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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党制度所具“特色”何在

2010-08-15李金河

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0年1期
关键词:多党合作民主党派共产党

李金河

对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人们认为它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新型政党制度。为什么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一种新型的政党制度?这是因为,它既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多党制或两党制,也不同于一些国家的一党制,是一个独具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故人们把它简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或中国特色政党制度。那么,人们会问这个政党制度的特色何在哪?一般都会回答它是一个合作型或非竞争性的政党制度,所以又将这个政党制度简称为多党合作制度。有些学者又明确强调,这种简称忽视了一个最基本的特色,即共产党领导。所以,又把这一制度简称为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因此,人们就把共产党的领导与多党派合作认为是这一制度鲜明的中国特色,是中国人民的独特创造。那么,共产党领导和多党派合作是这一政党制度所具有的中国特色吗?是我们的独特创造吗?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必须了解一下世界上其他国家是否实行过这种制度?其特色是什么?

一、列宁关于多党合作的创造性实验及其特色

马克思恩格斯主张共产党同其他工人阶级政党的合作,也明确提出“共产党人到处都努力争取全世界民主政党之间的团结和协调”,共同“反对现存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页285。这仅限于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之间的团结合作,至于建立无产阶级的统治之后会有一种什么样的政党关系,因为无从实践就没有给出答案。列宁在领导俄国革命的实践中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无产阶级同盟军的思想理论,明确提出“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不是一个党所能实施的”[2]《列宁全集》第34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页49。。因此,无产阶级“要战胜更强大的敌人,只有尽最大的力量,同时必须极仔细的、极留心的、极谨慎的、极巧妙的一方面利用敌人之间的一切‘裂痕’,哪怕是最小的‘裂痕’,利用各国资产阶级之间以及各个国家内资产阶级各集团或各派别之间的一切利益对立,另一方面要利用一切机会,哪怕是最小的机会来获得大量的同盟者,尽管这些同盟者是暂时的、动摇的、不稳定的、靠不住的、有条件的。谁不懂得这一点,谁就丝毫不懂得马克思主义,丝毫不懂得一般的现代科学社会主义”。[3]《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页180。列宁强调说,“只有那些不信赖自己的人,才会害怕甚至同不可靠的分子实行暂时的联盟——无论哪一个政党,不实行这样的联盟,就不能生存”。[4]《列宁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页304。“没有工人、民主派与资产阶级民主派的步调一致的行动,就不可能取得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胜利。这是千真万确的真理,是绝对的真理”。[5]《列宁全集》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页303。列宁同时强调,这“对于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前和以后的时期,都是一样适用的”。[6]《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页180。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没有立即搞一党组阁。这是因为,十月革命后的俄国是一个小资产阶级的汪洋大海,主要是小农,此外还包括小商业者和知识分子。面对这样的国情基础,实现在政治发展一致基础上的政党联合,对于扩大布尔什维克党在农村的影响,巩固新生的革命政权尤为重要。为此,列宁一方面强调没有无产阶级政党在政治上的领导,就不能抵制和克服群众中的种种偏见和狭隘性,就不能抵制和克服广大群众中的某些小资产阶级的动摇性,不能实现无产阶级专政。列宁分析说,“无产阶级专政是劳动者的先锋队——无产阶级同人数众多的非无产阶级的劳动阶层(小资产阶级、小业主、农民、知识分子等)或同他们的大多数结成的特种形式的阶级联盟。”[7]《列宁全集》第36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页362。列宁说的无产阶级专政是阶级联盟,实际上说的就是无产阶级与小资产阶级的联盟。正因为如此,列宁说:“工人政党有权利和义务领导小资产阶级民主政党(包括农民政党在内)不仅同专制制度作斗争,而且同背叛成性的自由派资产阶级作斗争。”[8]《列宁全集》第15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页340。这是因为,“党是无产阶级的直接执政的先锋队,是领导者”。“工人阶级专政是由布尔什维克党实现的”,“不通过共产党就不可能实现无产阶级专政”。[9]《列宁全集》第37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页152。在这里,列宁提出了政党合作的一个基本原则,即这种合作必须建立在共产党领导的基础之上。另一方面,列宁提出了第二个原则,即苏维埃政府由布尔什维克党在苏维埃获取多数席位的基础上出面组阁,允许那些与工农有联系的政党在拥护苏维埃、拥护社会主义选择的基础上存在与合作。列宁说:“我们坚持苏维埃政权的原则,即由最近一次苏维埃代表大会上的多数派掌握政权的原则;我们过去同意,并且现在仍旧同意同苏维埃中的少数派分掌政权,但这个少数派必须诚心诚意地服从多数,并执行全俄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全体批准的,采取渐进的、然而是坚定不移的步骤走向社会主义的纲领。”[10]《列宁全集》第33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页71。因为,“目前社会革命党人的‘招牌’在农村里很吃香,因此,应当利用你们的好机会(你们那里有左派社会革命党人),利用这块招牌,在农村中实现布尔什维克同左派社会革命党人的联盟,使农民同工人而不是同资本家结成联盟”。[11]《列宁全集》第32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页261。即组成社会主义的联合政府,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或条件:“参加联合政府的小资产阶级政党必须是坚持社会主义的基本方向的政党。”[12]《列宁全集》第34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页286。在遵守这些根本原则的基础上,列宁和布尔什维克党邀请“始终忠于劳动人民利益的‘左派社会革命党人——国际共产主义者’的党”[13]《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页182。参加政府。1917年12月至1918年7月,布尔什维克党同左派社会革命党合作,按平等原则共同承担了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的领导工作,两党分享政权,组成联合政府。7名左派社会革命党人曾担任农业、司法、邮电等人民委员职务,形成了由布尔什维克党领导下的政治合作关系。

