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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举考试中的防弊措施及其启示

2010-08-15张跃先杨增洪马爱兵

长治学院学报 2010年3期
关键词:科举考试考官作弊

张跃先,杨增洪,马爱兵

(长治学院 历史文化与旅游管理系,山西 长治 046011)

科举考试中的防弊措施及其启示

张跃先,杨增洪,马爱兵

(长治学院 历史文化与旅游管理系,山西 长治 046011)

科举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实行的一种分科考试、选拔人才的选士制度。其目的在于维持公平公正原则,但历朝历代只要存在考试,就存在舞弊现象。为此,封建统治者采取了一系列严惩科举舞弊的法规措施。文章通过对古代科举考试防弊措施的探讨,能够对国家现行高考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借鉴意义。

科举考试;防弊措施;借鉴

教育是立国之本,考试是选才之制。通过考试选拔人才是目前公认的比较科学、比较合理、比较公平、比较有效的人才选拔机制。但是,近年来,考试人数逐年增加,涉及范围越来越大,作弊事件时有发生,作弊问题已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观今宜鉴古,鉴古以知今。从科举制度中寻找历史之鉴,对高考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健康发展有着重大的普遍意义和时代意义。

一、科举考试中的主要作弊形式

(一)挟带

“挟”,怀藏之意,“带”,携带之意,挟带,即怀藏携带之物。挟带是科举考试中最常用的作弊手段。考生会将与考试有关的内容趁监考官不备带入考场。所挟带东西不外乎经书典籍或优秀例文,亦或是找人押题拟作的范文。

常见的挟带形式是往衣服里藏或往鞋帽里塞。此外,考生带入考场的砚台、烛台、笔管、餐具等都可成为挟带工具。后来查得严了,就将衣服鞋帽做成夹层,把东西缝在夹层中。2003年,有人在苏州发现一作弊小书,是清代遗留下来的,虽只有半个巴掌大,却有9万字的内容,一粒米就能盖住6个字,可见当年举子为步入官场煞费苦心。[1]此外,还有人制作石印袖珍本《四书五经》出售,以方便考生挟带。《泾林续记》记载:“场中传递怀挟,弊端无穷,其术甚巧。募善书者,蝇头书金箔纸上,每页一篇,工价三分。经书俱千篇厚不盈寸;或藏笔管,或置砚底。更有半空水注夹底草鞋之类;又或用药汁书于青布衣衿,毫无形迹,壁泥掺之,拂拭则字立见,名曰文场备用。”[2]

(二)枪替

枪替也称代考。科举时代的枪替很活跃,唐代曾有“入试非正身,十有三四”[3]的说法。请枪替代做考卷,一般是有钱无势的人采用的行为。能为别人做枪替手的人,都是有一定才华的,之所以替别人考试,或为金钱,或为私情,或为义气,也有的是恶作剧。清代的枪替较之以往历朝历代,有过之而无不及。特别是在规模庞大的童生试中,冒名顶替者更多。正所谓“童试大弊稽查之尤难者,则为枪手代倩之风”。[4]

说到历史著名枪替手,晚唐诗人温庭筠绝对是此中高手。温庭筠才思敏捷,尤其擅长诗赋,与大诗人李商隐齐名,人称“温李”,但就是这样一位才华横溢的大诗人却经常为人做枪替手,违反了科场规则。“北宋大文学家欧阳修也曾为人做枪替。”[5]

(三)通关节

所谓通关节,就是考生和考官串通作弊。考试之前,双方约定暗号,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将暗号标在卷中,考官见暗号就会给出好成绩。对此,《清稗类抄》中曾有记载:“京师这种风气更盛。每年科举考试,通关节之人纷纷去拜访有可能当考官的人。”[6]

(四)泄题

在科举考试中,考官在考试前泄露考题给考生,也不鲜见。为了防止泄题,政府有着一系列的防范措施。

(五)冒籍

冒籍,即假冒籍贯,参加科举考试。科举考试中的冒籍也是因为分地域录取引起的。宋代开始出现冒籍现象,尤其是东南地区的士子经常移籍到容易考取的河北等地参加科举。到了清代,名额的地区划分越来越细,冒籍现象更为猖獗。康熙时期,福建沿海各州府县童试竞争激烈,而台湾新设府学,生员名额比较多,容易考取,这样许多福建人就移民台湾,争取在台湾府县应试进学。

