各种缺陷而产生的一种新型民主模式。它以高度发达的经济、完善的法制、高素质的公民为依托,以参政主体的绝对平等和公共利益为核心价值,旨在解决人类通过现有途径无法很好应对的政治困境。就当前看来,协商民主作为选举民主的一种有益补充,在完善现有政治模式中发挥了显著作用。中国在长期政治生活中形成的多级政治协商制度和以民主恳谈会为代表形式的基层民主实践,作为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协商,一定程度上是对协商民主理论的可贵探索。这不仅丰富了现有政治资源,也使得中国能够把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优势结合起来,从而避免西方民主实践中出现的种种误区。
协商民主;多元文化;选举民主;民主协商
民主作为一种合理的治理模式,千百年来一直被人类不倦地追求着,直到今天它仍然是人们最为关心的话题之一。也许真正完美的民主政治是不复存在的,但人们不断努力、不断受挫的民主实践却极富有意义,它促使更加成熟的民主模式和更加理性的参政主体的产生,协商民主便是人类在现代化和民主政治不断深入的过程中探索出来的一种新的民主模式。
一、协商民主的概念及意义
总的来说,协商民主理论始于对传统选举民主规范实践的批判。最早从学术意义上提出和使用协商民主的学者是美国克莱蒙特大学政治学教授约瑟夫·毕赛特。1980年,他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中首次使用了deliberative democracy(翻译为“协商民主”),而真正赋予协商理论以动力的是伯纳德·曼宁和乔亚舒·科恩。协商民主理论到20世纪90年代得到了长足发展,一大批著名学者,如罗尔斯、吉登斯、哈贝马斯等都积极支持协商民主,并纷纷著书立说,掀起了一股重要的民主新思潮。[1]国内学者对协商民主的研究起步较晚。目前还主要集中在理论介绍方面,对协商民主的创新主要体现在联系中国实际方面。协商民主一经产生便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对它的研究也逐渐呈现出多角度、复杂化的现象。就像费伦所说:如果你要给协商民主下定义,就会陷入应该怎样准确理解的争论中。[2]对协商民主的界定比较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梅维·库克认为,如果用最简单的术语来表达,协商民主指的是为政治生活中理性讨论提供基本空间的民主政府。[3]科恩也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事务受其成员的公共协商所支配的团体。[4]米勒认为,当一种民主体制的决策是通过公开讨论——每个参与者能够自由表达,同样愿意倾听并考虑相反的观点而做出的,那么,这种民主体制就是协商的。[5]亨德里克斯则认为,在政治协商民主模式中,民主决策是平等公民之间理性公共讨论的结果。正是通过追求实现理解的交流来寻求合理的替代,并做出合法决策。[6]而瓦拉德斯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有着巨大潜力的民主治理形式。它能够有效回应多元文化之间的对话,促进不同政治话语的相互理解,尤其强调对于公共利益的责任,支持那些重视所有人的利益与需求的公共政策。[7]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协商民主进行了界定。国内外学者对协商民主之所以如此重视是因为协商民主对于现实政治实践有着重要意义。首先,随着社会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多元政治、多元文化、多元价值以及利益多元化现象逐渐成为人们无法回避的问题。在此背景下,自由、民主、多元等价值理念几乎成为了一种共识,当财富积累和物欲发展不再是唯一的时代主题时,竞争式的选举民主逐渐式微并暴露出许多问题,于是人们开始以一种尊重、妥协、宽容、共生的价值观对待身边的政治经济事务,协商民主的时代意义日益明显。其次,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民族—国家政治也在不断完善。在尊重多元化的基础上寻求共识成为了全球合作的基本方向,许多全球性政治、经济、环境问题的解决已不能单纯依靠选票和武力,类似稀缺性资源的分配、全球环境的治理、世界性流行疾病的应对等问题只能通过协商合作才能得到有效解决。另外,在人权意识不断增强的国际背景下,由于现代选战金钱投入的日趋巨大和信息不对称现象的日益严重,使得选举民主往往会成为精英或大国主导的一种民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少数人或者弱小国家的利益不能得到关注并且不能形成一种有效机制进行疏导,那么少数或弱势群体通过一种极端的方式来抗拒多数或精英的合法性便会成为一种常态。最后,就中国本身而言,长期的封建专制和独裁统治形成了国人“莫谈国事”的传统习惯。而“文革”之后,深受政治生活失序之苦的国人更是把“政治冷漠”当作一种行为准则来遵守。在重提政治民主和政治文明建设的今天,我们对协商民主这种参与式民主的积极探讨能够有效地促进公民政治人格的养成,重新鼓励人们关心政治、参与国是,从而使人们逐渐走出政治冷漠并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真正发挥出大众政治的优势。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协商民主便具有了空前的生命力。
二、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民主协商的区别与联系
(一)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
