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政府:思想源流、路径选择与制度创新
2010-08-15刘丹彭中礼
刘丹,彭中礼
(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6)
“中国的法治现代化,有着独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同时又处在一个日益开放的国际大环境之中。我们要明确国情,把握大局,采取科学的态度。”[1]于湖南,正是做到了准确把握省情,采取科学的态度,创造了法治政府的“湖南模式”。
历来,“敢为人先”是湖南以及湖南人民勇于创新而获得的赞誉之词;“无湘不成军”是湖南人民能够担当大任而赢获的至高赞扬。当代中国,“文化湘军”、“电视湘军”、“出版湘军”、“动漫湘军”和“演艺湘军”纷纷崛起,令人振奋,给人启迪。在法治建设领域,随着2008年湖南颁布与实施了全国首部行政程序规章,“法治湘军”正在成为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中的重要创新力量,湖南开始走在“法治政府建设的前沿”。[2]湖南的“敢为人先”,湖南法治政府建设的“为人先”,引发了我们对湖南法治政府建设的深层次的关于源流与路径的思考。
一、思想源流:奠基湖南法治政府建设的“湖湘精神”
三湘大地自古以来人杰地灵,特别是近代以来更是人才辈出。在这片土地上成长的思想家们用他们的智慧努力去影响和改变中国,也用他们的法律思维影响和改变湖南。如古代湖南有周敦颐、王船山等大思想家;近代湖南有魏源、曾国藩、左宗棠、谭嗣同、黄兴、蔡锷等思想家与实践者;现当代湖南有毛泽东、刘少奇等伟大人物,以及周鯁生、李达、瞿同祖、李步云、郭道晖等法学家;特别是在当代湖南,王名扬、姜明安、薛刚凌、湛中乐等著名行政法学家,以及许多外地来湘工作的法学家如周强、江必新等,还有许多法学家深怀与湖南人民的友谊,为湖南的法治政府发展献智献策,如应松年、马怀德等,他们为湖南法治政府建设做出了不同程度的贡献。
在古代,湖南人开创的理学使得封建社会正统法律思想哲理化,并逐渐将古代法律思想推向近代转型。在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上,有关“三纲五常”等核心封建法律思想并没有形成一个自圆其说的理论体系,而是粗浅直观。湖南道县人周敦颐用理学弥补了这一理论缺憾。周敦颐认为圣人模仿“太极”建立“人极”,“人极”是“诚”,而“诚”是“纯粹至善”的“五常之木,百行之源也,是道德的最高境界”。他对道德理想的提倡,对儒家“仁义”思想的继承,直到今天仍然具有现实意义。600年以后,另一位湖南人王夫之从理论上批判了封建君主制度,动摇了封建社会的法统基础,“以天下论者,必循天下之公,天下非一姓之私也。”天下是天下人的天下,而不是君主的天下,更不是君主个人的财产,这是对“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极大批判。王夫之对封建君主制度的批判以及对君臣关系的法律定位,第一次引领人们开始思考国与家、君与臣的法律关系,从而促使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向近代转型。
在近代,当中国人民陷入囫囵之中时,是湖南人最先倡导“开眼望世界”,开始了建立民主法治国家的最初探索。鸦片战争以后,中国被拖入近代,并融入了近代世界秩序的大变革之中。处于天朝上国的自我麻醉状态中的中国人,不知“世道究竟是如何变了”。此时,魏源先行“开眼看世界”。他考察了西方诸国的法治,给予了充分肯定;他指责了封建社会的腐朽制度,并进行了批判。魏源认为作为皇权统治主要支撑力量的行法之人“除富贵而外不知国计民生为何事,除私党而外不知人才为何物”[3]p668。究其原因,魏源认为最终根源仍在于专制主义的集权政治。他在为两江总督陶澎写的碑铭中感慨道:“国家承明制,矫明弊,以内政归六部,外政归十七省总督、巡抚,而天子亲揽万几,一切取裁于上,百执事拱手受成。”[3]p328尽管魏源已经找到了问题的根源,可惜的是魏源没有找到合适中国建设民主法治国家的路径。这条路径是湖南人曾国藩、左宗棠,谭嗣同,黄兴、蔡锷等人分别尝试了器械兴国、维新变国、资产阶级建国等道路之后才最终被中国共产党人所找到的。毋庸置疑的是,上述伟大人物的法律思想为湖湘文化的沉淀增加了历史的厚度。
在现代,当中国陷入即将亡国之境时,又是一大群湖南人举起了救国救民的旗帜,开创了一个崭新的民主法治时代。自从1840年起经过81年的探索,挽救中国命运的历史任务最终落到了中国共产党的肩上。湖南人毛泽东、刘少奇等伟大人物带领中国人民艰苦奋斗,终于使中国走向独立之路。如何建设一个新中国?毛泽东同志想到的就是民主法治。早在1945年,毛泽东面对黄炎培提出的如何跳出所谓“其兴也浡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率,毛泽东回答道:“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同志正是秉承着这样的理念,领导全国人民开展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召开了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订了国家首部宪法,颁布了《婚姻法》等基本法律,建立了人民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中国人民在民主和法治的旗帜下实实在在成为了国家的主人。
在当代,当举国上下热切探讨法治政府发展的时代路径时,又是湖南以其执着的法治追求和独具慧眼的立法尝试,制定了中国首部地方性的行政程序规定,创造了中国法治政府建设和发展的新模式。2008年3月,《湖南行政程序规定》正式出台,这不仅将湖南法治政府建设带入一个新的征程和新的高度,并将我省和我国新一代法学家和政治家的法学思考和理论精华付诸实践,探索出了一条以行政程序为突破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新路径。