1918年3月,全俄苏维埃第四次代表大会以多数票通过批准《布列斯特和约》,左派社会革命党持狭隘的小资产阶级爱国主义观点,认为对德签订割地赔款条约就是投降卖国,旋即退出人民委员会,但仍留在苏维埃中。同年5月,苏维埃政府为解决城市饥荒,发布粮食专卖法,实行余粮征集制政策,左派社会革命党指责这是对农民阶级的背叛。由此,左派社会革命党和左派孟什维克采取联合反对和共同抵制布尔什维克党的政策。同年7月,左派社会革命党在全俄苏维埃第五次代表大会上提出对苏维埃政府的不信任案,在其动议遭到否决之后,又铤而走险,派人刺杀了德国驻俄国大使,遂又策动近两千名士兵武装叛乱。布尔什维克党在平息各地叛乱的过程中,苏维埃政权宣布取缔并镇压一切反苏维埃党派,布尔什维克党同左派社会革命党的合作由此彻底破裂。布尔什维克党此后对左派社会革命党采取分化、镇压政策。1918年9月,左派社会革命党发生分化,“革命共产主义党”、“民粹派共产主义者”被俄共吸收入党。1920年9月,共产国际第二次代表大会决定,“每个国家只能有一个共产党”。1922年,俄共(布)十一大宣布:“剥夺一切敌视苏维埃政权的政治集团的组织自由,”强调“俄国共产党是国内唯一合法的政党。”这样,俄国实现了由多党合作到一党制的转变。

虽然列宁政党合作的实验失败了,但他第一次提出实施了在社会主义国家政权中与其他党派进行合作的思想和实践,第一次提出了这种合作是建立在共产党领导和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之上的,认为这种合作既团结联合又批评斗争,能够实现原则坚定性和策略灵活性相统一。尽管这个实验时间很短,只有8个月时间,但却创造性地开启了马克思主义多党合作理论与实践尝试,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对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确立起到了理论指导和实践示范作用。周恩来曾这样评价道,“苏联在十月革命之后,列宁也曾想争取同社会革命党合作,同少数孟什维克合作,甚至想争取资产阶级能够赞成国家资本主义。但是,由于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苏联当时正遭到14个国家的武装干涉,同时又进行着国内战争,俄国资产阶级和其他党派都敌视苏维埃政权,只剩下一个俄国共产党继续把十月革命的胜利坚持下去,因此,在苏联就没有完全实现列宁提出的跟各党派合作的设想。然而,在我国的具体历史条件下,列宁的设想实现了”。[14]《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页347。

由此可见,共产党领导和多党派合作不是我国的独创和特色,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理论和实践从苏俄时期就已开始,虽然这个合作很短暂,没有成功,但毕竟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的一次划时代的尝试。虽然合作失败了,但列宁给我们留下了弥足珍贵、可资借鉴的政治遗产,社会主义国家在国家政权中与其他党派合作必须坚持的两个基本原则: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的方向。

二、二战后东欧部分社会主义国家的多党合作实践

二战结束后,东欧各国共产党当时并没有取得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地位,在联合政府中并不占有绝对多数,没能确立像苏联共产党领导的一党体制。这是由当时东欧国家的共产党力量比较薄弱的基本状况所决定的。譬如,波兰共产党于1938年被解散,直到1942年1月才成立波兰工人党;匈牙利共产党于1943年7月自行解散,组成和平党开展活动,1944年才恢复共产党的名称,人数约2000—3000人;罗马尼亚共产党1924年被取缔,1944年战争结束后才开始崛起;保加利亚共产党在1934年被宣布为非法组织,直到1943年才与其他党派组成祖国阵线,共同抵抗德国法西斯;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1938年12月被取缔,转入地下活动,1945年进入首届民族阵线政府。当时,这些党都没有能力、也无法单独执政。由此,各国共产党领导人都认识到与其他政党联合建立政权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季米特洛夫就曾告诫保加利亚共产党人,保共面临十分艰巨的任务,单独一个党或一个阶层是无法胜任的。“为了向社会主义过渡,(1919年)无产阶级专政是必要的”,而现在“在许多国家中,建成社会主义的问题表现为工人阶级与农民、手工业者、知识分子以及其他进步人士的合作问题”。这里的其他进步人士,自然是指工业、商业和农业资产阶级,它们的政治代表参加了“民族阵线”和“人民民主政府”,即通常所说的“人民政府”。[15]转引自[西班牙]费尔南多·克劳丁著:《共产主义运动》下册,求实出版社1982年版,页161。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领导人哥特瓦尔德也强调指出:“我们不能自己单独进行统治,他们也不能自己单独进行统治。他们没有我们不能进行统治,我们没有他们也不能进行统治……这就产生了同另一个政治集团合作的必要性,尽管这一集团同我们的合作是被迫的。”[16]转引自《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党史》,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出版社1965年版,页11。1946年8月18日,波兰统一工人党总书记哥穆尔卡在《人民之声报》上发表了题为《我们的立场》一文中指出:“我们生活在这样一个历史发展阶段,任何一个政党都不能独自举起人民团结的旗帜,只有所有民主政党共同的行动,才能够举起它,发展它”。[17]转引自《马细谱主编:战后东欧——改革与危机》,中国劳动出版社1991年版,页65。

