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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法律实务教育体系下学生能力的培养
——以高职法科学生的就业为视角※

2010-08-15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学报 2010年1期
关键词:通才实务法学

刘 斌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河北秦皇岛066004)

高职法律实务教育体系下学生能力的培养
——以高职法科学生的就业为视角※

刘 斌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河北秦皇岛066004)

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高职法科毕业生直接进入纯法律职业领域已很渺茫。面对这样的形势,变革高职法学教育,建立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高职法律实务教育体系势在必行。从高职法律实务教育体系下学生能力培养的目标定位出发,结合学生应具备的五项基本能力,以学生就业为视角,阐述了高职法律实务教育体系下学生能力培养的自我实现方式。

素质;能力;法律实务教育;自我实现;高职

1 高职法律实务教育体系下学生能力培养的目标定位

中国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群体最缺少两类人才: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学理论家和具有深厚理论功底的法律实务家。社会的发展带来了高等教育的深刻变革,高职法学教育必须以满足学生自身全面发展为基本目标,这就要求在法律实务教育理念的引领下,要进一步厘清高职法律实务教育体系下学生能力培养的目标定位。

1.1 公义性与实利性的选择

法律职业蕴含着一种社会大义,关联着一种社会后果。因此,法律实务教育必须引导学生树立求学求法的科学、崇高的目标,将为社会公平、正义服务的义务置于为自己和家庭谋利之上,这是法律实务教育的价值选择[1]。

1.2 创造性和遵从性的统一

法学是一门不断创新和发展的学科,这就要求执法者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对法律予以全面理解和创造性运用。因此,法律实务教育不但要让学生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而且要让学生学会对于科学、文明的法律思想、精神和观念进行不懈追寻[2]。

1.3 实践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并重

法学是一门追求实践效果的实践性、应用性学科,因此,法律实务教育不但要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使学生熟悉法律的技术操作层面,更重要的是着力培养学生的实践精神,引导学生在法学领域内进行务实的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3]。

1.4 “专才”与“通才”的结合

法律人才既是一种专门人才又是一种通用人才。法律实务教育应当以培养具备基础素质(包括基础语言、文字能力和科学、文化素养以及道德、个性品质等)的通用人才为基础,通过科学的职业研修和严格的遴选制度,全面提升作为专门人才的法律从业人员的素质[4]。

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法学理论人才,培养法律实践人才,培养组织管理人才,培养社会通才。下面重点谈的是培养社会通才。

法学教育应该是一个富有灵活性和适应性的教育,法学教育培养出来的人才应该是专才与通才的结合,这也是法学教育应有的目标。什么是通才?通才不是指什么都懂,而是指可塑性强、应变力强、适应力强,宽口径、厚基础、高素养的人才。通才教育的核心应该是能力教育和素质教育。为达到培养通才的目标,从学校方面来讲说,法学院校在课程体系上要加强通才方面的课程和实践,加大学生从自我兴趣和特长出发的选课自由;从学生方面来讲,法学学生要加强自我修炼,把自己塑照成一个富有适应力、应变力的人才,一专多能、复合型的人才。有导师指导是一件幸运的事情,但现实的情况更多的是需要自我修行,即使有导师指导也是导师领进门,修行靠个人。毕竟学校只是个小课堂,社会才是大课堂,法科毕业生更应该在社会中学习。增强自我规划能力、自我执行能力、自我管理能力是成才的必然要求,为学、从政、经商三者遵循不同的规律,而无论以什么方向为目标,要想成功就必须专注一项业务,持之以恒。学生要想在就业和创业等竞争中脱颖而出,就必须是第一、最佳或者独特的。通才教育背景下,法科毕业生即使从事法律以外的职业,他们也能很快进入角色并且作出成绩。无论是在法学内还是法学外就职,诚如乔治·肖伯纳所言:“征服世界的将是这样一些人,开始的时候,他们试图找到梦想中的乐园,最终,当他们无法找到时,就亲自创造了它。”[5]悲观者抱怨,乐观者期盼,现实者改变。法科学生的前途,从根本上说在于等待机遇、把握机遇、创造机遇。

