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充“论说”思想探析*
2010-08-15张长明李后生
张长明,李后生
(1.湖南工学院,湖南 衡阳 421008;2.衡阳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湖南 衡阳 421008)
王充;《论衡》;论说;形式逻辑
王充(公元27~97年),字仲任,我国东汉时期著名思想家。出身“细族孤门”的王充,“淫读古文,甘闻异言”[1],“博通众流百家之言”,学识渊博,才智超群。他一生著述多种,除《论衡》一书,余皆遗失。今本《论衡》共有85篇,其中《招致》一篇有录无书,实则84篇。在《论衡》中,王充对论说的性质、作用、要求以及评判标准,作出了分析探讨。《论衡》是我们研究王充论说思想的主要材料。
一、论说的实质和作用
《论衡·自纪》云:“论说辩然否。”
《论衡·案书》云:“两刃相割,利钝乃知;二论相订,是非乃见。”
王充认为,只要将两种相反的思想论断放在一起相互比较、订正,就可明了哪种思想论断为“是”,哪种思想论断为“非”。论说就是确定一个思想论断真伪即“明辩然否”的过程。王充在谈及写作《论衡》的宗旨时亦再三强调,“《论衡》者,论之平也”,“《论衡》者,所以诠轻重之言,立真伪之平”。
《论衡·超奇》云:“论世间事,辩明然否,虚妄之言,伪饰之辞,莫不证定。”
王充指出,论说的作用在于帮助人们“订其真伪,辩其虚实”,“核道正义,证定是非”,使人们“晓见然否之分”,获得对事物的真理性认识。不难理解,王充对论说作用的认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确认一个思想论断为“真”、为“是”;二是证定一个思想论断为“伪”、为“非”,即破斥、揭露虚妄之言、伪饰之辞,使人们不受其迷惑、欺骗。王充认为,只有当一种论说起到分清是非、明辩然否的作用,它才具有实际意义。在他看来,如果论说“不能处定是非,辩然否之实,虽文如锦绣,深如河、汉,民不觉知是非之分,无益于弥为崇实之化”。不能明辩是非、分清然否的论说,是没有什么实际用处的。“为世用者,百篇无害;不为用者,一章无补”。
王充将论辩区分为“口辩”和“心辩”两种。他指出:“口辩机利,人决能称之”,但是,“口辩,才未必高,“知未必多”,因此,“夫辩于口,虎圈啬夫之徒也,难以观贤”。而“心辩”能“细说微论,解释世俗之疑,辩照是非之理”。由于“心辩”“言得道理之心,口虽讷不辩,辩在胸臆之内矣”,因此,“人欲心辩,不欲口辩。心辩则言丑而不违,口辩则辞好而无成”[2]。
王充还提出了自己对于论说的胜负及其评判标准的认识和见解。《论衡·物势》云:“讼必有曲直,论必有是非。非而曲者为负,是而直者为胜。”
王充认为,论说必有胜、负之分,胜、负的判定要以辩论者所持思想论断的是非为准。也就是说,如果所持论断为“是”,与客观实际情况相符,则为辩胜的一方;如果所持主张为“非,与客观实际情况不相符合,则为辩负的一方。王充对论说胜负及其评判标准的认识,与《墨经》作者的理解基本一致。
二、论说的要求
为使论说达到辩然否、明是非的目的,王充对论说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概括成如下几点:
(一) 论贵是
《论衡·自纪》云:“论贵是而不务华,事尚然而不高合。”
“论”即论断、论题。王充认为,对于论说而言,最重要的在于所提出的论断正确、真实、可靠,而不是那些华而不实的言辞。因此,在论说过程中,要慎重对待和精心审核自己的论断、观点,不能一味追求华诞之言。没有真实、正确的论断,言辞虽然华丽却于世无益,没有什么用处。
王充指出,要保证“论是”,就要坚持“正是审明”。由于“世有是非错缪之言,弯有审误纷乱之事”,因此,“用明察非,非无不见;用理诠疑,疑无不定”[3]。只有审明了自己所论,才能保证“论是”,才能得到“正是”之言。
在王充看来,立论的根本在于它是否真实、正确,而不在于它是否符合人们的某种愿望、常识。“如当从众顺人心者,循旧守雅,讽习而已,何辩之有?”如果辩论只是满足于“从众顺人心”,以人们的常识旧规为限,那么,也就无所谓辩论了。