从上述湖湘法律思想文化发展的基本脉络中我们可以感受到湖湘文化的特殊魅力,这些历史精华,正是我们今天进行法治湖南建设过程中必须始终吸取的丰厚的精神营养和珍贵的思想智慧。
第一,湖湘法律文化具有经世济民的时代精神。理论创新必须与时代需要相结合,才能焕发青春魅力。理论创新的时代精神也是许多思想或文明发展的共同秘诀所在,但是在湖湘法律文化中,它体现得更加彻底和突出。湖南人在面对困境时,坚持了理论创新的时代向度,跳出问题创新理论,又能回到问题实践理论,从某种意义上说针对当时的时代问题给出了一个可能的解决路径。从周敦颐为正统封建法律思想的修正性维护,到王夫之对封建法律制度的坚决批判,再到谭嗣同的维新变革,最后到毛泽东领导广大人民“再造一个新世界”,我们一而再、再而三的发现了湖湘法律文化理论创新的魅力。更为可贵的是,湖湘法律文化的每一次创新,都尊重了时代的选择,适应了时代的需要,并且为时代问题的解决开出了震撼人心的良方。
第二,湖湘法律文化具有心忧天下的家国情怀。约1000年前,古有众人皆知的“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心忧天下的古人,具有的是家园情怀。也是湖湘文化本身的注重实政、实用、实行的经世济世之风,“主张通家国天下治安之计,通今学古而致诸用,以天下为己任,研究有用之学和社会实际问题,而不是只寄情于山水、埋头于经史、着笔于风花雪月,做到把研习经史和通晓时务结合起来。”[4]在法学领域,湖湘法律文化依然贯彻了这种心忧天下的家国情怀。如湖南娄底人李步云教授在“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不久,就在《人民日报》发表法学界第一篇拨乱反正的文章《坚持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当时“两个凡是”还盛行的大势下,没有这种心忧天下的家国情怀是绝对不会勇为人先的。再如湖南湘阴人郭道晖教授在1989年之后,针对一些人对法学界所取得的伟大成果的污蔑,以其主编的《中国法学》为阵地,对误解、扭曲、假冒的马克思主义政治与法学观点,直言不讳地加以针砭,从而保证了中国法学界的正确研究方向。由此可见,湖南人的家国情怀是能够心系天下、经世致用的大家情怀。
第三,湖湘法律文化具有敢为人先的创新意识。所谓“敢为人先”,顾名思义,就是敢于做别人没有做过的事,走前人没有走过的路,体现了勇立时代潮头、善开风气之先、敢于争创一流的胆识魄力。“敢为人先”是湖南重要的法律文化气质,也是湖南法治历史发展的生动写照。当中国陷于亡国之境地时,身为两江总督的湖南人魏源发出振聋发聩的呼声,猛烈抨击当时的腐朽制度;当维新变法已经处于失败之境时,谭嗣同愿意以身献法,用血来祭奠失败的维新变法。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湖南这种敢闯敢拼的精神进一步彰显,极大的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如湖南汨罗人民法院在全国基层法院率先成立了行政审判庭,并于1986年10月11日公开审理了全国基层法院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再如2008年湖南出台第一部系统的地方性行政程序规定等。
第四,湖湘法律文化具有服务大众的民本思想。法学作为一门显学,必须关注社会,关心民生,必须具有服务大众而不是服务部分社会精英的大众情怀。因此,如何有效的控制政府权力,使得人民的权利得到最有效的保护,就成为思想家、法学家必须思考和实践的重大问题。这种精神品质,在湖湘法学家们身上得到了印证。毛泽东主席努力想建设的理想国家,是以服务人民为宗旨的;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其视角就是从人民群众的视角来看待法律的;李步云、郭道晖两位教授所追求的法治是为了人民群众过上安居乐业的生活的;周强省长作为法律家实践的行政程序也是为了限制政府权力,为湖南人民的权利保护打造的“防火墙”……如此等等,都在表明,湖湘法律文化内涵的思想特质是大众路线的,也是最贴近人民群众的,也必然是能够经得起历史考验的。
二、路径选择:构建程序为重的法治政府“湖南模式”
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在理论的层面上有着共同的原则和要求,在实际运行中的模式却可以多样。近年来,在国务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推动下,全国各地都开展了依法治省,建设法治政府的宏大运动,并摸索出一些带有浓郁地方特色的法治建设模式。如以人大为主导、以政府职能调整为核心,以有限政府为主要价值追求的“广东模式”;以政府为主导,以行政公开为重点、以责任政府为主要价值追求的“重庆模式”等。相比之下,湖南在法治政府建设方面努力探索,不断创新,经过多年努力逐渐建立并形成了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新型模式“湖南模式”。
