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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特点与对策

2010-08-15江薇咸宁职业技术学院文法系湖北咸宁437100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0年9期
关键词:犯罪青少年学校

江薇(咸宁职业技术学院文法系,湖北咸宁437100)

论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特点与对策

江薇
(咸宁职业技术学院文法系,湖北咸宁437100)

近几年来,青少年犯罪与前几年相比明显上升,已发展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严重社会问题。笔者试从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的原因、形成特点与基本对策三方面作初步的讨论。

青少年;犯罪;预防

当前,我国青少年的犯罪问题,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普遍关注。从理论上讲,青少年一般是指已满14周岁而不满25周岁的人。这个概念包含“青年”和“少年”两个年龄段的人群,横跨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两个年龄区域。未成年人在法律上的含义是指已满14周岁又未满18周岁的人,他们刚刚走上生理和心理的成熟之路,初步具有辨别是非的能力。但也仅只限于“初步”,所以易受外界因素的干扰,往往容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而已满18周岁,未满25周岁的人则属于青年范畴,他们的是非观、世界观较之未成年人已大大成熟,但仍处于一种很不稳定的状态,需要进一步加以巩固。

青少年犯罪是指处在青少年时期这一特定年龄阶段的人所实施的轻微的或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其中,既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又包括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这种现象是一种典型的社会历史现象,在某种程度上,青少年犯罪问题是任何社会形态都避免不了的社会问题,它反映了未来人口质量,反映着人类文明的程度。青少年是人生的关键年龄阶段,在这一时期,每个人都面临不可估量的危害性。综观世界各国的历史发展,结合我国青少年的实际,研讨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对策等问题,有助于国家稳定发展和民族兴旺。

一、当前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

青少年犯罪作为一种复杂特殊的社会现象,绝不是社会某一原因或某一矛盾孤立作用的结果,而是社会生活中错综复杂以各种矛盾相互交织,综合作用的产物。主要包括家庭问题、学校教育和社会环境这三个主要方面的影响和因素。

(一)家庭原因

家庭是人社会化最初和最主要的场所。父母是第一位教师,家庭关系是最直接、最亲密、最有影响力的人际关系。家长在教育、制止和挽救青少年犯罪方面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但由于受自身素质的限制或教育不当等多方面的原因,有些家长非但不能很好的教育子女,甚至成为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引路人。在社会过程中,家庭的影响主要有四个方面:

1.经济方面。经济是对孩子进行社会化教育的必要物质前提,如果家庭经济存在困难,不能达到基本的生活水准,父母终日衣食为难,便无精力和心思在教育子女上花费心血和功夫,孩子也会因该被满足的物质欲望不能得到满足而产生一种对家庭的离心倾向,易于受到外界不良影响。

2.文化方面。父母的文化素质直接影响到对孩子进行社会教育的目的、方式、内容和效果,家长的文化素质低,将会造成对子女教育意识差,方法简单或是粗暴生硬,或是溺爱放纵,无法适应现代社会家庭教育的需要。调查发现,犯罪青少年的家长知识层次较低,绝大多数只有初中以下文化程度,文盲占了其中相当多的一部分,职业多以农民个体户或无正当职业为主。这样就制约了其对子女的教育,容易走上教育的两个极端:一是过分溺爱,造成青少年以我为中心的心理畸形,为所欲为,往往造成了“溺子如杀子”的可悲结局;二是任意打骂,使孩子感受不到家庭的温暖,缺少与父母的沟通,容易和社会上的流氓混在一起,走上犯罪道路。

3.家庭成员关系。家庭成员既给模仿能力很强的孩子以观察学习的榜样,也给孩子提供了比较的对象。如果家庭成员关系中,父母或兄弟姐妹行为不端、思想品德恶劣,都会造成对孩子的不良影响,家庭成员关系除了父子关系外,还包括夫妻关系、婆媳关系等。

4.家庭风气。家庭风气是体现整个家庭的价值观念、是非观念和道德观念的综合体。青少年在家庭环境的熏陶下,培养自己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和是非观。如果一个家庭中的成员贪占小利、损人利己、自私虚伪、吃喝赌博、厌恶劳动、不爱学习,孩子在这样的环境中,就会在心灵上、行为上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形成错误的思想和世界观,使行为偏离社会规范的要求,成为不合格的社会成员,对社会造成危害。

