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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学的弱意识形态性

2010-08-15刘求长

关键词:经济基础哲学文学

刘求长

(新疆大学人文学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46)

论文学的弱意识形态性

刘求长

(新疆大学人文学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46)

许多年来人们讨论文学的特殊性问题多着眼于文学的“审美”层面,而不怎么涉及文学的“意识形态”层面,这里就专门着眼于文学的“意识形态”层面来探讨文学意识形态的特殊性。文学主要承载其它意识形态的内容,严格说来它没有专属于自身的意识形态内容;文学中的意识形态内容具有混合性、模糊性特征;从文学与经济基础的关系看,它是一种弱意识形态;文学在意识形态上层建筑中的位置大致处在与哲学、宗教相当的“更高的”层次。

文学;意识形态;审美性;弱意识形态性

20世纪80年代,中国文艺学界的理论家们为了将作为意识形态的文学与政治意识形态等相区别,提出并强调文学是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并形成了文学是“审美意识形态”的观点。虽然人们至今对文学是否属于意识形态仍存在争议,但文学“审美意识形态”说通过高校文学理论教材和其它文学理论著作的大力推广,已广泛流行了将近30年。“审美意识形态”说意在突出文学作为意识形态,其特殊性在于审美。笔者认为,既然文艺学不是一门精密科学,而且文艺学观点不仅建立在已经存在的文学“是什么”基础之上,也建立在文学“应当是什么”的价值追求之上,因此,尽管“审美意识形态”说还存在不周密之处,我们也不必对它过于“斤斤计较”了。笔者只是认为,许多年来人们讨论文学的特殊牲问题多着眼于文学的“审美”层面,而不怎么涉及文学的“意识形态”层面。这里就专门着眼于文学的“意识形态”层面来探讨文学意识形态的特殊性。

一、严格说来,文学没有专属于自己的意识形态内容

比较说来,政治意识形态、法律意识形态、哲学意识形态、宗教意识形态等等,都是具有专属于自己的意识形态内容的。而文学(专指作为语言艺术的“文学”,不包括作为学科门类的“文学”)作为意识形态,却并不具备这个特征。文学所负载的意识形态内容几乎无一不是“外来”的:来自政治,来自道德,来自哲学……文学之所以成为“意识形态”根本原因在于“文以载道”。