二战中,各国共产党为本国解放作出了卓越的贡献,提高了声誉,扩大了影响。二战后,各党派对共产党倡导的恢复经济、实行土地改革和重要的工业部门国有化等措施也都表示赞同。这些国家的共产党还控制了政府中的关键部门,如内务部、财政部和军队。更重要的是,各国共产党背后都有苏联人的支持。这些都为共产党与其他政党的合作提供了现实的可能。在此基础上,东欧各国共产党提出了走不同于苏联的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相应地建立了“人民民主制度”。人民民主制度当中,一个突出方面就是实行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匈牙利共产党领导人赫格居斯曾指出:“人民民主意味着多党制,而不是那种一党独霸的制度。要在党和党之间建立一种伙伴关系。”[18][匈]赫格居斯·安德拉斯著《赫格居斯回忆录》,世界知识出版社1992年版,页95。也就是说,东欧国家战后的政党体制与苏联的政党体制是有明显区别的,它不是共产党一个政党垄断权力,而是由共产党与其他政党合作,共同管理国家事务。

在多党合作制度下,共产党是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力量。人民民主制度是向社会主义过渡的一种政权形式,实行共产党的领导是客观需要。列宁说过,“只有工人阶级的先进部分,只有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才能领导自己的国家”。[19]《列宁全集》第37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页125。“工人阶级专政是由布尔什维克党实现的”,“不通过共产党就不可能实现无产阶级专政”。[20]《列宁全集》第37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页152。在东欧当时的社会状况下,只有共产党才能抵制群众中的小资产阶级动摇性、狭隘性、旧传统和恶习,引导群众向社会主义过渡。赫格居斯曾经谈到,“人民民主固然可以说成是议会民主,可是‘人民’意味着共产党在‘牵头’的基础上——或者更基于此——控制着军队。”[21][匈]赫格居斯·安德拉斯著:《赫格居斯回忆录》,世界知识出版社1992年版,页95。既然没有共产党的领导就不可能实现无产阶级专政,那么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就不能不成为政党合作的根本原则和基本前提。当然,这种领导作用不仅彰显为一种权力,而且是要共产党通过政治活动和斗争,不断扩大自己的影响来争取的。但是东欧国家的非共产党组织有较久的历史,影响广泛,力量较大。尤其是一些资产阶级右翼政党,他们在同共产党合作的过程中始终都没有放弃对权力的觊觎,权力之争有时还十分激烈。这种状况使苏联“看管”不下去。1948年,在斯大林授意下,人民民主制度被解释为“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形式”。同年12月,在保共五大上,季米特洛夫根据斯大林的指示解释道:“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原理,苏维埃制度和人民民主制度是同一个政权,即同城乡劳动群众结成联盟并领导他们的工人阶级政权的两种形式。它们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两种形式”。[22][保]甘乔夫斯基:《季米特洛夫的晚年》,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页323。而无产阶级专政就意味着只能由共产党领导,共产党不能与其他党派分掌领导权,更不能和其他政党轮流执政。季米特洛夫的报告在东欧地区产生了广泛的影响。1949年1月,拉科西在匈共中央全会上宣布,匈牙利的人民民主制度从职能上看,是没有苏维埃的无产阶级专政。雷瓦伊也指出:“我们必须清除工人阶级与其他阶级分享权力的思想。在这种思想中,我们仍可以发现这种观点的残余,即人民民主是不仅形式上而且本质上和作用上都不同于苏维埃的国家形式”。[23]转引自[美]布热津斯基:《苏联集团:一致与冲突》,哈佛大学出版社1960年英文版,页75。在这种把无产阶级专政与一党制划等号的思想指导下,东欧一些国家不仅取缔了其他党派或把其排除在政权之外,而且与苏联一样,把共产党的领导作用化解为对国家、社会各个方面工作事无巨细的管理,强行效仿苏式“一党专政”模式,克服第二国际的影响,洗刷“社会民主党习气”。