第一,湖南法治政府模式突出政府的主导作用。有学者将中国的法治模式和西方国家进行比较,根据推动法治的主体和动力的不同,将法治化道路的发展模式分为社会演进型和政府推进型两种。[5]在大多数学者眼中,由中国特定的历史传统和国情所决定,我国当代法治国家建设更多地需要政府推定,因此带有“政府推定型”法治模式的主要特征。正因为如此,我国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推进,政府一直是主要的设计者和推动者。在湖南省法治政府建设中,政府同样充当着重要角色。1997年湖南正式启动依法治省工作时,湖南省委将依法治省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工作要点。党的十六大召开后,湖南省委、省政府专门下发文件对依法治省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成立了以省委书记为组长的依法治省领导小组。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颁布以后,湖南省政府更是迅速行动,起草制定了本省的《实施意见》和《湖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对全省贯彻落实国务院纲要和我省推进依法行政五年纲要进行全面部署。2008年,湖南率先推出《湖南行政程序规定》,同时在全省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大动员、大宣传、大培训、大检查活动,政府在推进依法治省,建设法治政府进程中扮演了更加突出和强势的角色。
第二,湖南法治政府模式强调以程序为重点。湖南选择行政程序为法治政府建设的突破口,首先是基于对行政程序价值和作用的深刻认识。马克斯曾经说过,“程度是法律制度的生命形式。”[6]失去了程序,法律就失去了生命;失去了程序,法律就失去了承载其内部生命的基本形式。深受现代法治精神养育的湖南人特别是当代领导人,深刻意识到行政程序建设在法治建设中的特殊重要性,最终确定了以行政程序为重点建设法治湖南的基本思路。同时,湖南选择行政程序为法治政府建设的突破口,还起因于湖南提升行政效能的现实需求。我省长期以来受人治惯性思维影响而存在的行政行为的随意性和盲目性、行政权力的滥用,以及因政府职能缺位、越位和错位而产生的行政不作为、缓作为和乱作为等现象,影响了湖南“富民强省”目标的实现,推进行政程序建设,有利于全面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效能,改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和条件,实现湖南的科学跨越。另外,湖南选择行政程序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突破口,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为陷入困境中的国家行政程序立法提供实验平台。近年来,随着我国行政法治的不断深入,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被提上议事日程,并被人们期望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推进器。国家为此成立了专门的专家起草组并形成了供讨论的草案文本。但遗憾的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这部备受期待的法律几经磨难难以问世。正是在这样的历史关口,敢为人先的湖南人再次承担了历史落在我们肩上的特殊使命,果断做出了在我省先行、试行行政程序立法的重大决策,“开启了中国统一行政程序立法的破冰之旅,拉开了中国统一行政程序立法进程的序幕”[7]。
第三,湖南法治政府模式注重政治家与法学家的密切合作。湖南并不是一个经济社会发达地区,为什么却催生了《湖南行政程序规定》这样一部具有领先性和突破意义的规章?我们认为除开上文提到的湖湘法律传统和精神,还有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政治家和法律专家的紧密合作,有人将这种特征称为“精英启动”。新闻媒体常常以这样富有戏剧性的场景来描述《湖南行政程序规定》的最初孕育:2007年全国“两地”期间,湖南省省长周强和著名行政法学家应松年教授,以及时任湖南省高院院长(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江必新刚好都下榻在全国总工会“职工之家”。法律人在一起话题很快集中到依法行政问题上来。以应松年为首的专家学者多年来一直在为一部重要的法律呼吁,这就是行政程序法,但由于各种原因至今搁置,这成为了行政法学者的最大心病和最大梦想。“行政程序至关重要,是依法行政最佳的切入点,能否率先在湖南搞起来?”七十高龄的应松年教授满怀激情,此言正中周强心结。中央提出打造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廉洁政府,湖南省第九次党代会提出了富民强省的目标,迫切需要加强行政程序建设,推进政府管理创新,三人一拍即合。回到长沙,周强即刻交待省政府法制办开展工作。一年后,《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出台。[7]这充分说明,行政程序规定的孕育和出台,体现了具有法律思维的行政首长与具有政治敏锐性的法学家的完美结合。这当中,既有现实生活中有趣的巧合和偶然,更暗合了当代民主和法治发展的历史必然;既是政治家、法学家之间的私人友谊使然,更是富有时代责任感的法学家和湖南当代领导人洞察时势,抢抓机遇,趁势发展,重点突破的独到战略眼光和卓越决策能力的体现。
第四,湖南法治政府模式以公开透明的“阳光政府”为价值追求。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定理。”[9]而滥用权力的行为,一般都发生在暗箱操作过程中。历史上的各种专制政府,无不是通过权力的神秘化来愚弄和欺骗人民。现代民主法治的政府强调公权力应受约束,就必须通过法律和制度让政府行为公开透明,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湖南省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过程中,正是遵循了这样一个社会发展规律和历史发展潮流,充分强调行政程序法治建设,力图通过行政程序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确保行政公开,促进公民参与,建设一个权力受制约的公开透明的“阳光政府”。