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提高我国银行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
2010-08-15姜丽凡王岩松
姜丽凡,王岩松
(1.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金融系,吉林 长春 130028;2.哈尔滨市信息中心,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1)
2007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正式实施《反洗钱法》,确定了人民银行为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反洗钱事务,其它部门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我国反洗钱监督机制。《反洗钱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反洗钱工作取得了重大的进展。但我国反洗钱工作起步晚,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很多不足,尤其是我国银行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亟待提高。
一、提高银行反洗钱工作有效性的重要性
反洗钱的关键环节是银行,主要是因为:
第一,随着网上银行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利用金融工具进行洗钱的犯罪活动日益增加、日益复杂。而银行拥有跨地域和全球化的网点,是洗钱活动中资金汇划或转换的关键一环,因此,银行是反洗钱的关键。如果银行的内控制度不严,反洗钱规章不规范,银行职员在具体的实际工作中未能完全履行反洗钱义务及职责,那么这些薄弱环节和漏洞很容易被发现,并被洗钱者和其他犯罪分子所利用。
第二,我国分支行制的商业银行组织形式使得银行具有获得详尽客户资料的可能性,而且银行的许多业务要求银行对客户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经营背景,甚至于关联企业做深入了解,因此,最了解客户身份及客户资金交易情况的是银行。资料越详实,信息获得越顺畅,银行就越有可能预先或及时发现洗钱线索,并及时报告。
第三,银行最了解各种金融工具的特点和操作流程,能够比较清楚地掌握资金的汇划状况,可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与信息,这是开展反洗钱工作的依据,是重要的金融情报。另外,银行可以通过对客户账户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防止部分非法资金外逃,防止洗钱犯罪行为进一步扩大化。
因此,反洗钱应以银行为主,提高银行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对整个反洗钱工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银行反洗钱工作有效性的制约因素
我国银行在反洗钱的实际工作中,存在很多问题,严重影响了反洗钱的实际成效,这些制约因素有:
(一)反洗钱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与完善
我国已基本构建了多层次完整的反洗钱法律体系:《反洗钱法》是第一层面上的专门法律;《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有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属于第二层次;第三层是银行和各金融机构相应制定的相关实施细则。然而,这些法规之间还存在很多协调的必要,这增加了反洗钱工作的难度。因此,我国的反洗钱法律法规的体系和内容,还应结合具体的反洗钱实践不断加以细化和完善。
(二)银行部门的反洗钱意识并不强,工作的主动性不够
有些银行从领导到员工对反洗钱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反洗钱认识和警惕性不高;还有些银行虽然认识到反洗钱的重要性,但从局部利益出发,盲目追求利润,为吸收存款,未查明资金来源便存入储蓄账户或直接支付大额现金,不能严格执行银行内控制度,给洗钱犯罪活动以可乘之机;许多银行都没有建立针对制裁名单的黑名单库,没有将企业股东及业务范围的信息输入账户系统中,没有依据巴塞尔委员会的指引去核实客户的真实地址。[1]缺乏主动性的工作会影响银行反洗钱工作的成效。
(三)反洗钱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不足,缺乏专业人才
洗钱犯罪既有严密的组织性、隐蔽性,又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大多采用复杂的金融交易手段和种类繁多的金融工具,设立各种难以辨别的企业实体来实施洗钱计划。这就需要有一大批精通金融、计算机、结算等专业知识的专业人才,更需要大量懂得侦查、经济、法律、贸易、外语等综合型技能人才。而我国银行,尤其是基层银行现有的反洗钱人才根本达不到这样的标准,很难适应反洗钱工作需要。
(四)缺乏反洗钱的智能化手段
