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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平衡的杠杆
——NGO与和谐社会的建设

2010-08-15贺春健李昂然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2010年4期
关键词:非政府杠杆公民

贺春健,李昂然

(1.长春教育学院 科研处,吉林 长春 130061;2.中国海洋大学 法政学院,山东 青岛 266100)

利益平衡的杠杆
——NGO与和谐社会的建设

贺春健1,李昂然2

(1.长春教育学院 科研处,吉林 长春 130061;2.中国海洋大学 法政学院,山东 青岛 266100)

NGO是基于组织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和志愿性为特征的新型社会组织,是适应社会分化和利益整合的产物。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的不断进步,NGO作为新型组织概念被引入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为NGO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土壤,同时,通过NGO利益平衡杠杆的作用,又将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NGO;利益平衡;和谐社会

非政府组织 NGO(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的不断进步而被引入我国的新型组织概念。这一概念的出现填补了我国“第三部门领域”的空白,对社会的全面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更是离不开NGO,NGO作为社会不断发展的产物正对当前和谐社会的建设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并且这些影响将会日益显现。笔者认为,NGO是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利益整合机制的有效组成部分,在和谐社会的建设中充当着利益表达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利益平衡的杠杆。

一、和谐社会:NGO发展的新环境

NGO是时代发展的产物,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随着社会分工和社会结构的日益复杂,各种利益关系的相互交错催生了现代意义上的非政府组织。西方NGO的产生是基于自由结社运动和公民社会的发展,因此,NGO的发展需要特定的社会土壤。改革开放使得我国的公民社会有了长足的发展,经过30年的积淀,站在历史的新起点我们开始了更加全面的社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将会推动整个公民社会的发展,从而会为我国NGO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土壤,同时,NGO的不断发展也促进公民社会的不断进步。NGO是基于组织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和志愿性[1]为特征的新型社会组织,是适应社会分化和利益整合的产物。目前,随着我国和谐社会的不断建设和发展,NGO的发展将会迎来一个机遇期。

改革开放的早期,我国现代意义的NGO发展基本处于萌芽状态,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公民社会是不需要非政府组织来进行社会利益调节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社会生活从原来的计划状态逐渐变为社会自我调节的市场状态,在新体制下的利益分化日益复杂,社会分化日益明显,于是在政府之外,我国的NGO开始起步。我国的NGO发展一直处于一个比较困难的境地,这是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所造成的,社会处于转型期,我国NGO的发展相对缓慢,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尤其是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我国的NGO迎来了了一次发展的浪潮。但是整个公民生活的导向还是以政府的行政管理为主,因此,我国NGO的持续发展还需要更加良好的土壤,而和谐社会的建设无疑正是新时期促进其发展的重要力量。

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是我们的始终追求。和谐社会是对人类社会发展的理想状态的一种描述,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就是要促进社会的整体进步从而达到社会发展的理想状态。和谐社会就是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和谐统一协调发展的社会;就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和谐统一协调发展的社会。[2]和谐社会的发展需要合理的社会运行机制,以达到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以NGO的非政府性、非赢利性等特征而建立的新型社会组织体制正是和谐社会建设中所需要的社会调节机制,和谐社会建设的本质要求以其发展来促进社会的整体发展。所以,和谐社会的建设将会为NGO的发展提供广阔的平台,这不仅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更是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需要。

二、利益调节与整合: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3]和谐社会中的利益调节与整合是达到和谐目标的根本,只有将各方利益处理好,使之达到平衡的状态,我们的社会才会真正和谐,也就是我们必须实现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些利益的调节不仅包括长远的与短期的、局部与整体的、个人与集体的,还包括更加具体和全面的复杂的利益调节,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首先,人与自然的利益调节与整合。人类生活离不开对大自然的索取,然而过度的索取却给我们自己带来了灾难。和谐社会就是要建立一个环境友好型的社会,使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人类社会达到可持续发展。在发展的问题上,我们必须正确地处理好人和自然的关系,这就需要我们进行利益调节,不能无节制的使用资源、浪费资源。从自身的利益出发,不能只看到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因此,我们必须有节制的向自然索取,合理调节自身的利益诉求。人与自然和谐是社会和谐的物质基础,如果自然遭受巨大的破坏,社会就不会和谐。

