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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我国技术转移与技术扩散效率

2010-08-15陈望舒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0年7期
关键词:机构国家信息

□文/陈望舒

在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我们要从世界汲取先进的知识和技术,技术转移和技术扩散是其中重要的方式。但是,从我国技术转移与技术扩散的发展来看,情况不容乐观。

一、宏观政策

(一)宏观政策制定。从全球范围来看,凡是高新技术企业蓬勃发展的国家和地区,对技术创新的宏观政策支持都是较为健全和完善的。但是,政策制定要注重技术转移和技术扩散的特性和发展的规律。根据日本的一项对各技术领域与科学之间关联程度的调查显示,与科学关联程度的强弱根据技术领域的不同而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我国现阶段技术创新主要是以产学研为发展道路,实际在进行产学合作时,必须充分地考虑这些不同技术领域所带来的差异来进行技术转移的引导。比如,在部分医药品及信息技术(IT)产业领域,专利的占有可能性较高,生产规模较小,生产成本也比较低,而在产品非常复杂、生产规模较大,同时服务网络也不可或缺的航空、宇宙及汽车产业中,依然应该由大企业专门从事研究开发。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规范是造成我国技术创新裹足不前的一个重要因素。

1、大多数企业不愿采取技术领先战略,间接减缓甚至停止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进程。企业的知识产权得到保障,就具有开发新技术的动力,按照法律要求进行安排就可以无须担心专利技术被人无偿使用。可以通过正常的途径获得技术转移带来的收益来满足技术创新的发展和企业其他方面的要求。一旦发生纠纷,就可以以完善的法律条文处理各种情况,对于事件的处理更加方便。

2、对于高校等研究机构而言,需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这就需要系统的培训,借鉴国外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案例,分析知识产权流失的可能途径,将知识保护落实到学校的各项具体制度上。

3、加大处罚力度。我国法律条文中对于各种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也是造成知识产权推行不如预期的重要原因。

(三)风险投资特点和发展规律。风险投资对我国技术创新发展有很大作用:为技术创新提供合理的融资渠道,成为技术创新的主要风险承担者;为技术创新成果的商业化和产业化提供融通资金;为企业带来先进的专业化管理,避免技术创新投资的盲目性、随意性,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最终促进我国技术创新水平提高。但是,国家在制定促进风险投资发展的相关政策时,要以市场为出发点,不能单纯以政府意愿来决定风险投资的运行。例如,美国风险投资发展过程中最大的教训是政府支持的高技术企业投资公司的失败。这项计划失败的原因主要是并不完全符合风险投资的特点和发展规律。由于风险投资的风险大﹑周期长,而高技术企业投资公司取得的是低息贷款,因有归还贷款的压力,在加上许多投资人和管理者的急功近利,使得不少公司在取得贷款后,并非真正用于支持创新者创业,而是以高利率转贷给工商企业以稳赚利率差。更为严重的是,这些高技术企业投资公司由于有政府的大力支持而又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难以培养和吸引高素质的投资管理者,从而因管理不善造成亏损。可见,任何金融政策的实施都必须符合金融现象的特点和发展规律,试图改变经济规律的做法都会失败。

二、技术转移体系的建立

按照我国现在实际的发展,我国技术转移体系应当由大学研究机构——国家控制,风险投资参与的技术转移机构——企业来构成。我国的企业技术创新管理结构还不成熟,自主创新技术转移还没有达到可以成为独立经营,为公司获取经济利益的企业经营组成部分。我们现在主要是通过大学和国家建立的研究机构进行技术创新的研究开发,在现阶段是比较符合我国技术创新发展状况的。大学通过技术筛选系统选择有发展前景的项目开发研究,技术转移机构给予一定的支持,支持各种形式的技术开发。可以包括:①帮助公营机构申请获得专利和生产许可证;②资助大学师生对一些有希望的但尚未证实的高技术设想进行早期开发,与一些大学共同安排高技术实验项目,并提供资金;③在大学中设高技术奖励基金;④不定期举办高技术发明创造竞赛;⑤帮助有技术专长的集体或个人开办新企业,协助办理开办手续,提供资金方面的帮助。