(二)学校原因

学校在青少年社会化教育过程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场所。学校环境不良,学校教育内容和方法存在缺陷都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而且对青少年犯罪起到了一定的推波助澜的作用。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学校的人际关系因素。(1)师生关系,是起主导和制约性的关系。如果教师对学生的态度生硬、冷漠、粗暴,定会对学生产生不良影响,使学生产生不良人格和变态心理。(2)同学关系,是学校中普遍的人际关系,同学之间交往最多,不良的同学关系会使少数学生组成为越轨小群体,讲“哥们义气”,传播不良作风。特别是不良男女同学关系会导致早恋和其它不正常的暧昧关系而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2.学校风气。校风是学校中大多数人的爱好、习惯和某种倾向性的行为。如学习风气、纪律作用等。如果学校纪律松驰,学生不好好学习,甚至有某种歪风盛行。如早恋、讲吃讲穿、打架斗殴等。在这种校风中部分素质较差的学生很容易形成不良人格,埋下违法犯罪的种子。

3.学校管理状况。学校管理是为达到培养的教学目标而进行的一系列有意识、有组织、有领导的协调活动。如果学校管理松驰,无章可循,不但保证不了正常的教学秩序而且会使学生缺乏理想和上进心,学习不努力、自由散漫、吸烟、酗酒、谈情说爱、赌博,严重的会走向犯罪道路。反之,如果学校管理过死过严,学生的行为动辄得咎,会使学生产生压抑的心理和抵触学校甚至社会的逆反情绪,也不利于学生正常成长。

(三)社会原因

青少年随着年龄的增长,越来越多地接触到家庭、学校以外的社会环境,这些环境对青少年富有吸引力,其对青少年社会化的影响也不容忽视。

1.邻里环境。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居对家庭的影响极大。如果邻里不和,动辄大骂出口,大打出手,而且世代结怨,这些都会给孩子的心灵和行为习惯造成不良影响,成为犯罪的诱发因素;如果邻里中有违法犯罪分子,青少年与之接触,更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2.伙伴关系。青少年同龄群体大多是一种“逃避性群体”,他们都为了相同的愿望走到一起,能够从中平等地扮演自己喜爱的角色,而且同伴之间相互尊重。但如果这样一个同龄小群体的成员染上恶习,整个小群体也会慢慢发生质的变化。

3.社会风气。每一个地区都有其风俗习惯甚至成为“传统”,如果这种世代相传的传统风俗中含有浓厚的封建色彩,青少年在其影响下很容易淡忘家庭或学校的正面教育,发生思想观念的偏差。

4.公共场所。公共场所是各种各样的人都可以出没的地方,因此它的成分很杂,不同年龄层次、不同职业、不同经验的人都可能相互感染,相互模仿,其中难免藏污纳垢,特别是“黄、赌、毒”的侵害趋势上升,青少年由于单纯幼稚,涉世不深,很易接受其中的反面影响,导致家庭,学校的教育失败。

二、当前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受害者和害人者的双重性

对犯罪的青少年来说,他们与其他青少年一样,原本是纯洁无邪的。他们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误入歧途,在很大程度上由外界的客观影响造成。青少年性格活跃,可塑性强,接受事物快,但辨别能力低,自控力差,也较易冲动。因此,在分析青少年犯罪的时候,首先要看到他们也是受害者。

(二)起因奇特,动机简单

青少年犯罪与成年犯罪相比,他们的动机比较简单,甚至表现为正常人无法理解的某种奇特的心理。他们一般没有经过缜密的考虑,往往在外界的刺激下而突然犯罪,有预谋的比较少。某机构对36名青少年罪犯调查访问中得知:一部分青少年在做案前很少有明确的目的,往往是在闲逛,喝醉酒后过程中,由于一时的冲动身不由己,别人以怂恿等原因而作案或是正在做某事的过程中,见有机可乘,突然改变计划而作案。概括起来,青少年犯罪的起因和动机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1.寻求刺激。目前有相当一部分青少年处于无理想、无知识、又无道德的所谓“三无”状态。到处游逛,精神空虚,往往从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等方面寻求刺激。

2.不切实际的物质欲望。他们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而又想吃好穿好,并且追求奇物如所谓的时髦的东西,家庭满足不了,他们就自找“门路”,非偷即抢。所谓“今朝有酒今朝醉,明日无钱再去偷”,就是一些犯罪青少年的生活哲学。

3.强烈的报复心理。他们虽年幼无知,但渴望独立,自尊,获得别人的平等待遇,本能地不愿受管束,希望过无拘无束地所谓自由自在的生活。特别是当他们染有某些劣迹之后,谁如果管教他们或者管教方法失当,或者他们吃了一点“亏”,轻则反感,对抗,重则视为敌人,予以报复。例如辽宁有个十四岁的中学生,因为他逃学与别人打架,受到了他的母亲、姥姥的批评,他竟用斧头将自己的母亲、姥姥砍死;北京发生的打死老师和重残老师的两起案件,作案者都是十六岁的中学生,起因就是不满老师的管教。至于在社会上,因某些青少年的行为不端,别人投以白眼或者批评几句,就遭到他们的辱骂,甚至杀害的案件,屡有发生。