西方现代民主可以溯源于古希腊的城邦民主制,被伯里克利标榜为“全希腊的学校”的雅典选举(票)民主制曾经是西方政治史上最值得骄傲的一种创举。自资本主义启蒙时代以来,选举民主作为一种竞争性民主一直占据主导地位。直到今天,我们也不得不承认人类社会仍然处于一个选举(票)的时代。选举给了我们最好的合法性证明。由于这种合法性证明在全球政治实践中表现出了超强的稳定性和可操作性,从而使选举民主在各现代民主国家的制度构建中充当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从制度主义角度来看,竞争性民主的风起云涌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阶段密切相关。选举民主一定程度上代表的是一种经济逻辑,竞争意味着优胜劣汰,它背后蕴藏的是效率最高和利益最大化原则。[8]具体到政治生活中,竞争就表现为政治系统内各利益相关体,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基本原则,通过局部投票、公决等方式合法操纵政治。所以,选举民主作为一种竞争性民主,追求的是大多数人利益的实现和保护。
从运行机制上来看,选举民主本质上是各位具有资格的选举人从自己的“私域”立场出发,通过投票来决定“公域”事务,而与选举民主从私域出发在公域决策的单向运行机制不同,协商民主的运行经历了一个从私域到公域再到私域的双向的、互动的、可循环的过程。这便较好地克服了选举民主在实践中暴露出的诸如少数人利益被强制忽略、代表忽略选举人意见以及多数暴政等问题。选举民主一般是采用选举的方法来聚合民众的偏好,它强调公民享有平等的民主权利,强调聚合之后所达成的最终结果,但很少去关注聚合的具体过程。相反,协商民主关注的正是聚合的具体过程,强调公民在做出选择过程中的深思熟虑与审慎。[9]
由此可见,协商民主是在多元价值和共生理念中寻找到生存根源的,那么协商民主究竟是对选举民主的一种必要补充还是对现有民主模式的一种超越?从制度发展的角度讲,这两种关系并不是必然冲突的,因为历史上有很多新制度的产生就首先是作为对已有制度的补充和纠正出现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旧的体制越来越不能推动社会的进步,于是作为弥补旧制度缺陷的种种改良或改革就往往会成为社会的一剂“强心剂”被确定下来。当然,这种“新制度”也有可能是旧制度与新元素相结合的产物。当前对协商民主的探讨及应用就必然表现出一种局部性和补充性。至于将来协商民主能不能完全替代选举民主,现在我们还不能简单地下一个历史性的结论,但两者的关系一定会随着政治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深入而发生变化。
(二)协商民主与民主协商
尽管协商民主作为一个现代政治学概念被提出是在西方,但它与国人熟悉的“民主协商”却有着不少类同的表征。究其实质而言,它们都是以扩大公民的民主参与为基本诉求的。因此,国内对“协商民主”的探讨就会常常涉及到与“民主协商”的对比。
众所周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同以民主恳谈会为代表形式的基层民主实践,都是我国民主政治实践中非常重要的创举,这也可以称为我国特色的一种民主协商。总的来看,协商民主与民主协商在制度内涵、运行模式上有着广泛的交叉,但制度表面上的相似性并不一定意味着本质上的趋近,区别两种政治制度的关键,是要看两种制度在运行过程中是否产生了一致的政治效果。国内学者关于协商民主与民主协商的讨论当然也不会忽略两者的区别,一般认为,协商民主是用协商定语民主,即一种协商式的民主,而民主协商则是用民主修饰协商,即一种民主式的协商。人们常常说,协商民主与民主协商区别在于前者是一种决策制度,而后者是一种协调制度。与西方的两院制不同,中国“两会”中的政协并非权力机构。中国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首先是要以确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前提的。同样,基层民主实践中的“民主恳谈会”、“听证会”等也必须要在党的正确领导下进行。所以,民主协商是在国家政治生活领域内,主体政治力量(执政党)与次主体政治力量(参政党及各界无党派民主人士)之间的合作、协商与联系。其参与主体地位的不同,决定了由民主协商提出或表达的政治提案、政治意见并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和执行力,主要具有参考价值。然而,在理想的协商民主制度框架内,参与主体间必须是绝对平等的,并且由其产生的决策是应具有法律效力的。这就是有些学者反对将民主协商与协商民主等量齐观的主要理由。除此之外,理想的协商民主较之民主协商在主体范围、协商渠道、决策领域、民主内涵等方面也应更加多样和丰富。
尽管如此,中国在长期政治生活中形成的多级政治协商制度和基层民主实践(如民主恳谈会、听证会等),在某种程度上已经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民主协商制度提供了具有积极意义的实践经验,可以说这也是对协商民主的一种可贵探索,从而也为协商民主在中国的借鉴和发展提供了丰富的政治资源。
三、协商民主在当代中国的发展优势
通过对协商民主、选举民主和民主协商三者关系的探讨,我们可以发现关注于公民政治参与权的协商民主在当代中国有着良好的发展前景。
(一)以政治协商制度为代表的民主协商传统为协商民主提供了丰富的政治资源