2 高职法律实务教育体系下学生应具备的能力

2.1 学习能力

要求法学高职学生养成终生学习的意识,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不断拓展学习领域,更新知识。学习能力是一项基础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等都必须通过学习而获得;创新、实践的过程也是一个学习的过程,对法学高职学生而言,法律实务体验是一种十分重要的学习方式。

2.2 创新能力

要求法学高职学生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注重调查研究、比较分析,习惯于透过表象努力探究事物的法律本质,从“个别”法律问题、司法活动中努力发现“一般”法律规则、司法经验与规律。对法学高职学生而言,创新能力的培养应当以帮助其树立创新意识、明确创新方向为重点,不可揠苗助长,苛求其创新水平;不宜直接将其导入纷繁杂芜的学术争论之中,在尚未学会观察、比较和缺乏法律实务信息积累的情况下侈谈学术。

2.3 实践能力

法学高职学生的实践能力主要是指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能力,如整理案件事实、运用法学理论知识进行分析、适用法律条文、处置法律事务的能力。“动手能力”与“动口能力”是人们对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形象表述。其实,法学高职学生的实践能力并非职业培训者对“动手”、“动口”所理解的那么简单,它还要求毕业生具有实践理性,并在经过较短的过渡后,能够运用法学基本知识与基础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就具体法律问题提出利大弊小的解决方案。

2.4 交流能力

交流,既是重要的学习途径,更是法律实践的必要方式。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必须练就与各种人沟通的能力。培养法学高职学生的交流能力,重在帮助其正确认识自己和恰当地展示自己,善于使用社会群体语言与社会成员沟通。

2.5 社会适应能力

适应社会,是社会对学生的总体期望。虽然学生来源于社会,在现行高考政策背景下,生源结构基本上不以学校的意志为转移,但学生适应社会的程度,仍应成为判断办学效果的基本标准。对法学高职学生而言,要在现行高中教育的基础上利用短暂的三年时间训练其适应社会的能力,除需要以培养前述四种能力为基础外,还需要帮助其树立对社会的信心,正确认识和评价社会;教育其遵守社会规则,尊重社会传统,对社会有所贡献;鼓励其向“一专多能”的方向发展,努力拓展适宜从业的领域;引导其明确适应社会的真谛是适应社会的发展规律,适应社会的动力来源于适应社会的积极态度,适应社会的效果取决于认识和利用社会条件的能力。[6]

3 高职法律实务教育体系下学生能力培养的自我实现方式

既然就业形势如此严峻,那么高职法学大学生面对激烈的就业市场,应该如何提高自身的素质与能力,立于不败之地呢?除了国家、社会、学校等各方面的支持之外,更重要的是靠学生自己。

3.1 树立就业目标

若要做研究型人才,就要继续深造接本、考研;要做实用型人才,就要转变就业观念,对人生价值有充分的认识,把自己的就业同人民的需要与国家的前途联系起来,增强就业竞争力。

3.2 学会大学思维方式,树立诚信观念

大学生在平时的学习中,应特别注重自身能力的培养,着力提高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培养自己的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并锻炼自己的意志、应对挫折的能力和心理调适能力,锻炼坚强的品质。

据有关调查显示,用人单位认为大学生最缺乏的素质是实干精神、专业水平和人际沟通。毕业生的通病是:(1)心态浮躁。应聘者的创新意识、协作精神、人生态度都在考察之中。(2)拒绝长大。用人单位很在乎应聘者的价值观念、动脑能力、对工作压力的承受能力,最重要的是服务意识。(3)缺少忠诚。现在有些年轻的大学生过于功利,缺乏感恩和责任感,做事情冲动、目光短浅。(4)缺乏经验。毕业生要树立诚信观念,养成良好习惯,修身养性。“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制定人生目标,要给自己准确定位,用一生来追求自己的理想。[7]

