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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选考试制度合法性基础探析

2010-08-15汪继红咸宁学院教务处湖北咸宁437100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0年9期
关键词:考试制度党管合法性

汪继红(咸宁学院教务处,湖北咸宁437100)

公选考试制度合法性基础探析

汪继红
(咸宁学院教务处,湖北咸宁437100)

公选考试制度的合法性基础是指有助于人们认可公选考试制度的支持性因素,具体体现在党管干部原则、政治精英假说以及考试制度偏好三方面,它们分别从政治权力分配、主流价值取向、传统文化心理等不同层面,构建了公选考试制度合法性的政治组织基础、信仰价值基础以及文化心理基础。

合法性;党管干部原则;政治精英假说;考试制度偏好

公选考试制度内生创建于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是秉承“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之理念,采用考试方法筛选领导干部人选且具有制度安排性质的新型领导干部选拔考试制度。公选考试制度正在逐步成为一种全国性的、主体性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1]。从理论上探析公选考试制度的合法性基础,是牢固公选考试制度根基、发挥公选考试制度成效的前提与核心。

公选考试制度的合法性不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而是一个不确定的政治概念。判定和评价公选考试制度是否具有合法性,只能以人们是否认可公选考试制度为依据,而有助于人们认可公选考试制度的支持性因素就是公选考试制度的合法性基础。公选考试制度合法性具有三大基础,即:中国政治生活必须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社会人群中必定存在政治精英!采用考试方式任用政府官员必然成为当今社会最为青睐的干部选拔制度!而这三大基础又具体体现在公选考试制度的党管干部原则、政治精英假说以及考试制度偏好三方面,它们分别从政治权力分配、主流价值取向和传统文化心理等不同层面,构建了公选考试制度合法性的政治组织基础、信仰价值基础以及文化心理基础。

一、党管干部原则

党管干部原则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必须坚持的根本原则和具体要求。坚持党的领导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中国共产党正是通过塑造人民群众的政治价值观,使人民群众自觉接受党的领导、认可党管干部原则。换句话说,党管干部原则凭借政党权威、政党组织体系的合法性来支持公选考试制度的合法性。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全国的政治领导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既有历史的规定性,也有现实的合理性。”[2]“在中国这样的大国,要把几亿人口的思想和力量统一起来建设社会主义,没有一个具有高度觉悟性、纪律性和自我牺牲精神的党员组成的能够真正代表和团结人民群众的党,没有这样一个党的统一领导,是不可设想的,那只会四分五裂,一事无成。这是全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的奋斗实践中深刻认识到的真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已经在长期和伟大的政绩中获得了广泛而坚实的合法性基础。

正如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合法性不是与生俱来的一样,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合法性也不会一劳永逸。“苏联共产党在有20万党员的时候,夺取了十月革命的胜利;在有200万党员的时候,取得了卫国战争的胜利;在有近2000万党员的时候,却丢失了国家政权。”[3]因此,党的十六大报告告诫我们:“我们党历经革命、建设和改革,已经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已经从受到外部封锁和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成为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只要我们党始终成为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我们党就能永远立于不败之地,永远得到全国各族人民的衷心拥护并带领人民不断前进”。

坚持党的领导不能停留在空谈的政治口号上,它必须落实到一切政治生活中、落实到党的干部人事制度中、落实到领导干部选拔考试工作中。干部人事制度是党和国家关于干部人事工作的各种规章制度的总称,包括干部管理体制和干部管理的具体规章制度两方面。在干部管理体制方面,党管干部原则就是对全国干部的领导和管理,均由执政的共产党执掌,干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主体只能是中国共产党。党管干部原则表明执政党对于干部人事工作采取直接的、独占的领导方式。[4]在干部管理的具体规章制度方面,党管干部原则就是管原则、管程序、管方法而不是管具体人头。公选考试制度的创建,一方面坚持了党的领导,落实了党管干部原则,保证了党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中的绝对领导权;另一方面又扩大了选人用人视野,提升了领导干部能力素质,防止了买官卖官等腐败现象,进一步强化了党的领导。

由此可见,无论是始终不移坚持党的领导,还是贯彻落实党管干部原则,都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建设的重要内容,都是中国共产党不断输入执政合法性支持的有效举措。公选考试制度正是凭借党管干部原则的合法性,来建构自身合法性的政治组织基础。

