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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几点思考

2010-08-15王婷婷

大庆社会科学 2010年2期
关键词:农民农村工作

王婷婷

(杜尔伯特蒙古自治县公安局,黑龙江 杜蒙 163400)

关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几点思考

王婷婷

(杜尔伯特蒙古自治县公安局,黑龙江 杜蒙 163400)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仅要实现农村经济平稳快速增长、农民持续增收,而且要维护农村的和谐稳定。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农村社会治安形势更加复杂,维护农村稳定就显得极为重要。针对农村治安实际情况,提出推进稳定农村社会的九项建议。

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建议

建设新农村,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中之重。建国以来,党中央对“三农”问题始终高度重视,尤其是近年来,“三农”问题已经成为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深入开展农村平安创建活动,坚持群防群治、依靠群众,加强和改进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进一步推进农村警务建设,严厉打击黑恶势力和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笔者结合多年来基层工作实践,对切实维护农村社会治安稳定谈几点认识:

一、农村社会治安存在的主要矛盾

一是农村经济相对落后与物质需要日益提高之间的矛盾

改革开放以来,短期内我国农村经济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在更广阔的领域内深化,农村逐渐失去了改革开放排头兵的位置,无论速度还是质量,农村的发展日益落后于城市,且城乡差距逐渐拉大。据资料统计显示,自1984年以后,城市居民的收入增长速度连续10年超过农民收入的增长速度。与此同时,现代社会信息交流更加便捷顺畅,大多数农民已不满足于温饱水平,强烈希望提高自己的物质生活水平,消费欲望的膨胀在不能通过正当途径满足之时,一些人便用不法手段达到自己的目的。

二是农村基层管理能力下降与农村社会管理事务增多之间的矛盾

农村乡镇机构改革后,许多乡村干部错误地认为工作职能弱化了、无事可干了,这要势必造成工作积极性不高,作用发挥不好。在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全面落实之后,由于农村乡镇、村集体的经济实力下降,无法有效组织对农户的经济指导、扶助活动,农村的生产经营活动越来越走向个体化,在经济利益个体化发展趋势之下,相关的社会关系也在不断重组、分化,社会矛盾冲突日益增多,而乡镇、村集体组织由于人力、物力所限,仅局限于“救火”,不能从根本上“灭火”,专注于“大事”,管理上更加粗放,服务群众能力弱化,成为农村社会不稳定的又一诱因。

三是农村人口增长与就业不足之间的矛盾

由于工业化的加速进行,城市向农村要土地发展工业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加上土壤沙化等因素,耕地数量不断下降。同时,农村土地流转滞后,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积压”,使本已经十分紧张的土地与劳动力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虽然通过大规模的城市化建设吸引了大量的农村人口进城务工,减缓了农村就业压力,但是其后果就是农民工待遇问题得不到落实,给城市发展提出了新问题。由于劳动力整体上的严重过剩,使相当一部分剩余劳动力处于不稳定的无业流动状态,返乡农民工给农村社会治安稳定带来了更大的压力。

二、关于推进农村稳定的建议

一是要大力发展农村经济

农村地区的稳定从根本上说需要大力发展农村经济,缩小与城市之间的经济差距,否则,就无法从根本上消除农村地区诱发违法犯罪活动的经济动因。应当充分发挥乡镇干部、村干部和党员的作用,积极引导和支持村民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通过介绍项目、提供技术和资金等扶持方式,支持一批有文化、敢经营的“新型农民”先富起来,通过他们的模范带头作用,引导村民积极投入到各种经营活动中去,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同时,大胆选用经营管理人才,提高乡镇和村集体经济管理水平,做大做强集体经济,为农民家庭经营提供有效的信息、市场等要素支持。在经营致富的过程中,可以逐渐破除因循守旧、不思进取的小农思想,倡导积极进取、遵纪守法、文明开化的现代农村文化,提高农民整体素质,减少农村社会治安案件。

二是要规范和加强农村基层政权组织

为了保证新农村建设活动的顺利开展,应当配齐配强村治保干部,农村派出所、司法所等法律服务部门,要加强对村治保干部的管理和业务培训,提高干部素质;严格村务公开条件和公开程序,保证村务透明,改善干群关系,增强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开展“平安乡(镇)、村”创建工作,领导层面上成立由地方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的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各相关单位负责人作为小组成员,形成创建合力,保证创建工作的有效落实。完善相关制度,把稳定和谐新农村建设工作纳入到各乡村的日常工作中去。制定新农村建设工作计划,保证创建工作有序进行;把稳定和谐新农村建设活动纳入年终考核,督促基层组织高度重视创建活动实效;明确创建标准,分解责任目标,确定责任单位,将创建活动落到实处。