其次,人与社会的利益调节与整合。人的生活离不开社会,只有在社会中人的生活才会有意义。但是如果我们忽视整个社会的利益而只注重自身利益,那么不仅社会利益会受到破坏,我们自身利益也无法得到保障。和谐社会就是要求我们正确处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使之达到互动的平衡,利益得以交流与补充,使个人在社会中达到较高的满意度。这就要求我们处理好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当利益发生冲突时,要运用有效的机制来进行调节,将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内,使社会达到稳定有序。人与社会和谐是社会和谐的环境基础,只有社会稳定有序,才会实现和谐。

最后也是最关键的,人与人的利益调节与整合。作为个体的人是社会最基本的单位,人与人之间的利益是构成所有利益的基础。和谐社会就是一个人与人和谐相处的社会,但并不是没有冲突和矛盾的社会,而是在合理的规范下将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控制在有序的局面下。人与人之间的利益调节和整合是最为复杂的,和谐社会是要求在制度和道德的调节下将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化解到最小,从而达到社会团结的状态。个人在追求利益的同时不能损害他人的利益,应该在合理的范围内追求自身的利益。人与人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根本,只有人与人和谐,社会才会充满活力,团结进步。

三、NGO在和谐社会中的利益调节与整合

NGO作为新兴的社会组织,在和谐社会的建设中起着无可置疑的重要作用。它既是政府与民众沟通的桥梁,也是社会民主法制的推进器,也是社会稳定的润滑剂,更是经济增长的推动者与环境保护的倡导者。[4]NGO是和谐社会中利益调节与整合的杠杆,它充当着和谐社会建设中各方利益的调解员。

NGO作为公共权力的社会缓冲区,对公民社会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首先,它是政府与公民的利益平衡杠杆。我国经历了长期的计划时代,而目前政府主导的社会已经结束,这就需要有一个权力的缓冲组织来协调政府和民众之间的关系,调节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利益。NGO的非政府性使得它发挥了这一作用,在社会的政治运行系统中,它介于政府与民众之间,成为政府政策的监督者和民众利益的反馈者,成为了处理复杂利益的平衡机构,这样政府无法对其实行强有力的控制,同时,民众在其中的参与度会逐渐提升。这不仅仅形成了民众利益诉求的媒介,更形成了利益调节与整合的场所,达成了一个良性和谐的利益诉求、调节与整合的机制,减少了民众与政府之间的冲突,同时也提高了民众公共生活的参与度。

其次,NGO是公民与社会的利益平衡杠杆。NGO为公民提供了利益诉求的媒介,通过这个媒介,公民可以诉求自己各方面的权利。在社会生活中,NGO无疑为公民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反映社会问题和解决社会问题的场所,教育、就业、医疗保障等切实关系民众利益的问题使得NGO的作用显现出来,通过NGO,公民的利益合法整合在一起,更加集中、更加突出,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方向和依据。利益的整合使其最终和社会的发展达到平衡,在合理的秩序下,确保了少数弱势公民的利益不被忽视,使得社会向自我管理的良性状态发展。同时,我们也要注意,NGO的作用必定是有限的,它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但是通过NGO,利益得到调节和整合却可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三,NGO是公民间利益平衡的杠杆。在以往法律调节和私人调节的基础上,NGO为公民纠纷提供了解决问题的第三方。NGO的利益调节效力介于法律和私人之间,其效力比法律要小,但是比私人要强。位于中间位置的NGO可以更加体现社会和谐的意义,这样就使得个人利益得到调节与整合,达到平衡的状态,而这种平衡的状态正是一种和谐的状态。民众利益的调节是最为复杂的,这种复杂性体现在利益的复杂性上,因此,我们需要不同形式的渠道来调节个人之间的利益,NGO无疑是一种重要的途径。

和谐社会的建设需要一种有效的利益调节途径,NGO则是公民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利益调节机构。通过NGO利益平衡杠杆的作用,才会促使我们的社会成为一个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和谐相处的社会。

[1]JLester M·Salamon.“Global Civil Society:Dimensionsof the Nonprofit Sector”,1999 The Jons Hopkins Center forCivil Society Studies.中国社团改革[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

[2][3]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全国代表大会报告[DB/OL].www.china.com.cn/17da/2007-10/15/content.2007-10-19.

[4]李红利.NGO: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兴力量[J].电子科技大学学报,2007,(4).

[责任编辑:何 岩]

D63

A

1671-6531(2010)04-0015-02

2010-04-17

贺春健,女,吉林长春人,长春教育学院科研处讲师,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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