二、科举考试中的主要防弊措施

科举考试中的种种作弊行为,严重损害了考试的公平、公正,为此,封建统治者对考试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采取了一整套严密的惩戒舞弊的法规措施。

(一)糊名与誊录制度的建立与推广

糊名也称为“弥封”。考试时,主考官会把考生的姓名、籍贯、身世等相关信息封贴住,然后再由考官评卷。这一方法始于唐武则天即位初年,但并未在科举考试中普遍使用。到了淳化三年(992年),陈靖上疏太宗,建议在科举考试中使用此法,得到了宋太宗的采纳。大中祥符元年(1008年),宋真宗曾对宰臣王旦说:“今岁举人颇以糊名考校为惧,然有艺者皆喜于尽公。”[7]

糊名法的推广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考试的公平、公正,但任何方法都不可能做到滴水不漏。为徇私舞弊,许多考生会在考试前与考官相互勾结,在卷面上做好事先约定好的暗号。评卷时,考官或根据笔迹或根据暗号以私情取舍,因此誊录制度应运而生。所谓誊录制度即指在考试结束后,由专职的誊录人员按试卷原文抄录后再交由评卷人评阅。抄录的卷纸被称为草卷,阅卷人只能看到草卷。自此“识认字画之弊始绝。”[8]

(二)实行锁院制度和别头试制

到了唐代,科举考试设有专门的考场亦即贡院,又称“棘闱”。在《文献通考》中,关于锁院制度有如下记载:宋代宗淳化三年,苏易简知贡举,“即受诏,径赴贡院”,锁门不出。“以避请求”,此后形成“锁院”制度。知贡举官自任命之日起,就必须锁居贡院,不得与外界有任何联系。[9]其目的是为了避免行贿受贿、请托舞弊等事件的发生。

别头试是别座就试的简称,实际上是科举考试中的一种回避制度,主考官以及地方长官的子弟、亲戚或门客应试时,别院就试,另派专官,监考也更为严格,以防止考生与考官之间互通信息,共同作弊。宋代自太宗雍熙二年(985年)始,殿试实行别头制。仁宗景佑四年(1037年),又采纳崇政殿说书贾昌朝的意见,把“别试”制度进一步推广到全国各郡的发解试。从此之后,除殿试由皇帝亲自主持外,礼部省试和国子监、开封府以及诸路州军的发解试都置别试。

锁院制和别头试制,作为科举考试的一种回避制度,对于防止考官以权谋私,限制权贵子弟的特权,维护布衣寒门子弟应试权利,实现公平竞争的考试原则,均有积极意义。

(三)严格考生资格认定制度

严格执行考生资格认定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科举考试中的冒籍行为。宋朝曾规定,各地在荐举士人时一定要做到“先稽其版籍,察其行为,每十人互保,内有缺行,则连坐不得举。”[10]也就是说应对考生的户籍所在地及其品性认真考察。开宝元年(972年)宋太祖曾下诏:“诸道举人,自今并于本贯州府取解,不得更称寄应。”[11]意即被选中的举人,必须是户籍所在地的考生,见诏后一起到京师参加会试,不许冒籍应考。

(四)实行严格的点名和搜检制度

点名和搜检是科举考试中两条重要的防弊措施,主要是为了预防考生冒名顶替和挟带作弊,为此专门设置了识认官和搜检官。考生进入考场之前,识认官必须到场,否则,该考生的试卷纸会被扣压,识认官也将受到严厉处分。搜检官则负责对考生进行严格搜查。考生需解发、袒衣、脱鞋袜、检考具,不准有片纸只字带入考场。

三、启示及借鉴意义

“以古为镜,可知兴替”。重新回顾和反思科举时代的作弊方法和防弊措施,可以对现行的考试管理制度提供一些借鉴意义。

(一)坚持教育优先,重新定位考试

教育是立国之本,学校是育才之篮,考试是选才之道。教育与考试之间,教育是本,考试是末,绝不能本末倒置,更不能舍本逐末,我们要正确处理教育与考试之间的关系,不断更新教育理念,继续深化教育教学内容、方式的改革,积极探索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的建设,努力改变比较单一的人才选拔模式,逐步实行终结性评价和形成性评价相结合的高考评价体系,降低高考等国家大考在改变国人命运过程中的重要程度,最终实现依法行考、依法治考,通过教育而不单单是高考等来培育筛选人才,通过社会评价而不仅仅是高考等来衡量人的才能与水平。

