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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灾后保护与传承的注意问题*

2010-08-15邓思胜西南民族大学旅游与历史文化学院四川成都610041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0年9期
关键词:习惯法羌族少数民族

邓思胜(西南民族大学旅游与历史文化学院,四川成都610041)

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灾后保护与传承的注意问题*

邓思胜
(西南民族大学旅游与历史文化学院,四川成都610041)

本文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为依据,运用文化学、民族学的相关理论,从法律体系、文化环境的构建与保护、我者“民间”走向他者“民众”,我者“视野”走向他者“视野”等方面,论述了5.12汶川地震之后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中应注意的问题。

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

2008年的“5.12汶川大地震”给羌族文化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对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造成极其严重的困境。面对几近毁灭的羌族文化,中国各级政府、国内外的许多非政府机构、羌族人民纷纷行动起来,展开了对羌族文化的抢救与保护[1](P106-107)。在这场参与机构多、参与人员组成复杂、抢救与保护对象涉及面广的文化遗产保卫战中,人们提出了许多有指导性的理论、建议和可行的方法、方案,但也存在着一些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和注意的问题。我们根据联合国科教文组织颁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精神,结合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灾后保护的现状,提出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灾后保护与传承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一、以法律为依据,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1.运用层级分明的法律体系

在运用法律保障和促进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时,长时间以来有一种误区——认为只要政府重视法律的制定、宣传、运用,就能很好地保障和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传承与保护,实际上这种提法既难以使政府的行政行为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又难以让政府在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方面有真正的作为。因此,笔者认为应运用层级分明的法律体系来保障政府的行政行为有法可依、保障和促进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

根据我国法律体系的构成,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内容,笔者认为在保护和传承民族文化方面,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处于第一层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2](p6)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第四款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2](P7~8)宪法的上述三款规定为各民族人民管理文化事业提供了法律依据;规定了国家及其机关应当怎样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加速文化的发展”;赋予了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等权利。宪法的这些规定为少数民族文化和文化事业的发展、为少数民族传承和保护自己的文化提供了最高、最权威的法律依据。

民族区域自治法是第二层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第四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建设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不断提高各民族人民的社会主义觉悟和科学文化水平。”[3](p269)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组织、支持有关单位和部门收集、整理、翻译和出版民族历史文化书籍,保护民族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继承和发展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3](p273)上述条款的规定,为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甘孜藏族自治州、北川羌族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灾后发展地方文化事业方面、在收集、整理、翻译和出版民族历史文化书籍,保护民族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在保护和传承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采取特殊的、灵活多样的政策和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灾后羌族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地方法规、条例是第三层级。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法规、条例至今仍然较少,急需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法规、条例较缺乏,也是导致保护不力的原因之一。

民族习惯法是第四层级,应注重习惯法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作用。在运用法律保障和促进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方面,长时间以来还有一种误区:那就是过多强调国家成文法的作用,而忽略了少数民族习惯法的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成文法的效用,不利于更好地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文化。笔者认为应注重习惯法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作用。羌族习惯法主要是通过乡村规约、宗教习俗和家族规训体现出来的,一些习惯法的内容蕴含在释比的经书中。羌族习惯法的作用有:规范羌民日常言行、预防违犯羌族伦理和习俗事件的发生、预防违法(国家成文法)和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增强羌民的团结、增强本民族的凝聚力。一方面,羌族习惯法与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密切的联系,另一方面羌族习惯法的作用表明它有助于让羌民在习惯法的规范与约束下,积极、主动、以主人翁的身份传承和保护本民族的优秀文化遗产;有助于杜绝破坏、毁损本民族优秀文化遗产现象的发生。

2.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在传统文化的传承和保护上应起主导作用。关于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宣传、立法问题,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并采取积极的措施,进一步挖掘其文化的内涵,继承创新。政府一方面要赋予它们新时代的元素,另一方面要保护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优秀内核,保护其不同的文化价值、展示价值、不同的传承与保护价值等,制定不同的保护条例,依法保护。如果政府依法保护、高度重视,那么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会得到更好地传承和保护。

