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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主权内涵新释

2010-08-15潘云华

关键词:主权人权公民

潘云华

(江南大学法政学院,江苏无锡214122)

人民主权内涵新释

潘云华

(江南大学法政学院,江苏无锡214122)

以博丹主权思想为渊源的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由于无视并竭力回避公民之间利益协调的困难,存在着高估国家统一有序、压制公民个性的严重弊端。传统社会主义在追求人类的同质性理想的道路上,无疑承继了卢梭的以抽象“人民”掩盖、压制公民差异性的人民主权理论,难以协调主权与人权的对立统一关系是它的必然结果。因此,只要我国依然存在着官僚主义的官场作风、严重的腐败等体制性弊病,那么,如何在国家统一与尊重公民个性的基础上重新诠释人民主权的内容与形式、探讨政治体制的改进,就应该始终成为法学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人民主权;卢梭;博丹主权观念;对立统一

一、问题的由来

何谓人民主权?人民主权如何证成?这是自人民主权理论诞生以来,在东西方两种不同意识形态下皆存在的两个问题。卢梭是系统论证人民主权理论的第一人。他的思想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马克思的政治、法律理论,从而对社会主义的人民主权的理论与实践——无论是成功的方面抑或是失败的方面,都造成了决定性的“第一推动力”的作用。因此,对于理解与解决我国当下的主权实践问题,讨论人民主权的内容与形式,还应围绕卢梭思想而展开。

尽管卢梭在博丹的主权概念里填充了公意的内容,使之似乎具有人民的性质,但是,其有关主权的概念,基本保留了博丹所特别强调的主权绝对性、不可分割性、至上性等特征。一如他不断采用的一个有机体的比喻,即“正如自然赋予了每个人以支配自己各部分肢体的绝对权力一样,社会公约也赋予了政治体以支配他的各个成员的绝对权力”[1]。换言之,人们通过契约形成的主权者,获得了一个完整的、统一的道德人格:他的大脑——人民集体的道德意志指挥一切,有机体的各个组成部分——每个个人或社会团体,必须服从这个道德有机体的统一意志。这个社会有机体的比喻,不仅表达了有关整体高于个体、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整体主义方法论的见解,而且,有将个体的独立意志与尊严消解于国家的危险——公民个体非常容易地被理解为国家机器的一个零件或螺丝钉。如此,一个个鲜活的生命之花可能在国家暴力面前花容失色、委顿衰颓。

显然,以有机体的目的论推导主权者的绝对权威,是一个十分蹩脚的比喻。因为,组成社会或国家的公民,之所以为人或人民的一部分,就在于每个个体有着自己的大脑、自己的意志。事实上,在维持社会步调一致的同时,如何保留个体的独立意志与消极自由,是每个持“社会有机体论”思想者必然遇到的难题。卢梭处理这个难题的手法是:“巧妙地”以人民——主权者的名义,以公共利益为标尺划分私域、公域,从而界定秩序与自由。手法的拙劣处在于这样一个事实,即他无视人民整体所涵盖的内在结构及由此产生的分歧意见整合的难题,将会使人民所代表的公共利益可能被严重打上个别利益的烙印以及由此产生的专制。事实上,在人权与主权的天平上,面对主权与人权的矛盾,卢梭一旦选择了对主权的偏好(强调主权的绝对性),那么,以此为指导的法国大革命就立即显示出了对人权的戕害性一面。而传统高度集中的社会主义政治实践,同样没有能够避免这种权力高度集中与由此产生的对人权的危害。显然,当马克思主义把无产阶级的意志确立为人类的“公意”[2]时,同样未能清晰描述意志何以统一的程序问题。结果是:伴随着压制个体(人权)的官僚主义作风等种种弊端,如影随形。所以,再释人民主权的内容与形式,对于深刻理解、深化改革我国的政治体制,具有理论与实践意义。

二、人民主权的种种误解

(一)人民主权主体的同质化、抽象化、政治化

以政治化的“人民”概念理解人民主权,是实现法律主治的主要障碍。一般而言,为了在追求公共利益过程中避免利益协调的困难,人类社会自柏拉图起始终存在着一个追求世界大同的同一性理想。在阶级同一性观念的强烈影响下,传统社会主义往往脱离人的多样性的现实、过分强求人的一致性。这种“削足适履”式的专政,与法治所倡导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概念极不协调。而且,作为政治概念的“人民”主权,容易脱离公民的主体性地位,使主权的归属被抽象化、虚拟化,进而被具体地领袖化。

