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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经济负担和经济损失

2010-08-15张玲玲咸宁学院湖北咸宁437100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0年9期
关键词:经济负担道义经济损失

张玲玲(咸宁学院,湖北咸宁437100)

浅论经济负担和经济损失

张玲玲
(咸宁学院,湖北咸宁437100)

概括了经济负担双重主体的经济行为,并从会计学的角度准确地界定二者含义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经济负担;经济损失;权力

长期以来,我国卫生经济学界把疾病经济负担错误地等同于疾病经济损失。产生这种结果的理论基础在于混淆了经济负担和经济损失概念。可见,无论从经济学还是会计学的角度,准确地界定二者的含义仍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经济负担的含义与特点

宽泛地说,经济负担是指超过社会必要生产费用的存在于当事者双方之间的权力、责任、义务及委托—代理关系的经济实现。对这一基本界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第一,双重主体性。任何形式的经济负担都是双重主体的经济行为,即给负者的给负行为和被负者的应负行为的相互默认。没有给负者的给负,被负者就不会无故也无从揽下任何负担;相反没有被负者的应负,给负行为就不能成为现实。

第二,额外承受性。负担最本义最直观而又形象的理解应该是,超过人的自身体重而又附于其上的且给主体行动带来一定程度不便的外在重量。可见,负担是一种额外承受。经济负担的额外性,是指超过社会必要生产费用之外的支出。这里所讲的社会必要生产费用主要指社会必要的劳动力生产费用和产品生产费用。劳动产品的社会必要生产费用就是生产成本,所以一般企业不把成本当作自己的经济负担。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劳动力商品的社会必要生产费用或价值,由维持劳动者自身生存、养活劳动者家属成员、劳动者接受教育及技术训练三项消费资料价值构成,从理论上说,其实现形式是工资。正因如此,所以我国的工薪家庭一般都不把必要家庭成员(三口之家)的消费开支视为户主的经济负担。只有超过工资的家庭开支才视为他们的经济负担。劳动力是人口的函数。从社会的角度讲,维持社会存在和发展的适度人口的生产费用也属于社会必要生产费用。

第三,权责经济性。经济负担对被负者而言,是给负者从外部加于他的。负担外加的原因是外在于当事者双方间的权力、义务、责任关系的经济实现。

从权力关系的角度看,由于当事者双方之间存在着权力行使和权力从属关系,因此,权力行使方可将权力活动的经济消耗向权力从属方转移,从而形成后者的经济负担。这里的权力主要是指从事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力即公权力,其次也指生存权这样的天赋人权。公权主体给出经济负担的主要形式是税收。它是国家权力的经济实现形式。我们简称它“权力负担”。公权异化给负的主要形式是索贿或强行摊派,由于这种经济负担是非法的,故不纳入本文的讨论。

从责任、义务关系的角度看,经济负担是被负当事者对给负当事者应尽的责任、义务的经济实现,比如赡养或收养负担。出自履行责任、义务的经济负担,一般表现为当事者双方的道义默认。只有在道义缺失的情况下,才借助于法律或其它规制强行,因此我们把它们合称为“道义负担”。

第四,实现代理性。从经济负担的实现途径看,除权力负担外,道义负担一般是通过被负者对给负者提供一定形式的给养来实现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实现私人负担的社会化,提高供养消费效益,可能会把供养消费的职责转手于商业中介组织,形成被负主体与中介组织的负担委托——代理的实现关系,比如前面提到过的对赡养对象的商业托养、疾病的医院治疗等,我们把这种经济负担称为代理负担。代理负担还包括社会组织代理的公共建设和公共消费所产生的费用公摊。

权力负担、道义负担、代理负担是对应相通的负担关系。权力负担对给负者而言,是其权力的经济实现,但对被负者而言则是其应尽责任、义务的经济兑现。赡养负担也是给负者的权力和被负者义务及责任的经济实现。因此也体现着权力负担和道义负担间的相互对应关系。权力负担、道义负担和代理负担之间同样存在着这种对应相通关系。

经济负担具有鲜明的个性特征。第一,直接无偿性。权力负担无论对给负者的受用还是对被负者的承受都是直接无偿的,因为它通行的是一定的非经济强制。第二,间接有偿性。权力负担虽是直接无偿的,但并不排除它的间接有偿。税收取之于民也用之于民。因此被负者通过国家财政再分配,间接享受了包括自己纳税因子在内的各种公共消费,其中相当大部分还构成社会必要的劳动力生产费用。即使是企业,也间接使用了包括自己纳税部分所建设的公共生产设施。因此,税收这种权力负担就具有不可否认的间接有偿性。道义负担和代理负担还具有非经济报偿性,如赡养负担、疾病医疗负担直接带给被负主体天伦之乐和健康回报的效用享受。第三,认知差异性。认知差异性是指被负者对开头界定的经济负担所持的肯定或否定的不同认识态度。它会导致客观上的负担与非负担在主观上的错位即视负担为非负担,或者相反视非负担为负担。费用公摊这种代理负担的认识差异就特别明显。造成这种误区的原因:一是付费者视产权的非己所有。二是购买的非己所愿。三是消费份额的非共同均等。

二、经济负担与经济损失的区别

经济负担和经济损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经济损失是由于种种不慎或外在随机变数而造成的既定财物、收入或预期收入减少,它与经济负担有以下区别:

第一,经济变量不同。作为自变量的经济负担和经济损失虽然都会影响作为因变量的收入或财产的变动,但变动的规则还是不同的。一定时期的经济负担导致既定收入条件下的支出增加;经济损失则导致一定支出条件下的既有财产、收入或预期收入的减少。

第二,是非裁量不同。对各种经济负担,可以用现行法律、法规、政策予以裁量,得出它们合法或非法、合规或违规的结论。经济损失根本不适应这样的裁量。任何经济损失绝无合法或非法、合规或违规之说。

第三,产生机缘不同。尽管不同形式的经济负担产生的具体缘由不同,但它们都是事先相对稳定的存在,而不是随机出现的。因此,经济负担的产生一般没有多大的意外性、偶发性。与此不同,发生经济损失的缘由则有很大的随机性,因此经济损失发生就有较大的意外性。

第四,价值取向不同。大凡被负主体对道义负担和代理负担都有较大的接受意愿。即使是权力负担,国家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强的被负主体对此也同样有较大的接受意愿。正所谓“负担并快乐着”。相反,经济损失都是非人所愿的。“损失均痛苦着”。

第五,复加频率不同。除有的代理性负担的存续时间较短外,一般经济负担都有一个较长的存续周期。在存续期内,经济负担总是月复一月,年复一年地给出,从而使经济负担的复加频率较大。少数经济损失虽然也会出现“祸不单行”的状况,但一般而言经济损失的复加频率远没有经济负担大,且每一次的损失量和损失内容并不相同,使”祸不单行”出现变频复加状况。

第六,有无赔偿不同。存在加害主体的经济损失可以获得经济赔偿,有些政策性损失也可获得赔偿。而经济负担都不存在培偿问题。

[1]杜乐勋,张爽.卫生经济学基本原理[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0.75.

[2]程晓明,罗王金.卫生经济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3.84.

F124.6

A

1006-5342(2010)09-0171-02

201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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