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产权交易中中介组织的合谋问题
2010-08-15□文/刘丽
□文/刘 丽
一、合谋的定义及当前研究成果
合谋就是通常所说的“被俘虏”、“拖下水”,它是由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勒和布坎南在研究政府管制经济学和公共选择理论时提出来的。1992年在国际经济计量学会第六届世界大会上,著名经济学家梯若尔教授提交论文《经济组织中的串谋问题》中指出,串谋与勾结是所有的组织和机构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将造成产业政策和政府规则政策的严重扭曲。信息经济学、委托代理理论和机制设计理论的发展,为合谋问题的研究提供了强大的方法论基础。Laffont&Mortimort通过引入不具有优势信息的第三方,发展了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当代理人之间形成合谋时,对最优契约的分析方法。Tirole指出,通过设计一个防止串谋的主契约,使代理人的收益不少于合谋的收益,可以使代理人没有进行合谋的积极性。陈志俊、邱敬渊将隐性歧视的不对称机制引入锦标赛制度。在防止合谋方面,隐性歧视的不对称机制优于Ishiguro提出的显性歧视的不对称机制。Laffont分析了多监督人和分权情况下组织中的合谋问题。赵文华从信息论角度比较了单信道系统和多信道系统在防范合谋中的作用,认为多信道系统将增加委托人获得信息的真实性,提高代理人-监督人合谋成本。
二、企业产权交易中介组织合谋形成机制
产权交易中介组织利用自身强大的经济、法律、人才优势,为买卖双方提供会面、会谈的场所,帮助双方资产评估、选择交易对象、策划交易技巧、协助交易谈判、接受委托代理服务等,确定价格、签订合同、保证资金到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产权转让由于资产交易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客观上要求独立的第三方,借助于其专业与地位独立优势,运用科学的方法,通过客观公正的价值估算,为产权交易提供一个相对公正的交易平台。中介服务在上述产权交易业务中起到了降低交易成本的作用。抽象地看,企业产权交易关系主要涉及三方:产权的转让方、产权的购买方、产权中介组织。就委托代理关系而言资产的转让方与购买方均有可能是产权交易的委托人,要视具体的委托契约而定。中介组织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交易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但同时它自身又带来另外两种信息的不对称,即交易双方对中介服务过程及结果相对中介组织和人员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交易双方因各自的信息来源、渠道、获取与理解信息的能力、自身的知识积累等因素的影响所导致的对中介活动及其结果的了解与把握程度上的信息不对称。由于这种信息传递的不对等、不完全,他们就产生了将自己掌握的信息优势作为向对方寻租手段的激励与可能。研究表明,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当合谋双方的合谋收益大于合谋成本同时成立时,他们的博弈将出现子博弈精练纳什均衡,即合谋出现。
产权交易中介合谋是指在产权交易中,中介组织与交易双方中的一方勾结起来,为谋取不当之利,欺骗另一方的机会主义行为。由于中介组织的聘请基本由其产权转让方决定,所以中介组织合谋可能更多地发生在产权转让方与中介组织之间。在信息掌握程度上,产权的转让方和中介组织相对购受方拥有信息优势,这为他们提供了一个共同寻租的空间,因中介服务而形成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越大,购受方就越难监督服务过程,意味这种空间就可能越大,因此他们就越有动机与可能实现合谋。若中介组织人员预期合谋的收益小于成本,则中介组织和人员将保持独立个性,但当产权转让方操纵结果动机强烈时,其可能会通过更换中介组织与其他中介组织进行合谋。同样的,当产权转让方估计变更中介组织的收益大于成本,同时变更后的中介组织预期的合谋收益大于成本时,合谋将出现。
三、产权交易中介合谋的形成原因
