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议述行言语行为与述愿言语行为的判定标准
——关于视角定位的问题
2010-08-15史节
史 节
(上海理工大学 外语学院,上海200093)
再议述行言语行为与述愿言语行为的判定标准
——关于视角定位的问题
史 节
(上海理工大学 外语学院,上海200093)
奥斯丁创立了述行言语行为和述愿言语行为理论,后来他又否定了自己的这一理论。与其本人的否定形成对比的是,这一理论本身获得了强大生命力,并受到广泛应用。本文通过对奥斯丁本人所认为的其理论的三个困难的分析,指出奥斯丁对自己理论最终否定的主要原因在于他的视角变换过于频繁,以至于在视角变换中迷失了自己的思路。
述行;述愿;言说者;评判者;视角变换
一、背景回顾
日常语言一直以来被视为表述思想的工具,尽管许多学者都认识到研究日常语言的重要性,但其中多数人的出发点是为了使语言变得更清晰明确,以便于进行哲学思辨和研讨或者消除伪问题。将日常语言本身视为研究对象并且取得较大成功的,大概要首推英国牛津学派代表人物约翰·朗肖·奥斯丁(John Langshaw Austin)。在其(由朋友及学生整理出版的) 《如何用言语行事》一书中提出了述愿言语行为(constative utterances,也可译作陈述式表述方式)与述行言语行为(performative utterances,也可译作完成行为式表述方式)的定义与区分,这一组概念将日常语言(或日常语句)划分成两个部分。述愿言语行为用来指称描述事实的语言表述,奥斯丁认为它也是受大多数前人学者关注的言语行为,而述行言语行为则是奥斯丁定义的一种全新的言语表述行为,它指的是用来完成某种特定行为的言语表述,这种言语行为不仅仅在表述,而是在表述的同时完成了表述者想要完成的行为。奥斯丁认为述行与述愿的主要区别在于,述愿的特点是非真即假,可以进行明确的真假判定,而述行则不存在真假问题,它的特点在于完成一定的行为,换言之,只要实现了某种行为目的,即可被判定为述行言语。奥斯丁认为述行言语行为长期以来没有引起学者们的注意,因此,他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对两种言语形式的区别与判定、尤其是对述行言语行为详尽而系统的分析构成了奥斯丁早期研究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
述行言语行为理论对于现代文学界、思想界、哲学界都有较大影响,德里达、巴特勒等人都借用这一概念并将它推广应用到各自的领域,可以说述行言语行为这一概念已经得到丰富的肯定和广泛的运用。但有趣的是,这一理论和概念在其发明者奥斯丁那里却最终受到推翻和摒弃,奥斯丁在其后期的作品中对述愿和述行的分类方法加以了否定,认为不能够完全涵盖日常语言的各种形式,尤其是两者的区分并不如他早期认为的那么简单,他认为两者甚至完全不能真正区分开来,所以他最后使用了另外的概念来重新对日常语句进行分类。尽管遭到奥斯丁本人的摒弃,述行言语行为理论并没有受到冷落,反而日渐显示出强劲的生命力,这一现象殊为有趣,引人深思。本文拟就此重新对述行与述愿的概念和划分进行思考和分析,希望找出某些支持其强大生命力的合理性因素。
二、问题及分析
奥斯丁本人最终否定其述行与述愿言语行为的根本原因在于,他发现述行与述愿根本上是无法区分的。他认为区分的困难主要存在于3个方面:1.述行句无法归纳出一套标准的句式以便明确区别于述愿句;2.述愿句式也可以如同述行句式一样存在适当和不适当的问题;3.述行句式可以和述愿一样有真假之分,而述愿的真假之分也并非总是界限分明。基于这3个方面的困难,奥斯丁认为述行与述愿的分类法已经无力为继,所以他放弃这种理论转而提出言语行为理论。言语行为理论不是本文在此要讨论的重点,笔者的兴趣在于,尽管奥斯丁本人已经放弃他的述行言语行为的观点和提法,但这一概念却受到广泛的认可和使用。那么为什么这一“错误”概念会受到追捧,为什么人们要将这一“错误”继续延续下去并且不断扩大?抑或是奥斯丁自己迷惑了,以至于将自己最早的具有直觉特点的发现给否定了?究竟问题出在哪里?让我们从他自己提出的3个方面的困难着手进行分析。
困难一:述行句无法归纳出一套标准的句式以便明确区别于述愿句。
奥斯丁最早认为述行言语行为(述行句) 应当具有某种标准的形式。这一点容易理解,它源自一种很直观的总结。例如,“我保证今年结婚……”;“我向你道歉……”但后来奥斯丁发现情况没那么简单,当我们要表达同样意思的时候完全可以用非常不同而且很个性化的方式来表述,比如对于前一例句,我们很可能会说:“如果今年再不结婚……那我……”,“我可以拿……担保,今年咱们一定结婚”,“咱们拉钩……”,“今年再不跟你结婚,房子就归你……”等等,总之只要达到保证的目的就可以了;而对于后者,人们也经常说:“很抱歉……”,“昨天那样真的很对不起……”,“可否接受我的歉意?”等等来表达道歉。事实上,我们很容易看出,述行句其重点不在于句式如何,而在于语句内容和言说者要完成的行为目的一致就可以了。只要从言说者的角度出发,他说的内容能完全达到、实现他要达到和实现的目的,就是述行。述而行之,述即行之,才是述行的根本。至于形式或者说句式,并不是根本性的考虑因素。这样,从第一个角度来看,述行与述愿的区分已经很明确:述行就是言说者的话语表达=言说者要完成的行为,而述愿则是言说者陈述某种不需要行为参与的情况或事件。