2008年,湖南以制定《湖南行政程序规定》为契机,从制度建设的层面强调行政公开,将建设“阳光政府”的进程推向深入。解读《湖南行政程序规定》,我们可以强烈地感受到,建设一个权力受制约的“阳光政府”是它的主旨,也是一根贯穿始终的主线。同时,从行政程序规定的内容体系中我们也可以看出行政公开在程序制度建设中的份量。这部规定不仅在总则部分十分醒目地宣示了行政公开原则,而且还用专章规定了行政公开的具体要求,包括行政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和责任主体等等;在行政决策、行政执法等章节,也规定了公开的程序要求;规定还特别就公开的主要形式听证进行了专门规定。整部规定对于行政公开可以说是既有“面”上的一般要求,更有“点”上的特殊强调,其建造公开透明政府的抱负和决心在这些条文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三、制度创新:打造法治政府建设的“湖南特色”
制度是法律的内蕴,也是支撑法治政府宏伟大厦的基础构建。《湖南行政程序规定》之所以成为湖南法治政府模式的最大特征和标识,不仅仅因为它抢占了先机,更重要的是它在诸多规定和制度上的全新探索和大胆创新。这种创新是全面的,但在以下几个方面更加富有特色和成效。
一是科学、民主、依法“三位一体”的行政决策制度
我们认为,《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最大突破就在行政决策。在此之前,虽然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了要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等要求,但总体而言,对于什么是行政决策,如何从程序上保障民主、科学和依法决策等方面缺乏系统而全面的规定。在国家立法的层面,关于行政决策的专门立法更是空白,这也是当前许多政府决策失误的重要原因。《湖南行政程序规定》在行政决策方面的第一个突破在于科学界定了行政决策的概念和范围。规定抛弃了从学理上定义行政程序的规范主义者立场,从功能主义可行和实用的角度出发,将行政程序规范的对象限定在“重大行政决策”,并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了界定,同时,规定又列举了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9类具体事项,使我省受法律规范调整和制约的行政决策范围有了一个较为具体而清晰的界定。
其次,《湖南行政程序规定》创新决策程序,在全国率先建立了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和依法决策“三位一体”的新型决策体制。建立了行政决策公开制定和听证制度,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必须向社会公布重大决策方案草案,要采用座谈会、协调会、开放式听取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并向社会公布决策结果;凡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对决策方案和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等情形的,决策必须举行听证。为保障科学决策,建立了调查研究制度、决策方案择优选择制度、成本效益分析制度、专家论证制度等。为保障依法决策,建立了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制度、集体审议制度、首长决定制度、说明理由制度等等。
二是“三统一”、“五规范”的政府文件规范制度
在我国,政府规范性文件过多过滥的现象一直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对于规范性文件的法律规范。在这方面,《湖南行政程序规定》再一次走在立法的前沿,通过精巧而严密的制度设计,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提供了一套简单而有效的规范体系,使政府权力的来源受到了严格的控制。
首先,建立了制定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规范性文件的“三统一”制度杜绝了以往规范性文件满天飞的现象,让政府权力设置的源头受到了立法的监控。
其次,对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建立了五项制度进行了全面的调整和规范。这五个方面的制度是:第一,规范性文件登记制度。对县以上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和统一公布。第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制度。要求政府规范性文件必须向社会公布,且必须自公布后30日后才能实施,真正体现了法不溯及既往的法治原则。第三是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借鉴美国《日落法》,在国内首次废除了规范性文件的终身制,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限。第四是规范性文件查询制度,要求县以上政府法治部门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和网上检索系统,及时公布现行有效或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查询、下载。第五是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可以向有关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三是“重时效”、“按基准”的行政执法制度
