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应对国外对华“双反”调查对策探析
2010-08-15李菁
李菁
(辽宁大学经济学院,辽宁沈阳110136)
我国应对国外对华“双反”调查对策探析
李菁
(辽宁大学经济学院,辽宁沈阳110136)
中国作为商品出口大国,同时也是世界上遭受到国外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尤其是近年来在我国外汇储备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国外对我国企业的“双反”调查日趋增多,因此研究我国应对“双反”调查的对策是非常必要而迫切的.应对国外对华“双反”调查的对策主要包括:健全社会主义经济价格体系,调整和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要理顺企业产权制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组织协调功能;建立并完善反倾销预警机制等.
反倾销;反补贴;重复救济
1 我国面临国外“双反”调查的现状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加剧,阻碍贸易自由化进程的主要因素已经由关税演变成形形色色,花样迭出的非关税贸易壁垒.尤其是近几年来,在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的形势下,非关税壁垒更是对国际贸易产生了不小的冲击.中国作为一个贸易出口大国,在外汇储备连年增加,急剧膨胀的情况下,与国外的贸易摩擦也不断增多,贸易冲突此起彼伏.许多贸易伙伴更是采用非关税壁垒对我国进行进口限制.因此,当下非常有必要对此进行分析,并找到应对策略.
在众多的非关税贸易壁垒中,近些年来我国遭遇到的最多的莫过于“反倾销”与“反补贴”.倾销是一种认为的低价销售措施,无论它的动机与目的是什么,倾销都是一种不公平的竞争行为,它会损害进口方的经济或生产商的利益,很容易行程垄断,毁坏一国的经济.如此说来,反倾销本是合情合理,但是如果反倾销措施超过了其合理范围或合理程度,就会成为一种贸易保护措施.出口补贴指一国政府为了降低某些商品的出口价格,增强其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优势,而给予出口商的现金补贴或财政上的优惠待遇.出口补贴同样会造成出口价格的降低,其与倾销本质上是相同的.
众所周知,我国以出口劳动密集型商品为主,由于我国的劳动力价格低廉,因此出口价格较低,加之自从我国加入了WTO,我国的贸易出口连年增长带动贸易顺差的极大增长,外汇储备已高达4189.93亿美元.随之而来的则是我国与贸易伙伴的贸易摩擦.
自从2004年4月13日加拿大对原产自我国的户外烧烤架首次进行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即“双反”调查以来,我国企业遭受“双反”调查呈现日益增多趋势.仅2009年1月—10月,美国就对中国开展了10起“双反”调查,而且仅10月份当月就发生了4起“双反”调查.因此,国外对华的“双反”问题依然是我们需要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2 我国企业遭受“双反”调查原因分析
我国既然在国际贸易中面临着严峻的情况,坐以待毙是不可取的,我们必须寻找到行之有效的方法来维护我国企业的实际利益.最好的方法莫过于在原因中寻找.
首先,低价倾销的客观存在成为反倾销诉讼的导火线.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在情理之中的[1].我国的市场经济尚不完善,企业盲目跟风现象十分普遍,大量的重复建设项目与盲目发展的市场行为不断浮现.市场上因而出现了大量过剩产品,企业为了生存在其国内和出口的销售策略上竟相采取低价倾销策略.
其次,我国经济体制和企业运行模式中国家控制对市场运作模式的影响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实行市场经济,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非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近20年来,虽然我国在迈向市场的过程中采取了许多改革措施,但是无论是从经济体制上还是从经济学理论的分析出发,并不能就此将我国划归为市场经济国家.欧、美各国的法律或者一般都有对市场经济体制和非市场经济体制的区别标准,鉴于我国现行经济运行机制中的经济运行主体全部属于国有或由国家控股的情况较多地存在,由此而反映出来的国家通过其所有权来直接管理或者干预企业经营的状况亦较为普遍,资本项目项下的外汇仍处于管制状态,一些垄断性行业的限制进入等等[2].许多欧美国家都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才引来了对中国出口企业的“双反”调查,使中国企业面临着颇多问题.例如,美国一直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向中国同时进行了反倾销与反补贴,从而产生了“双反”的重复救济问题,给中国企业带来损失,使中国企业举步维艰.