(二)加强考试立法,严格依法治考

高考是国家大考,考试立法是关乎多方利益博弈的国家大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各种竞争越来越激烈,参加各类考试的人数不断增加,各级各类考试也日益频繁。由于考试的结果往往关乎考生的直接利益,冒险作弊的现象屡禁不止,且作弊手段不断更新,呈现出隐蔽性、有组织性甚至产业化以及高科技化的特征。面对如此猖獗的考试作弊现象,我国现行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规制度等级较低,规范缺失,难以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因此,无论是从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纯洁性、权威性、公正性、有效性等出发,还是从防范和打击多样化、高科技、有组织、集团化的考试作弊出发,制定人们期待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考试法》已刻不容缓、迫在眉睫。

(三)建立诚信档案,加强诚信教育

为了减少或杜绝考试作弊现象,中小学必须大力加强诚实守信等基本道德品质的宣传和教育,同时可以尝试建立学生诚信档案,诚信档案需详细记载学生在校遵守纪律的状况、诚信和不诚信的行为等,并且档案应成为学生将来升学、工作的参考材料。当学生深刻认识到考试作弊的危害,就会自觉规避作弊行为,形成良好的学风和考风,考试作弊现象也自然会减少。

(四)采用高科技手段防作弊

目前考试作弊形式已由过去的挟带、抄袭、替考发展到运用移动电话、“个人数字助理”(PDA)等作弊,科技含量越来越高。为此,高考主管部门必须要加大反作弊的科技投入,各考点应配备手机信号屏蔽仪、指纹甄别仪和无线电监测设备,有条件的还可配备无线电信号检测车,加大对现代化通讯工具作弊,特别是有组织的群体性舞弊的打击力度。

(五)加强招生考试队伍建设

加强招生考试队伍建设,提高招生考试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增强招考人员的法纪意识,是防止违纪舞弊的关键因素。同时,要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完善监督约束机制,从制度和措施上保证招考人员为政清廉,秉公办事,严格执行各项招生考试的政策规定。

[1]黄进华.古代客场黑幕多[J].政府法制.2006,(20):38.

[2]周玄伟.泾林续记[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

[3]熊庆年.中国古代科举百态[M].上海:东方出版中心,1997,140-141.

[4]商衍鎏.清代科举考试述录[M].北京:三联书店,1958.

[5]熊庆年.中国古代科举百态[M].上海:东方出版中心,1997,140-142.

[6]熊庆年.中国古代科举百态[M].上海:东方出版中心,1997,145.

[7]徐松辑.宋会要辑稿.

[8]《宋史》(卷155).北京:中华书局,1995.

[9]王天平.北宋时期惩戒科举舞弊的法规措施及借鉴[J].煤炭高等教育,1998,(4):9.

[10]徐松辑.宋会要辑稿.

[11]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十三.北京:中华书局,2004.

Abstract:Imperial examination systeMwas introduced in China's feudal society as a division examination systeMfor selecting personnel,aiming atmaintaining the principles of fairness and justice.But in all previous dynasties,as long as the existence of examinations,therewas cheating.To solve the problem,the feudal rulers adopted a series of regulatorymeasures to punish cheating in examinations.This paper discusses themeasures against cheating in ancient imperial examination system,hoping to be of some referential significance for the improvement of the country's existing examination system.

KeyWords:imperial examination;measures against cheating;reference

(责任编辑 王建华)

The Measures Against Cheating in IMperial ExaMination SysteMand Their IMp lications

ZHANG Yao-xian,YANG Zeng-hong and MA Ai-bing
(Departmentof History-Culture&TourisMManagement ChangzhiUniversity,Changzhi Shanxi 046011)

K207

A

1673-2014(2010)03-0083-03

2010—03—28

山西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专项课题:“高考作弊行为及防范机制研究”(GH-0800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张跃先(1970— ),女,山西高平人,讲师,主要从事教育心理学研究。

杨增洪(1965— ),男,山西汾阳人,高级教师,主要从事历史教学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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