不“载道”的原初的或原始的文学是难以称之为唯物史观意义上的“意识形态”的。为了说明这一点,我们不得不重复地说一说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意义上的“意识形态”的实质。国内的哲学书籍是这样阐释“意识形态”的:“各种思想体系由于对经济基础的关系不同和反映社会存在的方式不同,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属于意识形态范围的思想体系,包括政治思想、法律思想、道德、宗教、艺术、哲学和绝大部分社会科学。它们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不同侧面、以不同的方式反映特定的经济基础并为之服务,在阶级社会里具有一定的阶级性。另一类是属于非意识形态范围的思想体系,包括自然科学、语言学、逻辑学等,它们不是特定经济基础的反映,不属于上层建筑,其自身没有阶级性,可以一视同仁地为各个阶级和各种社会制度服务。”[1]由此可见,意识形态有两个基本的规定性:一是反映并服务于“特定的”经济基础;二是在阶级社会里具有一定的阶级性。完全符合这两条规定的典范的意识形态当然是政治意识形态及法律意识形态。文学自身的实际是,早在人类社会出现带阶级关系的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之前,文学艺术就出现了。当人类童年自发地创造“艺术前的艺术”(含萌芽状态的文学)时,那个“特定的”经济基础(生产关系的总和)还不含有任何阶级关系。比如人类最早的一种不自觉的文学形式神话,用马克思的话来说是,“任何神话都是用想象和借助想象以征服自然力,支配自然力,把自然力加以形象化”[2]29。这里的“自然”,尽管按马克思本人的解释是“指一切对象的东西,包括社会在内”[2]29,但显然,神话时代的那种社会还是以人类与自然的关系为主要矛盾的社会,因此神话明显是一种将“自然力”形象化的文学,它并不真正地带有唯物史观意义上的“意识形态”性质。原始歌谣也不具备这种意义的“意识形态”性质。H·维尔纳在《抒情诗的起源》中有过描述:“原始民族最早的抒情歌谣,总是和手势与音响分不开的。它们都是些没有意义的语言,纯粹的废话,在部落的舞会上吟唱,以便宣泄由于饱餐一顿或狩猎成功而得到的狂欢。”“就在抒情的叫喊声中,在对饥渴的痛苦的呼唤声中,后来,在对燃烧的性欲的赤裸裸地表示中,以及对死亡无可奈何的悲叹中,我们发现了一切高级形式的抒情诗的萌芽。”[3]这就是原初意义的文学:它并非主要地反映“经济基础”(生产关系的总和),而是主要地反映人类与自然的关系,抒写着人类的基本欲望,它没有随着那个特定的“经济基础”退出人类历史舞台而随着退出人类精神生活领域(如神话),最原始最原本的艺术并不具备专为某类人(某个阶级、阶层的人)服务的性质,它们表达的是人类作为“类”群体的情感、愿望。它们还不是“思想”,更说不上是“思想体系”。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只有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随着物质劳动与精神劳动的分工的出现,人类才有了真正意义上的思想,逐渐形成了“‘纯粹的’理论、神学、哲学、道德等等”种种意识形态[4]82。应该这样看问题: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种种意识形态内容从“外部”渗入了文学,文学才逐渐成为了一种“载道”的意识形态。因此,文学中的意识形态内容都可以按其实际性质归入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哲学等意识形态,文学并没有专属于自身的意识形态内容。

真正属于文学自身的只有广义的审美因素。而本来意义的“审美”本身却并不具有意识形态性质。如果说意识形态的性质总体上是约束人的,是典型的人为的精神思想,那么,基本层次上的审美意识(如审美感知层次上的悦耳悦目)则是人类追求自由快乐的心理的体现,它具有人类本能性。普列汉诺夫说过:“人的本性使他能够有审美的趣味和概念。”[5]320“这种觉察节奏的音乐性并加以欣赏的能力,是植根于人的本性……的特质之中的。”[5]40l高尔基也认为:“对美的渴望是一种健康的‘倾向’,构成这种渴望的基础的是属于生物学的一种对完美的形式的追求。”[6]这些观点都得到了现代心理学研究的证实:“美的标准在生命早期就已经出现。”“研究表明,有吸引力的标准可能不是通过文化学习获得的。”[7]当然,以上的论证并不是要证明从原始时代直至今天人类的审美能力、审美活动仅仅只是本能性的、生物性的,而不是具有社会性的。不是的。普列汉诺夫说得对:“人的心理本性的一般规律的活动在任何时代都不会停止。但是,因为在各个不同的时代,由于社会关系不同,进入人的头脑里的材料就完全不一样,所以毫不足怪,它的加工的结果也就完全不同了。”[5]333我们只是要证明,在种种更典范的社会意识形态出现之前,审美本身不是意识形态的。以上的论证也不是要说明文学中的种种“外来的”意识形态内容只是“外来者”以意识形态“强者”(如政治意识形态)的强势强加于文学的结果,而与文学创作者本人所处的社会关系,与他的生活体验与心理结构无关。我们只是要证明:文学意识形态的基本内容不是文学所独自专有的,不是在原初的文学机体上自发生长出来的。即使文学中所难免包含的文学艺术思想观点,似乎可以认定为文学自身所专有,实际上,这也多半是受到它自身之外的其它意识形态的干预或控制的。胡乔木曾经提出将作为艺术的文学从意识形态领域中剔除出去:“说文学是意识形态,只是就一个方面,就文学艺术观点而言,不能说整个文学艺术是意识形态。”[8]此说是否也可以成为我们这里所持观点的一个理论支持?

