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诚信文化与马克思主义诚信思想对当代诚信观影响
2010-08-15韩敏
韩敏
(江苏食品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淮安 223003)
儒家诚信文化与马克思主义诚信思想对当代诚信观影响
韩敏
(江苏食品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淮安 223003)
从中国传统的儒家诚信思想出发,立足于马克思主义基本立场,从现实性角度研究当代社会诚信观,通过对传统的诚信观标准的认识与批判,提出诚信观在中国的现实定位。即在批判继承中国传统诚信思想的基础上,坚持法律约束与道德教化相结合、契约关系与人的道德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时代特征建立起平等、理性、义利统一的社会诚信观,同时也是道德诚信与制度诚信的统一。
儒家;马克思主义;诚信观
儒家文化作为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是人类精神文化中的宝贵财富。以儒家为代表的古代思想家对修身的种种论述形成了中华民族价值人格的主流观念。传统儒家道德中的“五常”作为调节人伦关系的基本规范,即使在今天,依然保持了旺盛的生命力,这其中,“信”作为其中之一,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依然有着不可取代的价值。
诚信是什么?从道德范畴来讲,诚信即待人处事真诚、老实、讲信誉,言必行、行必果,一言九鼎,一诺千金。在《说文解字》中的解释是:“诚,信也”,“信,诚也”。可见,诚信的本义就是要诚实、诚恳、守信、有信,反对隐瞒欺诈、反对伪劣假冒、反对弄虚作假。
一、儒家诚信观综述
“诚”“信”作为儒家道德的两个概念,在原始儒学中是分别提出的。《论语》20篇文章中,“信”字共出现过38次,诸多含义中,与“诈”相反的“诚实不欺”应是最基本的规定,其他如“相信”、“信任”,乃至通常所说的“信用”等,都基本上是“诚实不欺”的引申和拓展。而两次使用的“诚”字,意思均作“真正”、“真实”讲,这并非意味着孔子只讲“信”而不讲“诚”德,他所说的“忠恕”之“忠”即内含着“诚”之意义。孔子“信则人任焉”、“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民以诚而立”;孟子论诚信“至诚而不动者,未之有也;不诚,未有能动者也”;荀子认为“养心莫善于诚”;因此,儒家诚信观是以“忠”为开端、“诚”为本体、“信”为发用所统合成的一种完整的道德体系。尽管它在早期儒家那里是分别加以论述的,却始终是儒家诚信观的真精神,这也是我们梳理儒家诚信观所得出的一个基本结论。
当今理论界认为诚信包括政治诚信思想、经济诚信思想和学术诚信思想三个层面,根据历史唯物主义观点,诚信意识属于上层建筑,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所以它的内容必定适应经济基础的需要。马克思、恩格斯对“诚信”的研究就是在对资本主义经济规律的分析过程中进行的,认为“从社会历史的角度看,信用制度是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扬弃。”恩格斯说:“资本主义生产愈发展,它就愈不能采用作为它早期阶段的特征的那些琐细的哄骗和欺诈手段。的确,这些狡猾手腕在大市场上已经不合算了,那里时间就是金钱,那里商业道德必然发展到一定的水平。”也就是说,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诚信必然要成为市场主体须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则,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因此,基于马克思主义立场,面对市场机制已经成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手段的市场经济,当代中国诚信观必须要与时俱进,必须要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相适应。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儒家主张和提倡讲诚实、守信用,认为“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但是儒家的“礼”与“信”是建立在君、臣、父、子的基础上的,也就是说,本质是为了适应父权制家庭稳定、维护父权、夫权家庭(族)利益需要,根据“内外有别”、“男尊女卑”的原则建立的。在不同的等级中,爱的标准有先后、层次、厚薄、等级的差别,视血缘亲疏、往来多寡、地域远近而采取不同的态度。诚信观也必须服于等级社会,诚信没有平等和公平可言,重心在“我”,而不在人。这就是为什么儒家诚信思想同时又在宣扬“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统治阶级认为只要稳定了社会秩序、维护了自身利益,对老百姓可以不讲信用,只要哄过去就行。放之到现代,可以解释为对自己的亲朋好友诚实守信,对自己利益圈子里的人可以掏心窝说话,而对于圈子外的人则是有所保留。由此可见,儒家的“诚信”伦理是一种服务于统治阶级的诚信。