第三,贸易保护主义者滥用WTO协议关于反倾销的规定.反倾销是WTO允许的保护本国产业的一种合法手段.关于如果和界定“倾销”行为以及关于反倾销税的问题在WTO《反倾销协议》里有明确的规定,不过,该协议并没有具体对“倾销”是否属于不公平竞争做出具体判断,而是为各成员国在能否采取反倾销措施方面制定了规则.鉴于WTO协议已经明确限制各国使用配额和许可证等非关税壁垒来保护本国的产业,所以,反倾销措施这一WTO允许的保护本国产业的合法手段,就被各国作为保护本国产业的一种手段,不断用来反对其他国家的不公平竞争.一些国家近年来不断强化其反倾销立法,降低倾销的构成要件,扩大反倾销调查的范围.各国贸易保护主义滥用反倾销措施也在不断的向着多样化发展,全球反倾销案件的数量自然在不断增长.
此外,一些企业对“双反”调查案件消极应诉,以及应诉企业国外“双反”调查法律知识缺乏、应诉不利,这些也助长了国外对华频繁实施“双反”调查.
3 应对国外“双反调查”的策略
针对上述的3大基本原因,对症下药,我们要从企业和政府两方面入手,探寻出针对国外对华“双反”调查的应对策略.
3.1 健全社会主义经济价格体系,调整和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
这点更侧重于企业的自身努力.要充分发挥价值规律作用,使企业成为市场经济真正主体,独立承担风险,使产品价格与商品价值直接挂钩,建立起市场经济的价格体系,特别重要的是要尽量减少由国家定价的商品种类[3].这样,即使我企业出口商品遇到进口国“双反”调查情况,由于商品的价格主要是市场因素决定的,并且是不受国家定价的控制,就有可能根据进口国反倾销法的相关规定,争取获得涉案企业的单独税率甚至整个行业的市场经济地位,从而使欧美等国反倾销法规定中所谓替代国标准不再对我涉案企业适用.与此同时,我们要积极顺应市场需求,调整产品结构,避免重复建设,实施产品差别化经营战略,提升产品的附加值,避免企业在低附加值的产品上进行过度竞争,进而调整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在这个过程中,企业发挥着重要的角色,目前我国企业缺乏的就是一种创新精神,缺少核心技术.况且,中国的主要商品输出国美国和欧盟都是贸易大国,对我国出口的劳动密集型或低附加值商品的国际价格有很大程度上的控制和决定权,这是对中国很不利的,如果我们要改变中国的这种贸易状态,就需要提高我们的技术水平,促进高端商品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这时企业素质与企业的利益时息息相关的.因此企业要尽量提高自己的各项能力.
3.2 理顺企业产权制度
要尽量减少和取消国家对企业的直接管理和控制,反倾销反补贴并不是政府行为,而是企业行为.用市场经济的观点看,政府是为企业服务的,围着企业转,为企业解决困难,而不是企业围着政府转.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我国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所以,我国企业受到的影响最大.也正因为如此,该事件也具有了政治色彩.那么,如何从这一困境中突围?一方面在所谓的“非市场化国家”的环境中,创造出市场化的企业.即,确立起现代公司制度的企业、是平民化而不是权贵化的企业、是民营化的企业、是完全靠市场生存而不是靠政府生存的企业.企业在所有的商业行为中,应该刻意营造商人的光环,而不是政府的光环.对于我出口企业来说,如能使外国行政当局承认了其市场经济的地位,就意味着认可出口产品的成本和价格的可能性大大提高,否则,涉案企业的生产成本和产品价格就不会被认可,而要以一个所谓市场经济性质的第三国的类似产品的成本作为替代价格.面对上述状况,我出口企业要通过自身的体制改革来促进企业理顺其产权制度,并以此作为建立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另外,对现有的国有企业也要加快其股份制改革,并在理顺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前提条件下,有效地从机制上割断企业和国家在产权上的连接关系.另一方面需要国家尽快予以政策上的支持,为企业服务本是政府的责任,现在就需要政府加快实现与企业经营权的分离,给企业充分的经营权和决策权,让企业享有充分的自由.这样会有助于真正的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一旦取得了欧美国家的认可,就可以根本上解决外国对我们的“双反”调查中重复救济的问题,就可以保证我国企业的利益.