二、把保护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生存的环境放在首要位置

文化学的理论认为:文化的产生、发展和传承离不开特定的环境。我们要保护文化,就必须保护文化赖以存在的环境。

在5.12汶川大地震中,羌族的物质文化、非物质文化赖以生存的环境受到严重破坏。羌族文化植根于长期以来生活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羌族民众世世代代创造的人文生态环境。羌族传统村寨多分布在高半山上,但许多村寨在此次地震中受到毁灭性的破坏,部分村寨将移民安置,这使羌族文化赖以生存的环境受到严重破坏,羌族文化也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可持续发展的条件。因此,在对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时首先应尽力保护好羌族和羌族文化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生态环境,这些环境是羌族及其文化得以延续的重要前提。其次要尽量为灾后的羌族居民营造一个具有“地方性知识”和本土文化氛围的生活环境,使他们的各种民俗活动能体现原生态性。列菲伏尔认为“在有利的环境中,即当共同的语言、共识和规范可以建立起来的时候”才能“构成一个连贯的整体”[4](p181)。为此,在灾后重建时,应当把构筑羌族共同的语言、共识和规范得以建立起来的环境放在重要位置。在建造羌民新居时,必须注重社区文化氛围的营造、必须把羌族的建筑文化、服饰文化、饮食文化等通过恰当的形式表现出来,把修建房屋、供水、供电等生活设施与羌族文化保护、传承、抢救有机结合起来。

三、注意抢救与保护的紧迫性与重要性

口头和非物质文化虽然称为“口头和非物质文化”,但与“物”又密不可分,口头和非物质文化的本质不在于“物”和“非物”,而在于文化的传承,其核心是传承文化的人。因此,对于包括释比文化在内的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好的保护措施莫过于保护这个民族本身,让羌族的每一个体都积极参与到保护与传承中来,都能从文化中找到“本民族的自我”。然而,5.12汶川大地震使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大大减少,“在地震中,只有30万人口的羌族同胞遇难3万余人,羌族人口一次性锐减10%,包括歌舞在内的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分崩离析的危险”,[5]地震还造成大量羌族人口的伤残,包括释比和通晓羌族语言、民间文化、工艺的人员以及中小学生。这对羌族人口从数量、质量、结构和分布等各方面都造成了重大影响,给羌族文化的传承造成巨大损失。“以北川羌族自治县为例,县城所属曲山镇共2万余人,其中城区1万余人中遇难8600余人,受伤9690余人,其中25名羌族文化研究人员和5名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人员也不幸遇难。”[6]羌族文化主要是依靠羌族文化的集大成者“释比”来传承。地震一方面使羌族文化传承人直接伤亡,造成了文化断代和损失。另一方面,由于传承人一般都已年老体弱,地震造成传承人身心俱损,记忆力衰退,从而直接影响文化的传承水平;再者,地震也让许多民间舞蹈、民间乐器和音乐、民间传统技艺的传承者或死或伤,使其传承后继乏人、造成传承的局部中断、使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消失或濒临绝境。不仅如此,地震还使传承人对生活和民族文化失去信心,甚至不愿意传承,从而间接造成文化损失,并影响了羌族文化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对于释比文化的经书、典籍、民间舞蹈、民间乐器与民间音乐、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等面临濒危、失传的文化,应及时加以抢救、保护。而对传承人的抢救与保护尤为重要,抢救与保护传承人包括抢救与保护羌民族大众和保护羌族文化的集大成者——“释比”。要对灾后的羌族人民给予更多的关注,为他们的生产、生活提供更多的方便、创造更多的条件;在灾后重建中,不仅要注重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善,也要重视其精神生活内容和氛围的营造,创造一切可能的条件,调动一切可能的因素,抢救和保护羌族文化遗产。宋蜀华先生认为加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抢救和保护,就是对少数民族文化的继承。“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浪潮中,保护民族文化(包括口头和非物质文化)尤其是人数少的群体的文化,这是十分紧迫的工作。行将消亡的更需要抢救。保护一个民族的文化,就是保护该民族自身。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保护和抢救工作既是该民族,同时也是人类共同的任务”[7]。而在“5.12汶川大地震”之后,对羌族文化的抢救与保护既是每一个羌民的责任和义务,更是中国各级政府、相关科研机构、专家学者的责任和义务,也是人类共同的责任和义务。