1948年,在苏联与共产党情报局的压力下,东欧一些国家将资产阶级左翼政党与共产党进行合并,并以“纯洁党的队伍”为名大规模清党,成为一党制国家。在匈牙利,原本有小农党[24]在1945年举行的首届国民议会选举中,小农党获取多数而组阁。共产党、社会民主党和全国农民党三党人数的总和方与小农党持平,多党组成了联合政府。、劳动人民党、社会民主党、全国农民党4个政党。1948年6月,匈牙利社会民主党合并入匈牙利劳动人民党。[25]1956年更名为匈牙利社会主义工人党。1949年秋,其他政党被取缔,部分成员加入匈牙利劳动人民党领导的独立人民阵线,成为共产党一党执政的国家。在罗马尼亚,原来是共产党、社会民主党、民族农民党、民族自由党4个政党组阁,情况与匈牙利基本类似,在历史上社会民主党的力量大于共产党。1947年底,民族农民党和民族自由党被取缔。翌年2月,罗共与社会民主党合并成立罗马尼亚工人党,近20万社民党右翼成员被扫地出门,罗马尼亚由多党合作制过渡到一党制。在南斯拉夫,原有共产党、统一农民党、民主党、共和党、社会民主党等5个政党。与以上几个东欧国家不同,二战时期南斯拉夫共产党是凭借自己的力量与法西斯奋力拼杀,解放了自己的国土,因而在人民群众中有巨大的影响,故在战后新的立宪会议选举中,成立了以铁托为首的多数党政府。1947年后,伴随冷战发生以及九国情报局的成立,南与苏联、多数东欧国家关系的转变,南斯拉夫推行一党制的过程加速了。统一农民党、民主党、共和党等相继停止活动或自动解散。社会民主党并入南共联盟,南斯拉夫成为一党执政国家。捷克斯洛伐克情况与南斯拉夫大体一致。该国原有共产党、社会民主党、国家社会党、天主教人民党、斯洛伐克民主党等5个政党。捷共在苏军“解放”以前就依靠自己的力量拥有巨大影响力。战后第一次选举,捷共获胜并组成多党派联合政府。冷战开始,国家社会党、天主教人民党、斯洛伐克民主党在美英的支持下叛乱,制造了1949年“二月事件”,要求共产党投降。当时只有社会民主党站在捷共一边。“二月事件”后,捷共反击,各党反动分子被清洗,约几十万反动分子流亡国外,各政党也进行了重组。同年2月,国家社会党改组为捷克斯洛伐克社会党、天主教人民党改组为捷克斯洛伐克人民党、斯洛伐克民主党改组为斯洛伐克复兴党,均由原各政党中的进步人士组成。上述3个政党人数为1万到6万不等,力量微小。到80年代后各政党只剩下几百人,在议会中3个政党占有20%多的席位。1949年6月,捷共与社会民主党合并为统一的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虽然社会党、人民党和复兴党3个政党一直保持到东欧剧变,捷共与3个民主政党依然在民族阵线内活动,在政治上接受共产党的领导,但也只是在议会中有一些席位,在国家政权中就没有了身影。所以,他们存在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存在,没有了与共产党联合执政的地位,只能在议会中说说话、举举手。因而,捷克在1948年后由原来的多党合作制变成了事实上的一党制的政治体制。

由此可见,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党制度,除阿尔巴尼亚始终是共产党一党执政以外,匈牙利、罗马尼亚、南斯拉夫、捷克斯洛伐克都是从多党合作制转变为一党制的政治体制。

还有另外一部分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它们的政党制度情况又大体如何呢?例如波兰。波兰战后政坛上存在的主要政党有:波兰工人党、社会党、波兰农民党、农民党、民主党、民族党、劳动党等7个政党。波兰战后首次大选于1947年1月举行,由波兰工人党、波兰社会党、农民党和民主党4个政党组成的民主阵线候选人共获得81.1%的选票,主要反对党波兰农民党获10.8%的选票。1949年9月,波兰两个农民党—农民党和波兰农民党联合,组成统一农民党;波兰工人党同波兰社会党实行两党合并建立了波兰统一工人党。波兰劳动党于1949年解散,其他政党也相继合并。为此,在波兰政治舞台上,合法存在的只有3个政党:波兰统一工人党、波兰统一农民党和波兰民主党3党并存的局面,组成3党“联合执政”的政府。其中,统一工人党是名符其实的领导党,它对国家发挥着领导作用,其他两党是在统一工人党的领导之下进行合作。这种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体制一直维系到东欧剧变。

保加利亚在战后的政治体制最初是由共产党、农民联盟、社会民主党、“环节派”联盟[26]战后初期的祖国阵线政府实际上是由“环节派”联盟领导人格奥尔基耶夫主持的,共产党仅获得四个部长职位。1946年10月,保共在选举中成为第一大政党,获取了19名部长中的10个职位,组成以保共为核心的多党联合政府。等爱国力量共同组成的祖国阵线发展起来的。1946年农民联盟和“环节派”联盟中的右翼组成反对派,在西方的支持下公开向祖国阵线发起强大攻势,反对共产党的领导。1947年夏,国民议会通过法律,取缔了顽固敌视人民政权的右翼反对派,结束多党联合执政局面的客观形势已经具备了。同年秋,社会民主党同共产党合并,其他政党在当时国内外大环境下不得不自选解散,并停止一切活动,部分成员加入了执政的工人党。但保加利亚惟独没有取缔农民联盟,只剩下工人党和农民联盟。保加利亚在1949年由多党合作制过渡到共产党领导下的两党制。保加利亚农民联盟只有章程,没有自己的纲领,却拥有12万多党员,在农村居民中有着浓厚而久远的影响。保加利亚农民联盟一直到东欧剧变前几十年来一直是保加利亚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单位,在国民议会中一直拥有四分之一的议席,其书记担任国务委员会第一副主席,还有一些盟员在议会和部长会议中担任副职。在各级人民委员会中,有18%委员是该盟成员。该联盟一直维系到苏东剧变。