因此,儒家的诚信观念靠教化,修身而“忠义”、“忠诚”,儒家道德观在中国历史上的积极作用就在这里,在利益圈子里社会成员没有个人的权利、成员平等的概念,它的发展走向靠道德自律。这样的体系发展到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和知识的普及化的现代社会,儒家道德观所建立的理想主义的社会诚信方式,靠法律之外所谓的个人境界维持诚信行为显然是脆弱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开放自由、平等竞争的需要是不相适应的。笔者认为,当代社会的诚信观必须要符合经济规律和社会需要,基于马克思主义立场的实事求是、解放思想和与时俱进的诚信思想,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面向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时代特征的,应该是基于马克思主义立场对中国传统诚信文化的批判与继承的过程中形成的。
儒家的“诚信”伦理思想是以家庭和个人为中心,强调血缘共同体,强调由这种血缘关系组成的一种亲疏远近的人际关系秩序。在这种关系中,人们只对自己的亲朋好友讲诚信,对所谓的“外人”则要有所保留。比如,有的中药世家对自己的独门绝技“传子不传女”,中国的家长从小就教育自己的孩子“不要搭理陌生人”。这种“内外有别”的诚信文化对我们今天生活的影响,同样是深刻的,反映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以几年前兴起的网上购物为例,人们对于这个新事物的第一反映往往是“真的还是假的”、“会不会是骗人的”,尽管有的商品很想买,但是一想到可能会上当受骗,总是不愿意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由此看出,中国传统诚信观发展到现代,有些成分与现代社会现实需要是不相适应。而对传统文化的辩证否定是马克思主义立场的基本观点,中国现代诚信观就是在批判继承过程中逐步形成的。
二、中国诚信观的现在意义
当代诚信观批判继承了传统中国社会“重义轻利”的诚信观和“差序格局”,
儒家诚信伦理思想是调节君臣、父子、夫妻等血亲礼仪,它自然把“无商不奸”作为商品贸易的代名词,君子不齿于经商,但又认可了经商的者“奸”是聪慧的标志,认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在中国人看来,对上的“忠”与对下的爱,对朋友的“厚”与对市场的“奸”只不过是诚信等级不同而已。实际上,儒家文化便是由此引申的从起点的“自我修养”到终点“仁者爱人”的文化逻辑,这显然已经和充满趋利性和竞争性的市场经济渐行渐远了。马克思曾经指出:“只要商业资本是对不发达的共同体的产品交换起中介作用,商业利润就不表现为侵占和欺诈,而且大部分是从侵占和欺诈中产生的。”在西方资本主义市场发展初期,市场主体在无序竞争的环境中追求利润最大化,坑蒙拐骗、尔虞我诈、掺杂使假等失信问题时有发生。我国市场经济处于初级阶段,有很多人认为市场经济是以“一切向钱看”为价值取向的,商场是战场,为了战胜对方就可以不择手段,甚至出现了温州“造假一条街”、阜阳“大头宝宝”等恶性事件。面向这种社会基础,传统的重义轻利诚信观是苍白的,必须要用法制约束经营者,用制度规范市场,例如目前国内最大的网络购物平台淘宝网出台的实名认证和购物评价制度,有效地解决了买家对卖家以往交易顾客满意度的认知。只有当市场主体认识到需要讲信用并能获取最大利益时,现实的诚信才会真正确立。中国现代诚信观要把“义”和“利”有机统一起来。在统一的市场规则下经营,达到双方共赢的结果。
中国传统社会结构“差序格局”的人伦关系,是以自己为中心,通过血缘和姻缘关系为纽带逐步外推所形成的一种关系网络,即与自己关系最亲密的人,诚信程度最高,依次次之,直到对完全陌生人基本上毫无诚信可言。这种诚信观无法适应开放市场的需要,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市场主体交易行为不可能局限在熟人社会范围内,人与人的交往己超出了家庭、地域、民族甚至国家的界限,要求建立起以市场主体平等竞争为基础、以利益关系和契约关系为纽带的普遍信任。诚信伦理价值取舍和道德判断的标准不可能再是感情上的亲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虽然是熟人,如果没有诚信的品格,没有偿付的能力,就不应该和他发生信用关系,与此相反,对方即便是从未谋面的陌生人,但他有良好的信誉和偿还能力,就应该在信用上给予支持。总之,中国现实诚信观不再以家庭伦理为核心,而是普遍、平等的诚信观。
