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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偿新闻的道德与法律审视

2010-08-15孙菲菲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 2010年6期
关键词:有偿职业道德工作者

孙菲菲

(贵州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贵州贵阳 550001)

论有偿新闻的道德与法律审视

孙菲菲

(贵州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贵州贵阳 550001)

随着社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新闻媒介作为一种社会舆论的工具在社会舆论监督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某些新闻工作者面对越来越多的金钱的诱惑,把握不住自己的操守,出现了“有偿新闻”这种产物。新闻从业人员的道德建设及新闻的法制建设面临着严峻考验。本文从道德和法制两个方面对如何有效遏制有偿新闻进行了一些探讨.

新闻工作者;有偿新闻;道德;奖惩机制;新闻法

在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趋势日益明显的今天,整个世界变得越来越纷繁复杂。作为客观世界与现实生活的记录者和反映者的媒体传播也呈现出超时空和全球化的趋势。新闻媒介作为一种社会舆论工具在社会舆论监督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现代社会的影响力日益增大,被誉为看不见的“第四权力”。而随着媒体传播这种舆论监督地位越来越重要的同时,对于新闻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要求也越来越高。新闻工作者的道德素质直接影响到新闻的真实性、公正性以及新闻的舆论导向。然而在现实工作中,一部分新闻工作者无视道德及法制规范,大搞“有偿新闻,损害公众的利益”本文在此对“有偿新闻”的产生及如何遏止在道德和法制两方面进行一些探讨。

一、我国媒体传播行业职业道德现状

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改革开放之前,中国传播事业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基本是沿着给定的路线和价值目标运行的。新闻工作者都是以“国家利益”、“党的利益”和“人民利益”为本位的,不存在个人利益、媒介利益问题,也就不存在道德利益冲突的问题。但是,自从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建立,一方面报业体制更新给新闻传播媒介带来了新鲜的血液,开扩了新闻工作者的视野。另一方面传统的价值体系和道德观念受到严重挑战,新闻工作者的个人利益、新闻媒介的集体利益和国家的整体利益之间的关系问题等逐渐凸现在计划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缓慢的转换之中,新闻界职业道德失衡和错位的现象逐渐显现出来。其中,更为严重的表现是“有偿新闻”现象。

二、什么是有偿新闻,有偿新闻的产生及危害

所谓有偿新闻,是指新闻机构及新闻工作者对要求刊播新闻的单位或个人收取一定费用的新闻,是一种以金钱为中介买卖新闻的现象。[1]1993年5月出版的《新闻学大辞典》对有偿新闻的定义是:新闻机构向要求刊播新闻者收取一定费用的新闻。其实质是把新闻的商品性庸俗化,是新闻界最为严重的腐败现象之一。“有偿新闻”的表现主要在以下几点:(1)某些企业向记者行贿、利用媒体为其做宣传;(2)某些地方和单位领导花钱让媒体宣传自己;(3)某些明星大腕花钱让媒体为自己造声势;(4)采取红包轰炸、请记者出国“采访”的方式,某些“客户”主动送钱或通过其他方式给媒体及其从业人员买“新闻”;(5)某些媒体向“客户”兜售版面和播映时间,媒体或新闻从业人员主动向“客户”索取发稿的“报酬”。[2]这方面,已经有很多的例子,在行业内,有些新闻工作人员对采访后收受红包已经成为见怪不怪的现象,成了心照不宣公开的秘密,给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有偿新闻的产生有他的现实的原因,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国家对媒体实行部分拨款或逐年拨款递减制度,绝大多数媒体已经走向事业单位企业管理,自负盈亏之路。有些媒体为了维持自身的生存并求得发展,想出许多创收的“方法”。要赞助,搞有偿报导。再者,改革开放后,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悬殊过大,造成一部分新闻从业人员出现拜金主义,心理失衡,淡漠了职责所在、使命所在、不甘于现有报酬。视公众利益而不顾,利用手中掌握的报道权,以权谋私,从心安理得地接受“客户”的红包发展到主动索取回扣、车马费。而“客户”不管从主动还是被动,从自身利益来考虑也乐于主动奉迎。从而造成“有偿新闻”之风不仅屡禁不止,而且越刮越烈。

有偿新闻给整个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它把新闻刊播权完全当成了一种用金钱作衡量的自由交换和让渡的权利,谁给钱,就可以为谁刊播“新闻”。媒体及从业人员由于收受了金钱和物质,从而影响了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公正性,泡制出大量的“低俗新闻”、“文化垃圾”、“虚假广告”。败坏了新闻工作的职业声誉和新闻工作者的职业形象。广大群众深受其害,对媒体的报道有了不信任感。并且助长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

三、如何制止有偿新闻

既然有偿新闻的产生有他的现实的原因,那么要从根本上有效杜绝有偿新闻,一方面要从加强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入手;另一方面进行新闻立法,努力完善新闻法制建设,从而从根本上堵住有偿新闻的漏洞。

加强新闻从业者的职业道德建设及社会责任感。新闻工作的道德规范,指的是新闻媒介及其从业者凭借其职业道德意识与职业道德观念,对自己的职业行为所进行的自我制约与规范,它通常是通过自律的形式来体现的。[3]职业道德准则是为一种职业、一个组织或者个人设置的一种指导性的方针。[4]培养健全的职业人格,实际上是新闻从业者将外在的道德规范加以内化的过程。被动服从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是脆弱的,不堪一击的,只有将道德准则内化为自身的价值观念,才能真正将美德转化为行为。