“协商”作为一种人际沟通的重要手段,早已嵌入到了政治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在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实践中,一直就有着政治协商的传统,从抗日战争时期边区政府的“三三制”到新中国建立前后的“政治协商会议”,从更具稳定性的“人民政协制度”到更具灵活性的“基层民主恳谈会”,直至今天“构建和谐社会”的提出,这些既是中国共产党政治实践中的集体智慧,同时也体现了协商民主的精神实质。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政府更是把政治(民主)协商制度作为中国的一项特色制度用法律确定下来。近年来,民主协商不断发展健全,从组织实践到决策制定各项制度日渐完善,可以说今天的政治协商会议已成为中国政治运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2007年10月,在中共十七大上,胡锦涛同志谈到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时说,要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虽然,中国的民主协商与现代政治学界提出的协商民主之间还存在着一定的差别,但不断规范化、程序化的民主协商制度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很好地发挥了提炼集体智慧、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培育公民精神的作用。民主协商将遵循这一政治架构,不断扩大协商主体,建立并完善协商的长效机制,开掘协商渠道,丰富协商内容,拓展协商领域,严格协商程序,把政治协商和社会协商兼容起来,并作为整个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运行的原则而存在。由此可见,民主协商正在积聚着向协商民主跨越的各种条件,为协商民主的实现和发展提供了丰富的政治资源。
(二)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健全为协商民主提供了必要的经济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坚定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道路。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基本实现了小康社会,这些都为协商民主在中国的实现提供了经济保障。美国密执安大学教授卡尔·科恩认为,社会成员如不享有最低限度水平的物质福利,任何社会也不能指望长久维持自治,健全的民主要求健全的公民,社会成员如果长期营养不良,既有广度又有深度的参与公共事务是难以做到的。另外,如果社会中“只有少数人享有繁荣而广大群众处于屈辱贫困之中,民主也是不可能真正实现的”。贫困可能使更多的人参加投票,从而提高了广度,深度则仍将受损。[10]市场经济的成熟、大众政治的发展一定程度上培育了我国公民的责任意识、法制意识、契约意识和诚信意识,带动了公民社会的形成和发育,使选举民主成为了当今社会的主要决策模式。随着选举民主成熟与发展,它在政治实践中却逐渐暴露出许多问题,比如,在我国推进基层民主自治过程中就出现了种种变相或赤裸的“贿选”行为。然而,也正是这些缺陷的暴露又直接促使了人们对协商民主理论的关注以及对其实践可能性的探索。由此可见,协商民主的产生不仅是对现有民主模式的创新,更是人们面对这些挫折的一种应战模式。从这个角度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发展不仅为选举民主提供了经济基础,同时也为协商民主提供了必要的经济保障。
(三)中国倡“和”的传统政治文化为协商民主奠定了良好的文化基础
政治文化在政治体系构建中意义重大,有时甚至决定着某种政治行为的取向。政治制度为人们的政治行为提供了限度与渠道,而政治文化则决定着人们政治行为的内在动机和价值取向。虽然古代的政治文化是和专制制度相辅相成的,但文化作为一种上层建筑有时是具有一定沉淀性的,优秀文化因素的传承构成了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比如对“天下”的强调、对“小人好利”的贬斥,就会形成一种稳定的价值理念传承下去。而且这些“价值理念”在不同时代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转化成新的价值形式作用于当前社会。例如,在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就存在着丰富的“协商民主”资源:如,中国的“和”“合”文化、民本思想等。《易传》高度赞扬并极力提倡“和”的思想,提出了“太和”的观念。孔子提出了“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的思想。“和”的内在精神就是和谐而又不千篇一律,不同而又不相互冲突,而这正是协商民主的题中之意。诚然,中国古代的这些制度和思想充满了阶级统治的色彩,比如“民本”思想。但这并不妨碍我们结合当今时代的背景赋予它们新的意义。如果我们汲取这些优秀传统文化的核心理念,并加以“创造性的转化”,我们会发现它们不仅具有一定的时代意义而且还具有相当的普世价值。新中国建国之初,周恩来在1955年的亚非会议上提出的“求同存异”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2002年10月江泽民在对美国进行访问时提倡的“和而不同”的和谐世界主张,便能很好地证明这一点。所以,这些深扎在人民心中的传统意识在正确的引导和阐释下会为协商民主提供广泛的文化基础。
(四)社会利益多元化日益明显,为协商民主的运作提供了社会支持