三、当代诚信观是对伦理化的传统人格和人情化社会传统诚信观的批判继承
传统诚信是完全伦理化的人格诚信,凭借内心信念、社会舆论维护,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在社会交往过程中,能否做到诚信往往凭自己的道德感,是否信任他人往往取决于道德人格的判断。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仅靠完全伦理化的人格诚信己无法适应竞争、开放的市场的需要。资源流动交易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在优胜劣汰的残酷竞争过程中,仅凭市场主体的诚信人格是不够的,市场秩序必须借助于法律为保障的契约信用来维持。西方国家采取诚信建设的办法是严厉的惩罚和强有力的监管,他们用发达的网络系统建立社会征信体系,在许多国家,一旦有不诚信记录就很难生存,公民对法律、规则和契约普遍产生了敬畏和信任之情,学术界称之为“诚信信仰”。总之,现实诚信是建立在制度伦理基础上的经济诚信和法律诚信,“诚”是对法律、规则、契约的忠诚,即自觉自愿地遵守法律、规则和契约。“信”是信守法律、契约,不用欺骗的手段逃避规则,并在不能履约时自觉承担责任。中国现实诚信观是道德诚信和制度诚信的统一,传统的完全伦理化的诚信道德启发人的良知,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吸收和接纳,但这种诚信观没有强制力保证实施因而无法与利益的驱动力对抗,只有通过法律化产生出真正健全的诚信法律制度,才能有效规范人们的行为,从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提供必要的道德和法律双重保障。
人情主义是中国传统伦理精神的人文形态,君臣、父子、兄弟、朋友、夫妻(合称“五伦”)是传统伦理关系的基本原则,一切伦理关系都是血缘关系的扩充,血缘本位导致了人们对情感的重视。人情主义还是一种交换方式,在传统伦理关系中,交换的对象不是商品,而是人心的交互,是情感的互动,具有人情交换的性质。在人际交往中,人们以人情为调节机制,通过“以心换心”、“将心比心”、“投之木瓜,报之桃李”的人际互动交往来维护相互之间的诚信。这种完全人情化的诚信观在封建宗法等级制度下,使许多人陷入愚忠愚信的深渊,成为少数人的玩弄对象。
在现实社会中,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一种理性经济,理性是“经济人”的行为基础,人情主义交换方式在熟人社会都未必能维系诚信。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不仅指对人品和人情关系的信任,更主要的是对负责任的能力的信任。也就是说,中国现实诚信观应该是理性的诚信观,维持诚信不能光靠人情关系,而要以在权利与责任的对称关系上值得信任为首要基础,以制度契约为根本保障。
对于现代中国的诚信建设,已经不仅仅靠儒家文化维系,而是要结合马克思主义的诚信思想,通过“法”的力量保障个人自主、自由的权利与有效约束国家权力。用法律保障个人的主体权利的本身就是对人类自身自利行为的膨胀有效约束。我们把诚信建立在法的精神之上,使之在契约土壤里生根,在市场的竞争之中发芽;我们只有把中国传统文化中具有普适价值的文化精髓与现代社会中背离了个人诚信道德理念的这部分分离开来,用法规范行为,用道德约束思想,才能确立与市场经济相协调的道德规范与独立的文化追求,架构社会主体相一致的法律诚信体系,形成独具中国特色的诚信文化。
[1]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M].江苏文艺出版社,2010.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人民出版社,1972.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人民出版社,1957.
[4]论语等.网络GOOGLE原文.
儒家道德文化与当代高职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研究,编号2010SJB880066
韩敏(1980-),女,江苏食品职业技术学院基础教学部助教,南京航天航空大学人文学院马克思主义原理专业在职硕士,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原理及学生思想政治研究。
2010-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