民主德国是1945年6月在苏占区,苏联军事管理当局批准成立了一些反法西斯政党:德国共产党、德国社会民主党、德国民主农民党、德国自由民主党、基督教民主联盟、德国国家民主党。1946年4月,苏占区的德国共产党和德国社会民主党进行合并,此后形成了以德国统一社会党为领导党,基督教民主联盟、自由民主党、德国民主农民党、国家民主党参加的多党合作体制。在各级代表机构中,4个政党的代表约占20%以上,4个政党一直维系到1990年3月在人民议院大选时才发生变更。

综上所述,在波兰、保加利亚和民主德国,除了处于领导地位的马列主义政党之外,还存在着两个或数个民主政党,从而形成了由共产党领导的两党或多党合作体制。这种政党制度体制从性质上说是社会主义的政党制度体制,与西方的两党或多党制有着根本性质的区别。这主要体现在:第一,以上三国在宪法和党章中都明确规定了马列主义政党在国家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领导地位,其他政党也都明确承认和接受共产党是领导党。例如,波兰统一农民党、波兰民主党的纲领中明确规定了波兰的社会和宪法原则,承认波兰统一工人党的领导,愿同其合作建设社会主义;保加利亚农民联盟的章程规定要在保共领导下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民主德国中的德国民主农民党、德国自由民主党、基督教民主联盟、德国国家民主党都在其纲领中明确规定了接受德国统一社会党的领导,在其领导下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事业。第二,这些国家中的民主政党领导人都在其人民议会中担任议长、副议长、议员,都在国家和各级政府中担负一定的领导职务。它们都是接受马列主义政党领导,与马列主义政党合作共事,与马列主义政党在政治方向上保持一致的合作型政党和友党。

简言之,剧变前东欧的政党制度基本上分作两种类型,一是以匈牙利、罗马尼亚、南斯拉夫、捷克斯洛伐克为代表的由多党合作制转为一党制。二是以波兰、保加利亚和民主德国为代表的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或两党合作制。后者的基本特征是: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多党或两党联合执掌国家政权,共同致力于建设和巩固社会主义。所以,共产党领导和多党派合作也就成为波、保、德三国政党制度的基本特色。

三、我国政党制度所具有的中国特色

既然共产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共同特征,既然东欧一部分国家也存在过多党合作的理论和实践,那么,将党的领导和多党合作视作中国政党制度的特色显然是不合适的。不仅与国际共运的历史事实不符,也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基本逻辑不和。更进一步,所谓中国特色,也只能是体现中国社会发展和中国社会主义民族性特质的东西。因此,我国政党制度的中国特色,就应当具体展现如下内容:中国人究竟是怎样以自己的理论和实践去组织政党、处理政党关系、处理政党与国家权力和社会发展关系的。我们只有也只能从这个角度出发,才能正确把握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的基本特色,并理解它的现实的合理性。基于这一思路,笔者认为中国政党制度的中国特色可以归结为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长期共存把马克思主义的多党合作思想从一种策略需要发展到一种战略需求。

马克思恩格斯所强调的多党合作,主要是指在工人阶级内部不同政治派别之间的合作问题,对于工人阶级政党与非工人阶级政党的合作是可能的和必要的,但是这种合作仅仅是一种特定阶段上的联合,因而这种联合具有阶段性与暂时性。“不同阶级的联合虽然在某种程度上说总是一切革命的必要条件,这种联合却不能持久,一切革命的命运都是如此。当战胜共同的敌人之后,战胜者之间就要分成不同的营垒。”因此,共产党就应该“暂时支持其他政党去实现或是直接有利于无产阶级的,或是朝着经济发展或政治自由方向前进一步的措施”,“暂时利用其他政党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因而也就可以“同他们一起采取……暂时的共同行动”。[2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页685—686。所以,马克思恩格斯一再强调这种合作具有阶段性、暂时性的特点,只是为了完成阶段性的使命而实行的一种特定阶段上的合作。

