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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公约视角下的家庭教育新理念

2010-08-15徐霞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 2010年6期
关键词:公约权利儿童

徐霞

(西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院 甘肃兰州 730070)

权利公约视角下的家庭教育新理念

徐霞

(西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院 甘肃兰州 730070)

尊重儿童的权利是培养儿童独立人格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尊重和保护儿童的权利也是父母的责任和义务。尊重儿童就得承认儿童的权利,把儿童看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同时这既是爱孩子的前提,也是教育的起点。《儿童权利公约》为世界儿童的生存、保护与发展制定了一套全面的准则,也为我国家庭教育新理念的产生提供了启示。

儿童的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家庭教育

一、关于《儿童权利公约》

(一)《儿童权利公约》的提出及其意义。

《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是历时十年在联合国主持下所制定的一项具有很大影响的保护儿童权益的国际法律文件,于1990年9月2日生效。“今天的儿童就是明天世界的公民”,“每个儿童拥有更美好的未来”,这些观点已经被人们广泛接受,基于“儿童是行使自己权利的主体”的认识,许多国家把善待儿童、尊重儿童看作是教育的基石,在这种情况下,国际上对《儿童权利公约》的认可度较高。同时它也反映了当代新儿童观的发展,以及国家的文明程度和现代化进程。20世纪 90年代初,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在我国生效。

《儿童权利公约》发布以来,无论对于个体的成长还是对于整个社会的发展,以及家庭教育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儿童权利的宣传和推广对转变传统家庭教育理念注入了新的内容,旨在帮助家长树立新的家庭教育理念,转变家庭教育观念,科学的掌握育儿的技能,平等的对待儿童,关爱并尊重儿童,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创设良好的家庭环境。《儿童权利公约》将儿童放在中心位置,在追求一个公正、彼此尊重以及和平的社会的过程中,公约承认了儿童的权利,并坚定地强调儿童是一个完整的人,包含了一整套普遍商定的准则和义务,并确立了世界各地所有儿童时时刻刻应享有的基本人权:生存权;全面发展的权利;免遭有害影响、虐待和剥削的受保护权;全面参与家庭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公约》通过法律、公民和社会等方面的服务标准来保护儿童的上述权利。

(二)《儿童权利公约》中规定的儿童权利。

儿童享有一个人的全部权利。《儿童权利公约》共54条,实质性条款41条,其中被提到的儿童权利多达几十种,如姓名权、国籍权、受教育权、健康权、医疗保健权、受父母照料权、娱乐权、闲暇权、隐私权、表达权等。但其最基本的权利可以概括为四种,即:

生存权——每个儿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包括有权接受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医疗保健服务。

受保护权——每个儿童都有不受危害自身发展影响的、被保护的权利。包括保护儿童免受歧视、剥削、酷刑、虐待或疏忽照料,以及对失去家庭的儿童和难民儿童的基本保证。

发展权——每个儿童都有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儿童有权接受正规和非正规的教育,以及儿童有权享有促进其身体、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条件。

参与权——每一个儿童都有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儿童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有权对影响他们的一切事项发表自己的意见,也就是表达权。

二、我国传统家庭教育中对儿童权利的漠视

(一)案例。

侵权行为指的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父母是孩子的监护人,孩子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家长的尊重和保护。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存在家庭教育中,父母是儿童权利侵害的最大威胁者。

镜头一:夏某与前妻离异后,经朋友撮合,于2006年情人节带着9岁儿子小华,与离异女张某及其两岁儿子,一起组成了新家庭。9月11日下午,张某趁其他人外出之机,以小华不听话为由,将烧红的火钳烙在了小华的屁股上。张某还威胁痛得大叫的小华“越闹烫得越凶,不准给任何人讲”,小华只有一动不动地咬紧牙挺住,直到自己的生殖器都被烧红火钳烙遍了,张某才收手。事后案发,张

某在逃窜一段时间后投案自首,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本案属于典型的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再婚家庭暴力事件。