(二)人民主权内容的绝对化、片面化

长期以来,人民主权被看成是传统国家主权的直接转化形式。于是,理解人民主权的传统逻辑一直是“君主”主权的逻辑——朕即国家的逻辑。发端于博丹的主权观念,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把主权定义为:“一种绝对的、无限的、独立自主的和至高无上的统治权力。”[3]考虑到国家主权是政治体中最后和绝对的权威[4],卢梭就顺理成章地把人民主权理解为:人民拥有一国至上的统治权。这种权力不仅绝对,也不可分。这种顺水推舟的论证方式仅仅转换主权享有的主体概念而为国家主权保留原有的君主主权的内容,存在严重的逻辑问题。首先,人民与君主不同。君主是一人,这与利益存在分歧的人民根本不同。其次,国家形式也不一样。君主制国家一定是大一统的专制国家,而人民的国家容纳了不同阶级、阶层因而是共和制国家。再次,目的不同。君主制国家的目的是为实现一个人的自由,即君主的自由,而人民的国家是为实现公民的自由,实现人权。由此可以推理:现代国家的统一有序与君主国家的统一有序存在法治与人治、王道与人道的根本差别。

应该看到,理论界强调主权的统一性、绝对性的特征,具有一定的历史偶然性。因为博丹主权观念的产生,是基于这样一种历史的现实:当时的欧洲国家长期处于分裂的状态。后来的霍布斯所面临的国家状态又何尝不是如此?所以,博丹的主权思想,很快经由霍布斯的传承而取得广泛影响。但是,换个角度说,如果当初欧洲国家是强大的、统一的,博丹又将如何讨论他的主权概念呢?卢梭所推崇的古代希腊的自由现状,就是一个很能说明问题的例子。即,在古代希腊,一旦人们把国家看成是最高的、神圣的善,那么,个人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就没有地位了,他们常常如同奴隶一般。[5]因此,把国家主权理解为绝对的、最高的、无限的是完全片面的,放在时刻提防国家专制的、马克思主义有关自由人的联合体的社会中,关于人民主权的内容,自然应该有另外的理解。

(三)人民主权的运行方式的简单化

民主过程是人民主权的存在方式,没有民主,人民就没有主权。马克思说,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但是,一旦将人民主权理解为国家最高层面的绝对性权力后,由于“人民,所有国家权力应该从此出发的人民,并不构成一个有意志有意识的主体。它只能以复数而出现,而作为人民它既无法整个地具有意识,也无法整个地采取行动”[6],那么,传统社会主义就只能发展出一套简单的间接民主运行方式——权力高度集中、人治化的民主选举、组织严密的议事方式、互为一体一荣俱荣的权力结构等。这种简单化的间接民主运行方式,依托诸如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等几个简单原则,在实现政治化的“人民”主权及其公共利益过程中,不仅回避平等、求同存异,而且无可避免地产生着新的官僚主义作风、高度紧张的人际关系等严重问题。

三、人民主权的新意蕴

(一)公民结合体是人民主权的主体

从本源上看,人民主权源于公民的政治权利。在希腊文里,公民是“分享神物”之意[7]。换言之,公民具有参与城邦祭祀(一个城邦最为神圣的公共活动)的资格。自然,公民是分享城邦政治的主体(古希腊因过分强调城邦统一性而导致压制公民个体的问题并不妨碍它对公民理论的创建)。古希腊也因而逐渐从伯里克里时代到一个世纪以后的德摩斯梯尼时代,成为一种公民的自治体制。[8]另外,从个人主义方法论角度看,“人民”就是公民结合体的概念。更为重要的是,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有关公民的论述来看,经典作家们也多在公民的结合体上理解人民主权。例如,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从“公民”、“公民解放”的角度论述人类的政治解放,即公民为国家的主人。而巴黎公社的政治实践家们是这样论述公社对公民政治解放的意义的,即“共和国第一次从它的敌人的政府下解放出来……为本城建立了保卫公民不受当局(政府)侵犯的国民军,来代替保卫政府反对公民的常备军”。受此启发,列宁在《三种宪法或三种国家制度》的提纲中也明确指出了民主共和国的本质就是“全体人民享有全部权力”[9],而“人民”的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10]25所以,十月革命后的1917年11月10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发布法令,废除俄国现有的一切等级、身份及文官官衔,号召全体居民一律以“俄罗斯共和国公民”相称呼。[11]毛泽东也曾在民主的意义上定义公民权,即“所谓有公民权,在政治方面,就是有自由和民主的权利”[12]。

人民主权是公民意志的集合,只要否定、扭曲公民的真实意志,人民主权所仰仗的公意便不复存在,人民主权也就无有根基。

(二)多层次社会管理权力是人民主权的内容

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原意,人民主权不仅包括国家最高层面的所谓至上的权力,而且也还应该包括国家与社会其他多层次的社会管理权力。例如,恩格斯在为《新莱茵报》第1期撰写的“社论”中,结合德国革命把人民主权描述为:“德国人民几乎已经在国内所有大小城市的街道上,尤其是在维也纳和柏林的街垒中,夺得了自己的主权。而且已经在国民议会的选举中行使了这个主权。国民议会的第一个行动必须是,大声而公开地宣布德国人民的这个主权。”[13]显然,恩格斯的意思是:人民在国家公共生活的一切层面上都享有管理的权力,而这些管理的权力就是主权的内容。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时也曾指出:公社的存在本身自然而然会带来地方自治,但这种地方自治已经不是用来牵制现在已被取代的国家政权的东西了。言下之意,地方自治制度就是工人阶级自己的政权组织形式。因为,“难道除了通过实践,除了立刻开始实行真正的人民自治,还有其他训练人民自己管理自己、避免犯错误的方法吗”[10]306所以,人民掌握一切权力、驾驭一切权力的民主实践,也就是人民自我管理、自我民主锻炼的过程。一如小平所说:要“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14]。