二、政治精英假说

政治精英假说具有理论的假定性和实践的真实性。尽管社会人群中必定存在政治精英属于一种理论假设,但这种理论假设在现实实践中可以得到充分验证。对政治精英的高度崇拜和任人唯贤的选拔标准,是我国社会长期以来形成的主流价值观,而这种主流价值观构成了公选考试制度合法性的信仰价值基础。

第一,领导干部属于社会政治精英。莫斯卡认为,在各种社会中“都有一个统治阶级和另一个被统治阶级。第一个阶级人数较少,但是履行所有政治职能,垄断各种权力并享受由此而来的利益。第二个阶级接受第一个阶级的指挥和控制,其方式或多或少是合法的,同时又或多或少是专制而暴烈的。”[5]今天,我们正在进行的伟大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正是在以中国共产党为代表的政治精英领导下开展的。所不同的是,各级领导干部虽然也代表国家行使行政职能,但他们的本质不再是社会的统治阶级,而是接受人民委托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管理者。他们与普通民众的关系不是尖锐对立而是融合一致的,他们是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忠实代表。

第二,领导干部对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至关重要。在现实社会生活中,领导干部从来都占据着统领一切的地位并具有压倒性的力量。邱霈恩先生认为:“领导者已经不是自然角色,更不是单个自然人的社会化表现,而是全面代表和完全关联着整个群体、组织、社会或国家的形象实体和力量实体;其一举一动都关联整个群体、组织、社会或国家的停滞发展、强弱兴衰和生死存亡。”[6]历届党和国家领导人都非常重视领导干部工作。毛泽东同志指出:“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江泽民同志强调:“我们的各项工作能否做好,我们能否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始终掌握主动,我们的事业最终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7]

第三,领导干部合法性依赖于个人禀赋和社会意识形态的支撑。莫斯卡认为,在任何社会里政治精英都力图找到其独占权力的合法和道德依据,并把它描绘成“普遍承认和接受的学说,信仰的逻辑和必然结果”,它使人们普遍地感到精英统治“不是根据纯粹的物质力量和知识力量,而是根据道德原则的。”公选考试制度选拔领导干部,同样需要证明所选拔的领导干部具备领导职位要求的独特禀赋,同样需要证明领导干部占据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故而,公选考试制度明确构建领导干部能力素质结构框架及其测评要素,党和国家一再强调领导干部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目的就是希望广大领导干部都能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能,始终牢记人民群众的重托,真正成为带领人民群众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中坚力量。

第四,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建立在政治民主基础上。政治精英与政治民主在现实中虽然存在一定冲突,但两者在逻辑上并不必然产生矛盾。两者的分歧不在于是多数人统治还是少数人统治,也不在于是通过选举产生还是通过考试产生政治精英,问题的关键在于社会如何对政治精英实行有效控制。公选考试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干部人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必须遵循国家宪法要求,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公选考试制度将政治精英以民主方式纳入政治体系,而纳入政治体系的政治精英必须向人民群众负责。公选考试制度广开用人视野、防止政治腐败,不仅不会危害政治民主,反而成为政治民主积极的倡导者和捍卫者。

三、考试制度偏好

政治精英崇拜必然走向政治精英选拔。在经历了多种政治精英选拔方式的试错与比较之后,中华民族对于政治精英选拔方式形成了特定的路径依赖,即考试制度偏好。这种偏好深深融入中华民族的思想意识和行为规范,积淀内化为一种文化传统和心理认同。考试制度之所以成为政治精英选拔最为青睐的方式,是因为考试制度建构了一个具有工具理性色彩的意识形态,它撇开不同时代、不同国度以及不同领域具体考试制度的特殊性,高度抽象出隐藏在各类考试制度中共同秉持的考试理念: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公选考试制度根植于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反映了人民平等参与政治的心理需求,并赋予考试理念以与时俱进的时代内涵。