列宁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在社会主义国家政权中进行了多党合作的实验。但是,列宁的政党合作亦只是特定政治形势下的特定的政治策略,完全出于巩固无产阶级国家政权的需要。列宁明确提出,“这些同盟者是暂时的、动摇的、不稳定的、靠不住的、有条件的”。[28]《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页180。但为了战胜当前的敌人,就应当“马上开始实现同左派社会革命党人的联盟,也只有这个联盟能使我们在俄国建立巩固的政权,在立宪会议中获得多数”[29]《列宁全集》第32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页260。。“布尔什维克为了战胜孟什维克,不仅在1917年十月革命以前,就是在此之后也需要采取机动、通融、妥协的策略。自然,我们所采取的这种策略,是足以促进、增进、巩固和加强布尔什维克而削弱孟什维克的。……由于运用了正确的策略,我国孟什维克主义已经而且还在日益瓦解,顽固的机会主义领袖陷于孤立,优秀的工人和小资产阶级民主派中的优秀分子,都转入我们的阵营。”[30]《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页184。列宁所说的民主派优秀分子转入己方阵营的过程,也就是“消化”这些政党的过程。“我们可以消化所有的人,他们却消化不了我们。”[31]《列宁全集》第35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页374。由此,列宁的多党合作思想及实践并没有超出马克思恩格斯所强调的具有阶段性、暂时性特点,也是根据俄国革命发展的阶段性的需要,通过一定条件下的合作、“消化”、“吃掉”对方,消灭小资产阶级政党的政治影响,巩固无产阶级政党领导的国家政权,显然不是一种与之长期共存的思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创建时期,中国共产党放弃了以前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提法,代之以不同于无产阶级专政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新概念。明确诠释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是以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但不仅仅是工农,还包括民族资产阶级和城市小资产阶级在内的四个民主阶级联盟性质的新民主主义的国家政权。这四个阶级联盟的政权形式实际上也就规定了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党制度的政治格局。而新民主主义国家政权是向社会主义国家政权过渡的一个必然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受苏联和当时社会主义阵营的影响,多党合作制和一党制被分别与新民主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相联系,把无产阶级专政与一党制划等号。因此,伴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即将完成,中国即将进入社会主义社会,资产阶级即将被消灭,中国社会只有工人和农民这两大阶级利益相同的阶级。因而,在中共党内一些同志认为,民主党派所依赖的民族资产阶级和城市小资产阶级正在消灭,按照马克思主义的一般原理,一个政党失去了自己所依存的阶级基础,它的存在只不过维持三、五年罢了。民主党派内部也有同志认为,社会主义改造胜利后,民主党派的历史任务完成了,再无存在的依据和必要了,等待着解散。那么,在中国社会跨入社会主义门槛之后,还要不要民主党派?还搞不搞多党合作?这是中国共产党必须作出明确回答的重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

1956年4月25日,毛泽东发表《论十大关系》,明确提出,“有几个党比只有一个党好,非但为此,各党派还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同年9月,刘少奇在中共八大政治报告中对此进一步阐述道:“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民族资产阶级和上层小资产阶级的成员将变成社会主义劳动者的一部分。各民主党派就将变成这部分劳动者的政党。”1957年2月,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再次重申:“凡属一切确实致力团结人民从事社会主义事业的、得到人民信任的党派,我们没有理由不对他们采取长期共存的方针”。也就是说,中国共产党人从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的特点出发,从中国社会不同的阶级、不同的阶层、不同的群体之间利益差异性矛盾客观长期存在的历史必然性出发,从中国社会阶级关系发生重大调整之后各民主党派性质也发生转变的现实状况出发,充分汲取苏联实行一党制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在政党制度问题上的经验教训,在深刻总结我国实行多党合作现实国情和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明确宣布不搞苏联那样的一党制,并明确提出了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将长期共同存在。即共产党存在多久,民主党派也存在多久,共产党和民主党派在长期合作中同呼吸共命运,只要阶级还没有最后消灭,共产党还存在,就要坚持党和党的合作,坚持统一战线。这就为中国共产党在整个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与民主党派相互携手、长期合作、联袂共进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这一方针的提出并非共产党人的主观愿望,而是符合中国实际国情的科学结论。中国各民主党派产生的民族特征、社会环境、成长经历、革命特点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政党不同,它有着与中国共产党长期合作、风雨同舟的优良传统。伴随着中国社会发展的阶段性变化,民主党派也在不断发展,合作协商起草《共同纲领》并明确宣布以其为各自的政治纲领,充分发挥自身代表性和广泛性,发挥“智力库”作用,为新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建设贡献力量,积极参加“三大改造”,向社会主义过渡本身,说明他们已经认同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从新民主主义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发展道路,这是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能够长期合作共同的思想政治基础。中国共产党从国情出发,科学解决了在社会主义时期我党合作中的重大的基础理论问题,奠定了多党合作的制度基础,而这直接关系到多党合作制度的存在、巩固和发展。在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如波兰、保加利亚和民主德国,虽然多党合作体制存在了半个世纪,但这些国家的共产党在思想上一直没有与其他政党长期合作、共同存在的战略设计,一直未能从理论上阐释和实践中解决这一关系到多党合作能否成为一种长期基本政治制度的基础性问题,因而也就不可能将这种合作视为真正的战略目标。这是因为,这些国家的共产党不是真诚地与其他民主政党长期合作,而是竭力限制民主政党的发展,期待其自行消亡。在这种权宜之计政治理念的驱使下,也就不可能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合作保障机制使这种政治体制理念发挥应有的作用。

长期共存这一方针,把马克思、列宁关于多党合作是一种短期的、阶段性的、利益的、策略的需要发展到从长期的、根本的、战略的高度去认识实行社会主义条件下多党合作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这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在社会主义时期政党关系学说的一个重大发展,是中国共产党人在长期革命和建设中积累起来的思想政治智慧的结晶,是中国自己的独创和特色。