三是要努力创造更多工作岗位,引导人口合理有序流动

城乡结合,高度重视农民工的就业和劳动待遇问题。随着农村土地流转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民特别是年轻农民进入到城市打工,如果城市管理者无视他们的就业和劳动待遇问题,劳动关系对抗将会给城市治安带来灾难性的后果,也会给农村治安带来严重负面影响。为此,各级政府应当严格落实中央决策,高度重视“三农”问题,一方面在农村大力发展涉农产业,增加农民收入,对外出的农民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另一方面,城市公共管理部门应当为务工、经商农民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促进农民工有序流动;要保护好在城市务工的农民合法权益,打击不法雇主,增强农民工依法维权的能力和意识。

四是要做好重点人群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首先,要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帮教工作。农村派出所应指导治保工作人员把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帮教工作落实到位,定期与他们座谈,增强他们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了解他们的心理动态和现实需要,帮助他们解决就业、上学和生活上的困难,促使他们改恶从善,防止其重新犯罪。其次,要高度重视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青少年是新农村建设的主力军,也是容易受到各种不良因素诱惑的群体,容易一时冲动违法犯罪,因此,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一定要常抓不懈。学校应进一步明确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的工作职责,上好学校法制教育课,强化学生心理咨询辅导,高度重视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青少年法制教育网络,减少危害青少年成长的不良因素影响,保证青少年健康成长。

五是要严厉打击严重危害农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持续开展对盗窃、抢劫大牲畜、农机具案件和恶势力犯罪的严打斗争,对以上严重违法犯罪活动要坚决打击,依法从严处理;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暴力抗税和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等侵犯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公路沿线和城镇的宾馆饭店、发廊、舞厅等人员复杂场所的清查和整治力度,及时打击黄赌毒活动,净化社会空气。通过充实基层警力和农村治保力量,完善农村社会治安快速反应机制,维护好农村社会秩序。同时,提倡见义勇为,大力宣传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和政策规定,使广大农民敢于、善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弘扬社会正气;加大对基层干部的违法犯罪的查处工作,清除基层干部队伍中的不法分子,理顺基层工作,消除干群矛盾。

六是要建立群众广泛参与的农村社会治安防范机制

广大农民群众是稳定和谐新农村建设的基本参与者和最终受益者,应当避免那种走过场、大而空、浮在面上的工作方式,切实依靠群众,充分发挥群众在治安防范中的作用,这是新农村创建的重点之一。通过采用形式多样的贴近群众生活的宣传手段,使新农村建设活动深入到乡村广大群众的生产生活中去,形成“人人参与、共建平安”的良好社会风气,将平安创建工作立足于为当地农民群众服务的基础之上。

七是搞好农村两个文明建设,铲除滋生流氓恶势力的土壤

农村流氓恶势力是在农村经济体制发生变革,农村面貌发生很大变化的条件下出现的一种犯罪现象。而精神文明建设的相对滞后,是导致农村流氓恶势力存在的重要原因。当前,各级农村党政群组织要努力克服只重经济发展,忽视精神文明建设的毛病,应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从根本上铲除恶势力滋生的土壤。其一,要教育农民树立起社会主义道德意识和遵纪守法观念,通过文明村、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增强农民的荣誉感,建立起人与人之间相互尊敬、相互帮助的和谐的人际关系;要组织广大农民学习法律,用法律来衡量和约束自己的言行,同时,也学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其二,农村的各级组织要抓好对落后分子的帮助教育工作,对有过激行为和不安分的人,要及时做好思想工作,防止他们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其三,在生产发展、经济条件改善的情况下,尽量缩小当地农民之间的贫富差距,对一部分因无致富门路而家庭困难的人,要在物质上给予一定的帮助,尽力消除一部分人因经济收入上比他人低而带来的心理上的不平衡,避免他们因嫉妒心理作祟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八是打击和防范破坏农田水电等基础设施的犯罪活动

盗窃机泵管带、盗割低压电线、拆盗变压器等犯罪在农村仍然比较突出,此类犯罪如果得不到有效遏制,不仅给国家、集体、个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而且会影响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对此类犯罪,一方面,公安机关要快侦快破,从重打击。另一方面,公安机关要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案件的发生。

九是大力做好农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一是做好民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对于民间矛盾纠纷要充分发挥基层治保、民调组织作用,早发现、早介入、早调处、早化解,使之化解在萌芽状态、初始阶段,对于一时难以调处的民间矛盾,基层组织要及时向公安、司法部门报告,防止民转刑案件发生。二是做好干群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农村干部教育培训放到重要位置,不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行政水平,尤其对村委会成员更要加强培训监督,防止一些动机不纯,通过不正当手段进入村委会的干部违法乱纪。对于不廉洁行政、贪污腐化、胡作非为的农村干部要加大查处力度,依照党纪国法从严惩处,让群众满意服气。对于在农村干部依法行政中无理取闹、辱骂、报复的,要视情节严重给予批评教育,依法处理,要为村干部撑腰作主,使之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

〔责任编辑:王乐群〕

D4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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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2341(2010)02-0026-03

2009-03-02

王婷婷(1978—),女,黑龙江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拘留所所长,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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