第一,公开原则。公选考试制度倡导公开原则,不仅使得领导干部能够通过公平、公正的方式进入政治权力系统,而且可以有效遏止中国领导干部选任机制中存在的关系机制这一潜规则。所谓关系机制就是指决策层关系对领导干部选任的影响重大,“领导身边的人”因为结构地位上的优势而比一般干部享有更好的晋升机会。这种关系机制虽然不是直接的跑官、保官、买官、卖官,但因缺乏公开原则和监督机制,容易造成任人唯亲的长官意志和少数人的“暗箱操作”,甚至演化为严重的政治腐败。公选考试制度倡导公民对于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具有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在实际推行过程中,除安全保密的特殊要求外,其考录政策、录用计划、资格条件、考试成绩和录用结果等信息都适时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公选考试制度倡导公开原则,拓宽了领导干部用人视野,调动了领导干部和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有效抵制了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第二,平等原则。公选考试制度倡导平等原则,不是无限制的、绝对的机会均等或条件平等,而是通过有限制的、相对的条件要求来实现其平等原则。公选考试报考条件比较严格,对报考者身心素质诸方面都作了明确而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如政治面貌、年龄、健康状况、学历、专业、职务、任职年限等。确立限制性的报考条件,建立在广泛的社会调查和科学研究基础上,充分考虑了全社会各行各业各地区领导人才的总体储备、素质水准、职位空缺以及任职要求等多方面因素。因此,限制性报考条件及其资格审查工作,事实上已经完成了对应试者的初步筛选,不仅使得同等条件下的应试者具有充分均等的机会参与竞争,有效合理地调控人力资源的流动,防止领导干部这一稀缺资源的浪费,同时也能根据需要选拔德才兼备、真才实学的人选充实到不同领导职位,真正实现因需设考、人职匹配和能级对应。公选考试制度的平等原则,更加符合科学的态度,更加接近公平的实质。

第三,竞争原则。公选考试制度倡导竞争原则,而且竞争是有序和有效的。公选考试制度坚持“凡进必考”原则,只要符合报考条件,所有应试者都可以自愿、公平地参与有序竞争,竞争程序一般包括报名与资格审查——统一考试——面试答辩——组织考察——试用上岗五大环节。其中,统一考试又包括笔试(公共科目笔试和专业科目笔试)以及面试两种方式。公选考试五大竞争程序以领导学、心理学、管理学、组织行为学、考试学等多种学科理论为基础,无论是竞争内容还是竞争方式,都是经过科学的设计并要求规范实施的,能够对应试者的知识、技能、职业倾向、个性特征、工作实绩、工作经历、品行修养以及群众公认、与未来工作环境的适应性等诸多方面进行全方位、综合性、立体化的考查与筛选。因此,公选考试制度倡导的竞争原则,不仅具有从众多应试者中选拔一定数量人选之量的竞争性质,而且具有针对领导职位能力素质要求进行质的竞争性质,公选考试竞争属于有效竞争。[8]

第四,择优原则。公选考试制度倡导择优原则,其择优标准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学而优则仕”,而是建立在科学的职位分类和职位分析基础上,以人职匹配为标准选拔符合领导职位要求的领导干部人选。公选考试不仅设置了公共科目笔试、专业科目笔试,而且还设置了面试、心理测试等不同环节。设置公共科目笔试,能够保证有足够数量的具备基本能力素质的领导干部进入专业科目笔试;设置专业科目笔试,能够保证有一定数量的具备职位能力素质要求的领导干部进入面试。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排名前三位的领导干部,还要经历心理测验、组织考察和身体检查等环节。综合成绩排名第一的领导干部未必就是最终人选,因为根据人职匹配、人人匹配原则,还要考虑应试者与拟选拔职位原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工作环境等匹配问题。因此,公选考试制度倡导择优原则,是采用多种测试环节和方法,从不同视角、不同层面来检测应试者,是在择优基础上选拔最适合的领导干部。

综上所述,党管干部原则、政治精英假说和考试制度偏好,是公选考试制度合法性的三大支持性因素。公选考试制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原则、坚持“凡进必考”原则,不仅赢得了社会民众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可、对领导干部的认可、对考试制度的认可,而且夯实了自身的政治组织基础、信仰价值基础以及文化心理基础。

[1]吴瀚飞.中国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1.

[2]陈明明.革命后社会的政治与现代化[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2.162.

[3]“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M].北京:军事谊文出版社,2002.53.

[4]梁琴.中外政党制度比较[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236.

[5]转引自金贻顺.当代精英民主理论对经典民主理论的挑战[J].政治学研究,1999,(2).

[6]邱霈恩.现代领导测评[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1.

[7]江泽民.努力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484.

[8]汪继红.公选考试与科举考试的报考条件及施测程序分析[J].湖北招生考试,2003.

G424.74

A

1006-5342(2010)09-0001-03

2009-06-10

湖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十一五”规划资助课题([2010]013);湖北省教育厅社会科学基金(2009b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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