第二,互相监督方针的提出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和目标。

在社会主义制度刚刚确立的情况下,新生的制度能否得到巩固和发展,关键在于执政党。中外经验反复证明,政党体制内执政党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往往导致种种弊端。中国共产党要始终保持自身路线方针和政策的科学性,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不断取得社会主义建设的胜利,就必需要有来自方方面面的监督,其中政党之间通过互相监督达到互相促进之目的尤为重要。互相监督的方针提出后,刘少奇在中共八大政治报告中强调说:“我们的党是一个不为私利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党。但是我们现在还有缺点,将来也一定还有缺点,并且不可能没有错误。我们当然首先要加强党内的自我批评和依靠广大劳动人民的监督来消除这些缺点和错误;同时,我们也应当善于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监督和批评中得到帮助。”邓小平在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明确说,“这些党外的民主人士,能够对于我们党提供一种单靠党员所不容易提供的监督,能够发现我们工作中的一些我们没有发现的错误和缺点,能够对于我们的工作作出有益的帮助”。1957年2月,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讲话中,对“互相监督”问题进一步阐述,“各党派互相监督的事实,也早已存在,就是各党派互相提意见,作批评。所谓互相监督,当然不是单方面的,共产党可以监督民主党派,民主党派也可以监督共产党。为什么要让民主党派监督共产党呢?这是因为一个党同一个人一样,耳边很需要听到不同的东西”。周恩来更为深刻地强调说,“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实际上是扩大民主。”[32]《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页351。他还形象地说,“一个党,就是一个鼻孔出气,呼吸就不舒适,会使思想僵化社会发展停滞起来。”所以,“互相监督的面还要扩大,不能缩小,这对我们的民主化有极大的好处。”列宁早就说过,“胜利了的社会主义如果不实行充分的民主,就不能保持它所取得的胜利,并且引导人类走向国家的消亡。”[33]《列宁全集》第28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页168。由此可见,建设社会主义经济当然是中心任务,但社会主义建设是个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四位一体同步发展的过程,尤其是民主政治建设必须同经济建设同步发展,这是我们用多少失误换来的深刻教训。互相监督方针的提出,为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开展政党之间的良性互动,扩大政治参与的有序化,党际关系的民主化和制度化,民主政治建设与安定有序的政治环境提供了可靠的政治保障。

波兰、保加利亚和民主德国,这些国家在人民民主时期结束之后,只能共产党监督其他民主政党,决不允许这些民主政党监督共产党,再加上苏联的严格“看管”,他们只能是一种政治花瓶,很难有所作为。所以,互相监督方针的提出,不仅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社会主义条件下政党关系学说的又一重大发展,而且为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的长期合作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奠定了基础性架构,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中政党关系学说的开创之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作出了创造性的理论贡献,起到了具有基础性的奠基作用。以后各个时期各个阶段中国共产党对多党合作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都是立足于这个基础之上的,都是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的。同时,八字方针的提出,标志着我国的政党制度由此发生了重大转变,即由新民主主义的政党制度转入社会主义的政党制度,并使这一制度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

第三,参政党概念的提出确定了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政治定位。

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权中的政治地位决定着多党合作的性质和政治基础,是多党合作中的又一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中国共产党在多党合作制度中是领导党,是国家政权的执政党,这是非常清晰的,但民主党派在多党合作制度中究竟处于何种地位?却是一个长期未能给予明确回答的重大理论空白。

1957年以来,中国共产党受到“左”倾错误思想的影响,民主党派被冠以“资产阶级性的政党”。进入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在拨乱反正的基础上实现了对民主党派性质的根本性转变,“各民主党派已经成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这就极大调动了各民主党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实现祖国统一事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解决民主党派的定性定位问题就成为当务之急。1989年12月,《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第一次从国家政治制度的高度明确了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是“参政党”。参政党地位的提出具有对内对外两大功效:对内而言,将各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明确区分开来,同时也将民主党派与国家政权的关系固定下来;对外来说,将我国的民主党派与西方国家的在野党和反对党严格区别开来,同时也和西方多党制国家和东欧一些实行多党合作制国家的联合执政党作了完全不同的切割。

多党制国家中各政党都不大,为取得议会多数,只有联合其他政党结成政党联盟去参加选举,组成联合政府共同执政,都做执政党。由于各政党席位的多少在权力配置上是不一样的,这种政党联盟是动态的,是经常变动的。他们在政党关系上具有双重性,既有合作又有竞争。这明显不同于我国的民主党派。在波兰、保加利亚和民主德国,共产党也不是一党垄断权力,而是与其他政党合作分掌政权。这些国家的民主政党承认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并接受其纲领,虽然在名义上是联合执政,共同管理国家政务,但实际上不能相提并论。例如,国民议会是这些国家形式上的最高立法机构,其作用只是把党的决定变成国家法律。虽然其宪法规定,议会代表是通过全国选举产生,候选人是经过人民阵线选拔产生,但实际上都是由共产党来挑选,实行等额选举。司法权也由共产党掌控,其他党派是无权染指的。斯大林去世后,它们开始强调互相协调、联合执政。波兰和保加利亚共产党都肯定了这种共产党与民主政党联合执政的方式,扩大了民主政党在国民议会中的一些权利和义务。但这只是在形式上的一些修修补补,满足了各民主政党的领导人在国家政权中担任一些配角,扩大一些民主政党代表人士在各级国民议会的名额,但始终没有建立起一套民主政党有效的执政议政制度机制。