技术转移机构需要由国家控制和支持,主要是借助国家给予的职能权利便于技术转移的正常进行。例如,由国家授权的保护专利和颁发技术许可证的职能权利,可以节省向有关部门申请的复杂手续;有根据社会需要保证国家的研究成果或诸多有应用前景的技术进行再开发的权责;有权对政府投资的研究成果和它认为可能导致用户实际应用的研究领域,可以对有关项目给予资金条件支持的权利等。

风险投资是以前比较薄弱的环节,技术创新是高投入、高风险,也是高回报的,如果缺少大量资金的支持,技术创新的各个环节就很难发展。但是,如果是由于单个个体难以对技术创新风险做出很好的应对,就可以解释为什么我国投资者对于技术创新的投资不重视,专业的投资机构发展缓慢。如果由专门的技术转移机构解决技术转移中的法律问题,并且有专业人员来选择项目,使其符合科技市场的发展要求,同时帮助经营管理以保证获利,那么投资者对技术创新的投资就会快速增加。通过直接介入这些投资,以提供管理和经营专家的方式来帮助处于早期阶段的公司尽快成长起来。技术转移机构的专利律师与其投资的公司的发展小组以及专利法律顾问一起,共同制定一个战略性的专利投资组合,不仅保护投资公司的产品,而且保护了知识产权。

企业是这个转移体系的最后的环节,我国企业现在的技术创新力量比较薄弱,有关专利等无形资产的法规不是由一两个法律顾问可以应付的,必须有法律团队分工协作来完成从申请专利到解决技术纠纷等一系列问题。即使开发出产品,也不能保证产品适销对路,不可能将产品涉及的所有方面都由自己独立研发。有些专利还没有达到实用的程度,要进一步开发才能推向市场,作为中间桥梁的技术转移机构就可以负责为学校或研究机构申请并保护专利,资助他们进一步把技术开发到可以实际应用的程度,再转让给企业,所得收入由学校和技术转移机构按一定比例分配。

三、技术转移机构的目标定位

(一)目标与定位:转移机构致力于从市场的实际需要出发挑选技术项目,并通过最有效的手段将技术推向市场,主要目标是实现技术的商品化,包括寻找、筛选和获得技术、评估技术成果、进行专利保护、协助进行技术的商业化开发、市场包装、转让技术、监控转让技术进展等。其基本任务是推动新技术的转移和开发工作,尤其是促进大学以及政府部门研究机构的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商品化,包括提供商业支持,鼓励私营部门的技术创新投资和扶持中小企业。

(二)运行机制:企业的运行机制就是通过自身的工作,充分利用国家赋予的职权,同国内各大学、研究院所、企业集团及众多发明人有着广泛的紧密联合,形成技术开发——推广转移(销售)——再开发及投产等一条龙的有机整体,利润共享,起到联结开发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需要具有捕捉未来市场技术并从中获得回报的独特能力,通过投资于技术的进一步开发和扩大知识产权的范围,创造新的价值。不仅通过转让技术使用获取价值,而且通过建立新的风险投资企业,把获得巨大报酬返还给它的技术提供者、商业合伙人和股东。研发人员机构将专利、发明等成果委托给技术转移机构,经审议后替发明人支付专利申请费用和代办申报,颁发许可证,使发明者得到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然后,即可对专利等开发成果进行转让和利润分成。

四、建立技术创新信息国家网络体系

(一)建立创新网络系统的必要性。有效的获取、处理和利用信息对技术创新的成败和效率有决定性作用。主要体现在感知需求、产生新思想、提高研究开发效率、减少创新的失败等方面。获取技术信息通常是通过从公共信源获取信息,采用反求工程获取信息和从技术拥有者那里获取信息。从技术拥有者那里获取信息是最直接的方式,相对而言,容易得到较完整的信息。但是,由于技术创新信息流通不顺畅的原因,想要获得最新的技术创新项目信息是不方便的。相对的,拥有创新技术的研究机构等不具有自己推销技术成果,需求合作伙伴的能力,所以建立创新信息网络对于技术创新涉及的组织的运作都有很大帮助。