4.为了显示自己或称霸一方。青少年本来好胜心就很强,最忌讳同学说自己不行,尤其经不起别人的挑逗和刺激。有的青少年为了在同伴中显示自己不是“脓包”、“胆小鬼”,经别人稍加挑逗,就无故寻衅,侮辱妇女,甚至互不相识就大打出手,兵刃相见。

5.好奇心的驱使。青少年时期,好奇心模仿力很强,什么都想亲自看一看、干一干、感情极易冲动而又不能控制,容易误入歧路,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例如,个别青少年行凶作案,就是为了试试自己的刀子快不快,模仿一下某些文艺作品中塑造的犯罪人物形象。

(三)诱发快,蔓延广,网络性强

我们知道,青少年犯罪往往是从有劣迹行为开始逐步发展起来的。诱发快,不仅表现在青少年容易受害上当的方面,而且还表现在从受害上当所实施犯罪过程短暂的方面。例如一个十七岁的农民,看到电影中描述妓女悲惨生活中的几个镜头后,电影未看完即退出场外,抱住一个六岁的女孩实施强奸。

乐于合群,渴望友谊,是青少年的又一个特点。只要能玩到一块,说到一处就是好友。常常有这种情况,在他们小伙伴之间可以无话不谈,面对家长,老师则存在一定的戒心,不大愿意吐露真情。青少年这种特点,反映在违法犯罪上,就表现为蔓延广、网络性强。实践证明,一个青少年堕落下水,往往会像传染病一样,在他的同伴之间蔓延传播,影响一批。据北京市某街道对60个变坏的青少年(大的十六岁,小的十三岁)的调查,他们变坏的原因主要是受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影响腐蚀,通过在一起打扑克牌,抽烟,赌博,闲聊,谈打架斗殴,讲下流故事等,慢慢就发展到社会上去作案。

蔓延广的网络性强,是密切联系而又互为作用的。蔓延广,是网络性强的基础,只要气味相投,一拍即合,容易形成小跟大,新依旧的团伙。网络性强,团伙多,又为蔓延广提供更多的渠道,会使更多的青少年受腐蚀毒害,被拉下水。这就是决定了我们同青少年犯罪作斗争的迫切性,复杂性和艰巨性。

(四)胆大妄为,不计后果

“初生牛犊不怕虎”是人们对青少年看待事物、处理问题那种勇敢纯洁心理特点的形象概括。但如果这种特点被用来干坏事和犯罪,就会变为胆大妄为、不计后果的邪劲,给社会带来极大的破坏和危害。

我们说青少年辨别是非好坏的能力不完全,但并不是说他们对诸如行凶杀人、强奸妇女、拦路抢劫等行为是坏的,是犯罪的都不知道,恰恰相反,这一点他们是清楚的。问题只是在于他们在种种错误思想支配之下,在感情冲动的某种刺激下,很难控制自己的行为,或者不去想行为的后果。因此,他们作起案来,常常是不分深浅,胆大妄为,十分凶狠,甚至为一点小事而甘冒天下之大不韪。例如,北京一个十七岁的姓范的中学生,由于将家长给他的学费钱花掉了,无钱交学费又不敢向家长再要,就去平时与他家长关系密切、小时一块长大的同龄女学生借钱,女孩说家长不在,自己没有钱,范则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女孩刺成重伤,又用女孩家的菜刀砍了十几刀,将女孩当场砍死,其状惨不忍睹,杀后还想毁尸灭迹。凡此种种令人发指的野蛮凶残的行为,充分反映出青少年作案的不知深浅,胆大妄为,不计后果的心理特征。

三、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几种对策

中国有句古话:“事不当固争,防祸于未然。”古籍《申鉴·杂言》又进一步阐述:“尽忠有三术:一曰防;二曰救;三曰戒。先其未然谓之防,发而止之谓之救,行而光之谓之戒。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古人早已懂得“预防为主”的这个道理。我们把这种“尽忠三术”,借用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同样可以看出“防为上”的积极意义。笔者认为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过程中,应当确立起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