行政执法是政府的主要职能,也是行政行为中最复杂、最丰富、最活跃的部分,正因此如此,我国的行政法治理论研究和立法重点都集中在这个领域,制定了《行政处罚法》等多部法律,对行政行为从实体和程序等方面都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规范。在此前提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一方面对现有法律程序进行统一和整合,另一方面在某些执法程序上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创新。
首先,统一行政行为时限,建立行政执法“限时办结制度”。时限是行政程序的重要内容,但我国一直缺乏对于行政行为的时限的统一规定。《湖南行政程序规定》填补了这一立法空白,对于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执法事项以及非行政许可的限制审批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期限的,规定了限时办结制度。规定还要求行政机关之间办理请示、报告、询问、答复、商洽工作等内部行政事务,应当按照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的要求,承诺办结期限,并向社会公开。为更好的确定时限的起止时间,《规定》还对程序的启动,区别依职权启动和依申请启动两种情形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其次,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建立“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由于现实中滥用自由裁量权现象十分普遍,如何在立法上对政府的这部分权力进行限制就成为了政府部门热切希望解决的问题。《湖南行政程序规定》呼应现实需求,在行政执法行为的程序中对裁量权的基准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规定要求所有拥有自由裁量权的机关都必须制定裁量权基准,对裁量权予以细化和量化;同时,还规定了裁量权基准的制定机关和制定程序,要求裁量权基准由享有裁量权的行政机关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制定,裁量权基准的制定程序要按照规范性文件的制度程序办理,还必须向社会公开。此外,规定还列举了行政机构制定裁量权基准时应当考虑的主要情形,包括立法目的、法律原则,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情况的地域差异性,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裁量权合理性的因素。
四是强层级、重实效的行政监督责任制度
建立权责统一的行政管理体制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也是《湖南行政程序规定》的浓墨重彩之笔。《规定》用了两章的篇幅来规定行政监督和责任追究,既体现了湖南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心,也显示出湖南通过责任体系完善构建法治政府的设计思路。在这方面,湖南进行的制度创新主要体现在:
强化层级监督,创新监督制度。《湖南行政程序规定》在行政监督一章规定了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着重突出了层级监督,并在监督方式和制度上有很大的创新。主要表现在建立了政府主导、多元参与的政府绩效评估制度,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政府绩效管理,逐步建立健全政府绩效管理体系,实行政府绩效评估,提高行政效能,同时还规定了政府绩效评估的内容和方式,并要求政府绩效评估的标准、指标、过程和结果都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同时,还规定了政府监督的其他形式,报告制度、检查制度、重大行政行为登记和备案制度、执法评议考核制度、执法案件评查制度、公众投诉举报受理制度、程序违法查处制度等等,充分体现了湖南在监督机制和制度上的全面创新。
强调行政责任,创新行政问责制度。《湖南行政程序规定》特别关注政府责任,以大量的条文规定了政府违法行为的种类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建立了内容丰富的行政问责制度。具体内容包括行政问责的原则、范围、责任形式和问责主体等等。规定还参考德国行政程序法,确定了对违法行政行为的处理措施,创新了我国长期以来形成和实施的传统责任承担方式。
除此以外,《湖南行政程序规定》在行政主体、行政公开、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裁决、行政调解、行政应急等方面也都进行了一定的制度创新。尽管这些富有特色的制度的实施效果还有待进一步观察,但就立法模式和制度建设而言,该规定浓缩了湖南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追求,已成为当代中国法治建设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标本,将对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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