3.3 提高自身素质,增强自身的竞争力

大学阶段是人生的重要积累阶段,不管是从基础知识、专业知识,还是做人,都是重要的学习阶段,刻苦的学习是为以后的积累,只有做一个出类拔萃的人,才会具有竞争力。

3.4 联系实际,把理论转化为能力

工作能力应在大学培养,注重能力培养,确实至关重要。能力不是天生的,从何而来?中南大学商学院国贸2003级大二女生曹裕,用假期实践,通过实地采访,用调查得来的第一手资料完成了《当前农村经济工作中一个特别值得注意的问题——关于湖南省桃江县花果山乡政府负债情况的报告》一文,已呈送中央领导同志参阅。

学文科的学生,特别是学法学的学生,更应做一个有心人,深入实际,抓住一个事关国计民生的问题,做些社会调查,写出调查报告,提出自己的见解。这样既锻炼了自己观察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也学会了如何处理人际关系,还对提高自己的写作水平有帮助。像这样的学生,用人单位是求之不得的。

3.5 脚踏实地,做好事务性的工作

如今的高职毕业生往往心高气傲,看不上做实际工作。比如:某学校给大三学生联系了实习单位,时间为两个月。但当实习单位按时去接时,却已人去位空。实习单位认为:这些学生没有责任心,太随便,想来就来,想走就走。大事做不来,小事不愿做。另外单位要求学生穿着整齐,不能穿凉鞋,要穿短袖或衬衫,穿长裤。可学生认为,夏天要求他们穿着整齐,他们不习惯,而且认为工作枯燥没意思。像这样的学生谁会要?因此,“从不好吃的草吃起”,面对现实,先从所谓的“不好”的工作做起,为自己积累工作经验和基础,最后才能找到自己能够胜任的“好工作”。

3.6 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到基层去,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

高职法学毕业生,要充分了解社会需要什么样的人才。现在的竞争,就是细节的竞争。细节影响品质,细节体现品位,细节显示差异,细节决定成败。在这个讲求精细的时代,细节往往反映人的专业水准、内在素质。灿烂星河是因无数星星汇聚,伟业丰功也是由琐碎小事积累,要不吝从小事做起,把小事做精,把细节做亮。

总之,“自然和则美,生命和则康,社会和则安,国家和则强”。相信高职法科学生通过三年的努力学习,有了专业知识和做人原则,有一腔报效祖国的热血,只要转变就业观念,就会大有所为。

[1]黄凤华.对高职法律教育改革的思考[J].湖北教育学院学报,2006,(12).

[2]谭恩惠,程亮生.我国告之法律教育的定位与发展方向[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2).

[3]邱开金.高职法学教育发展盲点探讨[J].高等职业教育,2005,(6).

[4]龙伟.试论以就业为导向的高职法学专业建设[J].教育与职业,2006,(4).

[5]李名梁,谢勇旗.对高职院校办学特色认识的反思与建构[J].中国高教研究,2006,(2).

[6]杨柳.从高等职业教育现状谈我国高等职业法学教育的重构[J].职业教育研究,2005,(4).

[7]曾建文.探索高等职业法学教育的定位与特征[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2,(4).

Cultivating Students’Ability under Legal Practice Educational System in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From the View Angle of Vocational College Students with the Major of Law

Liu Bin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College of China,Qinhuangdao Hebei066004)

With the advancement of the judicial system’s reform in China,the possibility of entering pure law field for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 graduates with the major of law is faint.Facing this situation,reforming law education in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and building ability training oriented legal practice educational system are both inevitable and necessary.Proceeding from the target location of students’ability training under legal practice educational system in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combing with five basic abilities students should have,from the angle students’employment;it expounds the realization of students’ability training.

quality;ability;legal practice educational system;self-realization;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G420

A

1008-813(2010)01-0077-04

10.3969/j.issn.1008-813X.2010.01.021

2009-03-24

※本文为2008年度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指令性科研课题“高职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刘斌(1980—),男,湖北孝感人,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专业,法学硕士,讲师,主要研究环境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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