1、企业产权出让人相对于产权受让人具有信息优势。为了克服交易中的信息劣势,产权受让人希望获得由第三方评估人提供的对企业产权客观、公正的评价,从而修正其交易预期,规避某些风险。为了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在交易中获得更多利益,产权出让人希望第三方评估人可以帮助自己维持这种优势,所以表现出与第三方评估人合谋的愿望。产权受让人对其合谋契约也具有不对称信息。产权出让人和第三方评估人达成的支契约往往没有正式的契约文本,契约的议价过程和利益转移都在暗中进行,所以产权受让人很难观察到这种交易或者需要的成本无法承受。这样,即使产权出让人和第三方评估人形成合谋关系,这种关系被产权受让人发现的概率也非常小。所以,第三方评估人和产权出让人的期望合谋风险相对较小,这使得产权出让人和第三方评估人更易达成合谋。合谋双方通过某种转移机制获得合谋收益。契约执行后,产生的利益转移和分享是产权出让人和第三方评估人进行合谋的动力。
2、存在信息租金支付缺失而导致的合谋风险。信息租金缺失是指产权受让人无偿地从独立评估人处获得产权评估信息,而不向独立评估人支付信息租金。在交易过程中,第三方评估人的职责是对产权出让人的信息进行监督,并向产权受让人报告;但由于信息租金缺失,产权受让人对独立评估人之间没有委托代理契约,产权受让人无法对独立评估人的工作努力程度和提供信息真实程度提供激励。同时,产权出让人首先与独立评估人签订契约,独立评估人的所有收益均来自产权出让人。因此,信息租金的缺失将导致第三方评估人缺少揭示产权隐性信息的正向激励,最终从自身利益出发,与产权出让人形成合谋。
3、合谋监督成本过高。合谋双方采用在主契约外,另达成支契约的方式形成合谋,所以合谋双方的行为往往非常隐秘。产权受让人很难发现产权出让人和第三方评估人之间的合谋行为,或者要揭露他们的合谋行为需要付出高昂的代价。目前,我国法律建设还不完善,通过法律对合谋行为进行诉讼,不但会面临大量的时间成本而且还要面对巨大的诉讼费用。
4、第三方评估人合谋处罚成本过低。我国第三方评估机构一般都采用有限责任制。这种体制使得一旦合谋行为受到法律制裁,第三方评估机构合伙人只会受到有限惩罚。此外,我国的信用体系还没有建立,对第三方评估人处罚不会引起其信用危机。因此,当第三方评估人合谋处罚成本低于合谋收益时,他们会倾向于合谋。
四、企业产权交易中介合谋的防范措施
通过分析,产权出让方和第三方评估人合谋对市场构成的损坏是显而易见的。当合谋普遍存在时,就会出现柠檬市场效应。因此,在企业产权交易市场中,针对产权出让方和第三方评估人的合谋行为,建立合谋防范机制是非常有必要的。
1、严密监视有可能合谋的高危险企业及其聘用的中介服务机构。正常进行市场经营活动的企业一般不会产生和中介合谋进行欺骗的需求,相反,那些可能面对巨大市场利益的企业就有可能收买它的代理中介进行欺骗活动。所以,常常上市公司的欺骗行为要比一般公司要多得多。因为能够上市或者能够扩股融资对于企业来说其利益是巨大的,因此为了能够上市许多公司就会进行虚假信息披露。牵涉到多个利益主体的国有产权交易由于合谋利益巨大,更易产生合谋。
2、引入能承担风险的、有信誉的中介机构,建立合理的评估机构企业类型。企业产权转让需要发挥中介机构的职能,企业产权交易应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交易企业的具体情况出具审计结果,由资产评估事务所根据当时的市场供需情况来评估其价值,由律师事务所根据交易企业的具体情况来出具法律意见等。而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国际惯例,承担信誉风险和经济上的连带无限责任。政府在各中介机构所出具具有法律效力文书的基础上做出批复后,产权交易机构根据批复所组织的交易活动才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风险。
对评估机构进行体制改革是指,独立评估机构由当前的有限合伙制或者有限股份制,改为合伙制,从而加大对违法独立评估机构合伙人的处罚力度,提高合谋预期成本,抑止合谋的发生。
3、加强对产权转让的监管。为防范产权交易中的风险,我们要建立由产权交易法律监管、行政监管(政府监管)、自律监管、媒体监管和再监管等构成一个结构化的整体,各组成部分既有独特的功能和作用,又相互补充相互制约,共同形成产权交易的监管体系。加大产权转让中的合谋成本和产权交易的透明度,使产权转让更加客观公正,推动我国国有产权改革的步伐向前迈进。
[1]陈志俊,邹恒甫.防范串谋的激励机制设计理论研究[J].经济学动态,2002.10.
[2]沈立群.如何规范产权转让中的多重权利关系[J].上海国资,2005.12.
[3]王京哲.我国国有股份制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分析[J].华东经济管理,20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