我们民主党派参政的基本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不但参加行政、立法、司法工作,同时参与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外交等各方面的事务;不但在中央层面,同时在各省市、自治区、地级市、区和县级单位;不但在人大、政府、司法机关,同时在国有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中担任领导职务。他们在工作中享有行政管理的指挥权、处理问题的决定权和人事任免的建议权。也就是说,我国民主党派全面参政,就是全面参加国家政权和参与国家政务管理的政党。与波兰、保加利亚、民主德国的民主政党在名义上拥有执政地位相比,我们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地位更加明确,参政议政范围更加广泛,内容更为丰富,机制更有保障。

毛泽东指出,“所谓领导权,不是要一天到晚当作口号去喊,也不是盛气凌人地要人家服从我们,而是以党的正确政策和自己的模范工作,说服和教育党外人士,使他们愿意接受我们的建议”。[34]《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页742。共产党实现自己的政治领导,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共产党实现自己的政治领导,主要依靠自己制定和坚持的路线和方针政策的正确,靠政治协商,通过充分协商使自己的正确主张为民主党派所接受,并在协商中认真听取民主党派的意见建议。二是靠共产党员自身的先进性、模范性带动各民主党派与之一起奋斗。可见这种领导方式是建立在民主平等的、民主协商的基础之上的。

中国的参政党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政治自由,是指各民主党派在坚持多党合作政治准则的基础上,拥有政治主张和见解的自由权。中国共产党不能垄断和包办,不能用强迫的方式逼迫它们改变自己的意见和见解,只能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通过交换意见和讨论的方式达成共识。组织独立,是指各民主党派享有独立地处理自己组织内部事务的自由和维护本党派成员及其所联系群众合理合法利益和要求的权利。中国共产党在充分尊重民主党派决定的基础上可以提出建议,但不能“代替”和“控制”。法律地位平等,是指法律面前各政党都是平等的,任何政党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可见这与东欧一些多党合作制国家所实行的共产党领导内涵是完全不一样的,它们实行领导是对各民主政党的“控制”和“看管”,对一切权力的垄断。

由此可见,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参政党地位的确定,是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政党理论、国家学说的丰富和发展,是我们自己的独创和特色。

第四,无党派人士群体是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有机构成。

中国的多党合作制度既包括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合作,也包括与无党派人士的合作。无党派人士作为一支重要的政治力量,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一届一次政协会议召开时,无党派人士作为一个单独的界别参加进来,一直是我国多党合作制度中的有机构成部分。在新世纪新阶段,将中国共产党同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纳入到政党制度的范畴,其特殊意义在于,在我国即使不组建新的政党,同样可以参加国家的政治生活,同样可以反映无党派人士群体的利益和愿望,同样可以发挥自己的优势与作用。中国共产党将无党派人士作为有党派性的政治力量来看待,是因为无党派人士是以知识分子为主体的群体,具有人才济济、智力密集的特点和优势,是我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无党派人士同民主党派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可以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作用。同时,无党派人士还是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组织发展的重要来源。因此,无党派人士的素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中共党员和民主党派成员的素质。所以,发挥无党派人士的作用,是加强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组织建设的重要基础。充分发挥无党派人士群体位置超脱、了解民情、化解矛盾的优势和作用,有利于维护多党合作的基本格局,有利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有利于为和谐社会创造团结稳定的政治环境。这一点在世界政党制度中是独一无二的,是我们自己政治实践的结晶,是我们的创造和特色。

第五,人民政协是多党合作、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

多党派合作需要构建合作共事的桥梁和协商对话的渠道。鉴于“五一”口号发布后,各民主党派的积极响应,中国共产党遂将过去与各民主党派的政治联盟关系上升为政党合作关系,同各民主党派共同承担起合作协商建立新中国的历史重任。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共同纲领》的制定和人民政府的组建,使中国共产党的政治领导核心地位拥有了组织架构和程序形式上的合法性基础,使多党合作制度具有了组织基础和制度保障,这就为各民主党派更好地发挥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奠定了基础条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后,人民政协不再代行人大职权,纯粹作为统一战线、多党合作、政治协商的机构发挥作用。此后,人大按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使国家权力,充分体现了尊重大多数人的意志,体现人民当家作主,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原则。政协按民主协商原则汇集各方力量,反映社情民意,在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同时又兼顾少数人的合理合法利益。两种制度相辅相成,政协和人大同时存在并继续发挥作用,是我们人民民主制度的一大特色。

我国的人民政协与西方国家议会有着本质的不同,同东欧实行多党合作制国家的国民议会也截然不同。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适合中国国情的伟大创造,是在中国土壤中生长发展起来的,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体现,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史中的一朵绚丽的奇葩,并在国际产生了积极的影响。综上所述,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是实行多党合作的社会主义国家政党制度中的共性特征、共有特色,不是我们的创造发明,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参政党、无党派人士、人民政协才是中国共产党的独特创造,是我国多党合作制度所具有的“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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