二、文学“意识形态”内容与性质具有混合性模糊性

上面说到,文学意识形态的内容基本上不是文学自身专有的,而是其它更为典范更为强势的种种意识形态从外渗透的结果。而能够渗入文学之中并成为文学意识形态内容的一部分的,又不只是一种或两种意识形态,而几乎是全部的各种意识形态。新时期之前的长时期里,中国居主导地位的权威的文学理论总是只看到只强调只论述文学与政治(政治斗争、政治意识形态等)的关系,并将文学批评的标准仅仅归结为政治标准和艺术标准。进入新时期之后,这种十分片面的观点已得到纠正。胡乔木曾针对这种观点说:“从总体来说,文艺作品的思想内容涉及的方面很多,包括政治观点、社会观点、哲学观点、历史观点、道德观点、艺术观点等等……即使是政治倾向十分强烈的文艺作品,它的思想内容也不可能只限于政治倾向,除非它不具备一般文艺作品的特征。”[9]文学意识形态的内容之所以是多种意识形态内容的混合杂糅,是因为文学毕竟是“人学”,文学是反映人的整体的社会生活的,文学是表现人的完整的精神世界的,文学中的种种意识形态内容,是通过对作为完整的人的全部思想感情的描写,通过对围绕着人物的种种社会关系的描写透露出来的。通常刻画得较为成功的人物,都是具有完整的精神心理世界的人,他们身上集结着“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4]56,由此表现出来的意识形态内容自然就不可能是单一的,而是混合的。

文学自身形象的情感特征不允许文学赤裸裸地宣示其所负载的种种意识形态。黑格尔说:“精神单就它本身来看,并不是艺术的直接对象。……但是精神在它的肯定的和解之中如果通过艺术获得一种精神性的存在,在这里面精神就不只是纯粹的思想而在观念上被意识到,而是要成为情感和观照的对象。”[10]文学写人不能只是单一地纯粹地写人的思想,文学中人物的思想是溶解和交融在人物的情感、欲望、动机、理想等等全部心理因素之中的。而情感因素等会极大地模糊与减弱思想的鲜明性与有效性,比如文学中的美感因素的作用即如此。保罗·韦斯谈到美感与宗教活动的关系时说:“美感受到过分地强化,以致于它们非但不能促进反而会抑制宗教活动。”[11]因此,尽管有的文学作品的意识形态色彩比较强烈,但与其它更典范的以纯粹理论形式作为表达方式的意识形态相比,文学意识形态的具体内涵是相对模糊的、多义的,甚至可以是十分朦胧的。这就允许读者并有利于读者去对文学作品做多种意义的解读,甚至允许读者做出与作者主观上想要表达的意识形态性质相反的解读。当然,这也就导致了文学的弱意识形态特性。

三、文学的弱意识形态,对经济基础的作用“低效”

从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阐明的唯物史观的角度看待社会意识形态的作用,判定某种社会意识形态是“强”的或“弱”的,其作用是“低效”的或是“高效”的,主要看其与经济基础关系的疏密,看其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的大小与快慢。从这一点来看,文学意识形态与政治意识形态、法律意识形态等相比显然是“弱”的,其作用是“低效”的。唯物史观意义上的意识形态的地位与作用,本来就只是或主要是就它与经济基础的关系而言的。因此,从对影响、改造社会制度(如社会经济制度)的意义上看,政治、法律等是最重要的“强”意识形态,文学是相对不重要的“弱”意识形态。毛泽东《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就点明了这一点:“革命文艺是整个革命事业的一部分,……和别的更重要的部分比较起来,自然有轻重缓急第一第二之分。”[12]在政治家和社会改革家看来,既然政治(含政治意识形态)对改造社会制度具有比文学大得无法比拟的作用,而文学虽不是无足轻重的玩物,却又不能成为直接去改造社会制度的有力工具,因此从意识形态功能来看是“弱”的、“低效的”的文学,就应该为更重要更“强”的可以改造社会制度的政治服务。作为俄国革命民主主义者的别林斯基也说过:“艺术利益本身,不得不让位于对人类更重要的别的利益,艺术高贵地为这些利益服务,做它们的喉舌。”[13]作为文学理论大家的别林斯基显然也是清楚地认识到,在改造社会制度方面,文学是“弱”的,其作用是低效的。