王充提请人们注意,在论说中,还应当防止和区别那些“调辞以务似”,即用一些虚拟的言辞作出似是而非的论断。他认为,“辩论是非,言不得巧”[4]。论说的目的在于辩然否、明是非,因此,如果以巧言诡辞卖弄机智,使得真伪难辨,是非不明,那是不行的。
(二)言可晓,指可睹
王充指出:“言无不可晓,指无不可睹”。这就是说,用于论说的语言必须明白易懂,观点必须鲜明、确定,应使“观读之者,晓然若盲之开目,聆然若聋之通耳”,让读者或听众能够完全准确地理解立论者所要表达的思想观点,明了他所要阐述的道理。如果立论者言语模糊,用词含混,“隐闭指意”,他就不能清楚地准确地向别人传达自己的思想信息,就会使“世人疑惑,不知所从”,因不得要领,读者或听众无法明了立论者所要表达的思想观点。
王充认为,“文贵约而指通,言尚省而趋明,辩士之言要而达,文人之辞寡而章”。用于论说的语言用词不仅要能够明白无误地表达自己的思想,准确地传流信息,使人易于理解、接收,而且要简洁精炼,真正做到“言奸辞简,指趋妙远,”用最简约的语言,准确而又清楚地表述一个思想。在王充看来,只有言简意丰,旨趣深远,恰如其分地表达思想的论说,才会备受世人推崇。否则,“玉少石多,多者不为珍”,用语繁琐、意蕴肤浅的论说,是不会得到人们的重视和喜爱的。不难理解,在这里,王充已论及辩论中信息的传递者与接收者之间的关系问题。
(三)引“效验”
《论衡·薄葬》云:“事莫明于有效。”
又《论衡·对作》云:“论则考之以心,效之以事。”
充反对“述事者好高古而下今,贵所闻而贱所见”。他认为,论说必须要有“物事”作“效验”,才能得以证之。例如,“世谓死人为鬼,有知,能害人。试以物验之,死人不为鬼,无知,不能害人。何以验之?验之以物。人,物也;物,亦物也。物死不为鬼,人死何故独能为鬼”。“夫死人不能为鬼,则亦无所知矣。何以验之?以未生之进无所知也。……人未生无所知,其死归无知之本,何能有知乎?”“卑人死不为鬼,无知,不能语言,则不能害人矣。何以验之?夫人之怒也用气,其害人也用力,用力湏筋骨而强,强则能害人。……夫死,骨朽筋力绝,手足不举,……何以能害人也?”在王充看来,一个论说只有有了“物事”的效验,才能让他人相信并予认可。“凡论事者,违实不引效验,则虽甘义繁说,众不见信。”[5]如果一个论说不“效之以事”,没有它赖以确立的理由和依据,这样的论说就是空言虚辞,不能令人信服。
王充进而指出,一个论说不仅要“效之以事”,有它赖以确立的根据,而且“事尚然而不高合。”所效之事即论说的依据、理由,必须符合客观实际情况,要真实可靠。在他看来,“失实”、“违实”即不符合客观实际情况的论说,是“无益于世”的。
(四) 立“证验”
《论衡·薄葬》云:“论莫定于有证。”
《论衡·知实》云:“事有证验,以效实然。”
王充认为,一个论断必须要有严格、正确的论证。只有给出严格、正确的证明,才能使一个论断的真实性得到明确。“明事以验证,故人然其文。”[6]只有立“证验”,使真实性得到明确的论断,才会为人们所赞同、认可。如果对一个论断不提出“证验”,那就属于“空言虚词,虽得道心,人犹不信”[7]。也就是“不仅探讨的结果应当是合乎真理,而且引向结果的途径也应当是合乎真理的”。[8]参考文献:
[1]肖疌父,李锦全.中国哲学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27.
[2]朱玉鹏,李捷.荀子[M].太原:书海出版社,2001.148.
[3]曾祥云,刘志生.中国名学从符号学的观点看[M].福州:海风出版社,1982.75.
[4]温公颐.先秦逻辑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41.
[5]汪奠基.中国先秦逻辑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54.
[6]沈有鼎.墨经的逻辑学 [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94.
[7]李匡武.中国逻辑史(五卷本)[M].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9,118.
[8]张长明,曾祥云.论中国各辩研究的方法[J].湖湘论坛,2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