镜头二: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一项调查表明,中学生每天的睡眠时间在5.5个小时到7个小时之间。北京市朝阳区的高二学生小金为了应付紧张的学业,竟然发明了“三段睡眠法”:放学后大约下午6点到家,到家之后啥也不干倒头就睡,第一觉睡到吃晚饭的时候,晚饭后写作业;夜里11点左右睡第二觉,大概夜里1点,他家的闹钟会铃声大作,这时小金会再次起床复习和预习功课;大约到凌晨3点小金开始睡第三觉,到了早晨5点,小金一夜的睡眠结束,新一天的学习生活就从这时开始了。

镜头三:最近因为“网瘾”问题,媒体报道了各地训练营孩子们的惨状。在“养不教,父之过”的传统观念的影响下,父母随意限制儿童人身自由的情况并不鲜见。2009年8月9日,广州南沙,被几双稚嫩小手放出窗外的两张白纸上,赫然写着“SOS”、“打人”等怵目惊心的字样,这些被关在楼里的孩子,正忍受着所谓戒网瘾训练班的“苦难教育”,而正是这个戒网瘾训练班合作单位的辅导员,不久前刚在广西南宁的一次训练班中,将一名16岁学生活活打死。令人深思的是,这些孩子全部是家长亲自送进辅导班的,而且还是花大价钱送进来的。父母作为孩子最亲近的人,在很多情况下,却成了孩子的基本人权的最大威胁。

镜头四:“我最讨厌的事情,就是爸爸妈妈偷看我的日记、偷听我的电话。我觉得他们看我就像看贼一样!这样下去,我觉得自己和他们的隔阂越来越大,甚至不愿意和他们交流了。”太原市一名小学生向媒体诉说了他的苦恼。这个学生的心声并不是个别现象,很多孩子在“隐私”问题上都深有同感。很多父母以对孩子“负责”“关心”为由,想方设法翻看孩子日记,偷听孩子谈话。随着时代发展,家长对孩子的监视扩展到了手机通讯、电脑网络等。甚至有好事者迎合家长窥探孩子隐私的需求,专门开发了监视上网、聊天、电邮记录的软件。

(二)案例分析。

1.传统家庭教育观念的缺失:漠视儿童的权利。我国传统的专制统治,强调的是个人在社会中的责任和义务,传统理念中是规定了我们“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而不是“你可以做什么”的权利,这些传统的价值观念一直在我国占据着主导地位。在这样一种文化中生长出来的儿童观不可避免的带有它母体的特征。我国传统的儿童观往往站在家庭利益去认识儿童,儿童似乎是家庭期望的载体,这种传统的儿童观深深地积淀在我国民众的意识之中,至今影响着人们对待儿童的态度与教养方式。儿童并不享有个人权利,所谓“父父子子”“棍棒底下出孝子”,都是剥夺儿童人身权和人格权的伦理道德的产物。

2.家长法律意识的淡薄。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依据我国国情并贯彻《儿童权利公约》而颁布的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法律,但是通过调查显示,家长知道该法律的只占有81.91%,而真正知道其内涵的更是少之又少。家长的法律意识淡薄,产生的直接后果是家长根本不了解孩子应有哪些权利,哪些需要家庭特别保护以及侵犯权利的后果等等,《儿童权利公约》要求签约国承认儿童拥有从事适合其年龄之游戏、娱乐、休闲、以及自由参加文化生活与艺术之权利,并应鼓励提供适当之文化、艺术、娱乐以及休闲活动之平等机会。但我国的很多家长以学习成绩为由,剥夺了孩子的休息权利,自认为孩子是自己的“私产”,或是“因爱之名”,肆意剥夺儿童的发展权,隐私权,参与权等,所以,家庭教育中侵犯儿童权利的事例时有发生,在落后的农村,儿童权利的保护更是无从谈起,