因为各种社会意识形态与经济基础的关系有近与远之分,有直接与间接之分,因此,从是否直接具有改造社会制度的作用角度看,文学、宗教和哲学等意识形态自身都是“弱”的,“低效”的。如果我们从社会作用指向的角度对社会意识形态做一下分类的话,显然,有一类意识形态其作用主要是指向人们的社会关系的(可以称作“指向外部”);另一类意识形态其作用则是首先指向人们的内心世界的(可以称作“指向内部”),它只是通过影响人们的内心世界而后间接地曲折地隐蔽地对改造人们的社会关系、对改造社会制度产生一定的作用。文学便是这后一类社会意识形态中的典型。文学意识形态的作用是指向人们的内心世界的,文学主要是承担塑造人们心灵的任务的。从全面地塑造人类心灵这个角度去看文学的作用,它的作用是“高效”的,甚至可能比哲学、宗教、道德塑造灵魂的作用还要大。因为哲学、宗教、道德等各自对人类灵魂的作用都是相对单一的“片面的”,而文学对人类灵魂的作用是全面的,而且是潜移默化到潜意识之中的。现在的中国,从意识形态与社会文化主管部门到理论界的人们都不再要求文学与政治、法律等意识形态一样及时地直接地为改造社会关系、社会制度发挥作用了,也不要求文学及时地直接地为政治服务了。邓小平提出:“我们希望,文艺工作者中间有越来越多的同志成为名副其实的人类灵魂工程师。”[14]这是在对文学意识形态的特点和作用做出请醒认识后提出的希望和要求,这就避开了文学意识形态在作用于经济基础与改造社会制度作用方面的“弱势”和“低效”,发扬了它在全面塑造人的灵魂方面的“高效”作用。

四、文学在意识形态上层建筑中处于“更高”的位置

社会的意识形态上层建筑包含了多种社会意识形态部门,而这些不同的意识形态部门的位置并非都平等地处于同一水平的层次里。各种意识形态由于与经济基础的距离不同,它们便处于上层建筑的高低不同的“楼层”之中,它们的特性便不同。那么文学处于意识形态上层建筑的什么“楼层”呢?这个问题在中国文艺学界至今尚未取得共识。政治意识形态、法律意识形态等是处在与经济基础最接近的低层。“更高的即更远离物质经济基础的意识形态,采取了哲学和宗教的形式。”[15]253政治与法律,哲学与宗教,这四种意识形态在意识形态上层建筑中的位置都很明确,中国理论界对此的认识总的来说没有分歧。我们现在要认清文学(或艺术)意识形态的位置在哪里。最近20余年里在这个问题上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文学和哲学、宗教一样属于更高的远离物质经济基础的领域。20世纪80年代前期曾被中国高校中文系较为广泛采用的教科书《文学理论基础》就毫不含糊地确认说:“‘远离经济领域’的宗教、哲学、文学和艺术等。”[16]鲁枢元于1987年发表的《大地与云霓》一文也明确地说:“从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著作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文学艺术与哲学、宗教一样,是高高地飘浮在人类社会历史活动空间之上的东西,是人类精神上空飘浮着的云,它和人类社会经济政治生活的关系,就像是天上的云霓与大地的关系一样。”[17]如果单从上文引述的恩格斯的那段论述看,《文学理论基础》一书及鲁枢元所持此论是说服力不足的,因为恩格斯列举的“更高的……意识形态”只有哲学和宗教两种。我们似乎可以从黑格尔那里为上述观点找到一点理论帮助。黑格尔在《美学》中写道:“检阅一下人类生存的全部内容……首先是广大系统的身体方面的需要,规模巨大组织繁复的经济网……比这较高一层的就是权利、法律、家庭生活、等级划分以及整个的庞大国家机构。接着就是宗教的需要……最后就是分得很细的科学活动,包罗万象的知识系统。艺术活动,对美的兴趣,以及美的艺术形象所给的精神满足也是属于这个范围的。”[18]黑格尔在这里将“艺术活动,对美的兴趣”置于最后的,按我们的说法是更高的层次上。但黑格尔这种理论又无法真正为我们这里讨论的问题提供有力的解答,因为他这里的说法并非从唯物史观(这是黑格尔所不具备的)出发的,他的出发点是人的“需要”。但话还得说回来,黑格尔以上的说法对于我们思考相关问题还是并非毫无参考价值的。第二种观点是不赞同上述说法的。1988年前后,曾镇南、童道明、李思孝等多位理论家在《文艺争鸣》等刊物上发表反驳鲁枢元观点的文章,他们一是认为鲁枢元的观点并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思想,二是不希望中国的文学艺术脱离社会政治经济现实走向玄虚缥缈。但这些反驳性商榷性论文也没有实实在在地有说服力地解答文学意识形态处在意识形态上层建筑中的什么层次什么位置的问题。