3.3 利用WTO多边争端解决机制,反击各国对我的歧视待遇
尽管加入WTO后没有立即改变中国屡遭“双反”调查的现状,但是,我们必须利用在多边贸易体系中的发言权来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挑战这些针对中国的歧视做法,要认真研究欧美等国在“双反”调查方
面的法律法规以及WTO的相关规则,争取通过WTO这一多边贸易体制来维护我国应有正常待遇.
3.4 积极应诉“双反调查”
一些成功的应诉案例可以带给我们很多启示,最重要的一条就是遭到反倾销投诉的企业要积极应诉.我们企业不能坐以待毙,接受这种不公平条件下的损失.一旦遭到反倾销反补贴起诉,企业应立即行动起来,搜集材料,努力获取充足的信息,充分准备好应诉材料.如河北兴茂公司就充分利用了美国同时进行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所引起的重复救济问题与美国法规的冲突,成功地维护了自己的权益.该起案件同时为中国的其他企业在今后遇到类似情况提供了非常好的解决思路和榜样.我们的企业要勇于拿出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自己的损失达到最小化.
3.5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组织协调功能,从根本上维护企业权益
重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企业有自己的组织,行业也要有自己的组织,这种组织不是政府的组织,也不是政府的某一个部门控制的组织,而是市场化的、能够自己说了算的组织.这就是行业协会,行业协会作为一个组织,帮助企业搜集各种材料和数据,组织和协调企业提出反倾销申请,并在调查过程中沟通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提供各种必需数据来配合调查等,这些方面都具有单个企业所不可比拟的优势.如果企业有了一个自己的组织,那么在遇到国外对中国企业进行“双反”调查的情况下就可以更好地维护企业的利益,因为一个企业单打独斗并非上策和长久之计,只有中国企业联合起来,拥有自己的组织来作为企业的坚强后盾,在遇到不公平待遇时,增强企业应诉能力,加大产业保护合力,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在这一点上美国做的就比中国要好的多,这也是我们应该借鉴的.
3.6 建立并完善反倾销预警机制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反倾销预警机制,就是通过建立避免引发反倾销起诉的预测分析系统,实施反倾销规避战略以达到维护企业良好的国际贸易环境,保障产品出口畅通无阻的目的.为此,我国应建立针对重点国家和地区“双反”调查案件的预警机制,配备相关的专门人才,深入研究主要贸易伙伴的反倾销法律法规,及时跟踪它的变动情况,全面反馈目标市场国最新的反倾销动态.另一方面,充分利用我国驻外商务机构,以及我国在海外直接投资兴建的企业和公司,全面了解所在国的反倾销法律法规,政策动态和反倾销机构立案调查情况,形成快速高效的信息协调网络.从上述案件我们也可以看出,充分运用法律的重要性,建立预警机制无疑可以使我们的对策更有效率,更快捷,更方便,可以减少更多的损失.
通过以上对国外对我国企业的“双反”调查问题的分析,我们从原因中推导策略,在实例中寻找方法.在经济全球化日益发展的今天,国际贸易摩擦不断升级,希望这些策略和方法可以对中国企业走向世界提供有益的帮助,有效正当地解决国外对中国企业的“双反”调查问题.
〔1〕詹道葵.对华反倾销投诉的原因和对策分析[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8(3):61-63.
〔2〕尹立新.我国企业应对反倾销的对策[J].中州大学学报, 2004(4):65-67.
〔3〕谢式安.不安全信息条件下反倾销措施与战略选择[J].商业时代,2009(26):33-34.
F7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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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260X(2010)11-003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