(二)建立技术创新信息国家网络体系的条件。信息体系的建立需要国家政策法规的支持,给予其向有关单位收集技术创新信息的权利,保证所收集的信息不会被其他技术研究机构利用,有的研究机构可能利用系统的资料为自己的研究服务;有的研究机构的实力超出原技术拥有的机构,可能会利用这些信息进行技术研究再将其进行转让,这种行为侵犯了技术的首创性,影响小型机构或个人研究的积极性,阻碍研究的正常进行。保证信息不会被企业无偿使用,保护信息来源者的知识产权;保障技术需求部门的利益,不会被商业竞争者知晓商业秘密和本身技术的缺乏,有的商业企业可能利用信息库中其竞争者的需求信息来打击需求企业,使需求企业的结构调整、经营管理等经营活动受到破坏。拥有国家法规的支持会极大地减少上述情况的出现,有利于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与国家技术创新评比挂钩,利用国家对技术创新的各种促进活动来加强人们对于技术信息网络的关注和参与。将系统内的成果交给国家技术创新评比组织,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对成果进行评比,对于获得优胜的技术项目的研究单位和个人给予鼓励,如颁发经济奖励,开展项目申请绿色通道等方式使研究机构和开发个人有意愿将最新研发成果输入信息网络的数据库。不仅使他们获得更多的买方选择机会还会获得国家的相关支持,对他们来讲是一举两得的好机会。

高校等研究机构人才培养体系的建立。在高校资助大学师生对一些有希望的但尚未证实的高技术设想进行早期开发,在大学中设高技术奖励基金,不定期举办高技术发明创造竞赛。对于技术创新有开发性思维,有一定技术设想且技术设想具有未来发展意义,并且愿意未来从事这方面研究的高校学生,给予经济奖励的同时,组织国际交流活动,通过筛选将部分学生送入技术创新发展迅速的国家学习相关领域的知识。回国后进入大型研究机构或是给予他们相关的帮助,以建立他们自己的科技企业。对于不愿意回国的学生,可以将他们纳入国际信息系统的范围,如果所在的研究机构有意愿出让先进技术,也可以输入我国建立的技术信息系统,如果有相关的国际技术发展的信息,在不涉及泄露有关国家机密或是公司企业研究机密的情况下,经过国家的审核是有利于我国技术发展的信息,国家也会给予有关个人表彰和奖励。留在国内的学生可以为他们设立专门的学习组织,以他们本身的兴趣和研究的方向来划分所学的专业,为未来的研究打下基础,完成学业后由国家安排进入研发机构或自己进入相应企业继续研究发展。

(三)国家信息系统的作用

1、收集相关信息。将各个领域进行划分来建立相应的数据库,从学校和科研机构收集相应的技术项目描述和一些外层研究数据表述技术设计的性状功能等,当然这里不包括核心的技术设计。然后,将这些信息经过加密输入数据库,对项目的先进性与操作难度和深度进行排序,还要按照技术所有者的经济意愿或是其他要求来过滤选择,得出相应的数据。一方面便于企业查找,还可以减少双方沟通的时间,对于经济或是其他问题要求差别较大,可以不提供信息提示。对于在国家正式登记注册的企业也按从业领域给予唯一的信息进入代码,以便于形成企业个体数据库。防止企业商业调整或经营趋势被企业竞争者提前知晓,破坏自由竞争的商业环境。

2、技术转移的桥梁。企业一旦寻找到需要的技术,就可以上报系统,然后由系统与技术转移机构联系。技术创新信息系统是技术转移机构信息来源的基础,两个组织共同合作可以促进我国技术转移的发展。由技术转移机构联系双方,作为中介来完成技术转移的事项,以其专业性减少技术转移中的经济纠纷,便于企业获得可以直接推向市场使用的技术。如果企业不想通过技术转移机构,也可以通过系统联系双方,买卖双方自己进行技术转移事宜的洽谈协商。

3、国家创新技术信息的掌握。国家技术创新管理部门通过技术信息系统收集创新技术的发展和开发的不足,由管理部门制定促进技术创新的法规,指导国家技术创新计划实施的内容。保障国家对于技术信息发展的掌握,便于整体调控和政策辅助。国家可以就世界技术的发展趋势来引导我国技术发展的方向,区别分析,对最为需要的技术制定保护政策。

[1]吴贵生.技术创新管理.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

[2]戴大双,李浩.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创新管理.大连理工出版社,2003.

[3]吴添祖主编.技术经济学概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4]赵立新.技术转移与产业发展.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5]外来投资与内资企业产业扩散效果分析.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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