(一)保护性预防

所谓保护性预防,就是调动和组织一切社会力量,采取战略性的决策,从政治、经济、文化、教育、道德、行政和法律等方面,为青少年提供生活、学习、工作和娱乐等条件,保护他们健康成长。这种保护性预防措施,主要有以下六点: (1)在未成年以前,主要由国家或社会为少年儿童们解决入托、入所、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条件问题,只有及时接受科学文化教育,才能克服愚昧无知,粗野无礼的习俗,以免恶习污染违法犯罪。(2)在青少年阶段,除了学习以外,还有工作问题,这就更需要国家和社会去全面安排。这里除国家招工、参军外,主要应广开就业门路,发展生产,开办服务行业,这样既能为国家和社会生产财富,又可避免待业人员无事生非。(3)家庭教育是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防线,家长是青少年天然的第一位教师。家长教育子女必须用正确的方法,娇惯,溺爱或者粗暴,打骂,往往都会造成同家长主观愿望相反的结果。山东有对年轻夫妇,溺爱6岁独生女达到令人吃惊的地步。她要星星,父母就不敢说给月亮,后为根冰棍,女儿把妈妈毒死,父亲一气之下把该女掐死,自己也悬梁自尽。在家庭的保护预防下,要特别注意两点:第一,当孩子沾染上劣迹或有轻微犯罪行为时,要给予教育帮助,不让其继续往坏处发展;第二,当外面坏孩子勾引自己子女下水或自己子女交不良伙伴时,要注意用妥当方式切断联系和影响,不可听之任之。(4)学校是教育青少年和儿童在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的阵地,必须把学校教育这个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中心环节抓好,加强理想、道德、纪律教育的正规,系统的法制教育,以增强学生对外界的腐蚀,诱惑的抵抗力。就是对于后进的学生,也不准采用以罚代教的办法,更不应该轻易地开除学生,应当努力争取把他们留在学校里教育好。(5)社会影响对青少年的成长关系极大。国家应依法追究制作、出售和贩卖淫秽、荒诞和迷信的书刊、小说、小报和画册者法律责任,不断清除这些精神垃圾,对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预防犯罪具有迫切意义。(6)严格执行国家法律中有关保护少年儿童明确规定。例如刑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等。

(二)疏导性预防

所谓疏导,就是从立法、司法、行政、思想等各方面,清除一切诱发和造成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消极因素和毒菌。这是预防犯罪的积极措施,必须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1)思想教育,就是要使每一个青少年都以思想上树立起远大的共产主义理想,要克服自私自利的人生观,一切为我的价值观和是非颠倒的世界观。(2)道德教育,消除损人利己的道德观,哥们义气的友谊观和野蛮逞横的英雄观,树立起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道德风尚。(3)文化教育,要以文明、健康、科学的精神生活驱走落后、愚昧、腐朽的恶习,使青少年在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里积极向上、健康向上成长。(4)纪律与法制教育,就是要在青少年中进行深入。普遍的遵纪守法教育,特别是要通过法制教育使每个青少年懂得什么事是合法的,什么事是不犯罪的,犯了什么罪,应当受到什么惩罚。进而还要使越来越多的青少年不仅不犯法,而且要以自己的行动维护法律。

(三)限制性预防法

所谓限制性预防,就是国家机关的社会团体根据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和条件,事先规定一些限制性的行为规范,以消除犯罪的诱因的漏洞,堵塞违法犯罪问题的发生。

按照实践经验,对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限制性预防,可以采取:禁止青少年吸烟、酗酒、赌博、携带凶器;家长不得虐待子女或遗弃子女;对于教唆、引诱、胁迫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人,要按教唆犯罪追究其法律责任;包庇,窝藏子女或其他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等措施来进行防范。

(四)惩戒性预防

国家机关对于违法犯罪的青少年,依照法律分别予以行政处罚,刑事惩罚,防止他们再违法犯罪,暗示其他青少年不要违法犯罪。前者在刑法理论上叫特殊预防,后者在刑法理论上叫一般预防。

特殊预防,就是指对那些已经违法犯罪,给社会造成某种危害后果的青少年,视其具体罪错情况,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他们适当的行政处罚或者刑事惩罚,剥夺或限制他们一定自由,使之不能危害社会,并使他们认罪伏法,悔改向善,不再违法犯罪;一般预防,就是指通过对违法分子使用处罚和对犯罪分子适用刑法,可以教育和警戒那些不稳定的,有可能违法犯罪的青少年,使他们不敢贸然以身试法。当然,惩戒性预防作用,有的时候也不能完全自行实现,还应辅之以思想政治和说理工作。比如曾经因打架、盗窃成性一进派出所、两进公安局、后被强劳三年零九个月的青年人侯有福受到处罚后,政府、社会并未抛弃他,在严加管束的前提下进行耐心细致的教育,使他深受感动,下定决心,痛改前非,将功补过,后多次被厂、局评为先进生产工作者。

(五)改造性预防

与惩戒性预防一样,改造性预防是事后预防的一种。通过生产劳动和思想教育,彻底改造犯罪和劳教人员的世界观,使其脱胎换骨,改恶从善,自食其力,不再犯罪。在改造性预防中,生产劳动是手段,思想教育为根本,生产劳动和思想教育的目的,都是为改造人,保护社会。

总之,青少年犯罪已成为刻不容缓的问题,全社会应该关注和关爱青少年的成长,多方面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氛围,提高其思想政治认识,使他们在一个健康的环境中充分发挥青少年的优势,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最终实现社会风气和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实现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

D924.41

A

1006-5342(2010)09-0026-04

2010-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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