奥斯丁本意是要对日常语言进行精确地分类,进而对各个类型进行分析和解剖,但他在分析过程中却不得不、同时也是在毫无意识的情况下被修辞学的漩涡所困扰,那就是,在言语活动中,同一种行为目的的表达内容,理论上可以拥有无穷多种表达方式,而这么些难以预料、匪夷所思的表达方式,显然是不会理会任何人为设定的句式标准的。他忽略了以至于最后才不得不意识到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日常语言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和变动性,人们随心所欲地改变表达方式,或因为情景的需要、或因为追求表达方式多样化的意图、或因为种种原因和目的。为了表达某个意思,人们可以使用极其不同的语言组合与排列。这样奥斯丁的述行标准句式便淹没在日常语言灵活多变形式的汪洋之中。
在第一个困难中,奥斯丁的问题在于,他不应该给述行言语提出个什么句式标准,他低估了日常话语句式的复杂性,贸然地选择去概括一个毫无边际的范围。述行就是述行,重要的是说了,而且同时也完成了,其他的,诸如句子的具体形式什么的,根本不重要。Performative的根本就在于执行,至于执行的形式,完全不在其意义之列,所以说,奥斯丁是在此画蛇添足,刻意地要整理出一套形式,结果反而给自己制造了障碍,为后来的困难埋下隐患。
困难二:述愿句式也可以如同述行句式一样存在适当和不适当的问题。
在早期的研究中,奥斯丁认为述行句有适当和不适当的区别,而述愿句是不存在适当或不适当的问题的。但后来他认为,述愿句和述行句一样都可能有适当或不适当的问题,由此述行与述愿的另一个区别又被他自己消解了。例如,一个已经结过婚的人还跑到教堂去说“我愿意……”,这显然是不适当的述行言语行为;而某个人在谈论他并不熟悉的邻居时说:“他肯定睡了”,这样的陈述显然只是一种猜测,这样的不准确甚至不正确的陈述在奥斯丁看来就是不适当的述愿句。
在这个问题上,奥斯丁的分析未能很好地切合语言实际。他所认为的所谓的陈述的不适当,原因在于言说者没有处于能做出正确陈述的位置,也就是说,述行的不适当,跟言说者头脑中信息的不正确性、不准确性、不完整性有关。在这一点上,奥斯丁确实走得稍微偏了一些。从动态的角度来看,没有、或者很少有人的头脑里装载的是完全正确、准确、完整的信息。那么几乎每个人的陈述都是不适当的,每一句话都可以鸡蛋里挑骨头,这样一来,对述愿的不适当问题的研究似乎就丧失了其实际意义。
事实上,这个问题能够得以简化,我们完全可以说,述愿不存在适当或不适当的问题。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角度问题。
我们之所以能够评判某人陈述时有错误、不准确,是因为我们自己作为旁观者参与其中,我们虽然是听者、读者,但我们同时也扮演了拥有至高无上评判权之法官的角色,我们假定真理在我们手中,我们拥有最完整、最真实的信息,因此,我们有权做出权威的评价。而事实上,这对于当事人(跟我们毫无关系的对话者)而言,“客观真理拥有者”毫无意义,根本没有存在的必要。不论是述行还是述愿,都只和言说双方有关,跟“我们”(即评判者)无关。如果要研究言说者之间的述行或是述愿关系,我们应当换成言说者的角度,而一旦我们换成言说者的角度的话,那么一切的不正确、不适当都灰飞烟灭,它们要么对于言说者而言根本不存在,要么言说者要表达的述愿行为正是他的猜测、幻想或等等其他。
或许有人会说,即使角度可以消解第二个困难的大部分问题,但陈述中可能存在的逻辑错误依然是一个无法回避的不适当问题。比如说,当某人说:“菜的味道不错,我还没吃。”这样的逻辑不适当问题其实根本就不是一个真正的问题。当人们在陈述一个事实的时候,逻辑错误是很常见的,产生的原因有两种,对于绝大部分情况而言,它是一种思维错误,我们应当将它们依然归入述愿言语行为之列,作为述愿的一种特殊形式,即有逻辑错误的述愿形式,而述愿不是本来就具有区分对错真假的特点么?还有较少部分是出于主观原因引起,比如想误导、或者是开玩笑等等,这些就要归入述行言语行为,因为它们不再是简单的陈述,而是言说者有意识地通过陈述来引起某种效果,达到自己的某种目的。关于后者,本文在此就不再加以讨论。
问题三:述行的真假之分的重新发现和对述愿真假之分的质疑。
奥斯丁对其述行与述愿分类方式的致命一击在于,首先他确定述行句也有真假之分,接着他又证明述愿句的真假之分也并不总是界限分明的。通过这两个观点,奥斯丁最后解构了他早期的划分体系。