作为一种掩盖非法收入来源及其性质的活动,洗钱难以识别防范。特别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洗钱的方法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呈现出全球化、隐秘化、高技术化和组织化等趋势。而且,网络银行、电子货币、电子交易等全新支付手段的出现使精通电子技术的洗钱者的踪迹变得更加扑朔迷离。随着全球金融系统的日益电子化,能够被洗钱者利用的漏洞也越来越多。据联合国官员估计,全球每天至少有3亿美元通过这种电子化的高技术交易方式洗净。[2]这就意味着反洗钱手段也必须是高智能化的。我国银行的反洗钱工作十分缺乏技术支持,在具体业务操作中很容易出现纰漏和脱节,不适应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五)银行内控制度不完善
银行业反洗钱的基本制度措施十分繁杂,需要银行在日常经营过程中经年累月的坚持执行。银行想要自觉抵制洗钱行为,即使没有来自外部的政策约束,也应当自律地建立起反洗钱的内控制度。而我国银行反洗钱的内控制度更似反洗钱的工作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和实用性,还需结合我国洗钱活动的特点进一步完善其内部控制,规范反洗钱工作流程。
三、提高银行反洗钱工作有效性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银行反洗钱内控制度
我国的反洗钱虽有一系列法律法规,但从内容上与其他国家的反洗钱制度有一定差距,比如,《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客户身份识别方法是提供要求的各种证明文件,但结合其他银行的做法、了解交易背景、亲自拜访客户等都是识别客户身份的必要、有效方式;而根据各国的立法实践,交易报告制度往往对不同的业务有不同的规定。[3]与此相比,我国的交易报告制度是不够完善的。因此,首先要建立一整套切实可行的鉴别、分析、报告可疑支付交易的操作办法和指标体系,方便一线人员操作;其次,要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内部各环节的工作流程,从一线临柜人员发现、分析、报告可疑支付交易,到领导审核,再到单位反洗钱领导小组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都要明确时间限制和工作责任,[4]最大限度地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
(二)建立反洗钱的激励和约束双重机制
强化银行反洗钱意识,不能只将反洗钱制度挂在墙上,写在纸中。要真正落实反洗钱工作,就应建立反洗钱的激励和约束双重机制。在加大对银行反洗钱工作的监督检查、明确反洗钱责任制方面,美国对金融机构不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罚金已调高到10—100万美元,令众多银行生畏,而我国对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规定的处罚,明显力度不够,不足以起到警示作用;在激励方面,要给予反洗钱主管部门充分的财力、物力支持,对反洗钱工作效果突出的金融机构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或精神奖励,从而调动银行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实现监管部门和被监管部门的良性互动。
(三)认真落实KYC政策
目前,大多银行只对机构了解其基本情况、对个人只是核对身份证号码,没有真正做到对客户的尽职调查。因此需要通过完善立法,详细规定银行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对客户的尽职调查,从实质上贯彻KYC政策,明确其了解客户的身份、业务状况、资金运行状况、交易性质、资金的来源和去向等内容,使银行能及时识别和判断可疑交易。
(四)加强反洗钱人才的培养,并提供技术支持
反洗钱是一个工作量大、业务技能要求高的专业岗位,需要业务人员具备较强的分析能力,并对客户信息有相当程度的了解,必须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使所有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和运用反洗钱技术和法律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与职业自律,自觉遵守反洗钱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内部控制与防范,全面提升银行反洗钱工作水平。同时,大量运用IT系统等高科技手段来进行反洗钱,从而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五)建立完善银行及银行间信息共享机制
信息在反洗钱工作中至关重要,在银行的反洗钱工作中,信息交流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银行内部的信息交流,主要是通过银行内部对客户信息的共享,减少不同分支机构、不同部门之间重新获取客户信息的成本,同时也使内部判断交易是否是可疑交易更加准确。二是银行间的信息交流,其必要性在于反洗钱合作的日益加强,这种合作体现在洗钱的复杂性,往往不只涉及一家银行或一家金融机构,这要求各银行间要加强信息交流以适应反洗钱工作,也可使不同国家的银行间通过信息交流实现反洗钱的国际合作。银行内部信息的交流相对容易,而银行间信息交流需要建立信息中心,可通过监管机构设立。
[1] 柴青.银行是反洗钱链条的关键环节[N].21世纪经济报道,2007 06 18.
[2] 熊海帆.对商业银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的研究[J].浙江金融,2008,(1).
[3] 肖扬清.当前全球洗钱活动的特征分析[J].海南金融,2007,(2).
[4] 李金光.浅谈商业银行如何开展反洗钱工作[N].黑龙江日报,2008 07 28.