以公共利益为基础培养起来的公共精神是实现偏好转移的先决条件,协商民主必须以公共精神为基础才能有效地在现实政治中发挥其应有功能。以公共利益为基础的公共精神作为协商民主实现的必要条件与个人利益并不是必然冲突的,因为在一定条件下选择公共利益是人类学会共生和让步的最原始动力。公共精神本来就是人类心智模式中不可忽略的一部分,它并没有忽略个人利益的合法性。相反如果一个社会处于专制统治下,人民丝毫没有私域可言,那么人民就根本不会具有养成公共精神的资格。然而当今社会的多元化、法制化倾向却能为公共精神提供广泛的社会支持,只有人们拥有了健全的私域,社会才能真正拥有健康的公域,公共精神随着社会多元化的发展在公共生活中不断塑型。中国社会正处在社会转型、体制转型的现代化发展的新阶段。在新的所有制格局下,我国形成了国有、集体、私营、外商投资企业等多种利益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共同发展的局面,社会多元化日益明显。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新的民主形式,它一定程度上正是为应对社会多元化、复杂化的挑战产生的,人们在多元困境中不断提升主体意识和公共精神,这赋予了协商民主无穷的动力。
四、结语
总之,新中国成立以来,民主政治建设逐步成为了政治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我国各方面制度都不尽健全的情况下,地位迅速提升的选举民主与实践中的协商民主在制度层面(如各级政协的作用发挥上)和实践层面(如城乡基层自治及多类型的“恳谈会”、“听证会”)都反映出了一些不协调处,这使得中国在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中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面对这些问题也出现了许多争论,有些学者认为必须首先构建起成熟的选举民主体系,中国才能真正完成民主建设的任务,也有学者提出如果不能充分挖掘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优势,就无法真正找到适合中国的民主路线。笔者则认为,在当今中国的政治运作中,究竟是选举民主更合适还是协商民主更合适的问题,似乎已不是一个科学的议题。因为两者本身并不存在必然的冲突,一味强调两者的差异性不但会使我们的讨论失去应有的价值,而且也很可能使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出现倒退或重新回到西方的老路子上去。20世纪80年代,协商民主在西方的产生本身就是出于对选举民主缺陷的考虑,所以在当今中国要建设和发展民主政治不需要也不可能实践或简单地“照搬”西方的理论。不管是选举民主还是协商民主,这两种民主都有值得可以借鉴和取舍之处,本文的分析也证明这两种民主形式和制度,在我国实践中都有一定的借鉴处和原创性。
[1]陈家刚.协商民主:概念要素与价值[J].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5(3):54.
[2]詹姆斯·D·费伦.作为讨论的协商[M]//陈家刚.协商民主.王文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4:1.
[3]梅维·库克.协商民主的五个观点[M]//陈家刚.协商民主.王文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4:43.
[4]Joshua Cohen.Deliberation and Democratic Legitimacy[M].JamesBohman,WilliamRehg.eliberativ eDemocracy:Essays on Reason and Politics[C].The MIT press,1997:67.
[5]David Miller.Is Deliberative Democracy Unfair to Disadvantaged Groups?[C]//Maurizio Passerin D’entrèves.Democracy as Public Deliberation:New Perspectives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2002:201.
[6]Carolyn Hendriks.The Ambiguous Role of Civil Society in Deliberative Democracy[J].Canberra:Australian National University,2002:(October)53.
[7]陈家刚.协商民主:民主范式的复兴与超越[M]//陈家刚.协商民主.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4:2.
[8]马奔.协商民主问题研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 2007:5-6.
[9]John S.Dryzek.不同领域的协商民主[J].王大林,摘译.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3):32.
[10]黄卫平,汪永成.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报告[R].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5-30.
(责任编辑:佟群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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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4225(2010)04-0035-05
2010-02-22
章仁彪(1965-),男,上海人,同济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金亮1984-),男山东东营人同济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