奥斯丁举例:“我劝告你做那件事”是一个述行句,但我们却无法客观地判定这种劝告本身是否正确,这种劝告是否符合被劝告者的利益,因此这样的述行句始终隐含着对错判断的问题,那么,对于这样的述行句,他认为就存在真假之分。另一方面,述愿句的对错总是相对的,对于不同的人,真假问题有着不同的意义。比如,某人说:“德国的形状看起来像一只鹰。”(指地图而言)可能在某些人看来,特别是在某些德国人看来的确如此,但对于其他国家的人来说这句话很可能是有问题的、不太准确的。因此,奥斯丁认为述愿的真假之分也不具有截然分明的界限。
通过前面对第一、第二个困难的分析,实际上我们已经可以看出,问题三依然还是视角的问题,奥斯丁没有明确设定好自己的定位和角度,他总是不断变换着视角。事实上,对于述行而言,只要奥斯丁把视角完全放在言说者身上,述行问题的真假便不再是问题:言说者自然相信自己说的是真实的,如果他知道自己说的不是真实的还要使用述行句式,那么他就是在使用不适当的述行句。这样,述行就回归了他所定义的适当与不适当的范畴。至于对述愿的真假之分的否定,也可以从奥斯丁追求客观评判标准的方式中找到答案,他总是力求离开言说者去找到真假判定的定位点。而实际上只要他往回走一步,一切都可以回归和谐的位置。
三、总结
在设定概念之初,奥斯丁是站在言说者的角度提出了述行的概念,说而且做,必然是从一个统一的角度才能完成,从他的标准句式也能看出:“我保证”,“我道歉”,“我许诺”,“我将它命名为……”,所有的句式都是从一个非常具体的“我”的角度出发。述愿则是伴随述行而产生的一个延伸概念,是对一切单纯陈述性句式的归纳。但此后,他就开始就试图区分主客体视角,而随着分析的深入,奥斯丁的视角变换越来越频繁,在视角的反复变换中奥斯丁自己也困惑起来,以至于他最后无法再坚持自己的分类,尽管他提出的概念实际上非常有价值,而且具有非常强的生命力,但他却已无力提供保护。
事实上,述行与述愿这一组概念并不适合从纯客观角度出发进行定义和划分,它们带有浓厚的主体性色彩,一旦离开了主体,它们就缺少了赖以存在的环境,这样再去讨论它们,自然会越论越虚,越论越复杂。另一方面,语言的存在,并非以所谓的客观标准为根基,其实语言的根本就是主观,所以人为地设定客观视角,反而会使研究落空,因为语言对象一旦被抽离了环境,语言也就变成了僵硬的符号,而那并不是奥斯丁想要研究的内容。
[1]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The William James Lectures delivered at Harvard University in 1955.Ed.J.O.Urmson.Oxford:Clarendon,1962.
[2]John Langshaw Austin,Philosophical Papers,ed.by J.O.Urmson and Geoffrey J.Warnock.Oxford:Clarendon,1990.
[3]John Langshaw Austin,Sense and Sensibilia,ed.by Geoffrey J.Warnock.Oxford:Clarendon,1962.
[4]1990 G.J.Warnock,J.L.Austin,Routledge,1991.
[5]Judith Butler:Gender Trouble:Feminism and the Subversion of I-dentity,Routledge,Chapman and Hall,1990.
[6]Judith Butler:Excitable Speech:A Politicsof the Performative,New York:Routledge,1997
[7]德里达.论文字学[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
[8]德里达.书写与差异[M].北京:三联书店,2001.
[9]德里达.声音与现象[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10]德里达.言语与现象[M].台北:桂冠,1998.
[责任编辑:贺春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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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6531(2010)04-0010-03
2010-05-11
史节,男,湖南慈利人,上海理工大学外语学院讲师,上海外国语大学德语系在读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