三、对照《公约》树立我国家庭教育新理念:从保护儿童权利开始

(一)家庭教育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原则。

《儿童权利公约》第18条规定:“父母或视具体情况而定的法定监护人对儿童的养育和发展负有首要责任,儿童的最大利益是他们主要关心的事。凡是涉及到儿童的任何事宜都必须以儿童的最佳利益为重,以最有益于儿童的发展为出发点”。第3条第1款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种首要考虑”。《公约》的颁布,是真正意义上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里程碑,所以在家庭教育中,家长应把儿童作为个体权利主体,并把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保护儿童权利的一项基本原则。所谓“最大利益”就是能够为儿童在身体,精神,健康的心智,社会性,道德等方面健康成长创造机会并提供便利的条件,“最大利益”涵盖了儿童作为人在健全的人类环境中依据其能力的全面发展,并且包括了儿童的一切权利的被尊重。只有将家长的行为和责任与尊重儿童权利相结合才能实现儿童人格的独立,个性的全面发展。

(二)家庭教育要确保儿童的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完整。

《儿童权利公约》第6条规定:“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儿童的健康意味着每个儿童要能够平等的普遍发展。健康是基本人权,健康与人类尊严息息相关,幼小生命更应得到尊重和博爱。幼儿的身心保健既是个体的义务,也是家长的责任。家庭中父母要树立正确的健康观,健康它包括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既要防止单纯重视幼儿的身体健康,也要防止片面强调幼儿的心理健康,顾此失彼的后果必然与身心并重的初衷背道而驰,也必然造成幼儿生长、发育及成熟的障碍。

《儿童权利公约》第31条规定:“缔约国确认儿童有权享有休息和闲暇,从事与儿童年龄相宜的游戏和娱乐活动,以及自由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缔约国应尊重并促进儿童充分参与文化和艺术生活的权利,并应鼓励提供从事文化、艺术、娱乐和休闲活动的适当和均等的机会。”所以在家庭教育中,家长要充分重视儿童参与游戏的权利,游戏,是儿童的主要生活方式,儿童可以在游戏中获得各种社会性技能,学会各种知识,锻炼自己的生活能力,获得身心健康的发展。家长要尊重儿童选择的权利,以及在日常生活中平等的对待每一个儿童,使儿童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充分参与到适合自己年龄特点的活动中去,从而促进儿童各方面均衡的发展。所以《纲要》提出:“既要高度重视和满足幼儿受保护、受照顾的需要,又要尊重和满足他们不断增长的独立需要,避免过度保护和包办代替,鼓励并指导幼儿自理、自立的尝试。”

(三)家庭教育要尊重儿童的意见。

《儿童权利公约》第12条和第13条规定:“缔约国应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特点和成熟程度给予适当的看待,儿童应有自己发表言论的权利,此项应包括通过口头、书面或印刷、艺术形式或儿童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尊重和保护儿童发表意见的权利,从本质上说,是实现儿童自身的权利的基本点,也是父母应履行的义务,它应贯穿于儿童成长的家庭环境诸环节,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孩子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上能否做出有价值的选择及其发展权、参与权的实现,这也是取得家庭教育成功的必要前提。不少父母总以为孩子小,不懂事,没有什么建设性的意见,所以很少倾听儿童的建议,爸妈的意见就是孩子的意见。确实,儿童的建议虽无可行性,但是他们在这个过程中,学会了与人相处,学习了沟通,培养了主人翁意识,增强了自我价值感,这对儿童来说是十分宝贵的。

在今日中国教育现代化的进程中,必须提高家长对儿童权利的保护意识。父母与儿童之间的关系,首先要从儿童权益的角度来看,确立人与人之间的平等的关系,是儿童权利的“保护着与被保护者”的关系。所以,在现今的学前家庭教育中,要充分利用各种机会,转变传统家庭教育理念,提高家长保护儿童权利的意识,把《儿童权利公约》理念带到当代每个家庭教育之中。

[1]儿童权利公约.现代幼教工作实务全书[C].国际文化出社,1997.

[2]刘焱.中国履行《儿童权利公约》研讨会综述[J].学前教育研究,1996(3).

[3]韦禾.儿童的权利——一个世界性的新课题——中国履行《儿童权利公约》研讨会综述[J].教育研究,1996(8).

[4]陈怡琴.对家庭中儿童权利保护的调查与思考[J].雁北师范学院学报,2003(4).

[5]张琼.儿童权利[J].教育导刊(幼儿教育),2000(2).

徐霞,女,西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院2008级硕士,研究方向:学前教育。

201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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