笔者以为,要像确定政治与法律、哲学与宗教的位置那样明确无疑地确定文学意识形态的位置是比较困难的。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本文上面说到的,文学并非是一种具有自身特有的意识形态内容的“纯正的”意识形态,它的意识形态色彩、性质主要是由它所负载的别种的意识形态所决定的。就具体的文学作品来论,如果这个作品负载着浓重的现实性的政治意识形态内容,那么这个作品离现实政治和现实经济关系就较近或很近。我们20世纪的文学中就有不少这样的作品,如李准的《不能走那条路》、柳青的《创业史》、浩然的《艳阳天》等。如果这个作品负载的主要是哲学或宗教意识形态内容,那么这样的作品离特定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的距离就是远的。此外,文学的构成还有一个重要特点,即任何时代都是新旧文学并存于世,共同作为“当代”人们的精神食粮。这其中,“新”文学离现实政治经济肯定要近一些,“旧”文学离现实政治经济则是远的。1963年12月和1964年6月,毛泽东对当年中国的“新”文学(主要是当代文学)从意识形态性质角度做了极为严厉的否定性批评,而毛泽东对“旧”文学中的“政治小说”如《红楼梦》、《三国演义》等却总是十分宽容的,不时加以赞赏。这显然是“新”“旧”文学与现实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距离大为不同的原因。离现今时代越远,“旧”文学原本具有的政治等等意识形态的现实作用就越失效,它们在意识形态上层建筑中的位置则上升得越高,就可能进入与哲学、宗教更为接近的层次。

但是,如果我们考察问题的目光不限于中国文学,尤其是不限于中国20世纪的现当代文学,我们就得承认,像政治、法律那样近距离地与现实经济制度与政治制度发生关系与作用的文学是少见的,优秀的能进入文学经典行列的文学作品,总是与现实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的变革活动拉开了一个相当的时间差距和心理差距,因为只有有了“距离”,作者才能进入审美心理状态,那样创作出来的作品才不会成为马克思所批评的“变成时代精神的单纯的传声筒”[15]555。况且,恩格斯也确有这样的论述:“研究人的生活条件、社会关系、法的形式和国家形式及其由哲学、宗教、艺术等等组成的观念上层建筑。”[19]我们可以从恩格斯这里得到这样的启示:哲学、宗教、艺术都是观念性上层建筑,它们并不直接介入社会经济基础与政治制度的变革,就其与经济基础的关系和作用来论,它们都是“弱”意识形态,都处在意识形态上层建筑的同一个大层次中。只是,哲学与宗教比起文学来是更纯粹因而也更典型的意识形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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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翁奕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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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4225(2010)05-0013-05

2010-06-16

刘求长(1942-),男,湖南新化人,新疆大学人文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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