首先,要从制度上进行改革,建立一个合乎人性的合理的奖惩机制。我们说制度就是一套规则、规范。从伦理角度去理解,我们可以说制度就是始终按照理性原则建立和行事,就能最佳地达到既定目标。也就是说,合理的制度有助于人的个性发挥,有助于社会的发展,实现人类更大价值。边沁认为“不了解个人利益是什么,而奢谈社会利益,是无益的。”[5]人的利益应该得到维护,而利益分正当利益和非正当利益两种,正当利益,是指通过合法途径,通过个人的劳动所获得的利益。非正当利益,即通过非正常手段,违背道德或法律所获得的利益。对于新闻工作者来说,就是有偿新闻。所以,在这个理论基础上,我们要维护人的正当利益,要最大限度满足人的正当利益和需要。建立奖惩机制,对稿件版面认真审核,对于稿件质量高者,不仅在经济上进行奖励,而且在精神上进行褒奖。对廉洁自律、抵制“有偿新闻”做出表率的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穆勒认为“每一个心灵只要笼尽无论多么微小不足道的努力,他就会由奋斗本身得到高尚的享受。这种享受,即使有纵情畅欢之类的任何诱惑.他也不甘愿放弃的。”[6]这样,经济上的和精神上的满足将道德准则内化为自身的价值观念,才能真正将美德转化为行为,再配合合理的惩罚制度,对涉嫌“有偿新闻”的稿件、版面,坚决给予撤消并且经核实后进行行政处分以及经济上的惩罚。对那些搞“有偿新闻”屡教不改的人员,给予批评处分直至开除公职。

再次,加强行业的监督措施,维护新闻职业道德。设立读者监督员、公布举报中心电话,加强来自社会的监督。

遏止有偿新闻不仅要从道德方面谴责,而且要加强法制建设,从法制的角度加强事后的惩治,进行新闻立法。中国儒家的现实主义派代表荀子认为:“人之性,恶;其善,伪也。”(《荀子·性恶》)照他看来,“性者,本始材朴也;伪者,文理隆盛也。无性则伪之无所加;无伪则性不能自美。”(《荀子·礼论》)。这意思是说,人不仅生来毫无善端,相反地倒是具有实际的恶端。在《性恶》篇中,荀子认为,人生来就有求利求乐的欲望。从此看来,对于“有偿”这种趋利行为,是人性的一种体现。因此,除了在保证一种正当的利益之外,还必须由法制来规范个体的行为。

新闻立法有什么好处呢?法制是一种他律行为。市场经济是竞争性经济,在客观上必然要求有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的必要规则,以规范各个经济主体的行为。否则,市场机制就会失灵或扭曲,经济生活必然陷于混乱。市场经济需要法制,而法制社会天然地要求规则的准确和明晰。法律调控的优势,在于它是明确的、普遍的、稳定的和可预见的强制性规范。以法律作为新闻媒体及新闻从业者的宏观规范,权利、义务双重,既给媒体从业人员依法自由行动的灵活性,又使媒体发展不至于偏离特定的轨道。[7]我国目前新闻法制的现状从总体上看,应当说是“有法可依,尚不完备”。目前我国与新闻活动相关联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一、基本法:《宪法》第22条,第35条;《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和《行政处罚法》;二、国家行政法规:《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物的通知》,《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等,以及一些管理部门制定的专门规章制度。但是相对于其他行业、部门的法制建设而言,新闻法制建设缺陷依然很明显。一直到今天专门的《新闻法》仍未制订出来。

《新闻法》既要规范公民和社会组织运用新闻媒介的权利和义务,也要规范新闻机构的设立和运作,还要规范新闻单位的从业人员的采访、报道和传播等行为,以及规范新闻传播的内容等等。[8]进行立法后,在如何遏止“有偿新闻”的问题上,对违规人员不仅可以在道德上进行谴责,而且有了详细的法律依据。能对一些违法的行为进行惩处直至依罪量刑。从而根本地杜绝“有偿新闻”之风越演越烈的现象。维持和最大限度地保证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公正性、纯洁性。

[1]蔡铭泽.新闻传播学[M].暨南大学出版社,2003,P303.

[2]蓝鸿文.新闻伦理学简明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P84.

[3]郑保卫.当代新闻理论[M].新华出版社,2003,P516.

[4][美]雪莉·贝尔吉著,赵敬松译.媒介与冲击·大众媒介概论[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汤姆森国际出版集团,2000,P417.

[5][6]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M].商务印书馆,1984,P212-P251.

[7]董天策等.中国报业的产业化运作[M].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P457.

[8]魏永征.中国新闻传播法纲要[M].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P1.

How to suppress the news of money effectively from the morals and the legal system levels

With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news media as a public opinion tool plays a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role. At the same time, some journalists lose the personal integrity in the face of allure of money, that brings on payoffs-aimed journalism. Moral construction of journalist and law construction of journalism should be strengthened. This paper discusses how to keep within limits of payoffs-aimed journalism from the points of moral and law.

Journalist; payoffs-aimed journalism; moral behavior; press law

贵州省教育厅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项目编号09QN014)

孙菲菲(1976-),女,湖南东安人,贵州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经济伦理学。

201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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