四、让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由我者“民间”走向他者“民众”,由我者“视野”走向他者“视野”

文化传承与保护的有效途径之一是让文化在适当的时空得以传播。让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传承和保护的有效途径之一就是让其在适当的时空得以更广泛地传播,从羌族本民族民间走向其他民族民众中,让其他民族的民众认识、了解、进而保护羌族文化。

2008年6月,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中的四川民间歌舞专场在民族文化宫大剧院内举行,3位来自震区——汶川龙溪乡巴夺寨的释比带领众人跳了羊皮鼓舞。同一天,羌族羊皮鼓舞获得国务院批准,荣登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8]这让更多的“他者”认识了羌族释比文化。而2008年10月应韩国东北亚音乐研究所之邀,北川组织的8名羌族民间艺人和相关人士共12人前往韩国参加在韩国首都首尔举行的“第一届东北亚音乐考古学学术大会”和“世界巫法节日研讨会”,其中8名羌族民间艺人在会上向全世界学者专家表演了释比文化、口弦等羌民族民间艺术[9]。神秘灿烂的羌族文化走出国门表演,让释比及释比文化成为了“世界的”,这无疑对释比文化的保护与传承起到了积极作用。

五、重建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区,着力保护羌族文化

羌族的居住环境在经历了大地震后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即原有的生态环境被破坏,羌族居住区域将经历大的重组和变迁,区域内的人口移动和外部文化冲击在所难免,但应该考虑到羌族文化的独特性、居住文化的连续性、生态文化的稳定性等因素,尽量减小地震所带来的羌族居住区域和居住环境的变化。

四川省文化厅于2008年6月3日公布了《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初步重建方案》,初步确定保护区重建要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地区习俗界限,整合羌区的羌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保持羌族原有的建筑风貌、民风习俗、祭祀礼仪,体现羌族文化的原生态环境和地质结构特点。该方案的贯彻实施将大大有利于羌族文化的保护与传承。

5.12 汶川大地震后,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是一涉及面广而又迫在眉睫的现实问题,文化生存、发展的特定环境的保护、传承与跨区域的文化整合、法律和政府、羌民及其习惯法、“他者”和“我者”的保护与传承各自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应予以高度的重视和关照。

[1]吴建国,张世均.“汶川地震”对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影响[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9,(6): 106~107.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7~8.

[3]吴宗全.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69.273.

[4]丹妮·卡瓦拉罗,张卫东,张生,赵红顺译.文化理论关键词[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181.

[5]马戎戎.板房区里的皮鼓舞[J].三联生活周刊,2009,(4):28.

[6]羌族语言和非物质文化灾后重建政策需求调查报告[EB/OL].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 no01/1/398812.shtml.

[7]宋蜀华.从民族学视角论抢救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遗产在抢救和保护中的地位[J].中国艺术研究,2002,(10):24.

[8]四川民间歌舞专场举行羌族释比感恩跳羊皮鼓舞[EB/ OL].http://news.juren.com/200806/124676.htm l.

[9]徐正斌.北川羌文化首次海外展演[N].绵阳日报,2008-10-10.

G127

A

1006-5342(2010)09-0037-03

2010-07-03

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十一五”规划2008年度课题——《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研究》(SC08B39)和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地方文化资源保护与开发研究中心资助项目——《“5·12汶川大地震”后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研究》(08DFWH002-3)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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