(三)保护人权是人民主权的目的

权利与义务,是价值在法律上的转化形式。围绕整体与个体或局部的矛盾,自由、平等等基本价值本身都是对立面的统一。因而,实践中的以公民政治权利为基础的人民主权,反映到法律上,必然转化为权力(或国家权力)与人权的矛盾。就像国家权力(人民主权)限制人权一样,人权也必然限制国家权力。当然,鉴于权力的暴力性质,人类尤其必须注意权力的受限性而非绝对性。从对外的关系看,国家主权的行使,必须具有正当理由,这种国家主权行使的正当性,构成了国家主权在国际范围内行使的合法性问题——主权行使的范围、方式、力度、时间等方面的正当性。从对内的关系看,国家主权的行使,也必须有限度——以人权保护为目标所确立的限度。一如洛克在谈到他所设想的议会主权时认为的那样,议会主权必须正当地行使。受洛克的影响,英美国家的政治理论家、法学家几乎一致地认为,国家主权必须受到限制,即人权的限制,宪法的限制。总之,正如贡斯当认为的那样,世上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力,不管是人民的权力,还是那些自称人民的代表人的权力,不管是拥有什么称号的君主的权力,还是最后根据统治方式不同而表达着人民意志或君主意志的法律的权力,都要受到权力得以产生的基础——人权的约束。

(四)平等协商、相互制约是人民主权的形式正义

完善的民主过程是形式合理性的标志。体现自由、平等、宽容、效率、秩序的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应该具有:平等协商、有效参与、开明理解的完善程序。人民主权既为公民政治权利的集合,那么,运动着、对立着、然后统一着的民主协商甚至包括合宪性的集会、批评等,都是人民主权的存在方式,一如卢梭所讲,人民表达主权或宣示主权的方式就是集会。事实上,除了集会以外,公民们平等讨论、协商、参与政治等,也都是人民主权的存在方式。除此之外,英美国家的民主理论家还甚至认为,一个公民提起一项对政府的诉讼所引起的制度完善,也可以被看作是一种主权的存在方式。总之,人民主权的实践理性就是公民们平等参与、协商与选举的过程。“平等”体现的是公民的意志自由与尊严;“协商”与选举体现的是公民以积极的姿态求同存异的过程。

另外,哲学告诉我们:对立统一是事物的存在方式。人民主权的存在亦是如此。事实上,市民社会之所以为市民社会,就是因为人摆脱不了物质的控制(马克思曾经明确指出:市民社会的神就是钱)。因此,以防止权力异化为目的的权力制约必然成为人民主权的存在方式。一个国家,要是没有这种权力制约机关与监督机制,那么,一旦公权与私权、公职人员因私人身份与公民个体发生矛盾时,社会公正便无从谈起。在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实践中,为了避免专制与高压,列宁曾经想到了这种制衡装置,即在俄共(布)党内,成立与中央执行委员会相并列的监督委员会。[15]列宁的思路是把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分置并使执行权与监督权并列以便实行对权力的监督。可惜,列宁的设想没有来得及付诸实施,以至人权事业在社会主义遭遇挫折。我党“十七大”也提出了政府层面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方式。这些党内、党外权力制衡的政治思想与实践探索,应该成为我们深入探讨人民主权的形式正义的重要思路。

[1]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41.

[2]王东,王晓红.从卢梭到马克思:政治哲学比较研究[J].教学与研究,2007(6):34.

[3]黄仁伟,刘杰.国家主权新论[M].北京:时事出版社,2004:2.

[4]洛克.政府论:下[M].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4.

[5]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自由[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48.

[6]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M].北京:三联书店,2003:627.

[7]库朗热.古代城邦[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180.

[8]约翰·邓肯.结论[M]//约翰·邓恩.民主的历程.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239.

[9]列宁.列宁全集:第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524.

[10]列宁.列宁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5.

[11]赵宏.列宁关于苏维埃政权建设的最初构想及其在实践中的演变[J].科学社会主义,2007(4):154.

[12]毛泽东.毛泽东著作选读:下[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760.

[1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14.

[14]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45.

[15]苏联共产党决议汇编:第2分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43-44.

(责任编辑:佟群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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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25

潘云华(1965-),男,江苏常州人,法学博士,江南大学法律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论江苏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制度研究08JD82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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